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思科诉华为案谈发明, 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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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思科诉华为案谈发明、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作者:张 平1 马 骁目录 (一)起因“木秀于林,风必摧之”.2 1、IBM诉富士通案.3 2、IBM诉日立、三菱案.4 3、Intel诉NEC案件.4 (二)核心发明、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5 (三)反思悟以往之不谨,知来者之可追.7 美国时间2003年1月22日,思科系统公司和思科技术公司,以下统称“思科”)在美国得克萨斯州的Mashall联邦地方法院向我国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在美国的2家子公司HUAWEIAMERICA,INC.、FUTUREWEITECHNOLOGIES,INC.(以下统称“华为”)提起诉讼,指控华为侵犯其知识产权。在这份被华为认

2、为“长度有些夸张”的77页起诉书中,思科指控华为在多款路由器和交换机中盗用了其IOS(互联网操作系统)源代码,使得源代码中的文字符、文件名以及程序瑕疵都存在雷同现象。这份文件中罗列出的指控,还包括华为Quidway系列路由器和交换机的技术文件、路由器的命令行接口等软件侵权,以及对思科拥有的至少5项与路由协议相关的专利侵权。3思科的其他诉讼请求还有: (1)请求法院签发临时性或永久性禁令,以防止华为以及和华为协同行动或共同参与的任何人,实施进一步的专利侵权、共同侵权或其他侵权引诱行为; (2)请求法院签发临时性或永久性禁令,以防止华为以及和华为协同行动或共同参与的任何人,实施侵权思科在IOS软件

3、程序、CLI和IOS用户手册中的著作权的行为,判决华为赔偿思科因著作权侵权而获得的全部收益; (3)请求法院签发临时性或永久性禁令,以防止华为以及和华为协同行动或共同参与的任何人,发布与华为QUIDWAY路由器的运作、性能和互用性相关的虚假或误导性的声明; (4)请求法院判决没收并销毁与构成侵犯思科著作权或商业秘密的所有路由器、计算机程序和用户手册,以及相关的任何版本或修改物(modification); (5)请求法院判决华为支付思科专利侵权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将在庭审中确定,但至少不低于一个合理的专利权许可费,判决华为支付思科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三倍于思科所受的全部损

4、失; (6)请求法院认定本案为一特殊案件,并判决华为支付思科因本案而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判决支持思科获得相当于思科律师费和其他开支的损害赔偿金; (7)请求法院为思科提供其他类似或进一步的公正且适当的司法救济。 此案一出,在中国国内引起相当大的反映。媒体对此案的关注更多的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民族产业利益保护的方面,而其中涉及到的核心法律问题之一是对“私有协议”这一事实标准的使用是如何与知识产权侵权联系的讨论。 (一)起因“木秀于林,风必摧之” 思科诉华为案被称为中国入世以后中国企业在国外遭遇的最大一桩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控辩双方是两国最著名的企业之一,从市场竞争和国家利益的考虑,多数人认为,这场

5、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更多伴随的是思科公司维护市场优势、排斥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而华为成为被诉对象,在于自己已经成为思科公司最强劲的对手。 思科公司是全球路由器和交换机等互联网设备的霸主,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设备制造商和提供商,并且自成立以来的17年间从来没有起诉过任何一家公司,在2002年的189亿美元的销售额中,有30亿美元来自中国。华为是中国电信设备供应商,2002年的合同销售额达220亿元、名列中国2002年度电子百强第7位,产品已打入德国、西班牙、巴西、俄罗斯、泰国、新加坡、韩国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并正在积极开拓北美市场。4思科的主打产品路由器和交换机,都是未来的数据通信的核心产品,它们在

6、整个网络运营商中起着关键性的支撑作用。就全球而言,思科在上述两个领域的霸主地位已经相当稳固,在截至2002年7月27日的上一个财政年度中,公司路由器的营业额超过了56亿美元,以销售额计,占据了全球路由器市场的八成以上;在交换机领域,公司的营业额也达到了75.6亿美元,远远领先于其它竞争对手。但是,在中国,思科却碰到了麻烦,这个麻烦的制造者就是比思科晚了四年才诞生的华为。几乎在思科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期,华为公司就已经瞄准以路由器和交换机为核心的数据通信系列产品,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研发。作为其主要研发基地的北京研究所,目前员工数超过1300人。尽管与思科2002年超过34亿美元的研发投入相比

