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评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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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评价,大家关心的事:1、职业卫生评价的依据?2、如何做好职业卫生评价?尤其是建设项目“三同时”评价?,目 录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与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健康问题,解决其根本在于预防。,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60%以上,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65%以上。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

2、达到60%以上。,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一)监督和促进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方面(落实主体责任)(二)理顺职业病防、治、保环节的体制、机制,明确每个环节相关的主责部门(从根本上解决执法问题);(三)职业病待遇落实方面(工伤保险待遇低、覆盖不足)(四)完善职业病诊断制度建设方面(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五)加大法律责任处罚力度,主要增加责任追究条款,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一规定、四办法”等5个部门规章,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3、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

4、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

5、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七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6、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

7、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第二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1、总 则 2、职业病危害预

8、评价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5、法律责任6、附 则,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湖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总 则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4、控制效果评价与竣工验收 5、监督管理 6、法律责任,总局令第51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

9、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四条 建设单位

10、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

11、,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湖北省办法规定:第六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1、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5亿人民币以上500亿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2、中央驻鄂和省管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的建设项目;,3、跨市(州)、直管市、林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二)市(州)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

12、工作。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范围。并定期抄送上一级安监部门。,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三)职业病危害严

13、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分类结果进行技术复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

14、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有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所参与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

15、查及竣工验收。每项工作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专家库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及参加建设单位有关工作的专家,不得参与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等相应工作。,第九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保证技术服务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并对作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湖北省办法规定: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资质

16、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未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省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在我省开展各项业务。,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类型分析;(四)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五)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

17、议;(六)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七)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四)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

18、、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

19、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最长30个工作日,并将理由书面告知。,湖北省办法规定: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审核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提交审核(备案)申请及所列文件、材料。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后,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5

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和评价报告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以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评审),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审核(评审)意见书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21、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第三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第十六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第十七条

2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设计的依据;(二)建设项目概述;(三)建设项目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五)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六)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七)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八)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预算;(九)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十)可以达

23、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第十九条 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24、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受理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

25、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湖北省办法规定: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会同设计单位对其进行完善,并对其合理性、实用性、先进性负责。参加审查的专家应当具有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其中从职业卫生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少于3人。

26、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提交审查申请及所列文件、材料(见附件2),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对设计单位资质、服务范围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规范性等进行初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或者指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和专家意见书作出审查决定,审查同意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

27、,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可会同设计单位对其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完成后向原审查部门再次申请审查。,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

28、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

29、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单位应当为评价活动提供符合检测、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受检场所、设备和设施。,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

30、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

31、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七)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八)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2、。,第三十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或者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

34、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湖北省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现场实际调查和检测情况,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编制评价报告书。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自验收,出具自验收总结。参加审

35、查的专家应当具有所评价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其中从职业卫生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少于35。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客观性、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第二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组织审查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派员参加技术审查和监督。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职业病危害较重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符合职

36、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审核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提交验收(备案)申请及文件、材料。,第三十二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湖北省办法多了一章: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未

37、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视不同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一)对处于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未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二)对于正在施工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补做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按规定组织审查;(三)对于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就投入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四)对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就投入生产运行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进

38、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如评价结论为职业病危害严重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不符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停产整顿。,第三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技术服务结果要客观、真实、准确,对作出的评价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季度填报“三同时”评价以及危害因素检测检验项目情况。,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

39、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0、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违反

41、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湖北省办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关部门擅自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发放施工许可的,对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察工作。,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办法: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类型是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49

42、号令)中规定的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或者涉及到下列行业: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涉及到的主要行业中的重点环节(1)化学工业:主要包括酸、碱、盐、电化学等工业,及有机原料、农药、化肥、高分子合成(纤维、橡胶、塑料)、染料、医药,炸药、燃料、试剂生产等工业(2)黑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及加工(4)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业(5)皮革、毛皮及其制品业(6)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业,(7)玻璃及陶瓷制品业(8)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9)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10)造纸、纸制品及印刷业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一)石棉尘(1)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2)建筑

