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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考,在市场经济中,法律对卫生院管理有何影响?了解法律对改善管理有何意义?在与“其他人”(机构、群体、个人)发生纠纷时,首先要作的法律判断是什么?处理相互关系有何基本原则?,举例1,某卫生院一产妇大出血,从县血库送血来需2小时,产妇家人提出自己组织献血者,请卫生院紧急采血。卫生院以卫生局不允许为由拒绝。当血送到时,产妇已死亡。产妇家人以医疗事故对卫生院提起诉讼。,举例2,村民谢某因肺部不适,找到某卫生院的谢医生在家里开设的诊所。谢医生根据拍片结果诊断其患了肺结核。但结核病治疗一个多月后病情仍未见好转。身体倍感不适的谢某到汕头某大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晚期肺癌,已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一个月后,谢某病重
2、去世。谢某的儿子认为,因为医院和医生的误诊耽误了治疗时机,导致父亲过早去世。遂找到卫生院要求赔偿。,思考与讨论,如果是你遇到类似情况,你会怎么做?卫生院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如果发生在本院,你会怎么处理?,第一节 法律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法的实施违法与责任,一、基本概念,法的概念 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如宪法、基本法及其它法律;广义的法还包括国家法律授权或认可的其他机关和组织制定的在其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各种行为规范。法律关系是指我国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3、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法律体系,刑法,1、平等主体间相互关系2、真实意志表示3、双方意志表示一致平等自愿等价有偿,1、不平等主体间相互关系2、单方意志表示3、一方必为行政管理机关,民法 行政法,2.医事活动中的法律关系分析,关系图:,医院及其人员,行政管理机关,患者及其家属,供货商等,司法机关,与卫生院管理的联系,医疗机构作为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与其它平等主体(包括法人、公民、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所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受到我国民法的调整。合法权益受其保护,法定义务也应当履行。卫生院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时,与被管理者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如传染病防治法的授权,注意区别行政机关的授权
4、)当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法对乡镇卫生院进行行政管理时,双方构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3.医事活动中的相关法律法规(法的渊源),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等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等卫生法律法规 见后,思考与自查,本院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是什么?与本院工作关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本院作过哪些相关培训?本院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状况如
5、何?,二、卫生法的实施,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形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得到贯彻与实现的活动,主要包括适用与遵守两种形式。法的适用 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把我国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和组织,解决具体问题,使国际法律得以实施的一种专门活动。法的遵守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自觉遵守法律规范。,1.卫生法的效力范围,空间效力 是指我国卫生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遵循域内效力原则。时间效力 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及朔及力问题。对人的效力 遵循地域内原则,适应于特定领域内的人。
6、,2.卫生法的适用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适用。特别规定优于一般的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 不溯及既往原则,3.法的解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为遵守或适用法律,对法律规范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条件等作出的分析、说明和解答。广义包括正式与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 又称有权解释,即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根据解释的主体又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卫生违法和卫生法律责任,卫生违法 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
7、公民,违反卫生法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的行为主体对自己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包括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第二节 相关的主要卫生法律制度,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的法律制度 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 献血管理法律制度母婴保健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食品卫生法等其它相关卫生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一、主要法律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传染病防治法、突发
8、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防治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 等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二、主要关注,机构与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规则等药事管理组织和人员、规范处方、合理用药等。规范用血、紧急采血资格等传染病预防、诊治、报告等母婴保健人员资质、行为规范等食品安全的管理(依据授权),思考与讨论,以上法律制度中有哪些具体的重点问题是本院管理中要关注的?请分别列出(尽可能详细、明确),第三节 医疗纠纷与事