7、,华为还有相当的差距,但由于中国的科研技术人员的薪资成本远低于美国,加上华为研发人员在业内众所周知的高效率工作,华为近年已峥嵘初露。况且在技术上的差距可以从价格优势弥补,华为已经在高中低端的各个市场对于思科公司构成了威胁。5 华为给思科造成的“中国麻烦”,并没有局限在中国市场,2003年新年第一天,路透社就在一篇文章中警告说:“华为将是思科的全球性的噩梦。”实际上,早在1994年,华为就开始谋划海外市场,近年来华为展海外市场张步伐的加快显然加剧了诸如思科这样的竞争对手的危机感。6 以路由器为例,华为实际上是从2001年才开始大规模进军国际市场,但由于思科在这个领域的垄断性地位,双方在2002年

8、下半年开始,矛盾就迅速激化。2002年秋天,在巴西电信标的为数百万美元的路由器项目中,华为击败思科和朱尼珀网络两家竞争对手最后中标,一举打入被思科视为“后院”的美洲市场。在南美和东南亚国家打开突破口之后,截至2003年初,华为的路由器以及交换机等数据通信产品,已进入了近20个国家和地区。思科在2002财年的营业额为189亿美元,与思科的首席执行官钱伯斯在互联网狂热时期雄心勃勃的500亿美元的目标仍然相去甚远。作为利润主要增长点的路由器表现更是难孚众望:截至2002年10月26日最新一个财季,虽然思科路由器的营业额比上个季度略有回升,但13.16亿美元的营业额仍然低于上年同期。因此,在华为去年宣

9、布在美国得克萨斯设立全资子公司Futurewei技术有限公司,雄心勃勃地进军美国市场之后,华为和思科的直接冲突已经不可避免了,这也许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发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历史上,日本和韩国的IT企业在崛起过程中,都经历了多起被欧美大公司起诉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但“吃一堑,长一智”,这些日韩企业随后吸取教训,成为IT领域的强者 1、IBM诉富士通案7 1982年,IBM状告富士通侵犯其操作系统软件以及手册著作权。当时富士通通过与生产IBM兼容机的Amdahl合作,掌握了IBM的核心技术。1979年,富士通在日本市场的销售额首次超过了IBM。面对日本计算机厂商的奋力追赶,1981年,美国政府

10、撤回了1968年以来一直扼住IBM等厂商喉咙的“垄断禁止法”的相关诉讼,对其进行司法援助。1982年,美国政府确认IBM软件受美国著作权法保护,IBM遂起诉富士通。在1982年到1988年长达6年的诉讼中,富士通以反诉抗衡,最终仍向IBM支付了8.33亿美元的软件使用费。1985年9月,IBM再次起诉富士通在没有得到IBM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新一代的软件,大量抄袭了IBM的程序。此案很快转入仲裁。日本产业方面认为,这是IBM再一次试图对兼容计算机制造商采取进攻,因为日本厂商的市场已拓展到了海外。IBM想寻求对扩展版本的保护,如果成功,对富士通、日立等公司在国内和国外销售产生影响。仲裁的结果双方

11、都做出妥协,IBM没能达到最希望达到的目的禁销令。富士通虽然付出了巨额金钱,但是仍可以使用这些技术来占领市场。 2、IBM诉日立、三菱案 1982年6月,代表日本电子工业最高水平的日立制作所和三菱电机两家公司的6名雇员因涉嫌“非法获取有关世界头号计算机制造商IBM的基本软件和硬件的最新技术并偷运至美国境外”而在美国被FBI诱捕,两家公司随后被起诉。官司于翌年在被告法人承认有罪的前提下达成和解,日立和三菱分别与原告方缔结了IBM技术专利使用协议。从此,IBM操作系统的著作权在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主要工业国家得到了全面的承认,电子计算机生产的“战国时代”落下帷幕,一个以个人兼容机为主流的“PC时代”

12、开始了。8日本厂商虽然被弄得“一脑门子官司”,但很快顺应形势,调整战略。虽然也为一纸“和解”付出了屈辱和昂贵的代价(仅和解当年的1983年,日立制作所就向IBM支付了100亿日元的技术使用费),但换来了合理合法、堂堂正正地使用IBM操作系统的权利,一举解决了此前的最大难题兼容性问题,进而又凭借其生产和管理上的优势,不但收复了失地,而且占领了更加广阔的市场。 3、Intel诉NEC案件 1982年,Intel公司向NEC发出警告,指出其销售的微处理器抄袭了Intel产品中的微程序。经过谈判,双方于1983年达成有偿使用协议。第二年,NEC推出了自己新一代的微处理器,并通知Intel公司,这是自主