43、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3)木材加工业(4)涂料及颜料制造业(5)水泥制品业和石棉水泥制品业(6)石棉制品业(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中的船舶制造,(二)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10的无机性粉尘)(1)石油天然气采选业(2)黑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3)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4)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5)化学工业:主要包括碱、盐等工业,及有机原料、化肥、高分子合成(纤维、橡胶、塑料)、染料、炸药、燃料、试剂等工业(6)玻璃及陶瓷制品业(7)机械制造工业中的铸造及机械加工环节(8)交通水利基本建设业,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44、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后,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现状评价原则和范围1、工作原则。现状评价工作应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常态生产状况(注明现时产量和设计产能)和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现状评价中涉及到的采样检测和数据分析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的相关规定。2、现状评价范围。为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现状评价内容和方法1、现状评价内容现状评价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总体建筑规模及其布局、产品、产能、设备及其布置。包括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

45、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等。必要时,对因职业危害可能引发相相邻作业场所和社会环境影响的项目现址进行评价。,2、现状评价方法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特点,通过现场职业卫生调查,职业危害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分析等方法收集数据和资料,并结合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情况和作业环境状况,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水平及职业健康影响进行评价,并通过检查表法等评价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等。,(一)现场职业健康调查主要包括:企业概况、运行情况、总体

46、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生产过程中的物料及产品、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时空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其运行情况、个人防护用品、辅助用室、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历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健康监护结果分析情况等。,(二)职业危害检测主要包括:1.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根据检测规范和方法,对化学因素、粉尘、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不良气象条件等因素。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参数检测。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防护参数进行检测,尤其在环境有害因素超标进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情况了防护参数进行调查和检测。3.建筑设计卫生参数检测。根据现行检测规范和方法,对通排风、采光照

47、明、微小气候等建筑设计卫生参数内容进行检测。(三)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分析是指:按照国家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规定、标准,对调查收集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进行分析。,六、现状评价工作程序1、技术服务机构现状评价工作(一)准备阶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签订评价工作合同、收集和研读相关技术设计资料以及安全、环保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资料、开展初步现场调查、编制现状评价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技术审核,确定质量控制要点等。(二)实施阶段:依据评价方案开展职业卫生调查、工作日写实、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核实等工作,并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进行分析。,(三)报告编制与评审阶段:分析、整理

48、所得的资料、数据,并对其进行评价,得出结论,提出对策和建议,完成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对评价报告书进行评审、修改。2、现状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一)技术审查。委托单位完成评价工作并编制现状评价报告后,应当组织(邀请)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管部门可派员参加技术审查,并对专家组组成及审查过程进行监督。技术审查应和现场实际查看相结合。,(二)备案。专家技术审查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将所形成的专家评审意见和现状评价报告修改说明等资料报评价委托单位确认,评价委托单位应填写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备案表,连同现状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落实现状评价中提

49、出的建议和问题,现状评价管理1、从事现状评价的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现状评价。现状评价应在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下开展,真实反映被评价单位的职业危害现状。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现状评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进行论证,实施综合治理和职业危害隐患整改。应将评价结果向从业人员公布,及时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3、安全监管部门为确保现状评价及备案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依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省、市两级备案管理。,现状评价方案和现状评价报告书编制导则 一、现状评价方案编制

50、现状评价方案应在充分研读有关资料和初步现场调查的基础上,把握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健康现状特征,明确评价重点、范围、内容、方法及质量控制措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概述。简述企业背景、评价任务由来、评价目的等。(二)评价依据。列出适用于评价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三)评价方法。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设定评价范围、评价单元和评价内容,选定适用的评价方法。(四)现场职业健康调查。在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运行情况和分析有关资料的基础上,调查总体布局和设备布置、建筑设计参数、岗位分布和作业方式、划分评价单元,明确各单元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水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警示标志,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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