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服务资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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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服务资格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3月10B第一部分投标邀请投标邀请函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3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4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5 .投标费用6 .市交易中心不收取中标服务费。二、招标文件7 .招标文件的组成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9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0 .投标文件的组成11 .投标文件格式12 .投标文件的编制、数量和签署13 .投标报价说明14 .投标有效期15 .投标文件的标记和密封16 .投标截止时间17 .迟交的投标文件18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五、

2、开标与评标及定标19 .开标20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21 .投标文件的评审六、合同授予22 .合同授予标准23 .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24 .发布中标结果457778910101010111111121212131313141411151516171818181819问问疑询询质99 9 0Ix 11 Ii七、合同签订和履行30.招标文件解释权20第三部分合同书格式21第四部分用户需求28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39一、商务文件40(一)投标函40(二)资格证明文件411 .投标人资格声明函412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423 .投标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

3、然人的身份证434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44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46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授权书45()业绩表47(四)商务差异表48(五)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文件49二、技术文件49(一)小型或微型企业声明函49(二)投标技术服务方案51(三)技术差异表52(四)拟安排本项目技术服务人员情况表53(五)提交事项54三、唱标信封55第一部分投标邀请投标邀请函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受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以下简称“招标人”)的委托,现就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服务资格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有实施能力和资质的

4、国内投标人参加投标。L项目名称: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服务资格,项目编号:DGZB202101o2 .采购内容: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服务资格。3 .获取招标文件期限: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3月30日(投标人不需要报名)。获取文件方式:在线获取。获取文件地址: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处。4 .招标文件售价:免费提供招标文件。5 .提交投标文件时间、地址:提交投标文件时间:2021年3月31日08:30-09:30。提交投标文件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东六路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室。6 .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地点及事宜: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202

5、1年3月31日09:30。开标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东六路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1室。开标事宜:届时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7 .市交易中心、招标人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8 .市交易中心不收取中标服务费。9 .市交易中心只接受已办理报名及登记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10 .本项目公告在以下媒体发布: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O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11 .有关本次招标之事宜,可按下列形式查询:11.1 招标人:东莞市住

6、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283号联系人:何生联系电话:11.2 招标代理机构: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西平社区宏伟三路45号联系人:黄媛联系电话: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 .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1.1 本次招标标的为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服务资,详细要求见用户需求书。1.2 资金来源:其他;采购预算:本项目为无具体预算项目。2 .定义2.1 招标人: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2.2 2投标人:指向招标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3 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的专门负责本次招

7、标评标工作的临时性机构。2.4 日期:指公历日。2.5 时间:指北京时间。2.6 合同:指由本次招标所产生的合同或合约文件。2.7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的、打印的或印刷的方式,通讯方式包括专人递交或传真发送。3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3.1 投标人应为东莞市范围内分行级以上(含)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一总行只允许一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人为非总行的,须提供总行或省分行授权参与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书。3.2 投标人必须持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核准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3 投标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提供加盖公章

8、的复印件。3.4 截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必须在东莞市内各镇街(滨海湾新区、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除外,共32个镇街)及松山湖高新区分别设有1个(含)以上的营业网点(以提供营业网点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为准)。3. 5投标人必须提供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无亏损记录,提供2017年至201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总行财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4. 6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9、。(不需要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在开标当天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5. 7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隶属同一总行的分支机构、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投标活动。6.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7.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7.1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投标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规格、参数、质量、价格、有效期、售后服务等要求。4.2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服务。4.3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在中华人民

10、共和国使用货物或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招标人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4.4验收。4.4.1验收工作由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单位)与投标人共同进行。4.4.2在验收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相关资料,按招标人提出的方式验收。4 .4.3由招标人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规格和数量及其他进行检验。如发现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任何一项与招标要求规定不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受。5 .投标费用5.1 市交易中心、招标人不负责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提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6 .市交易中心不收取中标服务费。二、招标文件7 .招标文件的组成7.1 招标文件包括:7.1.1

11、投标邀请函;7.1.2投标人须知;7.1.3合同书格式;7.1.4用户需求书;7.1.5投标文件格式。7.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8.1 招标人或市交易中心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市交易中心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市交易中心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

12、截止时间。8.2 2招标人或市交易中心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更变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8.3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内容为准。9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市交易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对中

13、文翻译有异议的,以权威机构的译本为准。9.2 除非招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及其与市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所有往来文件中的所有计量单位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0 .投标文件的组成1 0.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唱标信封。10 .2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11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2 .投标文件的编制、数量和签署12.1 投标人应提交一套正本(包括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七套副本(包括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一份唱标信封的投标文件。12.2 投标文件

14、正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盖私章)或盖投标人公章。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投标文件复印件,每套投标文件应当标明“正本”、“副本”的字样。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2.3 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多个包组进行投标的,其投标文件可按每个包组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或者将所投包组的内容在同一套投标文件编制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各包组的投标内容。12.4 投标文件中的任何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盖私章)或盖投标人公章才有效。12.5 5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市交易中心、招标