13、开发的,没有采用Intel的设计,因而不付专利费。Intel公司却认为该新一代微处理器仍抄袭了其微程序,并再次向NEC发出侵权警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NEC干脆“以攻为守”,于1984年12月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Intel公司的微程序版权登记,或者判定自己的V系列产品并没有侵犯Intel的版权,理由是微程序不应享有版权,而且Intel的大量产品上没有版权标记。Intel公司随即对NEC提出反诉,指控其侵犯了自己的版权。经过1年多的审理,法官WilliamIngram作出了不利于NEC的判决。但NEC经调查发现,法官Ingram通过一个由15人组成的投资俱乐部持

14、有81美元的Intel公司股票,遂要求法官Ingram回避。美国法院因此撤销了原中间判决,重新审理此案。经过18天的无陪审团庭审,1989年2月6日,法官WilliamGray判决NEC获胜。此案NEC能获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NEC精细而富有戏剧性的诉讼策略。NEC很典型地利用了美国法律的特点:严谨、重视细节和证据,抓住Intel没有在产品上做版权标记这样的小疏忽,迫使后者丧失了对版权的所有权。 (二)核心发明、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 截止2003年3月底,华为对案件的态度是:一、否认对思科源代码有侵权行为;二、对涉及思科提出的其它侵权指控行为,华为只认为仅使用了思科的“私有协议”;三、对思科“私

15、有协议”的使用也是在有限的范围之内(即私有协议的保护区外),并且是在为满足用户需求的不得已情况下进行的。9于是,双方就思科的“私有协议”合法性展开了争议。所谓“私有协议”是指在国际标准组织为实现通信网络的互联互通而建立相关标准和规范协议之前,某公司由于先期进入市场,而自己形成的一套标准。私有协议一旦成为事实上的标准,将会导致拥有此协议的企业的垄断性行为。 产业标准可以划分为法定标准和事实标准。法定标准是指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公告并由 标准化组织建立并管理的标准。事实标准是指没有任何官方或准官方标准设定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成功的使产业界接受它而形成的标准。虽然没有相关机构的选择,但是市场会像一个标准设

16、定机构那样来选择标准,以实现内在技术利益和对标准的目标(如果可以相互操作性)最大符合的结合,同时将寻求标准的成本最小化。事实标准是企业在市场中通过大量使用而形成的公认的企业标准或行业标准。事实标准又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个企业或少数极具垄断地位的由于市场优势形成统一或单一的产品格式,典型的是美国微软公司的Windows操作系统和英特尔公司的微处理器,得到世界公认,美国学者称之为“WinTel事实标准”,但单个企业能够垄断当今市场的企业不多,所以,这一类标准很少。再多数技术领域中,单个企业很难独霸核心技术,往往是实力相当的企业在竞争中不能彻底打败对方的时候,就开始合作,开始专利的交叉许可,最后形

17、成企业联盟,对外发布联合许可声明,构成对整个行业的技术控制,从而形成另一类事实标准。事实标准一开始都是企业标准,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渐成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思科的“私有协议”实际上是前一类事实标准由于思科在互联网设备上的垄断地位,其私有协议事实上已逐渐演化为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 美国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就已经开始发展互联网,在国家政策的推进下,思科成为路由器的倡导者和首用厂商。而欧洲及日本等则在90年代中期才开始发展互联网,中国的起步则较晚。1997年,中国开始发展互联网,思科趁当时既无国际标准又无中国标准的时机,获得了在中国网络市场的垄断地位。据不完全统计,思科路由器在中国已占据

18、了高达70%的份额,其中公众数据网占10%左右,早期建设的企业网(如金融、航运交通、税务网等)中,占有率在50%以上。 尽管国际标准组织国家电信联盟(ITU,InternationlTelecommunicationUnion)及各国政府在近几年间,就标准的制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系。但由于此前思科的产品已无处不在,原有网络在扩容、升级的同时,新进的设备必须要与原有网络相兼容,因而造成思科的私有协议已凌驾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之上,成为事实性的标准。对后来加入这一领域的厂商来说,使用思科公司的“私有协议”是一种不得已行为。但是,在现在的数据通信网络(互联网)的协议制定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更多的

