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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社员入股资格审查的批复县信用联社筹建工作领导小组:你领导小组关于对社员入股资格审查的请示(信联筹10号)收悉。根据银监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12号)和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3号)以及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银发186号)文件要求,对县联社 户入股社员(其中:自然人社员 户,员工社员 户,企业法人社员 户,其它经济组织社员 户)进行了资格审查,现批复如下:一、经审查, 户自然人社员,属于居住在县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货币资金,符合银监会银监发23号文件规定,社员资格
2、真实、合法、有效。二、经审查, 户员工社员全部为县联社在册的正式职工,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社员资格真实、有效。三、经审查, 户企业法人社员,属注册登记在县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全部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货币资金并经企业董事会同意,净资产均达到总资产的30%以上,入股资金加其它投资都未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50%,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新注册企业除外)。符合银监发23号和银发186号文件规定,社员资格合法、有效。四、经审查, 户其它经济组织社员,属在县境内,经工同行政或其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管理的经济组织,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符合银监发23号文件规定,社员资格合法、有效。综上,经审查认为联社 户入股社员资格真实、合法、有效,同意 户入股社员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入股社员。特此批复附:县联社法人社员入股情况审查表; 年 月 日县信用联社统一法人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