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释义 - PowerPoint Presentation.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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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办法释义,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于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部长 高 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政府对处方的管理法规,1982年1月 处方制度2004年8月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2月 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及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提升药物治疗水平保障病人用药安全促进药物资源合理使用 安全、有效、经济,制定本办法的宗旨,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目的明确: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加强临床药品使用管理和监控;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的行为。,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法律地位和

2、权威性提升: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有利于本办法的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明确提出开具处方须用药品通用名及具体实施措施;提高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对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药学部、药剂科和药房)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明显加强;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医疗卫生技术部门之一,医、药、护、技是医疗机构医疗工作的四大技术支持系统。对医师和药师的职责、培养和要求都是相应的、相一致的。,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强化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医疗机构领导应对本机构落实执行处方管理办法负责,应对本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处方管

3、理办法的宣传和教育,要求医师和药师正确理解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明确规定了药物使用评价与处方点评制度,这对推进与落实药物的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方管理办法的特点,突出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这对处方管理办法的落实执行有重要意义。,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处方管理办法总共八章六十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4、法规,制定本办法。,【释义】本条阐明了制定处方管理办法的立法依据与目的。立法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目的规范处方权的获得与处方开具、调剂、使用和保存管理规范与发挥医师、药师在促进合理用药的专业作用最终目的是促进安全、有效、经济用药,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

5、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一章 总 则,【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的法定意义及适用范围 处方具有特殊性(1)处方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具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和经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调剂处方。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开具或调剂处方药,冒充者要承担由此而发生损害患者用药权益的相应法律责任。,第一章 总 则,(2)处方具有法律性 处方与病历一样是重要的法律凭证。故医师处方应正确、清晰、完整,修改时必须重新签名或盖签章;药师调剂要认真审核处方和详细、明确的用药交待,每道调剂程序完成后要签名或盖签章。处方一旦形成并完成调剂后就不得修改,处方要按本办法规定,妥

6、善保存备查,以示处方法律效力方面的严肃性。,第一章 总 则,(3)处方具有经济性处方和调剂一但形成,就有经济意义,有进销差价收入、是药品账务和经济核算凭证。“要切断处方药品与经济的联系”提法不科学、因处方有经济性、不与医疗机构发生经济关系、为医院提供财力支持 就与社会药店发生经济利益关系、为经营者提供经济利益。国家仍实行“进销差价”政策 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指责医院“虚高定价”是不符合国家政策。,第一章 总 则,处方的调剂 包括处方的审核、调配、核对和发药4个步骤。处方调剂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药师)承担。医药分业含义 诊疗活动中医师和药师既有明确的分工和各自的专业范围、又必

7、须紧密配合不可分割、处方权与调剂权分开 医师掌握处方权、药师掌握调剂权。,第一章 总 则,本办法适用范围医疗机构(包括中医院、民营医院)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病区领取、保存和使用药品及基数药品的管理与使用、静脉用药(输液)加药混合调剂等工作。上述单位及其医药技术人员在开具处方、调剂处方和处方印制与保存都在此范围,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8、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释义】本条阐明了处方行为应遵循的原则与处方药的含义 明确医师与药师共同的用药原则;明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别;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药品管理法规定: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处方药(1)处方药含义:经药监部门批准、经注册医师在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开具的处方才可调剂、购买和使用的药品,不准无处方自购选用,以保证用药安全。,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2)下列情况可列为处方药:特殊管理的药品 不良反应大或使用时需医务人员参与 如造影剂、非肠道给药制剂、抗肿瘤药品、抗菌药物、激素类 新药 除非有研究资料证实适用于OTC自选药 疫苗、菌苗、类毒素、抗毒素及

9、抗血清类药品 传染病、结核病及精神病、青光眼用药品,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标准 一、处方内容 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

10、格、数量、用法用量。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处方内容,安徽省立医院处方笺(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001)卡号:00523514 就诊科室:门诊骨科 费别:姓名:陈久长 性别:男 年龄:46岁 病历号:单位:病情及诊断:Rp:医师:年 月 日 配方:发药:药费:取药地点:门诊药房 处方24小时内有效,00704161296,前记,正文,后记,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2.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3.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4.麻醉药品和

11、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提示:实习生抄写处方的准确性。(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提示:要求见病人开药(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提示:重签字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

12、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提示:遵守处方书写规范;明确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用药字样等,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提示:使药师准确获取执行医嘱的用药信息(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提示:合理用药的基本要求。,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

13、“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提示:传统药的处方要求;中医处方应注意的问题。,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提示:明确常规用药剂量和超剂量处方重签字。(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提示:合理用药及评价的要求,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提示:杜绝不良行为(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

14、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提示:防假,堵冒,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提示:剂量标准化;单位专业化,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释义】本章是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

15、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明确了授予医师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师调剂资格的条件;明确准入和准入地点的限制;明确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试用期人员、进修医师责任的管理。,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授予医师处方权的条件 是经注册的执业医师 有明确的执业地点 有明确的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签名留样或留专用签章式样授予医师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和药师调剂资格的条件 培训 考核合格,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

