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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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全文:2014-5-2 12:03:15省卫生计生委 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鄂卫生计生发20136号 各市、州、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卫生计生委),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湖北省公安厅2013年10月1

2、2日 提示:本文原版含图表gif版(表格为图片,可打印)下载地址附后(正式会员会看到下载地址)。这里只复制粘贴部分内容或目录(下面显示的字数不代表全文字数),有任何不清楚的烦请咨询本站客服。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在湖北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各级公安行政部门以及户籍登记机关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出生医学证

3、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第四条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应当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二章管理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妇幼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备案。第十三条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制度,使用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附件3)进行登记,并进行号段登记和管理,确保每一份证件能追踪到最终流向。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联网管理,数据实时更新。第十四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

4、制度,设专人分别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发放流程,实行号段管理,使用省卫生计生委统一制订的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和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登记簿严格登记(附件6)。第十五条各级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运送和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准数量和编号无误,并做好交接手续后入库。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出生医学证明,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伪造和滥用印章。严禁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收取工本费、搭车收费等违规收费。第十七条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

5、参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0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319号)的要求执行。各级公安部门户籍登记机关可以使用专门鉴别设备进行初步鉴别,发现涉嫌伪造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十八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内容包括证件是否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和证件登载信息是否属实两部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籍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并到原签发机构进行核查、鉴定,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6、。对于发现并鉴定为伪假证件的,发生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公安部门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开通信息资源共享渠道,及时通报情况,共享基本信息资源。第三章首次签发第二十条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准入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符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条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本机构内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工作。无签发资质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内分娩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所在地出生医

7、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制度及办理程序由所在地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第二十一条签发机构应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条件、流程、办证时限、注意事项等进行公示,并做好宣传告知工作。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附加条件。第二十二条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要查验分娩对象的身份证件,使用规范的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单位分娩登记簿如实登记孕产妇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及有关情况,做好保密工作。接生人员应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附件4)中分娩信息部分的内容,并签字确认。新生儿家属在签发人员指导下完善其它信息并签字。已实行计算机联网办证的机构,首次签发登记表可以按照规定样式打

8、印,由接生人员签字认可。第二十三条签发机构应查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按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中所载信息规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经核实出生医学证明载明的信息无误后,在各联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使用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簿(附件6-1)完成首次签发登记,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首次签发登记表和新生儿父母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等存档,永久保存。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新生儿母亲未出院的,需提供户籍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材料;新生儿母亲已出院的,除前述证

9、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第二十四条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父母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和领证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以上证件验证后复印,与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一起存档。第二十五条新生儿父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到助产机构所在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除提供首次签发有关材料外,还需补充提供接生机构办证时限告知情况说明、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原因说明等材料。无法提供接生机构相应资料的应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第二十六条

10、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内容必须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外籍人士的信息可使用外文,签发时必须打印机打印,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打印纸张应满足长期保存的要求。第二十七条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婴儿父母应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管理机构永久保存。(一)由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附件5)。(二)婴儿出生情况的旁证。旁证为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有关情况证明。(三)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四)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非婴儿父母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签字的委托书、领证人身份证原件验证后的复印件,与上述资料一同存档。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等出生的婴儿,如父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由母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如母亲信息不能完整提供,按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婴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父亲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签发单位在所缺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并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第二十九条国内公民收养的儿童,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门有关要求办理。第三十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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