9、故处理,相关概念事故判断相关义务处理程序法律责任诉讼中相关问题防范措施,一、纠纷的相关概念,医疗纠纷医患纠纷医事纠纷医事争议等本次讲座的分类:医患纠纷、医疗纠纷的界定,医患纠纷,医疗纠纷(因诊疗行为损害患方生命健康权),医患间其它纠纷(损害患方其他合法权益或因其它行为损害患方生命健康权),医患纠纷的分类,医疗纠纷的分类,非医疗过失纠纷(非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医疗过失纠纷(医疗事故),病人应被保护的基本权利,即在医疗活动中,医方的义务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知情同意权:肠梗阻手术顺便切除阑尾隐私权(英国岁女孩服避孕药案,中国教学医院妇检案)自主权(患者身体组织的处分权,如:尸检后脏器不归还)人格尊重权
10、财产权:多收费 受监护权:不完全行为能力人名誉权:如:石女、艾滋病阳性肖像权如:面部血管瘤治愈后面传照片、论文附照片,病案分析附病例号。,具体纠纷区别处理的依据依法律关系依是否侵犯权益依侵犯的具体权益种类,关于医患纠纷的处理,思考与交流,针对病人的基本权利,本院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和制度?有何经验和教训?,应当注意,虽然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目前判断和处理医疗事故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并不是唯一依据;现实中判断和处理医疗事故还必须结合大量其他法律法规。这是因为:判断医疗事故争议事件的违法性,还必须看其是否违反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是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进行民事处理还要遵循国家
11、民法的基本原则;卫生行政机关对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时,还要依据其它关于医疗机构与人员管理的卫生法律法规。,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及时、便民原则;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处理方式,1纠纷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调解解决;3由卫生行政部门裁决;4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处理中的关键问题,医疗事故的判定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与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医疗纠纷应诉的举证责任,课堂自测:,、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鉴定结论是否必然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医疗事故争议中,医方要全部承担举证责任(是,否);病人是否也要承担一些举证责任?(
12、能具体写出是什么方面的举证责任更好),二、医疗事故,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违法的四个要件,1)主体:违法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并符合卫生法的某些特殊规定。2)客体:必须违反了我国卫生法的规定,侵犯了我国卫生法所保护的卫生法律关系和卫生法律秩序。,3)主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4)客观方面:卫生违法必须是客观上违反卫生法规定的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医疗事故构成,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在医疗活动
13、中的行为存在过失,即具有违法违规性有实际人身损害事实过失与损害因果关系,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不属于医疗事故,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
14、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免责事项,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分析,再次讨论开始时提出的两个案例,有
15、何新的结论?,三、医院的相关义务,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复印提供现场实物的保管、检验告知义务向上级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积极补救尸检提供鉴定材料等,关于告知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
16、措施。,四、发生争议时的处置程序,1.报告制度,院内报告制度:发生医疗过失或事故争议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监控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向上级报告,医疗机构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医疗事故发生重大医疗过失医疗事故争议自行协商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
17、书。卫生行政部门的上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上报,2.补救制度,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轻人身损害:包括检查与治疗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包括防止和避免争议而采取的其他措施。,3.尸检,对死因有争议时进行。一般应在48小时内进行,有冻存条件时可延长致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双方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体的处理,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
18、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鉴定程序的启动卫生行政部门移交接到报告或申请认为需要医患双方尚未委托鉴定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共同申请接受调查,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人民法院自行组织鉴定,医疗机构应提交的有关材料,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
19、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关于鉴定结论的效力,经查证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审查鉴定结论书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和法定人数。审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情节是否清楚。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符合医学原理。审查鉴定结论所确定的医疗事故等级是否符合规定。,五、关于民事责任,概念:民
