森林公安行政执法(管辖范围).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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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公安执法(管辖范围),森林公安管辖林政案件的范围,森林公安行政执法八项注意(一)执法主体(行政主体、行为主体)(二)执法权力(固有、授予、受委托)(三)执法依据(公安法律、林业法律)(四)执法范围(职权、授权、委托范围)(五)执法身份(警察身份、林政身份)(六)执法手段(治安强制、林政手段)(七)执法性质(公安处罚、林政处罚)(八)执法责任(自己承担、他人承担),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武装森

2、林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森林法,第三十三条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破坏森林资源和其他刑事、治安案件查处职能,并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森林公安民警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授予涉案林木、林地的鉴定资格。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任务,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保护森林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稿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办策字20108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发布,

3、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3-1)各省、自治区、直

4、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已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

5、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3-2)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

6、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3-3)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特此通知。国家林业局 2001年4月16日,国家林业局关于

7、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进一步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8、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森林公安派出所应当以其归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的名义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二、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使用治安、刑事强制措施。森林公安民警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森林公安机关必须立为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三、上级森林公安

9、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或者指定其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四、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盟)森林公安局直属的森林公安局(分局)以自己名义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设立该直属森林公安局(分局)的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市(地、州

10、、盟)森林公安局。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2013年12月5日,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行政稽查队伍建设。林业行政稽查队伍负责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巡逻护林,查处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所辖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行使森林防火管理权,保护所辖林区内的森林资源,对可能造成森林火灾隐患的,有权制止和依法要求限期整改,根据国家森林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2000年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

11、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

12、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五)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购物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001年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南平市公安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关问题

13、的通知(南公综【2007】179号),主要内容:一、对零星盗伐林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进行治安处罚。二、县(市、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受理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范围的治安案件,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有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做出裁决。三、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5条、第32条、第37条、第42条、第49条、第50条、第52条、第59条、第60条中涉林治安案件,具体管辖分工可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根据当地实际需要研究决定。

14、,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

15、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安部印)二八年一月十日,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治安、林政案件的范围一、管辖案件的两种类型二、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三、管辖范围的具体内容四、行政执法的八项注意,一、管辖案件的两种类型1、公安行政案件(依职权管辖的案件)(1)职权管辖案件:盗窃、抢夺等;2、林业行政案件(依授权及委托的案件)(1)法律授权案件: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2)行政委托案件: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等。,二、确定管辖的法律依据(一)林业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1、法律。1998

16、年森林法第20条2、部门规章。1998年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3、行政规范性文件。2013年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4、地方性法规。如山西省、山东省等。5、法律文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如工商)签发的行政处罚委托书或者相关文件,(二)公安行政案件管辖的法律依据1、法律。2006年3月1日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2、部门规章。2006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第4款(2006年公安部令第88号)3、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

17、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0条(公通字200612号)4、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18号)5、地方性司法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林业主管部门等联合发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治安案件管辖范围的文件,三、管辖范围的具体确认(一)林政案件的管辖范围1、全国已经统一确定的范围(1)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各类案件(19种)。(2)森林公安对上述案件的管辖权,属于立法机关的授权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委托,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既无权自行将其剥夺,也无须再行授权和委托。2、全国尚未统一

18、确定的范围(1)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防沙治沙法、种子法等法律所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查处的行政案件,全国尚未统一授权或委托给森林公安机关。(2)只有得到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委托,森林公安才能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委托范围内的案件,否则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3、林政案件管辖案例/,(二)治安案件的管辖范围1、全国尚未统一管辖范围2、各地自行确定管辖范围,2001年7至8月,乳源县大桥镇供电所职工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雇请民工擅自到乳阳林业局四工区(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毁林开采矿产,已开挖长5米、宽1米、深1.5米的矿沟,毁坏林木15株。乳阳林区森林

19、分局立为林业行政案件查处。以森林分局名义于2001年8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5条对违法行为人许做出林业行政处罚:罚款300元,并责令恢复原状。1、森林分局是否具备该林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2、对许的违法行为究竟应当如何处罚?3、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

20、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1994年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森林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

21、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22、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参考答案1、根据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代行森林法第39条、42条、43条、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除此之外,其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以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因此,森林分局对该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缺乏执法主体资格,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参考答案2、违法当事人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林地的管理制度,同时又违反了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制度。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

23、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5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采药、开垦、开矿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除可以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作出处罚。,河北某县森林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唐某带

24、领民警王某,于2010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在街集贸市场检查青蛙黑市交易,发现不法蛙贩赵正在大量出售青蛙(属于河北省“三有”保护动物,约200公斤),便出面制止,并要求民警王某将青蛙放生。赵却出面阻拦,不仅打了王某一巴掌,还猛扑向所长唐某身后,朝唐左头部和左胸部猛击数拳,又将唐某推靠在一根水泥电线杆上碰撞,导致执法活动无法进行。请问:1、出售青蛙是否属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2、林业主管部门是否有权查处陆生野生动物案件?3、出售青蛙在河北境内是否属于违法行为?4、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5、赵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行为阻碍执行职务?,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

25、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阻碍执行职务的构成要件(第50条第1款第2项)主体:自然人、单位。主观:故意。客观:(1)阻碍行为:采用非暴力阻碍;(2)阻碍对象: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被阻碍行为:属于依法执行职务的执法行为。客体: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职能活动。,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

26、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1988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199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因青蛙不属于河北省的地方重点

27、保护动物,因此,该行为不构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一、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即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的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依法行使对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权,不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另行办理授权手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1994年7月1日至接到本通知期间受理的上述

