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肝胆医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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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肝胆医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 为了配合医疗制度改革,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医院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医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股东协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医院是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民营医院,具有医疗机构法人资格。 第二条 医院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医院的债务承担责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管理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 第三条 医院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医院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医院从事医疗活动,执行医药卫生

2、物价收费政策。必须遵守医疗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定期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医院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医院名称:肝胆医院 第七条 医院地址:大芝路273号 邮政编码:333100 第八条 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院长监事第三章 医院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 第九条 医院的注册资金为:六百五十万元。 第十条 注册资金如有虚假或在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主要为门(急)诊、住院、家庭病床等,其它详见执业许可证。第四章 股东组成 第十二条 本医院由以下股东组成:黄金平、陈遇喜、吴长发

3、、陈学庆、黄新球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为医院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医院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医院财务会计报告,对医院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医院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医院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医院侵犯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医院承担责任。 (三)医院经核准

4、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医院章程,保守医院秘密。 (五)支持医院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医院业务发展。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及出资之转让 第十五条 各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出资额比例祥见验资报告。 第十六条 各股东应当于医院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一)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三)在同等条件下,

5、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章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医院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医院的最高权利机构。 第二十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生医院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对医院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制定

6、和修改医院章程。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组织形式以及修改医院章程,必须经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12月召开。医院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通

7、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医院章程,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可有效。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五人,设董事长一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为医院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医院第一任法定代表人由黄金平担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

8、投资方案; (四)制订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七)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解聘医院院长,根据院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其它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医院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做出决议,在三分之二董事同意的前提下,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表决程序为: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9、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 医院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院长一人,副院长一至二人,并根据医院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医院经营管理机构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医院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10、医院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院长不得将医院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院长不得以医院资产为本医院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董事、院长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医院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医院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时,所得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董事、院长除医院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院长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院长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院长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

11、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第十章 监事 第三十七条 医院设二名监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医院财务; (二)对董事、院长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医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 医院应当依法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条 医院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

12、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一条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二条 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二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医院的合并和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五条 医院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立后,医院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并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登报公告三次;对医院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责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清算小组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 清算后医院财产能够清偿医院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而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医院应向依法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医院股东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并于医院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股东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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