20、事责任是指进行了民事违法行为的人在民法上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分类: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 2、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侵权行为的概念,指应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主观有过错,侵权行为的归责与免责,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明确主观过错与推定过错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免责事由 1、阻却违法性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2、不可抗力 3、受害人过错,推定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1、;(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防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六、诉讼中的相关问题,关于诉讼时效关于举证责任,1.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权利人在这一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就放弃了依照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权利,即放弃了胜诉权。一旦诉讼时效届满,负有义务的人可不再履行义务。民法通则第136 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不合格的商
22、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条例第63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所谓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是指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均推定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此时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如,某患者于某时在医院分娩大出血而输入200mL全血,5个月后于医院查出患了乙型肝炎,经治医生得知有输血史后,指明输血是乙型肝炎的病因,并在病历上作了记载。该患者一直在医院治疗,从未到医
23、院申明这一情况。年后,由于公费医疗制度改革,需要患者自己承担一部分医药费。至此,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负担这部分医药费,并申明是刚刚知道乙肝与输血有关。法院开始受理了本案,并通知医院。医院提出了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分析意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时效的中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某5岁女孩右腿股骨骨折,在某医院手术复位,由于技术原因在术中术后均处理不当,造成成角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右腿功能,被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此后不久,她唯一亲
24、人因病住院,8个月后去世。女孩自此流浪街头,靠邻里相助度过近2年时间,才被送入儿童福利院。福利院在了解情况后,马上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向法院提起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法院不仅受理了,且福利院暨女孩胜诉。此即所谓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自女孩母亲去世到福利院了解到情况为诉讼时效中止期。,诉讼时效的中断。,民法通则第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某患者因医疗纠纷每月到医院来一趟,要求赔偿,医院经过反复的调查和研究,于一年后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患者遂向医院所属的卫生局提出处理要求,卫生局经过认真的调查研究,
25、经技术确定为严重医疗差错,决定不予受理。患者在拿到卫生局的处理决定10个月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本案。这是由于权利人提出要求而使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推定患者在拿到医院不赔偿和卫生局不处理的决定时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诉讼时效从这时算起。,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患者及其代理人可能采用秘密录音、要求出具书面材料等方法,到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千方百计收集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患者曾要求过赔偿或有关部门答应过赔偿或处理的证据,这样就引起时效中断,为起诉创造条件。,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过了诉讼时效,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
26、过时效为由翻悔的,法院不予受理。医疗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作出赔偿决定前要认真审查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可以不予赔偿,否则给付了就难以要回头了。,2.关于举证责任,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部分倒置,患方不能完全免责患者在起诉时要有起诉证据,提出主张时也要有相对人、机构、损害等证据和要求赔偿的证据。医方对有无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案例,年月日,阜阳市夏振荣女士因腰脊榫滑脱到阜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同年月日接受手术。手术中输入供血者为“赵华”的备血。同年月日夏振荣治愈出院。年月日,经安徽省艾滋病监测中心作出抗体检测报告确认,夏振荣抗体阳性。年月日
27、,阜阳市人民医院门诊部诊断出夏振荣还携带丙肝病毒。年月日,夏振荣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一审审理期间,夏振荣于同年月日死在家中,其名亲属以继承人的身份继续诉讼,要求阜阳市二医院赔偿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处医院赔偿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阜阳市二院未经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采供血资格,虽声称赵华血液合格,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进行证明,应对本次医疗过失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夏振荣死亡后未能尸检,无法确认患者就是因患艾滋病和丙肝导致死亡,属于其举证不能。所以一审不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并无不当。但认为一审判赔的精神抚慰金
