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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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证券期货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和衍生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证券期货市场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其程序适用本规定。申请人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后,申请变更行政许可、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适用本规定。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

2、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或接收、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建设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行政许可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鼓励并支持申请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第二章一般程序第一节受理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第九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

3、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第十条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第十一条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第十二条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

4、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第十三条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第十四条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

5、请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应当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第十五条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决定受理的申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交纳有关费用的,受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先行交费,凭交费凭证领取受理通知。第十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一)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二)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S)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

6、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适当延期。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第十七条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节审查第十八条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将问题一次汇总成

7、书面反馈意见。申请人应当在审查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需由申请人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可以提出第二次书面反馈意见,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申请人的书面回复意见不明确,情况复杂,审查部门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增加书面反馈的次数,并要求申请人在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书面反馈意见由受理部门告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由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审查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在首次书面反馈意见告知、送达申请人之前,不得就申请事项主动与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进行接触。

8、申请人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回复的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适当延期。第十九条需要申请人当面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的,审查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进行会谈。涉及重大事项的,审查部门应当制作会谈记录,并由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参与会谈的申请人、申请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的受托人签字确认。需要申请人就其提交的书面回复意见作出说明、解释,事项简单的,审查部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办理,并制作、留存有关电话记录、传真件或者电子邮件。第二十条审

9、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对有关举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核查:(一)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二)要求负有法定职责的有关中介机构作出书面说明;(S)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四)直接进行实地核查;(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核查方式。需要实地核查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第三节决定第二十一条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二)申请人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

10、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S)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回复意见,且未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或者虽提交延期回复的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第二十二条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出具终止审查通知,经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第二十三条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中止审查的决定,通知申请人:(一)申请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行政许可事项影

11、响重大;(二)申请人被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尚未解除;(S)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请求有关机关作出解释;(四)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理由正当。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前款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S)项规定情形中止审查的,该情形消失后,中国证监会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中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审查通知。申请人申请恢复审查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意恢复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当

12、出具恢复审查通知。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的,如未在三个月内申请恢复审查,中国证监会可以决定终止审查。第二十五条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二十六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S)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第三章简易程序第二十七条事项简单、审查标准明确、申请材料

13、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其实施程序适用本章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公布。第二十八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形式审查,并直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提出补正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部门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第二十九条审查部门在审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可以向申请人口头提出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求申请人进行说明、解释,并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后签字保存。确需书面反馈意见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许可,由审查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的授权,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加盖中国证监会印

14、章。第四章特殊程序第三十一条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由派出机构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审查、派出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的行政许可,其受理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意见,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第三十三条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主办的,其受理事项依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中国证监会提出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移送有关行

15、政机关审查会签。有关行政机关审查会签完毕,中国证监会根据会签情况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三十四条依法由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其他行政机关主办的,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审查会签后,退回主办行政机关或者转送其他需要会签的行政机关。第五章证券发行注册程序第三十五条由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合称为审核机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发行证券行政许可,其注册程序适用本章规定。第三十六条审核机构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负责审阅注册材料的部门(以下称注册部门)确认接收相关注册材

16、料后,由受理部门向审核机构出具注册申请接收凭证。第三十七条注册部门在审阅审核机构提交的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决定问询或者要求审核机构进一步问询,并由受理部门向审核机构出具相关问询问题告知函。申请人应当在注册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核机构提交问询回复意见,审核机构将相关问询回复意见及时报送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接收后转注册部门办理。第三十八条注册部门认为审核机构对影响发行条件的重大事项未予关注或者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决定退回审核机构补充审核,并由受理部门向审核机构出具补充审核告知函。审核机构补充审核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发行条

17、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第三十九条注册部门根据规定作出中止、恢复、终止注册决定的,由受理部门出具中止、恢复、终止注册通知。第四十条审核机构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注册、恢复注册、撤回申请的,应当通过审核机构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理由正当且经过注册部门同意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恢复、终止注册通知。第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在不予注册决定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六章期限与送达第四十二条除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由

18、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以及第五章规定的证券发行注册程序外,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由受理部门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中国证监会进行复审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接收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

19、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四条由审核机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发行证券行政许可,中国证监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决定。第四十五条需要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解释的,自出具书面反馈意见或问询问题告知函之日起到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六条对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项进行核查或者对申请人现场检查,并要求申请人补充、修改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七条依法需要专家评审的行政许可,自书面通知专家参加评审会议之日起到评审会议结束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会议所需时

20、间在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第四十八条依照本规定中止审查(注册)行政许可申请的,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查(注册)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查(注册)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第四十九条注册程序中退回审核机构补充审核的,审核机构补充审核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注册期限重新计算。第五十条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第五十一条在行政许可接收、受理、审查、注册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中止审查通知、中止注册通知、恢复

21、审查通知、恢复注册通知、书面反馈意见、问询问题告知函、补充审核告知函等行政许可文件,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终止审查通知、终止注册通知、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第五十二条接收凭证、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中止审查通知、中止注册通知、恢复审查通知、恢复注册通知、终止审查通知、终止注册通知、问询问题告知函、补充审核告知函以及行政许可证件、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行政许可文件,由受理部门统一

22、告知、送达申请人或者审核机构,受理部门应当对送达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作出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还应当同时抄送有关派出机构。第五十三条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公告、电子送达、通过审核机构送达等方式送达申请人。第五十四条申请人要求邮寄送达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采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并应当附送达回证,在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封面写明行政许可文件的名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第五十五条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文件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

23、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受理部门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签收。受理部门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五十六条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5个工作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七章公示第五十七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或者其他有效便捷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以方便申请人查阅。第五十八条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审查(注册)部门予以说明、解释。第五十九

24、条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予以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第八章附则第六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有原则规定,中国证监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具体程序规定的,依照具体程序规定执行。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未作出规定的其他程序,适用第二章的规定。第六十一条公开募集基金注册、股票未公开转让的股份公司股东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注册、股票未公开转让的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证券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注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票未公开转让的股份公司向特定

25、对象发行证券注册的行政许可适用第二章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总结证券市场行政许可实施工作经验,我会拟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证监会令第138号,以下简称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修订。现就相关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背景现行许可程序规定自实施以来,在规范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便利行政许

26、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防范行政许可环节的诉讼风险,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其实施程序与核准制有很大不同,有必要对现行许可程序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规范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二、修订思路和主要内容本次许可程序规定修订围绕进一步规范注册制领域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总结近年来行政许可工作经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不适应实践发展的许可规定进行调整。许可程序规定修订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新增证券发行注册程序一章。许可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五章,专章规定证券发行注册程序,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注册程序的适用

27、范围、审核机构报送注册申请文件的要求、注册部门审核、注册部门退回审核机构补充审核以及注册程序中中止、恢复、终止注册的程序性规定。(二)删除证券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许可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删除了许可程序规定原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以及第二十三条恢复审查的配套规定。调整完善证券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与业务受理审核挂钩的规定,是适应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和生态环境变化新形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压实资本市场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精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党中央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28、提出“零容忍”要求,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取得新成就,健全有效的中介机构事后责任追究体制逐步完善,证券法大幅提高了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行政责任,并规定了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升了追究中介机构民事责任的效率和威慑力。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保荐人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过失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三)落实“放管服”要求,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是在受理环节,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难以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适当延长申请人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期限(第十六条)。二是在审查环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难以提交书面回复意见的,经审查部门认可,可以适当延期(第十八条)。三是增加终止审查的情形,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后,未在三个月内申请恢复审查的,可以终止审查,避免审核工作长时间停滞(第二十四条)。此外,许可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还作了一些其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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