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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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顺德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我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区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我区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第三条(基本原则)实施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S)公开、公平、公正、及时、诚信;(四)动态管理。第四条(低保标准)低保标准按佛山市制定的标准执行。低保

2、临界标准为低保标准L5倍并随之调整,每年由区民政部门公布,低保临界对象的审批核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低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协调解决低保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区民政部门负责我区低保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审批、公示、动态管理等工作,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低保工作。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管、自然

3、资源、医疗保障、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区总工会、妇联、残联等单位以及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低保相关工作。第六条(社会力量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第二章申请第七条(低保条件)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

4、可以单独提出申请。第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范围)本办法所称家庭,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一)配偶;(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S)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二)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S)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四)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第九条(先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

5、务)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应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法定义务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但不履行的,申请人应当首先通过调解或者诉讼途径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依法调解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人生活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一)特困供养人员;(二)低保对象;(S)低收入家庭成员;(四)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六)法院宣告失踪人员;(七)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条(鼓励参与劳动)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

6、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不得纳入低保;已获得低保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低保金;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本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第十一条(低保本地申请)申请低保,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区任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低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报家庭人口、经济和生

7、活状况,并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委托受理申请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询核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监护人代为提出申请。第十二条(人户分离申请)本区范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在我区居住的区外户籍的对象,可向其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第十三条(核对内容及原则)低保申请应进行家庭经济信息化核对,核对的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照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成员已经就业,但收入不能确定

8、的,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与信息化查询核对结果不一致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第十四条(家庭收入)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即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S)财产净收入。指将其拥有的金

9、融资产、不动产等其他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税费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房屋和其他资产净收入等。(四)转移净收入。转移性收入指来自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各种转移支付和家庭的其他转移收入,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工伤补偿、事故赔偿、商业保险收入、彩票收入、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等。转移性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性支出等。城乡居民基

10、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金、生活补贴,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第十五条(家庭财产)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基金)和实物财产(不动产、机动车辆、营运船只、大型工程机械等)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第十六条(财产条件)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核对发生时,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24个月低保标准。(二)名下的居住

11、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总计不超过1套(栋),且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家庭已拥有1套(栋)居住用途不动产,且拥有泥砖房、厨房、厕所、父辈以上留下祖屋且申请家庭成员不作居住或出租的、经鉴定为危房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S)名下均无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侈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第十七条(材料审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收到低

12、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上交。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录入广东省核对管理系统,开展核对工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在10天内一次性补正全部材料,逾期不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本次低保申请。第十八条(信息查询)受委托查询核对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我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第十九条(核对告知)经家庭经济

13、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出具复核报告,经复核仍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不予受理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同一申请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申请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新一次报告结果为准。第二十条(不予核对)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核对:(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且拒

14、不补齐的;(二)未经委托,使用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的;(S)不同意签署核对委托书的。第四章调查评估和审批第二H一条(入户核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入户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在调查时出示有效证件,并按照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的内容,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规范填写调查表,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并将填写完成的调查表扫描录入信息系统。第二十二条(综合评估指标)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以申请家庭申请前6个月平均收入为基础,根据家

15、庭结构和生活状况对家庭月平均收入,按照评估指标进行增加或减除,将增减后的家庭月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计算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作为认定申请家庭是否纳入低保的依据。第二十三条(初审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人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

16、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其中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十四条(审批决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公示期满无异议或产生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经信息化核对与综合评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综合评估后家庭

17、月人均收入达到本区月低保标准、但不超过本区低保临界标准的,家庭成员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及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可单独纳入低保。第二十五条(回避制度)负责低保受理、初审、审批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主动如实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备注在册。调查核实人员和民主评议人员为申请人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应当回避。申请人认为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与自己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申请其回避,被申请回避的工作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六条(不予批准情形)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8、,认定为不符合低保条件,不予批准低保申请:(一)家庭经济状况、生活状况不符合规定的;(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证明或不按要求提供申请低保所需材料,不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三)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安排家庭成员在小学至高中阶段就读民办学校,或自费出国读书、留学的;(四)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自费出国旅游的;(五)无正当理由,自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六)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不能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长期公示)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获得低保的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

19、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公布后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第五章待遇及发放第二十八条(低保金发放)低保金自批准或调整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低保金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低保对象的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第二十九条(分类救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本区低保标准的差额低于本区低保标准20%的,按本区低保标准的20%计算。对低保家庭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

20、增发当地低保标准的20%:L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监护人无经济能力的残疾人员、重度残疾人(残疾类别为1级、2级)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2 .根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劳社保发(2002)8号),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3 .患有职业病、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艾滋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人员;4 .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5,在校读书的学生(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6 .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7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同一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

21、件的,只按其中一项给予补助。第三十条(减发、停发低保待遇)经核查,低保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稳定变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完成核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增发、减发低保金或者取消低保资格的决定。取消低保资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进行公示。符合特困供养条件或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转为特困供养人员或低保临界家庭。第六章服务与管理第三H一条(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低保实行动态管理。低保家庭应当及时如实申报人口、收入变化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家庭经济信息化复核,每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区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低保对象的家庭