16、有效。提示:明确准入和准入地点的限制;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责任的管理。,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提示:提出异地处方权遵守异地管理,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第三章

17、处方权的获得,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提示:轮转医生的处方权受到限制;执业医师或带教医师的责任。,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提示:进修医师处方权的管理。,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

18、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开具处方的依据。开具处方依据1)临床诊疗规范、药物临床应用指南或指导原则等诊疗、药物治疗技术性规范。2)药品说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开方遵循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医师根据当时病情和诊断、可调整说明书有关用法、用量、说明理由并签名。3)卫生部、药监局制定的有关药品临床使用或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19、,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药品处方集:就是本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也就是“药品处方集”收载的药品可以满足本医疗机构绝大多数患者的医疗诊治需求。“药品处方集”编写的内容应根据各医疗机构的特点和需要而定。,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

20、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药品通用名称药品通用名称是国家药典或药品标准采用的法定名称。它的特点是通用性,即不论何处生产的同种药品都可用的名称。举例:阿司匹林 中文通用名:阿司匹林 英文通用名:Aspirin 化学名:乙酰水杨酸,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化学药品通用名可分原料药品通用名和药品制剂通用名。原料药品通用名不带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制剂通用名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是带“酸”、“盐”和剂型及剂量规格,也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开具处方使用的药品通用名。,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是指原研的,

21、在中国享有专利保护的药品专利名称。原研企业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条件:是原研的企业才准使用专利药品名。必须经我国药监部门批准并公布的专利药品名称。在中国申请有专利保护的,过了专利保护期仍可使用专利药品名。应向医疗机构提供我国药监部门批准的专利药品名称和专利局批准的专利保护证明文件复印件。,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释义】本条规定了医师处方的时效性规定时效性的目的 病人用药安全、有效

22、保证治疗成功规定时效性的意义诊断和治疗是复杂的综合性系统工程病情是在不断变化的,常需调整用药或用药剂量和用法疾病转归问题、个体差异问题和ADR问题处方药不能由患者自己任意选用原因之一,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特殊情况”的含义某些非本地区患者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某些行动不便或老年患者的慢性病用药 延期处方取药时间原则充分评估病情的稳定性用药的适宜性延期取药日期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23、执行。,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同情况的药品处方用量急诊处方一般3日量有时不易确诊 需临床观察 此时给药是对症治疗、缓解症状一过性疾病 如某些一般ADR处方一般7日用量 7日用量已可算作一个疗程 7日后复诊、根据病情恢复情况 再用、停药或调整用药,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用药量可适当延长的适应范围主要指慢性病患者、老年人群特殊情况行动不方便病人某些肿瘤患者的辅助用药某些外地病人回当地治疗、当地又无此药,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用处方用量延长的原则:必须充分评估病情稳定性、所用药品的适宜性,不会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一般以不超过30日用药为限。抗菌药物(除抗结核的某些药品外)一般不宜延长。

24、,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

25、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提示:一般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地点,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提示:门(急)诊患者不同剂型麻醉药品的处方量,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提示:不同剂型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

26、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提示: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提示:门(急)诊癌症和中、重度疼痛患者不同剂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提示:住院患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量,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

27、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提示:特管麻醉药品的处方量、使用地点。,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第四章 处方的

28、开具,【释义】本条明确了有关电子处方的地位与使用规定电子处方法律地位未确认是发展的趋势法律地位需确立,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现阶段可实行手写处方和电子处方结合办法电子开方 网上传递 药房审核调配开具相同手写处方 交款到药房取药核对无误后 发给药品 手写处方和电子方一起留存尚处于电子处方的准备阶段考虑立法,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提示:处方调剂权的授予,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授予处方调剂权的基本条件 接受过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与技能教育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非药学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或其他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含医师、护理人员),

29、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提示:药师处方调剂资格准入地点;签名或专用签章留样备查,如有改变应重新留样。,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提示:各调剂岗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释义】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品的依据有法定处方权的医师法定注册地开出的处方“坐堂医”无处方权,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三条

30、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释义】规定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的准则、程序与责任 遵守调剂工作管理规范、调剂操作规程目前调剂不规范调剂无规范的程序 医院都有自行的办法药品摆放不规则患者尚缺乏安全用药感,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调剂程序审核计价收方调配核对发药 完成每步调剂程序应签名;现处方调剂先计价后审核、需要研究解决药师的调剂职责处方审核提供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的药

31、品准确调剂,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正确,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发出药品标签书写规则单剂量调剂标签书写:用法相同、不会相互作用的药品 每次用量可放一个药袋 封口写明每种药品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置于大药代内封口 写明患者姓名、发药日期每种药品总量单包装标签书写 每种药品装一个药袋、封口 药袋外写明药品名、用法、用量、注意事项 再用大药袋包装封口、写明患者姓名和发药日期,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用药交待与指导用药交待与指导:药师有保护患者的用药利益责任 否则是服务不到位、是失职患者需要药师用药指导:药品已超万种 特别是弱势群体用药交待与指导要因人而异:提供个性化服务用药内容交待安全用药指导主要内容,第五