28、过低。二审共判赔夏振荣名亲属元。,案例,某女患者因怀孕并发重度贫血,于1998年1月16日至19日住江苏省某县医院,住院期间接受输血400毫升。同月27日,患者住进湖北省某县医院,医生先后为她输血1200毫升,注射进口人体白蛋白50毫升,患者产下一女婴后于月底出院。2000年初,病人开始高烧不退,近半年时间一直不愈。经江苏省艾滋病检测中心发现,患者HIV抗体阳性。后经湖北省艾滋病检测中心检查,患者的丈夫和女儿亦呈现HIV抗体阳性,全家都染上了艾滋病。2000年10月,患者、丈夫及其女儿三人作为原告,向江苏省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江苏省某县医院和湖北省某县医院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
29、300万元。起诉后一个多月,患者本人去世了。,法院受理本案后,很快依法追加为江苏省某县医院提供血液的江苏省两家血站,为湖北省某县医院提供人体白蛋白的湖北省某药房,一同作为共同被告。围绕这一诉讼,该案有了五家被告。法院在审理时,明确提出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要求所有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明其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在法庭上,江苏某县医院和为它供血的两家血站拿出了证据,证实自己的采、供、输血活动,符合国家制定的操作规范,并对供血者进行相关的血液检验,结果指标正常,因此对本案不承担责任。这三家被告的抗辩理由被法院采纳。,接下来,被告湖北某药房未能提供经营血液制品的许可证,也没有说明人体白蛋白的合法进货渠道,
30、但认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患者使用的人体白蛋白就是他们提供的。鉴于专家的意见,尚未闻及因注射人体白蛋白而感染HIV的病例。所以法院认定,该药房不承担责任。只有湖北某县医院没有办法为自己举证。后查明,这家县医院没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采血许可证,属于无证采血。采血时,也没有对供血者做HIV等检测。根据配血单追踪发现,给患者供血的3个人1人死亡、1人失踪、1人尚在。据此,法院认定湖北某县医院,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故应承担过错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该院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近50万元,而且在今后每年6月30日前须偿付原告医疗费、生活费等计18万元,一直到
31、其治疗康复为止。,谁来举证?,8年前,39岁的程某在华西医院附二院剖腹产下一男婴。然而,多年后的亲子鉴定证明这个孩子竟然真的不是自己和丈夫的骨肉。程认为是为其分娩的医院出错,要求医院归还自己的亲生儿子,并赔偿其50万元。,被告方置疑:起诉书中的“原告程姚荣”与当年到医院登记产子的“陈蓉”是否为同一人?原告方出示了由望平街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法庭予以确认。原告代理律师:根据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将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代理律师:本案中,医患诉讼不属于新规定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而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应该属于“
32、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因此,本案应当由原告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不是医疗技术行为引起的纠纷,不应按举证责任倒置对待例如:(一)患者指责医疗机构病历是伪造的问题(二)患者在医院摔倒等问题(三)患者指责医院未尽注意义务(护理不周、未给穿衣盖被、送饭等)(四)患者指责医疗机构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普通民事侵权的问题,七.医疗机构如何应对和防范,(1)完善预防体系:机构、人员、制度、预案等(2)保证机构与人员的合法资格。(3)加强医院管理,履行注意义务完善管理制度,对本院所实施的各种诊疗护理方法、措施,进行清理审查,保障其规范性。一切医疗行为,包括疾病(身
33、体)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医疗机构都应达到专业上要求的注意程度。注意履行告知义务。,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达到注意程度的标准,必然要求医疗机构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的(此所谓安全,指医疗行为对人体的危害是在可预见的合理危险的范围内)。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判断,主要涉及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安全性判断则主要涉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就是一个收集资料(证据),以作 出正确判断,采取合理措施的过程。如果资料收集不准确、全面,提出诊疗护理措施就可能会有错误,医疗行为就会给病人带来危害,反之亦然。,(4)严
34、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遵守操作规章规程,按照规章制度工作。使用的医疗产品,一次性物品、血液、起搏器、人工关节、吻合器等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急诊抢救时设备记录要完善。不要随意给患者出具证明、处方、诊断意见书等等,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给病人复印病历并加盖公章诊疗护理过程中,需采用的实验性诊疗护理措施,一定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5)注意证据的收集与保存。日常工作中,重视收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安排专门人员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等。与患者家属谈话解决纠纷可以使用录音机、重点场所可配备摄像等等设备,方便留取
35、证据。加强病案管理。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及时、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由死者亲属签字确认,以往那种“口头告知”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医疗机构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同理,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的鉴定。患者死因不清的一定通知患者家属做解剖,不同意解剖请家属签字,并告知承担后果。,(6)改变全院人员观念,树立服务观念,加强沟通意识,改善医患关系。(7)重视防范非医疗技术性纠纷与差错。(8)坚持合法程序解决纠纷的同时,灵活处理具体事务。(9)医护人员勤谨、敬业、好学,做到基本功扎实是预防医疗过错侵权的关键措施,特别是面对危重病人的紧急医疗,更显示出基本功扎实的重要性。(10)积极主动应诉,注意自己和患者应当举证部分与被告医院存在医患关系有损害后果发生,确有损害事实存在,而不是自己想象的,自己认为的。证明其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有关,而不是自己摔伤或另一种疾病引发与前一种疾病无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