15、人及监督管理部门等对其中任何资料进行核实的要求。12 .6传真或电传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13 .投标报价说明13.1 本次招标,投标人无需进行报价。13.2 中标后开出的所有发票必须与中标人的名称一致。14 .投标有效期14.1 投标文件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14.2 特殊情况下,在原有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市交易中心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四、投标文件的提交15 .投标文件的标记和密封15.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唱标信封分开单独密封包装。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唱标信封”的字样,并在密封袋的

16、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15. 2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均应标明以下内容:(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3)投标人名称:15.3如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标记和密封的,市交易中心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16.投标截止时间16. 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到指定地点。17. 2市交易中心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以澄清或修改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17 .迟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投标文件,市交易中心将拒绝接收。18 .投标

17、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18.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交易中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出任何的补充和修改。18.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的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要求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18.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五、开标与评标及定标19 .开标19.1 市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18、,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19.2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19.3 开标程序19.3.1开标会由市交易中心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务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准时参加开标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将被拒绝。【项目允许分公司投标,允许分公司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作为投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19.3.2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市交易中心委托的或者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19.3.3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

19、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19.3.4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报价总表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19.4市交易中心对开标全过程进行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20.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20.1评标委员会。20.1.1本次招标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20.1.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各投标人。20.1.3评审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20.1.3.1三年内在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

20、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20.1.3.2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或担任顾问;20.1.3.3与参加该采购项目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20.1.3.4就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20.2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20.2.1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应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信用”的原则进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20. 2.2评标方法: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21.投标文件的评审21. 1投标文件初步评审。2

21、1.1.1 资格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法津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1.1.2 符合性检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1. 1.3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过程中,投标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无效投标:(1)提交投标文件数量不足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标识、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投标有效期不足的;(5)不满足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中带要求的;(6)投标方案是可选择的;

22、(7)投标人不签订资金增值承诺书,或已签订资金增值承诺书但内容有修改的;(8)投标人不签订系统使用承诺书,或巳签订系统使用承诺书但内容有修改;(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 2.2投标文件的澄清。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六、合同授予22 .合同授予标准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招标人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投标人。23 .招标

23、人拒绝投标的权力招标人在确定中标投标人之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24 .发布中标结果24 .1市交易中心自中标投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告中标结果及招标文件。25 .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投标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投标人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5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七、合同签订和履行26 .合同的签订26.1 招标人与中标投标人自中标通知

24、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但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范围、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26.2 中标投标人不能把中标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实施。八、询问、质疑、投诉27 .询问投标人对招投标活动事项(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向市交易中心或招标人提出询问,市交易中心或招标人在3个工作日内对投标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8 .质疑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交易中心或招标人提出质疑。28.1 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住房

25、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5个工作日,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28.2 投标人认为采购过程中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或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29 .投诉投标人对市交易中心或招标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九、其他30 .招标文件解释权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市交易中心。第三部分合同书格式委托代理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合同甲方: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乙方:经甲乙双方协

26、商一致,决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服务规定1、为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广大业主提供便捷的服务,经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作为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乙方完全同意接受甲方设置的招标条件,并按照甲方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服务。2、乙方应按照甲方维修资金信息化工作要求,制定专户银行系统与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对接方案,实现两个系统的信息共享,配合维修资金业务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升级等相关工作,保证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平稳运行使用。3、乙方应按照甲方工作要求,开展维修资金政策宣传、业务培训、课题调研等相关工作。4、为了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持续管理,已在

27、乙方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客户继续由乙方为其提供便捷的服务(业主本人提出变更专户银行的情况除外)。5、乙方清楚知悉提供的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服务为无偿服务,甲方不给予任何补偿或政策倾斜,乙方同意且自愿按合同约定履行。二、资金监管及使用业务要求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资金缴存、监管、划拨等事项。具体要求如下:1、账户管理(I)甲方在乙方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专用监管账户,用于已分账到每一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户名:账号:(2)专用监管账户下设虚拟分账户登记薄,登记簿按照镇街楼盘一一幢一一户的规则设立分账户:其中,每户物业设立独立的分账户。(3)乙方在每

28、户物业的缴款人缴款后打印规定格式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一式四联、在无法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情况下可出具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折作为缴款和日后交易的对账依据,该账户属虚拟账户,不作为实际存款凭证,也不具备实际资金账户的功能。(4)对于缴存至专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乙方按照甲方的需求进行资金的归集、监管及按甲方的支付指令划款,具体的业务协议由双方协商制定。(5)对于甲方开立的专用监管账户,除本合同或其他补充协议约定外,乙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任何形式将其资金划转其他用途;如确需要划到其他账户,须先征得甲方同意,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后,由乙方使用转帐凭证划转。2

29、、资金收取及分摊乙方应建立严密的资金代理收取业务处理流程,并对本行维修资金管理系统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降低业务差错率。网点工作人员在收取维修资金时,应认真核对缴款人资料、收款人资料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的分户电子数据无误后,才能办理资金收取手续,开具收款凭证。(1)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收取首期和续筹维修资金,并将维修资金核发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账户上。(2)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甲、乙双方约定的利息计息规则计算,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和管理,并定期核发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账户上。3、资金划转及分摊乙方应建立严密的资金支付业务处理流程,收到甲方划款指示后,认真审查相关文件的有效性并且核

