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的风险防范与反欺诈4.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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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际贸易中的,风险防范与反欺诈,王 威,2,目 录 1 国际贸易的风险所在及防范 2 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及欺诈 2.1 国际结算工具的演变 2.2 国际结算与国内结算的主要不同 2.3 不同结算方式中的欺诈 2.4 利用结算工具(票据)进行欺诈,3,1 国际贸易的风险所在及防范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比,前者要承担的以下各类风险,后者往往不必面对。信用风险国际贸易中,往往不能依赖交易双方之间的商业信用,而是引入银行信用,如采用信用证的国际结算方式(而不是汇付、托收方式),可以将风险转嫁给银行。汇率风险国际贸易中,从签约至履约,历经备货、交货、运输、结算等过程,汇率的变动可能会给交易的一方带来损

2、失,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往往采用 对冲或外汇保值交易,可以将风险转嫁给银行。,4,运输风险国际贸易中,运输距离遥远,货物在飘洋过海的运输途中可能遭遇天灾或人祸,导致货物损失或灭失。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往往对货物投保(主险),可以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政治风险国际贸易中,当交易一方国内发生政变、战争、罢工、动乱时,也可能会给交易一方带来损失,为了规避这一风险,也可对货物投保(附加险),可以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价格风险从签约直至履约,生产成本和国际市场价格都可能发生变化。,5,法律风险由于各国法律不尽相同,造成国际贸易的纠纷没有统一的尺度进行规范。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如WTO、ICC,甚至UN)先后颁

3、布过一系列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对国际贸易的方方面面予以规范。虽然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的操作难度大,但只要充分了解各国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判例(仅适用于英美法系),就可使国际贸易极其规范化。涉及国际结算方面的风险及防范,以及国际结算中的欺诈与反欺诈是讲座的重点。,6,2 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及欺诈 各国间的经济交往活动(还有诸如政治、军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技的交往)必然会导致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引发各国间资金的收付与清算。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通过不同的结算方式(汇付、托收、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和运用不同的结算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统称为票据而非货币、金

4、银),来实现这些跨国界的资金转移,各国银行间的相关业务就构成所谓国际结算。国际结算分为贸易结算与非贸易结算。,7,2.1 国际结算工具的演变 就货物贸易而言,按照合约,交货是卖方的义务之一,而付款是买方的义务之一。在国内贸易中,交易双方之间如没有信用,还能够按“一手钱、一手货”的结算方式,即实现交货和付款发生在同一时间和地点。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交易成本、规避风险、贸易管制、外汇管制等因素,交货和付款在时空上往往是分离的,不可能同步发生。而买方和卖方对于交货和付款的关注程度是截然不同(后面会看到,国际贸易是买卖单据而不是买卖货物)。,8,国际结算往往需要借助结算工具进行,结算工具经由了货物贵金属

5、货币票据的演变过程。货物(goods)以货换货,称易货贸易;贵金属(noble metal)指黄金、白银,但难辨真伪、运输风险大、运输费用高;货币(currency)指铸币、纸币等现金,可以流通、可反复使用。交易量大时清点麻烦;票据(bill)指汇票、本票、支票,可以流通(有银行信用)、一次性使用的结算工具。考虑使用方便、减少风险、加快流通和支付成本等因素,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往往选择票据作为结算工具,并以银行作为信用的媒介。,9,2.2 国际结算与国内结算的主要不同2.2.1 使用货币不同,导致汇率风险发生 在国内结算中,无论同城结算或异地结算,交易双方使用同一种货币,也就不会有汇率风险;但在

6、国际结算中,参与贸易的各国使用不同的货币,结算时需要在不同货币之间进行兑换,基于国际金融市场上不同货币间汇率的变动,就会产生交易风险,即汇率风险。无疑,出口方期望本国货币贬值,而进口方期望本国货币升值。,10,为了规避汇率风险,在国际结算中常常采用对冲(Hedging,也称海琴)的技术处理,或在外汇期货市场进行外汇保值交易。2.2.2 结算方式选择不当,导致信用风险增加 在汇付、托收、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等不同的结算方式中,信用程度是完全不同的。汇款属于商业信用;托收属于半商业信用半银行信用;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则属于银行信用(是否就万无一失?答案是否定的,见案例1骗汇

