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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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运用,案例:我们利用第二章的案例上海市纺织品进出口 公司(Shanghai Textiles Import&Export Corporation)与美国CRYSTAL KOBE LTD.洽谈含55%纤维45%的棉女士短衫(LADIES 55%ACRYLIC 45%COTTON KNITTED BLOUSE)。签定的合同,请为进口商CRYSTAL KOBE LTD向美国纽约银行申请开列信用证并填写开证申请书 合同如(WORD文档所视)分析如(WORD文档所视),一、申请开立信用证(一)信用证开证基础当进出口人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时,应同时在合同的支付

2、条款中对信用证的开出时间、开证行、信用证的种类、金额、到期日和到期地点等作出明确规定。另外,买卖合同中应认真订好其它条款,譬如: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检验条款等,因为这些条款都会在信用证中反映出来。,第一节 进口信用证结算,1、合同规定开证时间如:“在装运月份前XXX天开到出口人”、“不迟于X月X日开到出口人”。2、关于信用证的开证行如:规定信用证应“通过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开立”。3、关于信用证的种类: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是即期的、远期的、是否需要汇票、是否需要加具保兑,是否“可转让”,是否需要预支或部分预支等。4、关于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

3、。在实践中,信用证金额一般规定为发票价值的100。如买卖合同中对装运数量订有“约”数或“溢短装条款”的,则应要求进口人在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数量多交或少交的百分率或注明“约”数,同时对信用证金额作相应的增加或在金额前注明“约”数(“ABOUT”字样)。5、关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开证行承担责任的期限应该明确。到期地点是指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一般应规定信用证的有效地点为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二)进口人申请开证进口人应该在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向本地的出口人可接受的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应做的工作包括:1、填写开证申请书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中所列内容应

4、与买卖合同条款一致;不得将与信用证无关的内容和合同中过细的条款写入开证申请书中;不能将模糊的、模棱两可的、可作弹性解释的或有争议的内容写入申请书书上92页93页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正面内容和反面内容的填制。,2、开证申请人提交保证金或抵押品开证行首先对开证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核,看其各类项目是否齐全、有无矛盾等。在此基础上,对开证申请人的资信(包括开证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资金实力、经营作风等)作仔细的调查,根据不同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给予不同的授信额度。如果开证申请人申请开证的金额小于授信额度,则不须交付保证金或抵押品;若开证金额大于授信额度,则对超过部分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保证金或抵押品:(1)现金作押

5、,即向开证行交付一定的现金,或者从存款帐户中扣存;(2)开证申请人也可提供抵押品;(3)开证申请人还可以向开证行提交由其它银行或金融机构出立的保函。,3、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支付开证费用申请人须按开证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开证行支付开证手续费,在开证当日按当天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支付;其它费用则按实报实销的原则处理。,(三)开证行开立信用证,1、开证要求:开证行应该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2、审核并签发信用证:开立信用证后,开证行的有关人员须认真审证。审证无误后,应由相应级别的有权签字人签发信用证。3、根据开证申请书的要求选择开证方法:电开或信开,二、信用证的通知,1、开证行选择通知行 开

6、证行在选择通知行时,通常会考虑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因为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之间定期交换密押、印鉴(签字样本),可以通过密押的审核和印鉴的一致来确定信用证的真实性。2、通知行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 如果通知行愿意通知信用证,则应合理审慎地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即核对电开信用证的密押或信开信用证的印鉴,只要密押、印鉴无误,通知行就可以确认其表面真实性。如印、押不符或无法核对,通知行必须毫不迟延地将其无法鉴别的事实通知开证行。,3、通知行对来证进行记录通知行在核对密押或印鉴无误后,应毫不迟延地对收到的信用证进行登记,内容通常包括:开证行名称、来证地区和国家名、来证的开证日期和收

7、到日期、来证路线、信用证号码、受益人、金额和币别等。信用证登记完毕后,一般应及时地将信用证的副本归档,备查。4、通知行通知信用证通知行在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将有关信用证的情况记录在案后,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1)若系信开信用证,通知行缮制信用证的通知书,说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将通知书、正本信用证交给受益人。(2)若系电开信用证,通知行照来电复印,复印本随附面函通知受益人,原本留存。,三、信用证的审核,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必须对所收到的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如发现任何与合同不符而又不能接受或无法做到的条款和规定,应通知进口人进行必要的修改。虽然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信用证的真实性并进行通知