19、是与ITU的做法相反。众所周知,互联网首先是在美国发起并推广的,相当长时间设备供应商的“私有协议”就是网上的标准。当初作为路由器的倡导和首用者思科公司,利用这种早期无需国际标准的局面,形成其市场的优势和垄断地位。我国运营商在90年代中期开始首次提供公众因特网业务,当时思科公司的设备几乎是唯一选择,从而该公司的设备在我国数据通信网络上也确定了垄断地位。10 思科占据了全球绝大份额,利用其优势地位设置了相当数量的“私有协议”,而且拒绝授权第三方使用。这与作为通讯产品应该互联互通的基本要求是相冲突的。这实际上是对技术标准的滥用。具体到本案,思科行为是否构成滥用专利权,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从反垄

20、断的角度出发,另一个是从侵权抗辩的角度出发。从反垄断的角度出发,滥用技术标准的实质在于限制了竞争。权利的行使必须正当。作为法律授予合法垄断权的专利权,如果权利人跨越了专利权的权利界限,就可能进入反垄断法的规制的领地,遭到反垄断法的指控。现代反垄断法普遍承认和保护合法获取的垄断地位,制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的垄断地位同样是合法取得的垄断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垄断地位,而不是反垄断法要反对的对象,反垄断法要反对的就是滥用这种垄断地位的行为。相对于一般的专利权而言,技术标准更易于被滥用。因此,只要存在滥用技术标准的行为,就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在本案中,思科的具体行为应该是拒绝许可。

21、按照法律规定,一项专利在专利保护期内将给予专利权人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的独占权。专利权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允许他人使用。但美国专利法并没有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将专利允许他人使用的义务。但是,反垄断法在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时将发挥作用。拒绝许可是一种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在这方面,美国的法律是比较完善的,既有成文法,又有判例法。判例法中,最高法院在1944年的水银开关案中确定,专利权滥用原则不仅代表专利权人有意扩充其由专利法所无法获得的保障,且代表专利权人不当限制市场竞争,其行为应被视为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有关规定。成文法方面,重要的法律除了1890年的谢尔曼法外,包括1914年通过的联邦贸易委员会

22、法和克莱顿法,1936年的罗宾逊帕特曼法。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于1995年4月6日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华为在本案中,可以考虑对思科提起反托拉斯的诉讼。11在这方面美国和我国台湾都有先例,比如1996年6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以4:1的结果裁决否决了Dell公司关于向标准技术收取专利使用费的主张,我国台湾的公平交易委员会2002年成功地利用公平交易法判定飞利浦(Philips)、索尼(Sony)、太阳诱电(TaiyoYuden)三家国外公司在台湾进行的CD-R产品专利联合许可行为违反公平交易的有关规定。 从侵权抗辩的角度出发,华为可以以

23、思科滥用专利权进行抗辩。按照美国的判例,滥用专利权要受到暂时失去专利权的惩罚。英美衡平法认为,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以正当方式行使,如果权利人未以正当的方式行使,衡平法将对这种不当行使权利的方式予以处罚,规定权利人无权主张他人的行为不当。衡平法有一句格言:“衡平法并不要求在衡平法院起诉请求补救的人应无可指责地生活”,但“一个寻求衡平法院支持的当事人必须两手清白地来法院”。12专利权人在未洗清自己滥用专利权的过失之前就不能行使其专利权。滥用专利权虽然不能使侵权不成立,但可使侵权人免除侵权责任。专利权人因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不能获得侵权赔偿。 华为一案让我们认识到了市场经济中的三种“产品”:发明、标准以

24、及标准化产品。发明和标准都能各自带来经济效益,当发明与标准相结合时,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双重的。这正是那些实力强大的公司极力将自己的发明形成标准化产品后推向市场或者是将专利产品尽可能大量使用形成事实标准的动力所在。 (三)反思悟以往之不谨,知来者之可追 思科诉华为案件让关注民族产业发展和知识产权的人们绷紧了神经。“入世”前夕,似乎我们对将在知识产权领域遭遇更加严峻的挑战已经有了充分的思想准备,但“入世”后的DVD收费事件、丰田诉吉利商标侵权案、思科诉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案等还是让我们感到突然。 “入世”和“知识产权”都不仅仅是一个概念,谈论间可能带来黄金万两,也可能带来囹圄之困。入世之前,我们预计产业