7、)。,11,采用何种结算方式,应根据商品情况、市场情况、当事人的资信情况而定。当交易的一方认为采用某种结算方式对自己风险较大时,可以将几种方式组合使用,以降低风险。如:跟单信用证汇款、跟单信用证托收、汇款托收、汇款银行保函、汇款备用信用证等(并非万能,案例5,跟单信用证汇款的风险)。此外,买方支付款项的时间先后也有多种选择,如:款到发货、货到付款、付款交单、承兑交单、分期付款等。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大型成套设备等交易额大、交货期长的交易中,常常采用汇付(20定金)跟单信用证(70货款)托收(10质量保证金)的方式。,12,案例1 买方要防止卖方与船公司勾结“骗汇”1985年,上海公司S与德国公司

8、D签约,进口一套机器设备,双方约定价格条款为USD2,750,000.00/set FOB Hamburger,结算方式为跟单信用证。S方为图省事,委托D方代办租船订舱。D方如约代为联系了荷兰船公司H“发运”货物,后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开证行中行上海分行议付了货款。过了ETA(预计抵达时间,约30天),S方不见船只抵达上海港,经多方查询才得知D方在议付货款后就宣告破产,而H方早就倒闭,设备根本就没有装船,用以议付的海运提单(Ocean B/L)是H方出具的“假提单”。这是一起卖方与船公司勾结的商业欺诈。反之,对于卖方要防止买方与船公司勾结“骗货”。防止骗汇和骗货的有效办法就是限定船公司和承运人

9、,即限定海运提单的签发者。,13,2.2.3 国际贸易是买卖单据,导致结算方式复杂 在国际贸易中,虽然交货和付款不可能同步,但交单和付款却是可以同步的。交单和付款的过程往往由双方指定的银行来协助完成。可见:国际贸易往往不是买卖货物,而是买卖单据。在国际贸易中,提单、保单是代表着物权凭证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卖方交单,代表将物权转让;买方赎单,代表可取得物权,可见单据在国际结算中的重要地位。在处理单据时,由于银行参与的程度不同、语言表达理解的差异、文字处理的疏忽大意、单据制作规范的不同,都有可能使得国际结算变得:方式复杂、环节繁多、难度加大、技术性强。,14,2.2.4 遵守的法律体系不同,导致

10、法律冲突 国际贸易的当事人往往只受各自国家法律的约束,无疑要面临不同法律体系的冲突,此外还要兼顾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约束。如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各自的票据法,其差别就很大:当票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时,意大利、瑞士等国以小写为准,德、英、美则以大写为准,有的国家以数额小为准,而我国则视为无效票据(票据法第8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票据的签名与盖章哪种做法有效,英、美认定手签生效,而我国规定盖章有效,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流通票据草案中则规定:签字包括盖章、标记、复制、针孔、制字或其他机械方法等。,15,为了在国际结算中做到规范统一、减少风险、避免纠纷,有关国际机

11、构和组织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业内人士必须了解和熟悉。关于国际结算的公约及惯例有(略):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大陆法系的代表;托收统一规则(URC522,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lication NO.52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ICC Publication NO.590);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Uni

12、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16,关于运输及提单的国际公约有(略):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24,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维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68),是Hague Rules的修订和补充,所以也称HagueVisby Rules;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1978,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国加入;蒙特利尔公约(1999,国际航空运输若干规则的统一公约),中国加入。,17,2.2.5 银行不仅提供结算服务,还提供融资服务 提供国际结算服务的银行还为进出口商(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只要符合一定条件,

13、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可从结算的往来银行获得短期或长期的资金融通,如各种融资服务有:打包、押汇、贴现、信托收据、福费廷、保理、授信额度等。客户可采用各种灵活方式使用银行的资金,这样可提高贸易成交额、增强商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而银行自身也拓展了业务、增加了收益。无疑,国际结算的银行必须建立起抗风险的能力与机制。,18,2.2.6 国际贸易方式多样化,导致国际结算复杂化技术贸易、成套设备交易,采用组合付款方式;以招投标方式购买商品或工程承包时,需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金保函;在来料加工贸易中,进口原材料、收取加工费、复出口,有教材建议采取对开跟单信用证,既不可行、也无必要,见案例3;在

