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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执纪执法部门查办案件联系协调工作制度 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信访等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形成办案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纪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加强协作的通知(高检会199331号)、中纪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纪发19897号)、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规定(试行)的逼知(甘纪发200541号文件)及其他相
2、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联合办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办案程序,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案”的工作机制,加强查办案件中的联系和协调,为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证。 二、成立市联合办案协调小组。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任组长,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信访局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市纪委,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事务。 三、协调小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反腐败工作部署,研究办案工作方式方法,指导协调查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
3、在本市范围内影响较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要案件。 四、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的原则,做到相互信任、相互文持、互通信息、优势互补,积极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力量,提高办案效率。 五、建立办案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一般半年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也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通报各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加强协作的有效途径与思路。 六、实行案源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查办
4、案件过程中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应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若发现应由其他成员单位办理或处理的案件,应主动通报和移送成员单位。通报和移送案件,必须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发现需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的15天内,将立案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材料和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立案与否,并在15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原送案单位。 (二)法院对犯罪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纪检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应在作出判决、裁定并发生法律效力后的15天内将生效的判决书(
5、或裁定书)副木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检察院对违法犯罪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不起诉决定副木应在15天内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纪检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通报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以便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的纪、政纪处分。 (五)审计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申,发现单位违规违纪或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需进一步了解核实的,应及时通报并将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信访部门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如
6、发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党员干部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或有明显违纪线索的,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并转送有关举报材料。 七、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相互单位的案件材料或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应立案调查的,应及时立案,并通知原移送单位;经过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将材料退回原移送单位。 八、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和执纪执法过程中,需提请其他成员单位协助配合的,其他成员单位应在权限范围内予以积极协助配合。 九、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且复杂疑难的案件,经协调小组决议,可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进行调查,其他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处理。 十、在案件查处阶段,相关成员单
7、位发现共产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有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需建议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两规”、“两指”措施后,必须报市纪委、市 监察局按程序审批。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两指”措施后,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与相关成员单位联合查办。 十一、公、检、法等机关查处的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犯罪案件,在依法处理前,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作出党纪、政纪久分的,可以提前介入,公、检、法等机关应积极配合与支持,并提供有关材料。 十二、对联合办案中涉及的违纪资金,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缴。对单独查办的案件,在案件材料移送前,涉及的违纪违法资金,由原查处单位追缴;案件材料移送后,涉及的违纪违法资金,由被受理机关追缴。各成员单位追缴的违纪违法资金,结案后必须及时上缴财政。 十三、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在调查党纪、政纪案件时需要提请检察机关协助的,可通过县级(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 十四、联合办案和协同办案,其办案人员的差旅费和其他费用,以及交通工具,由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十五、严肃联合办案纪律,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拒不执行协作与配合、移送案件材料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单位领导的纪律贵任。 十六、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