8、,并无审核信用证的义务。但是实务中通知行往往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审核信用证。,三、审核信用证,审核信用证,来证背景,信用证的类型,有效期,议付地点和交单期限,装运条款,保险,来证所需的各种单据,货物的描述,银行费用,特殊条款,(一)银行的审证银行主要负责对信用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的审查,其审证的重点内容包括:1、审查开证行资信开证行的资信主要取决于:(1)资产的大小。(2)银行的分支机构多寡。(3)历史的长短。(4)往来关系的好坏,业务多少,过去的业绩等等,银行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要靠平时资料的积累。对一些大银行的资信情况,则可以从其信用等级中了解大概。国际金融界每年都对世界性大银行的资信进行评级

9、,譬如:最高评级为AAA或Aaa,最差为D,若一家银行被评为C级或D级,则其资信属于差的行列。开证行资信不清楚的,应在仔细查清其资信后才能使用信用证;开证行所在国与出口人所在国无外交往来的,一般不接受;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或政治局势紧张或外汇汇率动荡的国家开来的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尽量分散风险,或请其它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2、审查信用证的有效性当信用证以电讯方式发送至受益人时,如果该电讯中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为有效信用证文件,则该电讯不被视为有效信用证文件。应在通知行向开证行查询后,等待有效信用证文件。3、审查信用证的责任条款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应有保证付款的明确表示。凡是按

10、照UCP500开立的信用证即有明确的保付条款。如开证行为减轻其应负责任而附加各种保留或限制,这种信用证对出口人的安全收汇没有保证,应要求开证行删除后才能接受。,4、索汇路线和索汇方式的审查信用证的索汇路线必须正常、合理,若索汇路线迂回、环节过多,应与开证行联系进行修改。索汇方式凡大额信用证可要求加列电索条款。5、费用问题信用证项下的一切费用,一般应由进口人负担。,(二)出口商的审证,出口商主要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以及价格条款的完整性等。1、将信用证与买卖合同进行核对,审查信用证与合同的一致性 2、审查信用证条款的可接受性。有些名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会出现各种限制信

11、用证生效的条款、有条件的付款条款和限制出口人履约、交单等条款,极大地损害了出口人的利益,这些条款通常被称为“软条款”,应要求删除。,(1)限制信用证生效的条款,如:“本证生效须由开证行以修改书形式另行通知”;“本证是否生效依进口人是否能取得进口许可证”;(2)限制出口人装运的条款,如:“货物只能待收到申请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随后以信用证修改书的方式发出。受益人应将该修改书包括在每套单据中议付”;(3)限制出口人单据的条款,如:“受益人所交单据中应包括: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签署的检验证书一份”,“受益人所交单据中应包括:由开证申请人手签的说明运输船名的信函一封”;(

12、4)限制出口人交单的条款,如:“船样寄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受益人才可交单”;(5)开证行有条件付款责任的条款,如:“开证行在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品检验后才付款”,“在货物清关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支付货款”。,3、价格条款的完整性FOB和CFR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均应说明“保险由进口人负责投保”,且含有运输单据条款,其中FOB项下注明“运费到付”,CFR项下注明“运费已付”;而CIF价格术语下,信用证中的运输单据条款中注明“运费已付”,同时应包括保险单据条款。4、其它审证内容,(1)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最后装运日,如离最后装运日太近应要求展延装期、效期;信用证的装期和效期为同一天即“双到期”时,须

13、自行将装期提前10天办理托运;如信用证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期若干天,要注意该期限是否合理,能否办到;有效期与装运期间隔一般为15天,若未规定,则为21天(2)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按UCP500,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和一个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的地点,或除了自由议付信用证外的一个议付交单的地点。据此,凡未注明到期日的信用证应视作无效。规定的到期地点应在出口国。(3)货物的控制权:出口人在其交单后开证行付款以前应设法保持对货物的控制权。下列情况是出口人在收到信用证时必须注意的: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将部分提单或全套提单直接寄给进口人。,(三)审证工作的注意事项,1