14、租赁业务中,设备的租赁方需向设备的出租方出具租赁保函;在补偿贸易中,进口设备,出口用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同样既不可行、也无必要采用对开信用证,见案例10;在长期、稳定进口时,银行推荐使用“循环信用证”,可节省银行费用(更好的结算方式是备用信用证汇付,如武钢进口铁矿石)。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19,2.3 不同结算方式中的欺诈 实现跨国界资金转移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Remittance)属于商业信用,银行费用最低;托收(Collection)属于半商业信用半银行信用,银行费用居中;跟单信用证(L/C)、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银行保函(L/G)属于银行信用,

15、银行费用最高。有教材把包买票据(Forfaiting,福费廷)和保理(Factoring,保付代理)也称为国际结算方式,而究其功能而言,更多地体现为融资贸易融资。,20,2.3.1 汇付方式的欺诈汇付中T/T的流程,汇款人进口商,汇出行进口地银行,汇入行出口地银行,收款人出口商,2、申请T/T、交款付费,7、付款通知及借方、贷方记帐,4、汇付委托(SWIFT的MT100),6、取款(办理转帐),5、通知取款,1、合同约定T/T结算,3、签发回执(可办退汇),交单(分前、后),21,案例2 后T/T汇付结算方式的风险 浙江某五金进出口公司Z,与俄罗斯E公司签约出口2个TEU的后入水的水龙头。合同

16、约定分两次装运,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付款方式为装运后30天的T/T方式(Payment by T/T within 30 days after shipment of goods);约定Z公司收到T/T后将单据通过快递寄给E公司(宁波港至St.Petersburg的航程为45天左右)。看来Z公司并无太大的风险。Z公司如约安排生产,并按装期将第一个TEU的货物从宁波港装船,此后向E公司发出了S/A,30天付款的日子很快到期,Z公司多次发电文催E公司汇款,开始E公司还敷衍称自己只是进口代理,会敦促其客户付款,后来干脆就回避,最后索性连电话也不接、电文也不回了。,22,显然是俄罗斯的市场发生变化

17、,进口代理E公司无奈而毁约。好在Z公司还未快递寄出海运提单(Ocean B/L),还持有物权凭证,所幸还未造成货款两空,想就地处理转卖货物又苦于找不到其他客户,只好在货到圣彼得堡港两个月后联系了一家船公司将货物运回。由于货物在目的港CY的码头费、搬运费、往返运费、保费、报关费等,使Z公司经济损失惨重。此时,第二个TEU的货物也如约生产完毕,而国内水龙头大都要求下入水,出口转内销碰到问题。价值300多万元人民币的货物成为库存商品。,23,案例分析:如果双方在合约中还规定了E公司需预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定金(earnest或down payment),结局将会是完全两样;初次交往的客户不该在第一

18、批货物的款项还没有收妥时,就将第二批货物备妥待运;对于无法出口转内销的货物(如阿拉伯袍、外国军服、美洲和日本的家电等),需要特别加以留意,要了解客户的资信、选择结算的方式、贸易环节的配合。,24,案例3 汇付方式预付品质保证金的欺诈案(略)深圳某服装F公司与南非N公司签约出口服装。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下:合同总价为400万美元,货物分8次装运,每次50万美元;款式由N公司提供图样生产;部分面料由N公司在国际市场代为采购;签约后的1O日内,双方分别对开信用证用于购买原料和服装;在货物装运前5日,N公司质检员前往产地进行质检,验收合格后由来员签发“质量检验报告”(C/I),并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签约

19、后的2O日内,F公司需要向N公司预付合同总金额2.5的质量保证金,在第一批货物装运后5日内退回。,25,签约后的1O日内,双方如约分别对开信用证;签约后的2O日内,F公司如约以T/T汇出10万美元的质量保证金。此后F公司发现面料的价格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要求自行采购面料,由此双方出现纠纷。F公司如约生产第一批价值50万美元的服装,并提前电告N公司派员前来验货,N公司先是迟迟不来验货,后又提出建议改为由深圳当地商检机构验货。F公司考虑到信用证规定的议付单据之一是由进口商签发的“质检证书”,遂向N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26,就在函电的一来二往之中,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已过,N公司采取恶人先告状的

