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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1、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本市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2、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4、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二、工作职责(一)依照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开展质量控制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收集本科室出生缺陷信息资料,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出生缺陷信息分析和质量控制报告等。(二)根据本市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收集本医疗机构出生缺陷报告卡质量控制和上报工作。(三)专人负责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的收集和上报工作。要建立健全本
2、科室首诊报告、登记、核对、自查,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 。并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四)产前诊断的出生缺陷由经诊断的产前诊断中心确诊三、报告时限本机构内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包括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陷病例),应当立即填报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四、质量控制通过对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先天性听力障碍等信息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指标进行质量控制。五、信息保存和利用(一)确诊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儿童监护人,一份由确诊医疗机构管理。(二)医疗机构应在完成信息录入和上报后的当天,对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三)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障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数据情况的对外发布,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