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大重点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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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 大 重 点 问 题,杨 磊 律 师中 国 建 设 工 程 律 师 网北 京 市 正 海 律 师 事 务 所,第一个问题 13版施工合同的修订情况,一、13版施工合同文本修改的意义:1.反映新法的内容 2.解决新的问题 3.增加、完善合同条款,设置公平可行的操作程序 4.强调合理分配风险,提倡合理调价原则 5.与国际通用施工合同文本接轨(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一个问题 13版施工合同范本的修订情况,二、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范围 适用于由业主提供设计的传统施工总承包的项目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类公用建筑、民用建筑、工业

2、厂房、交通设施、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等。三、关于13版施工合同范本是否强制使用的问题 由国家推荐使用,不具有强制性。四、13版施工合同范本的框架结构 由协议书(13条)、通用条款(20个要素)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此外,还有11个附件。,第二个问题 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调整的价款。签约合同价中包含了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中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不一定归承包人所有。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无关。原“合同价款”容易被理解为固定总价。,第二个问题 签约合

3、同价,一、安全文明施工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2、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竞争 3、基准日以后取费随国家文件的调整而调整 4、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逾期支付的责任 除另有约定外,开工后28天预付50%,其余随进度款同期支付。逾期7天承包人催告,催告后7天仍然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暂停施工。5、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总价项目,第二个问题 签约合同价,二、暂估价:1.1.5.4规定,“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暂估价的特征:1、暂估价是必然要发生的 2、暂估价的价款没有确定,由谁具体实施也没有确

4、定 3、暂估价的实施 第一种情况,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第二种情况,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4、暂估价项目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5、暂估价金额的限制,第二个问题 签约合同价,三、暂列金额:1.暂列金额的概念: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暂列金额是预备队,不一定发生。,第三个问题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一、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的概念 在业

5、主直接发包专业工程(又称业主平行分包)的情况下,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和独立施工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1.只有在业主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才需要单独订立现场统一管理协议。2.业主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专业工程的承包人(或者叫做独立施工人)三方共同签订,在统一管理协议中明确发包人、承包人和独立施工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业主平行发包专业工程的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和独立施工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个问题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总分包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是专业分包合同的相对人。分包人为总承包人工作,总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的价款。分包人向总承包人负

6、责,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平行发包法律关系:业主与独立施工人是平行发包合同的相对人。独立施工人为业主工作,向业主负责。业主向独立施工人支付专业工程的价款。业主直接发包专业工程的施工人是独立施工人,不能称之为分包人。,第三个问题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总包服务费:包括总包配合费和总包管理费总包配合费:平行分包情况下,承包人对独立施工人提供配合应当收取配合费,一般按专业工程造价的2%取费。由发包人或者独立施工人支付。发包人支付的,从专业工程款中扣除相应费用。总包管理费:总承包人为业主代为管理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应当收取总包管理费,一般按专业工程造价的35%取费。平行发包总承包人的责任

7、:在未尽到合同约定的配合及管理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第四个问题 商定或确定,一、商定或确定的概念4.4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8、责任人承担。,第五个问题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一、开工日期 1.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发包人逾期开工的参照系。2.实际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工期开始起算。3、逾期开工的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属于发包人违约。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第五个问题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二、竣工日期 1.实际竣工日期的意义。2.实际竣工日的确定: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也

9、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14+28=42天)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使用工程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此种情况仅适用于承包人没有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情况。,第六个问题 合同价格形式,一、新版合同对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类型合同:99范本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2、改变合同价格形式的原因:(1)带有“固定”字眼的价格,容易很理解成价格绝对固定、永远固定。(2)“固定价格合同”不能区分是固定单价合同,还是固定总价合同。(3)可调价格合同原本不是一类单独的合同价格形式。(4)成本加酬金合同在工程实务中非常少见。,第六个问

10、题 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 12.1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单价合同的结算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单价+合同调整价款。单价合同的风险分配特点:承包人承担单价的风险,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工艺相对复杂,规模较大,工期较长,设计文件深度不够,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工程项目。实行

11、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单价合同。,第六个问题 合同价格形式,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总价合同的结算价=合同总价+合同调整价款。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特点:承包人即承担工程量的风险,又承担报价失误的风险。业主容易控

12、制工程造价,承包人风险较大。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技术简单、规模偏小、工期较短并且施工图设计经过审查批准,能够准确计算出工程量的工程项目。,第七个问题 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程序 通用条款第13.2.2竣工验收程序:1、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发包人。2、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完成验收。3、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

13、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5、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和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第七个问题 竣工验收,二、拖延验收加重惩罚制度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和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第七个问题 竣工验收,三、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2、因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

14、2天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第七个问题 竣工验收,四、承包人应注意的问题 1.要及时提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交竣工资料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要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没有实行监理的,要向发包人代表提交。3.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要由监理工程师签署收到的时间。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整改后重新验收,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整改的次数。5.发包人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使用工程以后,承包人不要再次配合验收。,第八个问题 竣工结算程序,一、竣工结算程序 1、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

15、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2、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逾期审价视为认可】4、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5、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答复有异议的,应当在7天内提出。发包人应当对于无异议的部分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支付无异议部分的工程款。,第八个问题 竣工结算程序,二、逾期支付双倍赔偿制度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6、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第八个问题 竣工结算程序,三、承包人应当注意的问题:1.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承包人应及时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2.竣工结算申请书应当完整准确,不能缺项漏项;3.竣工结算申请单要由监理人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承包人要保存证据。4.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审核结果的,应当在7日内就不同意的部分进行书面说明,明确有异议的具体数额,并请求发包人支付无异议部分的工程款。5.发包人拖延付款的,别忘记按照双倍赔偿制度主张权利。,第九个问题 工程索赔程序,一、承包人的索赔程序19.1“承包人认为有权得

17、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逾期索赔作废。(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

18、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第九个问题 索赔程序,二、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逾期答复视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第九个问题 索赔程序,三、19.5“提出索赔的期限”1

19、.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第九个问题 索赔程序,三.承包人应注意的问题 1.索赔处理结果应当由发包人签字签认。除非发包人对监理人有特别授权。没有发包人签认也没有关系,过期视为同意。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3.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第十个问题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一、概念 1.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

20、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十个问题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二、二者的区别 1.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2.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3.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第十个问题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三、施工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1.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3.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谢 谢 大 家!杨磊律师:电话:13901134553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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