20、做法称F公司不能在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期限交货,属单方面违约,除了扣留F公司的保证金外还称保留向F公司追究违约损失的权利。至此,F公司才如梦初醒遭遇了一起利用“质检证书”骗取“保证金”的经济诈骗案。案例分析: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也绝非万无一失,常常会有所谓的“软条款”陷阱,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成为可撤销信用证了。,27,汇付方式灵活、方便,常被诈骗犯在支付“保证金”和“佣金”时加以利用。他们利用出口商急于开发市场的心理,通过签订诱人的合同,先收取出口企业的保证金,然后以质量问题为由,没收保证金。“保证金”拟以保函而不是汇付;“佣金”不应该预付而应该在收妥货款后支付。F公司不仅损失了10万美元,该合

21、同属于“来料加工贸易”,购买面料在先。同时,为免除面料的进口关税,F公司事先已在深圳海关为进口面料、成衣出口办理了“来料加工手册”。现在,合同无法履约,进口面料面临无法退货还不可挪做他用。如果面料用于内销的服饰,这批进口面料一是要补办“进口批文”、二是要补缴“进口关税”,否则视同走私,这给F公司造成了一系列的麻烦问题。,28,案例4 市场行情变化(略)1987年3月初,武汉医保进出口公司Y与美国洛杉矶进口商J公司签约8万打乳胶手套,出口总价5.76万美元。付款方式是:The buyer should prepay 30 of amount as earnest by T/T to reach

22、the sellers A/C before May 10,1987,and pay 70 of amount as balance within 10 days after shipment of goods by T/T also.(5月10日前以T/T方式预付货款总额的30作为定金,其余70在装运后的lO天内也以T/T方式)。5月份初,Y公司在收到定金后如约发货,而10天后,J公司并没有汇到余款,而是在来电中称近期美国乳胶手套的市场行情急剧下趺,乳胶手套已是垃圾价(garbage price),要求Y公司降价40。,29,事先,Y公司也曾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到国际市场的乳胶手套价格急剧下滑

23、,但考虑有合约在先,开始并不同意J公司的要求,后Y公司再三考虑:夏季已到,乳胶手套在LA的码头上的集装箱内暴晒,温度过高会老化、发粘;就地转卖他人,整个市场行情不看好,难以成交;运回国内没有市场,将得不偿失。Y公司最后同意降价25,J公司以T/T汇付了45的余款,Y公司将全套单据特快专递寄达J公司。案例分析:似乎结算方式比较安全,照理也不会出现什么变数,谁知市场变化莫测。如果L/C方式就不会。最好的办法是转卖他人,由于预付的30定金可以不退还J公司,即便转卖他人降价40,也才损失10。,30,案例5 信用证与汇付组合使用时的风险 有教材介绍采用组合结算方式(如托收汇付、汇付信用证、托收信用证汇

24、付等)可以降低出口商的风险。中国一服装公司C与印度进口商I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出口一个20柜的印度服饰尕内什外套(Ganesh Surcoat)和纱丽(Sari)各5000件,价格分别为CIF Bombay USD12.00/pc和USD8.00/pc,总金额为10万美元,结算方式为50货款由信用证支付,其余50货款在装运前10天以前T/T方式支付(逃避关税)。I公司如约开到信用证,随即C公司便投入生产备货,在货物即将生产完毕之前,C公司提前通知I公司以T/T方式将5万美元汇到C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由于印度市场发生变化,I公司始终拖延不办理汇付,C公司虽持有一份5万美元货款的信用证,却无法如期装

25、运,直至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到期,导致该信用证失效。由于该产品内销无望,造成C公司大量产品积压,既占压了流动资金、又占据了仓库空间,给C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31,32,案例分析:这是信用证汇付的结算方式,由汇付产生风险。如果全部采用信用证结算,就不会产生因为汇付不到而导致信用证失效,使货款无法收回。如果合约规定签约后就以T/T方式将50货款汇到(而不是在发运前10天才汇到),C公司才安排生产,一旦I公司有变,C公司可以有足够的时间与之商议周旋,充其量放弃订单。在现有结算方式下,察觉到对方可能违约,而尕内什和纱丽又不可能内销,应该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将风险和损失减少到最低。如: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