32、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 验及结果的判定;(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释义】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从事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处方审核程序、内容和岗位职责处方形式审查 逐项审核处方各项

33、内容确认处方合法性处方医师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章的规定鉴别其是否具有处方权,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审核处方用药的适宜性根据临床诊断、患病人群、所患疾病审核处方所选药品、剂型、剂量、用药途经、用法、适应证、疗程等的适宜性纠正用药失误或不当 促进合理用药,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释义】本条规定了药师对处方的监督权药师处方监督权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处方的处理

34、超常规剂量使用医师已签名未签名则药师应告知医师开展处方失误监测应进行登记项目总结经验教训 提出改善措施,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不合理用药或用药失误:有用药失误的都不得调剂,告知处方医师修改,药学人员不得修改处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失误,按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药师应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沟通总结分析用药失误原因临床用药有关规定及时沟通多渠道和形式进行交流、沟通,如药讯、去门诊、病房交流。,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

35、临床诊断。,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释义】本条规范了处方调剂规则制定调剂规则意义法规性文件正式规定“四查十对”规范审核规则和内涵审核处方应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纠正用药失误或不适宜处方,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提示:明确责任;便于不良事件追查,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提示:控制调剂行为,杜绝不合格处方的调剂,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

36、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释义】本条规定了患者有选择处方调剂单位权力患者有权选择调剂单位 尊重患者用药权益体现一般处方病人有权选择调剂取药单位单位及医务人员不得阻障或限制接受外来处方调剂的药房与药店必须鉴别处方真伪和合法性特殊管理药品和儿科处方不准到外单位调剂取药外购处方也应执行处方时效性的规定当日有效,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

37、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附件2处方评价表医疗机构名称:填表人:填表日期:表1,注:有1 无0;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A:用药品种总数;B:平均每张处方用药品种数=A/30;C:使用抗菌药的处方数;D:抗菌药使用百分率=C/30;E:使用注射剂的处方数;F:注射剂使用百分率=E/30;G:处方中基本药物品种总数;H: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G/A;I:处方中使用药品通用名总数;J:药品通用名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I/A;K:处方总金额;L:平均每张处方金额K/30。,表2,注:是1 否0。A:患者平均就

38、诊时间 B:患者取药时药师平均发药交待时间C:处方用药品种总数 D: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数 E: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D/C F:标签标示完整的药品数 G: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F/D H:能正确回答全部处方药用法的例数 I: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H/30,表3,意见:,签名:,1.处方评价表是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的综合评价,可以由医疗机构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一名或者多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也可以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情况实施评价。,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2.对本地区医疗机构实施群体

39、评价时,可以在各医疗机构某一时段所有处方中随机抽取30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对某个医疗机构或者科室、医师的处方实施评价、比较时,应当随机抽取100例(张)处方进行分析评价。各医疗机构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机构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处方评价表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处方评价及填表说明,3.表1中“药品品种”、“抗菌药(0/1)”、“注射剂(0/1)”、“基本药物品种数”“药品通用名数”、“处方金额”均为每张处方的数据,其中,“基本药物品种数”为国家或者本省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物品种。4.填写表2时,可以从门诊取药患者中随机选取30位,由调查人员现场填写。,处方评价及填表

40、说明,5.表3中“本地区平均数”是指本地市或者本省医疗机构各项指标的平均值,计算方法为:随机抽取本地区1020家医院,处方总量不少于600例(张)的平均值,即抽取1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60例(张)处方,抽取20家医院时,每家医院随机抽取不少于30例(张)处方。“意见”栏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学专家,根据各项评价指标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或者医师处方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某项指标严重超常时,应当提出预警信息。,第六章 监督管理,建立处方点评制度的目的加强医师、药师和护师在药物使用过程中的责任和作用。预防发生与药物相关的问题,治疗失败,过量应用,用量不足等,持续地

41、提高药物安全、有效的使用水平和医疗质量。降低药品和非药品费用,节约医疗卫生资源。,第六章 监督管理,为医疗机构充分掌握本机构医师、药师临床用药的合理性与干预的针对性提供依据。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药物使用状况的掌握与干预提供依据。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与构建和谐社会。,超常预警的主要内容无正当理由大处方:药品品种多、数量大。无正当理由用高价药。无适应证用药。,第六章 监督管理,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当用药。特别是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方用药物,当属超常预警范畴。,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

42、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提示:对超常处方的处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一)被责令暂停执业;(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3、提示:对处方权的限制,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提示:规定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目的,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第六章 监督管理,【释义】本条规定了各类处方笺应保存的时限和销毁手续 处方保存时

44、限除麻醉药、精神药、医疗用毒性药品外,处方药品可混合开具在一张处方内;保存年限规定: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和儿科处方1年;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2年;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3年。,第六章 监督管理,处方销毁手续药学部门提出申请销毁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两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对销毁,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

45、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

46、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

47、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 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

48、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第八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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