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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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用社(银行)电子公文的传输管理,确保传输过程安全、高效、顺畅、可靠,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公文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具备信用社(银行)公文要素,经过办公自动化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电子格式文本或输出打印文本。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发送、传递与接收的过程。 第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是公文传输邮寄收发方式的一种替代形式,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对电子公文的收发、传阅、签批和归档等均按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公文处理暂行办

2、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各级各单位综合部门是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严格依照规定的操作程序接收和传送电子公文,操作人员实行AB岗制。第六条 各级各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的技术保障和技术支持部门。省联社科技中心统一组织全省信用社(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软件开发和配套设备的统一选型,办事处、市联社科技中心按照省联社的统一要求进行设备配置、安装和调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统一组织开发的电子公文传输软件。第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设立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传输工作站及其配套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要专机专用,确保

3、设备正常稳定运行。第八条 省联社、办事处或市联社综合部门应会同科技部门定期对辖内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和应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三章 电子公文传输第九条 电子公文传输依托全省信用社(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平台,使用省联社统一规定的设备和软件:(一)信用社(银行)办公自动化系统;(二)书生公文加密卡;(三)电子公文专用打印机。第十条 发文单位按照公文审批流转流程完成审批,形成规范格式的电子公文后,可以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发送至接收单位。第十一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发送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待接收方全部返回签收信息后,方可进行办结。若没有正常发送或对方没有正常签收,应立即联系接收单位或本级

4、科技管理部门查明原因,进行补发或其他处理。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应对电子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签收。第十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及配套设备在有效工作日内必须保持正常运行,对出现人为故障,导致电子公文无法正常收发,造成一定影响的,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接收人员在有效工作日内必须保证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四次登录系统,查看是否有新电子公文需要签收。周五或遇节假日下班前,应检查是否有新电子公文需要签收,不得拖延至下周或节假日后。 第十五条 带有密级的文件、报表等资料原则上不得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若遇特殊紧急情况,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

5、以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第十六条 发文单位若遇特殊情况,需收文单位紧急办理时,应通过其他方式通知接收方进行签收,确保文件及时送达。第四章 安全和保密管理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传输采用密码和硬件加密相结合的方式,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密码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严禁密码外泄,确保电子公文安全。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电子公文传输的操作程序、密码或提供电子印章优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第十九条 收发文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收、发电子公文,不得随意扩大收发范围,并建立严格的登记制度,非公开重要文字资料的接收、发送、办理、保管等必须严格按有关保密制度办理。第二十条各级各单位

6、要妥善处理无效电子公文或输出的纸质公文,电子格式务必彻底删除,纸质文件务必及时销毁。第二十一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操作人员不得在计算机上安装无关软件,不得进行无关操作。第二十二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安装省联社指定的杀毒软件,及时升级病毒库,并定期查杀病毒,严禁随意使用外来移动存储介质,确需使用时务必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测。第二十三条 对因工作失误,致使电子印章丢失、被盗或电子公文泄密,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严格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防止泄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用社(银行)联合社制定,修改、解释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信用社(银行)电子公文传输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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