26、前交货发运、效期前交单议付,首先收回50货款,然后对余款催收,否则对I公司提出仲裁或诉讼以解决贸易纠纷。,33,2.3.2 托收方式的欺诈即期付款交单托收的流程 D/P at sight,付款人受票人进口商,代收行进口地银行,托收行出口地银行,委托人出票人出口商,6、审单、付款,2、装运货物后托收申请书、即期汇票、单据,4、托收委托书、汇票、单据,8、“付款”借记或贷记,9、“交款”,3、审单,7、交单,5、付款提示汇票、单据,1、合同约定即期付款交单托收,34,案例6 采用D/P AT SIGHT损失案 浙江一外贸公司Z与日本进口商J公司结识,先做了几单小批量适配器(adapter)生意,付

27、款方式均为前T/T,交易一直顺利。一天,J公司称已打开销路,需订一个20货柜的货物,但与其客户约定COD,只有向Z公司提出结算方式由前T/T改为D/P at sight。Z公司考虑:D/P at sight方式,当对方不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自己仍可以控制货物所有权,便同意了J公司的要求并签约。此后从宁波港发运了2万个adapter,总金额为5万多美元。Z公司委托银行寄单托收,J公司先后以经办人出差、会计生病为由拖延向银行付款赎单。不日货物抵达目的港YOKOHAMA,各种码头仓租费用相继发生,Z公司着急万分。而产品已由J公司客户申请专利、商标也由其指定,即便低价转让他人也无人问津(引发商业纠

28、纷),如将产品运回,国内消费者也不会接受110V/60Hz的电源。无奈,Z公司只好要求J公司将结算方式改为后T/T,J公司提货后从此全无音讯,Z公司后向涉外法律事务所咨询,得知在日本诉讼费用极高、时间拖延,只好认栽。,35,2.3.3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欺诈,36,从国际贸易结算的流程可见:汇款方式是完全的商业信用,托收方式是半商业、半银行信用,交易各方都会面临各自的风险。而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方式,能极大地规避出口商最为关心的问题货物出口后能否收回款项;进口商最为关心的问题付款后能否获得单据(以便转卖或提货)。只要受益人(出口

29、商)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相符,即: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双方的利益都可得到保证。当单据出现不符点(discrepancy),出口商就得不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当单据没有不符点,开证行(进口商)必须付款(案例1S公司被骗汇)。通常,跟单信用证规定的所需单据会有:汇票、发票、提单、保单、产地证、商检证、装箱单、船龄证明等。,37,以下情况都会被银行视为不符点,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将会被大打折扣(略)。信用证过期,装期已过或效期已过;汇票的受票人写错,如写成开证申请人;汇票的付款时间不确定;汇票数额超过信用证的规定数额;汇票缺少出票原因和信用证号;提单种类不对,如使用了不清洁提单、收妥待运提单、

30、略式提单、租船提单;单据中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各单据之间的货物描述不符;单据中的装运港/装运地/目的港/目的地与信用证中的规定不一致;运输单据中没有注明“运费已付”(freight prepaid,如CFR、CIF术语时)或“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ion,如FOB术语时)的字样;,38,议付地点不符;装运量不符合“溢短装条款”或“约量条款”;保单的种类、承保的险种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保险单所涉及的货币与信用证的规定不一致;保险单、产地证、检验证书等文件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漏交,单据份数不足;提单、保单和汇票等流通单据没有正确背书;缺少单据

31、所需的签字;汇票的出票人不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单据没有及时提示;发票种类不对;提单、汇票的抬头与背书不符、不连续;产地证、检验证出具的机构与信用证要求不符;提单与信用证对于转运、分批装运的规定相违背。,39,案例7 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武汉拓普公司T与美国DoorCam公司D就产品出口签约,购买Item No.4450GD的Door Viewer产品10000个,并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D公司如约通过开证行开到信用证,信用证中的Description of Goods:Door ViewerItem No.44506Dbox package10000pcs100CTN,显然这是开证行的笔误,

32、在开证时将4450GD误写为44506D了。Item No.4450GD会出现在诸如海运提单、保单、发票、装箱单、产地证、商检证等6个单据上。,40,T公司的单证员在制单时将正确的货号写在了相关单据上,在向议付行(BOCWH)交单议付时,BOCWH的审单人员指出了这一“不符点”,要求T公司要么“改正”、要么“改证”。T公司指出改正不妥(为买方考虑),而改证也有风险,T公司坚持不改、以错就错。BOCWH要求T公司提交一份“保函”,一旦被开证行拒付,由T公司自行承担一切责任。最后的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全套单据提交到开证行时被拒付,拒付理由“单证不符”。(单单相符)经过交易双方的沟通以及同开证行商议,

