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印章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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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印章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创业学院权益,加强创业学院印章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创业学院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由创业学院院长负责,实行责任审批制度。第二章印章启用第三条启用“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印章时做好戳记,并在学校留样保存。第三章印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创业学院印章适用于学院内部行文、通知、工作文件、相关证明函件等。第五条在服从学校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创业学院印章适用于大学生创业团队进驻创业基地协议签订及相关合同。第六条创业学院印章适用于效力范围内协助大学生创业团队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及开具相关证明等。第七条创业学院印章适用于学校允许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印章管理第八条印章管理遵循安全、

2、规范、合法、有效的原则。第九条印章由创业学院综合管理部专人管理。第五章印章使用及登记第十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情形。第十一条印章使用实行责任审批制,启用印章必须由创业学院负责人签字授权。第十二条到学院外使用印章时,需办理登记手续,载明事项并向学院领导报告。第十三条不得在空白函件上用印。如有特殊情况用印,须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标明用途,同时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备注为“空白”。第十四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须立即上报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第六章印章移交第十五条印章管理人员因出差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签批人或其他人员代管印章并规范交接。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未经签批人授权私自使用印章的、不当甚至违法使用印章的、不认真履行管理责任而造成印章丢失的,均属严重违纪行为,按情节轻重及后果大小对印章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第十七条印章管理人在创业学院规定的印章使用权限范围外,以创业学院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签署合同、协议或发出公函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造成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的,由印章管理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创业学院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创业学院印章启用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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