14、、审证必须及时2、审证必须全面,四、信用证的修改,如果受益人和/或银行在审证中发现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和/或其中有与买卖合同不一致之处和/或含有不完整的条款等,受益人应要求修改信用证。有时,进口人也可能由于形势的变化而要求修改信用证。(一)修改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应由开证申请人提出,由开证行修改,并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和受益人的同意,才能生效。,(二)修改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发出修改信用证的指示。2、开证行审核同意后,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的修改书。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对保兑行而言,得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应自通知修改之

15、时起不可撤销地受该修改的约束。若保兑行选择仅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加保兑,必须毫不迟延地告知开证行和受益人。3、如开证行利用通知行的服务将原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它须仍利用同一银行的服务通知修改书。4、通知行收到修改书后,先鉴别其真实性,再通知受益人。,5、受益人收到修改书后,如果同意接受,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自此生效。如果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将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并附表示拒绝接受修改的书面文件,则信用证项下的修改视为无效。但受益人应该注意:对同一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因此是无效的。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可有两种表示方法:其一是在收到修改书后立即作出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其二是用交单表示,

16、即受益人所交单据与修改书内容相符,则认为其接受了该修改;反之,则视为其不接受修改。沉默不等于接受。6、在转让信用证的使用中,第一受益人必须在要求转让而未转让前不可撤销地指示转让行:它是否保留不允许转让行将信用证的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转让行如同意在这些条件下办理转让,它必须在转让时将第一受益人有关修改的指示通知给第二受益人。,(三)修改费的收取,信用证修改费的收取通常视具体情形:如信用证修改是由开证行开证时失误引起的,开证行负担改证费;修改是受益人提出的,由受益人与进口人协商;如信用证修改是因为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未按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而导致的改证费,由开证申请人承担。,五、审单,信用

17、证的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后先要进行审单,如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则按信用证规定作出付款、承兑或议付的行为。(一)审单原则长期以来,银行在审单时既有采取严格相符的原则,也有采取实质一致的原则。,1、严格一致所谓严格一致的原则,是指在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也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就像是信用证的“镜子影像”。其结果将会造成大量的不符问题和激增的诉讼案件,所以要求达到单证严格一致是很难达到的,也是不易实行的。2、实质一致所谓实质一致的原则,是允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人,或不违反法庭自身对于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

18、即可。换言之,单据有了实质的不符点,即构成单证不一致,单据没有实质不符点,即达到单证一致。这相对来说比较现实。,(二)审单注意事项,1、在审核单据时,对信用证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可以依据UCP500的相关条款进行衡量,以确定单据的合格性;如连 UCP500中也没有相关条款的,则应按银行行业习惯来解释、处理。审单中应做到有依据的内容应“严格相符”,没有依据的内容则“实质一致”。2、银行对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将不予审核。UCP500第十三条第A分条规定:银行将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或将其照转,并对此不承担责任。3、如信用证载有某些条件,但并未规定需提交与之相符的

19、单据,银行将视这些条件为未予规定而不予置理。,4、银行审单的合理时间是不超过收到单据次日起的七个银行工作日。这对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和对指定银行都适用。对其它银行则不适用。其它银行如果接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被要求转递或寄单给开证行时,应使单据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尽快送达开证行。5、信用证加列非单据条件银行将认为这些条件未曾提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的单据,银行认为这是非单据条件。但是与规定单据有联系的条件不是非单据条件。,(三)审单工作方法,纵审法:“纵审”是根据信用证的条款逐字逐句地审核各种单据的内容,做到“单证一致”。1、当信用证有修改时,应先确认

20、受益人对修改书有否书面表示拒绝接受,然后再根据原信用证或原信用证与修改书审核有关单据;2、仔细分析信用证,信用证中每涉及一种单据,即按单据条款核对相对应的单据,以达到单证一致。如果发现有与信用证不一致之处,应做好记录,以免遗漏;3、阅读信用证文句,并与单据核对。4、按信用证审核完所有的单据后,剩下的则属于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应退还交单人。,横审法:“横审”是以商业发票为中心,与其它单据相对照,要求单据与单据之间所共有的项目相互一致,即“单单一致”1、以发票为中心,与其他单据挨个核对,先将被核对的单据全部阅读一遍,将涉及发票的相同资料核对是否一致;2、将提单与保险单核对;3、横审的目的是要达到单