33、开证行同意接受不符点,但必须按USD8O.00不符点,向T公司收取不符点费(discrepancy fee),由于6个单据各有一个不符点,共计从款项中扣除USD480.00,T公司为此付出了约4000元人民币的代价。,41,2.3.4 信用证的软条款 尽管信用证结算方式是银行信用,但是往往由于信用证中可能存在软条款(Soft clause),足以使得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无论如何也无法满足信用证的规定,即便发运货物、交单议付,最终也无法收到款项,使得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买方)免除付款责任。被骗货 这种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也称开口信用证(Open LC),软条款往往对卖方构成欺诈,因此也被称为陷阱

34、条款(pitfall clause)。在国际贸易中,不法进口商往往变换手法,利用信用证的软条款对一些没有国际贸易经验的公司,特别是一些工贸公司或生产企业实施欺诈。通常,信用证的软条款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比较典型的有10多种,主要介绍以下4种:,42,a)如在LC中规定: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须由开证申请人的授权者签发或会签,且C/I作为LC的议付文件之一。这样,即便出口商所交货物与信用证的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有可能不到出货地检验、不签发或会签C/I,最后将导致受益人无法交单议付款项。案例8 信用证要求提交的商检证书成为软条款 2004年4月中

35、旬,中行青岛分行Q收到日本住友银行Z开到(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日本贸易公司M,受益人为山东食品进出口公司S,购买辐照过的蒜瓣17吨,货款总价CIF OSAKA USD28,685.00,装期是2004年6月20日。,43,Q银行收到信用证后认真审证,发现一“软条款”,对于数量与包装的检验证书的要求为:CERTIFICATE 0F INSPECITIN 0N QUANTITY AND PACKAGE ISSUED BY MRCHEN LONG 0F M COMPANY IN TWO FOLD。Q银行提醒S公司注意,S公司向Q银行解释陈龙曾留学日本,现已回国定居并常驻国内,代表M公

36、司与国内的公司谈判、签约、验货等。S公司如约在装期前的6月10日备妥货物,并预先租船定舱(6月18日的班轮)、质检(HACCP认证)、辐照、投保、报关,接下来便电话联系M公司贸易代表陈龙来公司验货。陈龙先是称工作繁忙,后又称出差在外地,眼看到了6月16日,眼看装期邻近,信用证将失效。S公司感到问题严重,这时通过媒体的报道了解到:日本和韩国政府都对我国的进口大蒜瓣开始了反倾销调查,调查期限预计将长达6个月。事后M公司打来电话表示歉意,这批大蒜瓣转销韩国看来也无望,只好出口转内销,导致S公司的经济损失不小(包装、检验、辐照、保险、报关退关)。,44,案例分析如果按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发运,由于缺少议付

37、的单据 CERTIFICATE OF INSPECITIN 0N QUANTITY AND PACKAGE ISSUED BY MRCHEN LONG。无法满足单证相符,议付无望。如果没有这一软条款,当日本对我国的大蒜瓣实施反倾销调查,6个月内限制进口报关。而强行发运对L/C议付,是可以收回货款,但对M公司极为不利(费用极高),将会损害客户关系。S公司如不发货,将货物存青岛仓库(由M公司支付仓储费便宜),但这样一来会产生新问题,S公司缺少海运提单(Ocean B/L),仍无法对信用证议付。所以最好的办法是:尽快要求客户改为T/T付款,让信用证自行失效。待日本政府结束反倾销调查后再发货。,45,

38、b)如在LC中规定:有待日后补充、修改之处,但事后又不发来信用证修改通知。案例9 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略)某印度进口商通过印度银行对我国出口商开到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中规定:THIS IRREVOCABLE CREDIT IS NOT OPERATIVE.IT WILL BECOME OPERATIVE AS SOON AS THE APPLICANT OBTAIN THE IMPORT LICENSE FROM THE INDIAN GOVERNMENT AND ADVISE BENEFICIARY 这样,该信用证虽已注明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字样,但只有在进口商办好进口许可证并以书面形

