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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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解读,2011年11月,一、条例制定过程,2008年3月形成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草案初稿;汶川5.12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2009年7月重新启动条例立法工作;2010年年初省建设厅将条例送审稿上报省政府;2010年11月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同意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经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四次审议通过后在今年9月29日公布,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2011年9月29日,二、条例主要内容,条例共七章90条,紧密结合我省的实际,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规划体系,健全城乡规划监管体制,增

2、强城乡规划实施的操作性,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推进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推动我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新农村规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进一步完善规划体系,加强城乡区域统筹规划,立法目的之一: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全覆盖的城乡规划体系构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以及村规划;民族自治地方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编制乡规划的区域,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纳入城市、

3、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增设民族自治州政府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建设需要,可以组织编制管辖范围内跨行政区的区域性城乡规划。鼓励开展城市设计,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城乡规划体系,城镇规划区:中区城区与乡村关系示意,城市、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主要涉及城镇发展与公共利益重大问题,包括重要空间管制、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防灾安全及生态、资源和文化保护等内容;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内容:重点对地块性质、开发强度、“四线”控制和涉及公共利益的各类设施等提出要求,为建设项目规划提供直接依据;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4、:政府可以确定组织编制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和重要的交通设施、园林绿地、广场、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公共场所的修建详规,其他一般地块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等市场主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详规出具的规划条件进行修建规划设计;结合乡功能定位和农村生产生活需要,分别对乡规划和村规划的基本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有利于推进新村的规范、有序建设;倡导开展城市设计,并纳入城市和镇详细规划管理,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城市设计技术规范。城乡规划批前审查,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逐步将技术审查责任从行政审查中分离。,(二)细化规划编制内容要求,增强城乡规划操作性,立法目的

5、之一: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间的衔接;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其他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规划时,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业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专业或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确保规划之间协调一致;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交通、消防、电力、通信、广电、管道、水利、防灾、市政、公共等设施以及绿地、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应当符合城镇

6、体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三)加强城乡规划空间引领,发挥综合调控作用,(四)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加强规划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镇、乡、村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补助;市辖区、开发区(园区)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应当作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

7、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实施规划管理。,(五)改善规划工作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管理,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原则;科学民主决策: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论证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机构组成:人民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城乡规划批前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城乡规划批后公布(组织编制机关)

8、: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照国家和

9、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选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选址意向方案;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选址意见书有效期: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六)严格规划管理制度,确保依法规范有序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

10、可证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地块规划条件有效期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

11、人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申请。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开制度: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前款资料在项目施工现场或者销售场所予以公布。,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

12、划许可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后,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关申请验线。许可证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场进行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准予开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

13、府提出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外确需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自行失效。,城镇规划区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一条件或一书、两证”。,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

14、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距离;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征求上述机关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违法作出规划许可。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与上述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前款资料在项目施工现场或者销售场所予以公布。,规划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

15、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规划条件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告30日以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应当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可以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办理乡村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村民自建住宅不需要进行规划核实。以拍卖等方式依法处置不动产的

16、,负责处置的机构应当事先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标的物所附着地块的相关规划要求。,规划设计条件管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临时建设范围: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设审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有效期: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商品房售楼

17、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行政监督、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行政监督 行政层级监督包括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以及上级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省政府实行向下一级政府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派驻地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等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督还包括各级政府同级规划监督、规划主管部门对本级规划实施执法监督等。,(七)强化监督检查,维护规划权威性连续性,人大监督:人大对城乡规划的监督贯穿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等各个环节。城乡规划制定监督:省域和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

18、议,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和县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备案。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组织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可以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在人大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人大报告。城乡规划修改监督:省域和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镇总体规划评估报告及征求公众意见情况,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作出评估结果报告并报人大备案;修改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

19、规划按规定程序提交人大审议。,社会监督实行城乡规划制定和许可公开制度(前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核实;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举报或者控告。,(八)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依法行政和规划严肃性,违反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包括:对政府及部门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以及对建设市场主体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政府及部门城乡规划违法行政责任追究

20、 政府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控规编制及城乡规划实施行政审批中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包括:未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批准更改规划条件、违法办理规划行政许可、违法批准临时建设、未依法公布项目修建方案或者违法同意修改修建方案、不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等。相关部门违反规划行政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主要涉及:投资主管部门违反规划选址批准建设项目;国土部门违反规划出让土地、批准用地;建设部门违反规划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管部门违反规划核发商品房预售

21、许可证或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其他相关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建设市场主体违反城乡规划建设处罚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国家、省有关标准强制条文影响规划实施的,本着让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所得、使违法者无利可图的原则,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建设工程造价和违法收入认定问题原则性界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

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及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组织竣工验收,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定数量罚款。说明:该规定针对程序性违法进行处罚,不能代替条例第八十二条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临时建设违法行为,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勘测和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勘测、设计的,比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法编制城乡规划行为进行处罚。采取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处置程序:先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机关和镇、乡人民政府依法执行责令停止建设、强制拆除、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的处理决定时,公安、工商、房管、城管等各有关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有配合的法定义务。,将2012年1月定为全省条例宣传月;对本地现行城乡规划管理政策进行清理;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发展的规划体系;(提高控制性详细规编制的覆盖率)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规划工作机制;强化规划监督检查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度。,三、做好条例宣传贯彻,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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