21、单一致;4、经过横审和纵审没有发现不符点,或发现不符点已经改妥,即可确定单据全部相符。,注: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上出现的彼此不一致,将被视为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四)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1、信用证项下的不符点不符点(Discrepancy)是指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表面出现的一处或多处不符合信用证的条款或条件的错误。当单据出现不符点后,信用证的开证行就可以免除付款的责任。,2、指定银行对于单据不符的处理,收益人提交了不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保兑行或指定银行按照下列方法之一处理:(1)将所有单据退还给提交人更改,以便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次交单。(2)仅仅

22、退还不符单据。让提交人更改,以便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最迟交单期内再次交单。(3)在交单人授权下将信用证项下的不符单据以等待批准方式寄送给开证行,要求他审查和批准接受单据或拒绝接受单据。,(4)将所有单据退还交单人,请他采取直接行动寄单给开证行。(5)如果交单人准许,以电报、电传或电讯发至开证行,要求凭不符单据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6)从收益人或他的银行出具赔偿担保信,凭以议付、付款或承兑,该信保证如果开证行拒绝接受不符单据和拒绝偿付时,任何议付、付款、承兑金额连同利息和有关费用将被担保信出具人偿还。(7)根据实际经验,并征得收益人同意,办理“保留权利”的付款、承兑或议付,即如果开证行凭着不符单

23、据而拒绝偿付时,银行保留对收益人的追索权。(8)寄单托收。,3、开证行对于单据不符的处理(1)拒付时必须以单据作为依据。(2)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拒付。(3)以电讯方式通知寄单行。(4)说明全部不符点。(5)说明单据听候处理或退回。,注意:信用证审核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凡是属于开证行的资信与来证金额不相称,又无其他银行保兑的,或开证行承担的付款责任不明确,或明显属于开证行的疏忽,使电文混乱,影响信用证使用的,以及其他重要问题,都由银行负责对外交涉及澄清,在没有结果之前,出口商不能匆忙办理装运。凡是属于贸易条款及单据要求与合同不符或出口商不能办到的,都由出口商负责与进口商交涉。出口商将发现的问题分别

24、同银行、运输、商检等部门进行协商,若是能够不经修改也可以做到,就无需修改信用证;凡属于不能接受、不能执行或不能按期执行的条款应及时要求申请人改证或延迟信用证,在改证工作中,凡需要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做到一次性的向开证申请人提出,避免一改再改,既节省时间又避免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对同一修改书的内容,必须全部接收,不允许部分接收,对修改书的部分接受是无效的。修改信用证只能由受益人向开证申请人提出,经开证申请人同意后,再由其通知开证行。受益人只有在收到开证行通过通知行转递的修改通知后,对信用证的修改才有效。直接由受益人向开证行提出的改证申请是无效的。,书上内容总结信用证的修改应注意以下问题1信用

25、证修改书必须经原通知行传递方为有效;2凡需要修改的内容,应一次向开证人提出,尽量避免多次改证。如果修改通知书涉及两处以上的条款,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即不能只接受部分修改内容。3只有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都同意,修改才有效。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同意修改,则修改不能成立,信用证仍以原条款为准。4受益人必须在收到通知银行的“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办理装运事宜,绝不可仅凭买方通知“证已该妥”或其他类似的通知就发货装船。5修改手续费一般由提出修改的一方负担。国内银行按修改次数计算修改费用,不按信用证金额的大小计算。,六、信用证方式的风险与防范,(一)风险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开证的风险:信用证的开证

26、行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假冒信用证的风险:进口商自行或与开证行勾结伪造和发出假信用证信用证本身的风险:比如软条款信用证其他风险:若出口商未能严格遵照信用证条款或无法遵照条款办理,造成单证不符,就会遭到银行拒付。或者进口商信誉不佳,遇到市场行情变化,会对单据百般挑剔,以拖延或拒绝付款,都造成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六、信用证方式的风险与防范,2、进口商面临的风险出口商无力履约带来的风险:收不到货物,还会损失开证费用和错失市场机会出口商伪造单据的风险:伪造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单据,只要单据相符,银行就会付款3、银行面临的风险开证行遭遇进口商破产仍需要兑付或者进口商拒绝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无法向买方追