22、人口、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已获得低保的家庭,对经信息化复核后收入或财产超出标准,出现预警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就复核预警的项目和实际生活状况开展入户调查,将调查结果和相关有效佐证材料上传系统,报区民政部门。第三十二条(主动申报延长保障)低保家庭的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应在1个月内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或在核查中主动提供相关情况。经审核,家庭仍符合低保条件的,继续给予保障;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照原低保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再收回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家庭在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未主动申报,或在核查中隐瞒情况,经审

23、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立即取消待遇,对已经发放的低保金,从不符合条件之时起追回。第三十三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区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公众对低保工作的监督。第三十四条低保档案的管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经办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申请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泄露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经办人员通过信息化查询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审核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家庭隐瞒人口、收入、财

24、产状况,以及信息核对系统数据局限等原因,导致错保现象的,经办人员不承担工作过失责任。第三十七条申请家庭应如实提供经济状况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并积极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弄虚作假或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低保待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领的保障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顺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审核审批实施办法(顺府办发(2015)146号)同时废止。申请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指标本指标

25、以“1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计量单位,记作ID0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1个月低保标准(ID)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0的,月人均收入以0计算。1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人2 .家庭每月总收入元其中:工资性收入元经营净收入元财产净收入元转移净收入元*注:工资性收入=工资+实物福利+其他工资性收入其他工资性收入是指:裁员得到的一次性辞退金、派发给员工的股票和期权、颁发给员工的奖金、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得到的劳动报酬。因拖欠等原因未得到的工资不计入。经营净收入=经营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财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转移净收入

26、=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转移性收入中,政策性生产补贴包括: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畜牧业补贴、非农生产经营补贴等;政策性生活补贴包括:能源补贴、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生的生活补贴等。转移性支出包括:购买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支出,赡养(抚养、扶养)支出(金额以法院判决书为准)计算家庭收入以申请前6个月内平均数计算。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的,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未参加工作的非重度残疾人,按居住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计算其收入。3 .家庭结构小计D3.1 未成年人和学生信息学龄前儿童人(-0.5D/A)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人(0D/人)就读高中、中专

27、的学生人(0.5D人)就读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的学生人(1D人)*注:学龄前儿童,指未满7岁且未接受小学教育的儿童。3.2 老人和高龄老人信息6069周岁老年人人(0D/人)7079周岁老年人人(-0.5D/人)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人(1D人)3.3 残疾、重病和失能人员信息重度残疾人、失能人员人(2D人)非重度残疾人人(-1D/人)重病患者、慢性病患者、半失能人员人(1D人)*注:同一成员同时满足313.3两个以上项目的,以扣减最多(最有利于申请家庭)的项目计算,不叠加。重度残疾,包括持一、二级残疾证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证的人员。非重度残疾指其他持证的残疾人员。失能/半失能人员,包括因

28、伤、因病、因年长等失去正常行动能力,全部或部分需要照料护理,但不持有残疾证的人员。失能/半失能人员的评定标准,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6项指标综合评估确定,即: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6项中有4项或以上不能达到的为失能人员,有3项或以下不能达到的为半失能人员。重病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2007年联合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所指的25种重大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脑炎、良性脑肿瘤、

2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3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以及当地政府规定属于重大疾病的其他病种。慢性病患者指持有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人员。3.4 义务兵信息申请家庭成员的直系亲属为现役义务兵人(1D人)*注:现役义务兵不包括士官。3.5 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信息1859周岁有稳定收入义务人人(+1D人)1859周岁从事散工、简单农业生产或家庭劳动义务人人(+0.5D)老年、单亲父亲/母亲、隔代抚养/赡养义

30、务人人(+0.5D人)无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能力人员人(+OD/人)*注:本项所称义务人,包括非共同生活,但对申请家庭成员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同一义务人按照最有利于申请家庭的原则,只计算一次。入。有稳定收入,指有稳定收入且达到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收隔代抚养,指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进行抚养的行为;隔代赡养,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赡养的行为。义务人属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人员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即:L特困供养人员2.最低生活保摩

31、对象3.低收入家庭成员4.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6.法院宣告失踪人员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人员。家庭成员与其义务人之间已就赡养/抚养/扶养金额有法院判决书的,该义务人应付的费用直接计入家庭收入,不再重复计算此义务人在3.5项的信息。4 .生活状况信息小计D4.1 自有住房家庭无自有住房(租住或借住)(1D)4.2 家庭非必须主要能耗资产421燃油摩托车、电瓶车2辆(+0.5D)3辆或以上(+2D)*注:燃油摩托车、电瓶车包括申请人名下和实际由申请人家庭使用的非名下车辆。4.2.2 空调2台(+0.5D)3台或以上(+2D)4.2.3 电视机2台(+0.5D)3台或以上(+2D)4.2.4 冰箱2台(+0.5D)3台或以上(+2D)2.家庭每月总收入元=总计D+3.家庭结构D+4生活状况D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人综合评估后家庭月人均收入D调查人确认签字被调查人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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