39、式通知出口商后,该信用证方可生效。进口商完全可以控制信用证的生效与否,使得出口商处于被动。而一旦市场发生变化,进口商不去申办进口许可证,或不向出口商发出书面通知,出口商即便发运货物,但是没有进口商的书面通知,仍然无法议付货款。,46,案例10 补偿贸易中的对开信用证落空 80年代末,各国的媒体报导猕猴桃(Chinese gooseberry)的VC含量极高,一时间引起全球的消费者对猕猴桃果汁的青睐,猕猴桃果汁的销售量大增,引起猕猴桃浓缩液的国际市场价格一路上扬。我国一直是猕猴桃的主要生产国。1990年,宜昌某饮料公司Y欲转产猕猴桃浓缩液出口,苦于没有资金购买国外饮料设备生产线,转而与老客户香港

40、H公司探讨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双方商议后签订了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合同,由Y公司向H公司购买全套浓缩果汁的生产设备,而采用该设备生产的猕猴桃浓缩汁返销给H公司,以返销的货款来偿还设备款及利息。具体由中国银行湖北分行BOCHB与香港渣打银行SCB采用对开信用证的方式分别结算各自的款项。,47,Y公司先行委托BOCHB向H公司开出信用证购买果汁设备,信用证金额为240万美元,包括:出国考察、设备、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资料、利息等。其实,当时国际市场上的德国设备采购净价仅为190万美元左右,Y公司对此也略知一二,只是考虑到:H公司为自己垫款,感激还怕来不及;赚大钱

41、的机会指日可待,不可因小失大;生意场的大忌是帮别人算帐,只要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即可;还有机会派员出国考察,顺带旅游一趟;具体签约人可能还会有商业回扣。因此,何必再与H公司斤斤计较、纠缠价格。,48,这样:购买设备的信用证采用分期付款(12个月),按每月20万美元支付设备款项。而SCB向Y公司开出信用证购买猕猴桃浓缩液,总金额为264万美元(大于设备款),一年内每月返销22万美元的猕猴桃浓缩液。但H公司提出:考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装运期、目的港、运价不定,所以在其开出的信用证中暂不作具体规定,待日后以SCB银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为准。Y公司考虑:H公司的理由不无道理,此外猕猴桃浓缩液的国际市

42、场行情紧俏、价格还可能看涨,不必担心H公司变故。因而并未就此提出异议。,49,双方开始履行补偿贸易合同,H公司还安排Y公司人员到德国考察了生产果汁设备的D公司,并如约将设备装运发至宜昌。接下来H公司向SCB交单议付,BOCHB和Y公司审单无误,BOCHB便同意付款,逐月向H公司支付20万美元,直至12个月后的设备全款为240万美元。同时,Y公司开始设备安装、调试与生产准备,并于3个月后开始投产。这时,由于国内多家水果饮料公司也都转产猕猴桃浓缩液,为了争夺市场而对外竟相压价,导致国际市场上的猕猴桃浓缩液价格开始出现下滑。,50,显然,Y公司对于H公司的报价已经没有竞争优势了,作为进口商的H公司无

43、疑会货比三家,使自身利益最大化。最后,虽经Y公司多方催促,H公司始终未通过SCB发来信用证修改通知。因此,造成Y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最后的结局是猕猴桃浓缩液返销无果,补偿贸易合同仅仅履行了“一半”,Y公司还必须逐月向BOCHB支付设备款项,Y公司的补偿贸易实际上成了设备进口的单边贸易,而且是高价设备。案例分析H公司开到的信用证有“软条款”;Y公司外贸经验缺乏(市场判断、眼光短浅,不应该只顾眼前、只顾国外市场)、危机处理欠缺(补偿贸易合同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赔偿金条款)、风险防范不足(信用证至少要具备可操作性)。,51,c)如在LC中规定:提交的单据自相矛盾(难略)。对GSP下的产地证Form A,进

44、口国海关往往要求在Form A中的收货人(Consignee)一栏真实填写,但信用证对B/L中的收货人一栏往往要求做成To order(凭指定),这样就会导致“单单不符”发生;买方为了事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往往要求卖方提前将产地证(CO或Form A)寄给买方,但是信用证在所需单据中又列举了产地证,这势必影响交单议付。提交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又规定了禁止转运(43T Transhipment:not allowed.)。,52,d)如在LC中规定:货物运输采用联合运输的方式,而且一程海运,二程空运,对于空运的货物,收货人往往可以仅凭目的地机场的通知就可提货

