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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村(社区)同志:您于一年月一日提交申请,经调查审核,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您家庭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为元/月,超过本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具体表现,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不予批准。若不服本告知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提出复查申请。送达人:审批单位(盖章)年月日(本决定书一式三份,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村(社区)各留存一份,送达人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