28、案件,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权关对查处违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都负有职责。对在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指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谁先立案由谁查处”的原则办理,不得对同一案件重复处罚;对在集贸市场以内违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对在集贸市场以内违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已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

29、部门查处的,按地方的规定办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权限(管辖权)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生争议时,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法经营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策字199052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林业公安机关(未建立林业公安机关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机关)依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林安字199444号)的规定执行。四、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有关执法人员的培

30、训,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有关执法人员应当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和地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证执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2、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134号)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2、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查处集贸市场以外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件;森林公安机关在未受委托情况下,无权查处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案件;即使受到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也只能查处集贸市场以外的案件;受到工商部门委托,则有权以工商部门的名义查处集贸市场以内的案件。,第三条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陆生

31、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第十七条 禁止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公园、林场、风景游览区应当悬挂巢箱,设置鸟食台、水浴场等,对野生鸟类进行人工招引和保护。禁止捕杀、买卖青蛙。第三十二条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申请年度经营利用

32、限额,并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2005年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5年修正),第三条第二款 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申请办理河北省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年度经营利用限额(以下简称限额)。第四条 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林业局或者其授权的设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经营利用限额。外贸企业、冷冻厂、涉外饭店(宾馆)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向省林业局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申请年度经营利用限额。第六条 限额是经营利用非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

33、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格凭证。经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核定的年度经营利用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河北省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管理办法(冀法审200776号)3、根据河北省地方性法规,未申请取得限额,擅自经营青蛙的,构成违法行为。,第三十三条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当地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以及捕杀、买卖青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

34、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猎获物及其猎捕工具。2005年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05年修正)评:没有工商部门的行政委托,森林公安机关在集贸市场检查青蛙黑市交易的执法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如果森林公安机关获得工商部门的行政委托,并以其名义在集贸市场检查青蛙黑市交易,其执法行为即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如果森林公安机关获得林业部门的行政委托,并以林业部门的名义配合工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其执法行为即为合法的行政行为。,第四十九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款、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必须出具财务专用收据。2005年修正重庆市实施办

35、法,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编号:11为便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及时有效地制止林业违法活动,维护林业行政管理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委托如下:受委托单位:临安市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委托范围及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处罚,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的处罚;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一条的处罚;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三条的处罚;

36、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处罚。委托期限:自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接受委托单位必须按照本委托的权限和范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程序规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委托单位审查,盖委托单位印章。委托行政机关:临安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周 二年三月一日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报杭州市林水局、临安市人民政府备案各一份。,十、关于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7、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根据有关法律,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6条赋予了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的查处权。为有效维护社会治安,县级以上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海关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可以依法查处阻碍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

38、的县级以上公安局应当视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0条(公通字200612号),1、江西省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办理森林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赣林公字2006361号)2、山西省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林业厅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及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治安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林安发2005171号

39、),南平市公安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公综【2007】179号)/主要内容:一、对零星盗伐林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进行治安处罚。二、县(市、区)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派出所受理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治安案件范围的治安案件,报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有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做出裁决。三、全市森林公安机关可以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25条、第32条、第37条、第42条、第49条、第50条、第52条、第59条、第60条中涉林治安案件,具体管辖分工可由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根据

40、当地实际需要研究决定。,2008年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治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共25类)黑龙江省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治安行政案件范围森林公安机关管辖在其管辖区内发生的下列治安行政案件:一、扰乱单位秩序案件中,扰乱森林公安机关秩序的案件;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中,虚构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植物疫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三、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案件中,擅自安装、使用电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案件;四、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案件中,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森林公安办理案件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案件;五、盗窃案件中,盗窃已经采伐的林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

41、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盗窃森林林木上的种子案件,盗伐农村居民房前屋后或者自留地少量零星林木的案件;六、诈骗案件中,诈骗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七、哄抢案件中,哄抢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八、抢夺案件中,抢夺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九、敲诈勒索案件中,敲诈勒索林木、木材、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的案件;十、故意损毁财物案件中,故意损毁林木、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设施、林业服务标志的案件;十一、阻碍执行职务

42、案件中,阻碍森林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案件;十二、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案件中,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森林公安警用车辆通行的案件;十三、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案件中,强行冲闯森林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案件;十四、招摇撞骗案件中,冒充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案件;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案件中,伪造、变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明文件、印章的案件;十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件中,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

43、殖许可证、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公文、证明文件的案件;,十七、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案件中,收购森林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案件;十八、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案件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案件;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案件中,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二十、提供虚假证言案件中,提供虚假证言,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二十一、谎报案情案件中,谎报案情,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案件;二十二、窝藏、转移、代销赃物案件中,明知林木、木材、野生动物及其

44、制品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案件;二十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案件中,被森林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案件;二十四、失火案件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需要治安拘留处罚的案件;二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其他治安案件。,昌吉回族自治州硅化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在硅化木保护区域内不听劝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法2008

45、18号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你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林公治2007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确定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公通字200612号)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对其管辖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里的“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是指相当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行政级别,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案件、作出决定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森林公安机关。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管辖分工问题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差异性较大,各地林区公安机关的设置情况不一,有关森林公安机关与地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

46、管辖分工,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公安部印)二八年一月十日,一、法律、法规授权查处的案件(“四条六类案件”)1、盗伐林木;2、滥伐林木;3、买卖林业证件、文件;4、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5、非法开垦、采石、采沙、采土、采种、采脂等毁坏林木;6、非法砍柴、放牧毁坏林木。,二、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查处的案件(13类案件)1、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2、超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林木;3、非法经营木材;4、非法采种等毁坏林木;5、非法开垦林地;6、非法改变林地用途;7、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还;8、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9、不按照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0、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11、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12、非法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13、非法改变林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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