25、会面对更多国外大公司的知识产权诘难,我们也预想到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无非是专利、商标侵权、版权侵权,但等到6C和3C的DVD专利“打包”收费兵临城下、思科在国门外提起网络通讯技术“私有协议”等知识产权侵权时,我们才发现,这些打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又包上了许多技术标准的外衣! 6C和3C的DVD专利收费,其特点是利用DVD产品格式(或标准)的优势,实施几家大公司的专利联合,实现专利的“打包许可”;思科诉华为案中,既有思科源代码这类典型的版权问题、专利问题,也有网络通讯技术“私有协议”这类事实标准的诉讼。以往,我们考虑更多的是国外公司跑到我们的国土上收知识产权费,而忽视了他们还能在自己的国土上向我们

26、挥舞知识产权“大棒”。这说明我们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作用在认识上还相当不足,在灵活使用知识产权战略以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联合运用上有相当的差距,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上还有相当差距。我们虽然意识到“入世”是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接轨,但更应认识到只有将知识产权战略的运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提升到“接轨”的水平才能说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接轨了。仅有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还远远不够,只有让企业学会如何利用这一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由此我们可以从晋代诗人陶渊明归去来辞中的“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中得到启发,感慨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应是“悟以往之不谨,知来者之可追”。 应当认识到,在利用

27、知识产权制度为我所用时我国同发达国家的战略角度是不同的。 首先,我们应该正视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制度利弊的讨论固然重要,但既然目前国际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在加强,那么企业的重点就是要在现有制度中发掘和吸收相关的战略、政策,提高产业界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战略水平。 其次,应该正视诉讼。应该明白发生诉讼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必然。思科公司自己称这是公司“十几年来第一次起诉”其他公司。而实际上,思科公司曾频频被告,在思科高速成长的2000年,朗讯和日本FUJITSU等公司曾群起控诉思科以挖人方式盗用竞争对手知识产权,思科当年背负了67项罪名,当时思科首席执行官钱伯斯还曾辩白说,利用知识产权的名义指责

28、竞争对手是对创新的亵渎。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两个不同国家企业间的诉讼本身并不意味着国家之间的“压榨”。企业之间的诉讼,其本身就有维护法律和市场竞争的双重作用,既然诉讼是有成本的,那么其背后就一定会有企业市场竞争的深层原因。 现代商业竞争中,诉讼不仅仅表现在对侵犯权利的指控,有时也是市场竞争中压迫对手的手段。本案中,华为被诉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华为逐渐强大了,对思科构成威胁了。而从辨证的角度看,被别人诉和去诉别人是可以实现角色转换的。思科公司就是一个典范。 1998年6月18日,朗讯向特拉华州美国地方法院提请了对思科公司专利侵权的法律诉讼。讼状指出思科侵犯了朗讯在数据网络方面的8项专利。当时思科C

29、EO钱伯斯就朗讯起诉思科专利侵权一事反击说,朗讯这种举动是一种试图“阻挠业界领袖脚步”的“纯粹的市场策略”,“是绝望公司的绝望举动”。“这是一种在过去的年代才会使用的竞争手段。”他进而强调,迄今为止在数字网络工业中已经谈不上什么侵权和交叉授权的问题了,由于互联网而变得愈加公开的标准,将使朗讯在这场自己挑起的侵权战争中自食其果。钱伯斯还称,朗讯在诉讼中提出的8项专利都已申请10年以上。“现在的互联网年代就如狗年(狗的寿命约为人的1/7),所以那些专利就像70年前的专利一样。”在思科发展的17年中,曾遭遇几十次各种名目的诉讼,其中不少与知识产权相关。1998年的朗讯诉思科案于1999年6月达成和解

30、,双方相互许可对方有关专利技术。朗讯旋即收购Ascend(思科竞争对手),以增强竞争实力。回顾历史,朗讯在提起该诉讼的18个月之前也试图与思科以谈判方式解决,再看今天的思科华为案,不由令人觉得一切都有可能重演 第三,当思科公司在以前被日本公司指责专利侵权时,2002年2月28日曾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过一份报告,其中对专利权是这样一种态度:“获得专利实质上已经成为许多人和公司的终极目标,不是为了保护研究和开发过程中的投资,而是通过许可其他根本不知道他们的专利的实际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公司而收取报酬。他们试图获得其他人或公司会无意中侵权的专利,然后坐等那些公司成功地将产品推向市场。他们在雷区埋设地