45、,而不是凭正本联运提单。所以联运提单的收货人一栏绝对不可以填写为进口商。,53,2.3.5 如何应对信用证中的“软条款”信用证的“软条款”需要具体应对,简介如下: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的出具者,要力争由本国的商检机构或国际上著名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而不是进口商出具,也无需进口商会签。要求进口商从一些信誉卓著的银行开出信用证。这些银行出于自身的信用和声誉的考虑,一般会劝阻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当单据中出现不严重的不符点时,对于进口商的拒付也会加以劝阻。收到LC后要认真审证,一旦发现有软条款,及时与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联系,对信用证进行修改(amendment)。对付软条款的最好办法就是接受具

46、有“不符点费”(discrepancy fee)条款的信用证。各银行的不符点费一般在3080美元个之间。,54,2.3.6 利用信用证的融资功能进行欺诈(略3)案例11 牟其中利用远期信用证融资 1995年5月,天津南德集团因资金紧缺,其总裁牟其中与澳大利亚XGI公司何君(原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职员)相识,商定以假进口方式利用远期跟单信用证融资。由于南德集团没有外贸进出口权,所以由何君找到湖北轻工作为南德集团的开证申请人(假进口商),由南德集团联系其关联公司香港东泽公司副董事长王向军,由东泽公司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假出口商)。同年7月,何君联系到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可以为湖北轻工开立(代南德

47、开立,银行费用由南德支付)远期(循环)信用证,而南德委托XGI公司向湖北中行提供担保,由此南德需向何君支付融资额度的2作为佣金。后由于湖北中行不接受国外公司的担保而改为贵州交行担保,南德需向贵州交行支付融资额度的2作为担保金。,55,(图中的2和3应该是远期、9应该是承兑),56,香港东泽收到信用证后并不发货,而是出具全套伪造的假单据(香港力辉船务公司出具提单,其实不必伪造,只要是光单信用证既可),向议付行交单议付,凭单据押汇(或受益人凭开证行对汇票的承兑在香港的银行贴现),并将押汇的款项提供给南德使用。当单据转到武汉时,由于信用证是120天的远期信用证,所以湖北中行不必立即付款而只需对远期跟

48、单汇票承兑而已。该融资模式与上面的方式不同,南德就这样采用假进口合同、利用远期循环信用证的时间差,并以“后债还前债”的方式,自1995年8月至1996年8月的一年间,通过湖北轻工在湖北中行共计开出信用证33份,共议付31份,共获取7500多万美元,折合6.2亿元人民币。由于开证行湖北中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需到期付款,最后共造成损失3500多万美元,折合2.9亿元人民币。1997年,湖北中行作为原告,而第一被告是湖北轻工、第二被告是贵州交行、第三被告是南德集团,这一下打断了南德集团资金链。审判的最后结果是牟其中被判无期徒刑,2003减刑为17年。,57,2.4 利用结算工具(票据)进行欺诈

49、利用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进行欺诈的往往是COD方式,主要在深圳、云南、黑龙江等地。案例12 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的诈骗案 2000年10月中旬,H省服装出口公司G与尼日利亚N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150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合同约定在3个月内分三批发货,付款方式采用即期信用证进行结算,但G公司在收到L/C后,必须向N公司提交信用证金额10的质量保证金(15万美元)。如无质量问题,在第3批货物的货款中冲抵。质量保证金采用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付款期限为3个月,汇票的收款人是N公司。11月初,N公司如约通过尼日利亚Western Bank的L分行开到即期信用证,但在信用证中加有一

50、软条款:信用证需以收到受益人寄到“银行承兑汇票”,并经开证申请人验票确认后,该信用证方可生效。,58,中国银行H分行在收到信用证后,提醒G公司该软条款将导致议付的风险。(以后才醒悟N公司非骗货)G公司考虑交易金额较大(约¥1300万)、利润丰厚、汇票付款时间晚于信用证收汇时间(汇票是远期,而信用证是即期)。向H分行提出:以该信用证作为抵押,以打包方式获得信用证面额50的贷款(约560万元人民币)。11月初就办妥贷款,将其中的120万元用于购买15万美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将汇票采用UPS直接寄给了N公司;其余440万元人民币作为流动资金,用来采购服装的面料、辅料和饰件等。,59,11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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