27、回货款的风险出口地银行如果接受了无追索权的汇票,并对出口商依附后,一旦遇到开证行拒付,就无法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二)防范选择资信好的银行作为开证行由于信用证以合同为基础,因此合同中的付款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完善以确保受益人的利益认真、仔细的审核信用证,发现疑点和不符点,及时修改更正,以确保收汇安全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交单,保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进口方应谨慎合理的拟定开证条款,使其符合实际需要,案例,1、欧洲某公司向我国某公司购买商品3000公吨,合同规定分三批装运。我方对最后装运的1000公吨,未能在合同期限内装运,而是在期限过后3天才发传真通知买方并要求延长信用证有效期限,以便继续交货。由于

28、国际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买方不同意延期并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仲裁,问:应如何判决?(分析理由),此案涉及到分批装运和信用证业务问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如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分批数量则卖方应严格履行约定的分批装运条款,只要其中任何一批没有按时按量装运,就可以作为违反合同论处,本批和以后各批均告失败。本案例中,由于违反最后一批货物没有按时装运,已经构成违约,而且违约后没有及时通知对方,因此根据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的规定,本批已失败,应判对方胜诉。,2、我某公司向日本A客商出口一批货物,A商按时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该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外资B银行通知并加具保兑。

29、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全套合格单据交B银行议付,收妥货款。但B银行向开证行索偿时,得知开证行因经营不善已宣布破产。于是,B银行要求我公司将议付款退还,并建议我方直接向买方索款。问:我方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方不能退还已经议付的货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责任。如果信用证中加列了保兑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对信用证承担同等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交付了全套合格单据,保兑行必须议付货款,然后保兑行再向开证行议付。由于保兑行对开证行的资质和信用审核疏忽,造成开证行难以向保兑行议付货款,这与出口商无任何关系。,3、我外贸公司向美国达力公司出口冷冻牛肉6

30、0公吨,每公吨CIF价3000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以增减10。达力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信用证规定:数量60约公吨,总金额180000美元。我公司发货时,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实际装运62公吨,缮制货物发票表明:数量62公吨,总金额186000美元。当我外贸公司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却遭到了银行拒付。试问是否有权拒付?说明理由。,分析:银行有权利拒付。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

31、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180000美元,其实就是规定为60公吨。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4、我公司对外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港:天津新港。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第195航次的“东风”号轮,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在向银行交单时遭拒付。

32、问:银行是否有权拒付?,分析:银行有权拒付。信用证是严格的单证业务,只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才付款。而我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装运港的名称与信用证不符,所以有权拒付。,课后习题答案,1、【分析】(1)开证行不能凭开证人对货物品质不满的意见拒付25的应付款。因为根据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第9条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受益人提交了所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了信用证条款时,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如系即期信用证,则可根据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据崐此,开证行拒绝付款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33、因迟付而使受益人遭受利息的损失,理应由开证承担。(2)关于货物品质问题,如果确实不符合同的规定,开证人可以根据实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依照合同条款直接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绝不能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开证行也不得受理此种要求。,课后习题答案,2、【分析】本案例因对信用证条款有不同的解释,因而可能有两种不同的结果:(1)开证行不能拒付,理由:L/C规定的条件仅仅是说明付款时间;货到港后,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好坏,开证行均应付款。(2)开证行有权拒付,理由:L/C中的条款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不能满足L/C条件。所以开证行有权拘付。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审证,以免造成被动和损

34、失。,3、【分析】(1)在出口合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L/C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不妥。(2)凭L/C付款结算的交易,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在装运月前15到30天将L/C送达卖方,而在本案中,L/C只到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送达,显然违反这一惯例。我出口公司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保留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未提出此项要求。(3)本案中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日后该公司比较被动也说明了这一问题。(4)8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规定简电本是无效文本。(5)出口方收到L/C后应该认真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人员竟如此疏忽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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