31、雷。那些获得这种专利并从成功企业收取许可费的人将专利制度视为彩票,其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长期拖延符合他们的利益,因为这导致谁也不清楚专利的最终覆盖范围不清楚,而同时其他人在生产产品。诉讼的高昂花费使他们得益,因为他们可以提出少于诉讼花费的许可费,寄希望于人们付钱,即使对方没有侵权,但是由于惧怕昂贵的诉讼有可能不得不妥协;如果对方真正侵权,那么将会过于昂贵而无法改变产品。这就为那些追求成功酬金的诉讼代理人、许可公司和咨询公司提供了机会,他们宣称可以帮助人们发掘出甚至连自己都不知道已经拥有的技术去申请专利,从而进行专利布雷。很难看出这种状况如何有助于科学和实用技术的发展。”13思科人员在报告中抨击了

32、现行专利制度,但是,实际上思科自身也正是这种专利战略的忠实执行者。本次起诉华为就是最好的代表。本报告写于2002年2月28日。在这之前,思科从来没有利用知识产权武器起诉别人,而只有别人起诉它。因此,对这样的知识产权战略深恶痛绝。没有想到,仅仅不到一年之后,它就成为自己抨击对象的追随者。 第四,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和其他关联的工作,比如技术壁垒、技术标准的研究等。客观地讲,华为公司是国内企业中知识产权保护做的较好的公司之一,那么就应该逐步完善自己在产品输出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应该在技术标准、知识产权反垄断、软件商业方法专利、技术壁垒等新的领域的研究方面更上一层楼。另外,伴随我国民营经济的飞速发

33、展,一些杰出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很可能使得跨国公司将其列为潜在的市场竞争,使自己面临知识产权诉讼的可能性也更高,企业一定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做到未雨绸缪。 另外,从产业保护的角度来看,由于民营企业不是“国营”,在产权上关系没有政府主管部门。一旦出了问题,企业需要支持和帮助时又不知道该找谁,因此,这些企业应在日常通过一些行业协会、企业联合等组织积极主动地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引导和帮助,力争能“扶上马,送一程”。 华为作为国内知识产权管理最好的企业之一,尚且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需要加强,那么国内的其他企业,需要做的工作就更多了。思科诉华为案件对国内其他企

34、业至少有一下启示:(1)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一方面提高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和专利技术的质量,一方面要加强有关技术领域专利情况检索,了解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情况、涉及的技术领域和专利申请的地域。(2)将专利技术的规划使用、市场防御战略和专利申请工作结合起来,并对标准化工作与专利技术的关系研究予以关注。(3)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并了解自己在哪些产品领域有建标准的优势,哪些领域处于被动接受标准的劣势,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作为政府有关部门,从民族产业的保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的角度考虑,应当认识到专利与技术标准的战略关系,组织有关部门对此问题进行专门论证,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国

35、家技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应尽快制定国家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对企业在使用标准时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提供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关注标准化工作中涉及的专利申请情况,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互动;科技部应重点关注标准化前沿的技术专题,评估我国在哪些技术领域拥有制定标准的技术优势,以重点课题等方式予以重点扶持;立法部门应积极推动反垄断法的制定,尤其是知识产权许可中反垄断审查的立法工作,以规制国外企业在国内滥用标准、滥用专利的行为。注释: 1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2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 3SeeJimDuffyCiscosuesHuaweioverintellectualproperty

36、, 4杨华权:滥用技术标准的对策从思科诉华为侵犯知识产权案说起,2003年2月11日新闻网页。 5王以超:思科之诉,财经2003年第4期第34页。 6王以超:思科之诉,财经2003年第4期第34页。 7孙丽:日韩企业如何应对跨国知识产权诉讼,IT经理世界第54页,2003年3月5日第119期。 8孙丽:日韩企业如何应对跨国知识产权诉讼,IT经理世界第54页,2003年3月5日第119期。 9丘慧慧、李明顺:思科华为斡旋庭外和解,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3月13日第7版。 10黄尚贤:判析“私有协议”的危害性, 11杨华权:滥用技术标准的对策从思科诉华为侵犯知识产权案说起,2003年2月11日。

37、12杨华权:滥用技术标准的对策从思科诉华为侵犯知识产权案说起,2003年2月11日。 13报告英文原文见:http:/www.ftc.gov/opp/intellect/barrrobert.doc。我的大学爱情观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

38、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

39、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

40、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

41、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

42、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四)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五)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六)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

43、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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