30、对收款人名称、收款人账号、收款金额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中的分户电子数据,在系统中准确为每一业主进行资金分摊与划转,办理资金支付手续,以保证资金结算的及时、安全、准确。4、维修资金的监管(1)乙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甲方及业主委员会等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公布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金额等情况,并接受广大业主和甲方的监督。(2)方应建立健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台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领取、使用、核销、保管单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及市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3)甲乙双方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支付、续缴、计息等业务,应严格执行建设部、财政

31、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管理规定。5、信息反馈及查询(1)做好对账查询工作,及时反馈信息。乙方通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向甲方提供账户的电子信息,必要时须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纸质对账单进行对账。在对账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甲方反映,与甲方沟通协商,查明原因以便迅速解决。(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格式定期提供各类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各分账户的资金余额情况、资金增值情况、资金支取情况及资金续筹情况等。(3)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为物业管理企业、业主等各类用户提供免费、畅通及多途径的相关信息查询服务,保证维修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6、延伸金融服务根据维修资金沉淀时间长、规模大、稳定性强等特点,乙方应向甲

32、方提供切实可行的收益增值方案,收益增值方案双方另行约定,并根据有关规定适时进行修订,按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益水平、期限,为维修资金进行计息,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专户管理银行承担。7、服务保障措施(1)乙方应牢固树立为甲方、各镇(街)房管所、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服务的意识。(2)乙方应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针对维修资金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应急情况处理、业务保密、业务培训等相关制度,确保维修资金业务管理的安全、准确和高效。(3)乙方应协助甲方、各镇(街)房管所、建设单位等做好维修资金业务人员的培训,配备若干名工作人员专门从事本项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工作人员

33、的名单及详细信息。(4)乙方应在东莞市所有营业网点开办维修资金查询业务,每个镇街至少设立一个开办维修资金业务的网点(滨海湾新区、水乡特色发展经济区除外),指定专人负责维修资金业务。(5)乙方应建立预防因自身问题导致维修资金系统无法正常运转的应急方案,保证维修资金业务的正常开展。(6)乙方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保措施,保证维修资金的安全性和保密性。8、监督考核(1)乙方须认真执行维修资金管理和金融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范操作行为。(2)乙方须接受甲方、各镇街)房管所的监督和检查,严防差错发生,防止出现违规违约事件。(3)甲方有权每年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跟踪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如考核不及格,甲方有

34、权终止合作协议,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将维修资金转移至甲方指定账户。三、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本合同结束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该项业务的系统技术资料、数据资料、客户信息等。四、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一条款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发出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纠正该违约行为,如限期内违约方没有纠正,则守约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合同,但须提前二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不论合同是否提前终止,违约方均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造成的有关损失。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执行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条款

35、,甲、乙双方均无需负任何法律责任,但必须共同负责对维修资金缴款人、使用者等相关客户的解释工作。不可抗力是指地震、洪水、战争、军事行为、自然灾害、通讯中断或是政府法令、指令发生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五、管辖法律、争议与仲裁1、本合同受中国法院管辖并按照中国法律解释。2、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所引起的争议及索赔要求或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谅解的精神通过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可依法直接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六、合同有效期及相关修改事宜1、本合同有效期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动而终止本项目,甲方将不承担

36、任何责任。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仍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在招标文件之后,应以本合同为首要解释条款。合同期内双方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进行协商修改,并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再续签本合同。2、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甲方公章:年月乙方公章:年月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一、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变动而终止本项目,

37、招标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二、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各镇(街)房管所、物业区域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三、项目背景我市于2009年正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征管工作,随着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发展规模不断增长。为更好地为广大群众交存和使用维修资金提供便利的银行服务,进一步提高专户管理银行的服务效率和质量,继续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决定

38、在东莞市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新增国内商业银行配合完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以及监管等工作。四、项目目的1 .有利于加强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最大限度方便业主、业主委员会查询、使用。2 .有利于完善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监控体系,将维修资金的有关信息向业主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充分做到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3 .通过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的权利,规范业务流程,防止维修资金挪作他用,确保资金安全。五、项目法规依据本项目的业务管理要求、实施要求将依据本章规定的法规要求。1 .法规依据1.1 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1.2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贯

39、彻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 .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与标准2. 1在1998年10月1日(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至2003年8月31日(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施行前一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首期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交存;在上述期间以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维修资金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业主负责交存。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其中现时标准为住宅40元m非住宅50元/!A具体按政策执行。3. 2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其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负责交存。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的

40、数额为当时本市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7层以下)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7层以上含)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4. 3因房屋转让等原因,引起业主变更的,维修资金交存按下列规定处理:2. 3.1已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维修资金户名不作更改;原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余额,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房屋所有权办结过户手续后,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3. 3.2未交存维修资金或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不足首期交存金额,且买卖双方在物

41、业转让合同中未约定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但已办结过户手续的,由新业主负责交存;未办结过户手续的,由旧业主负责交存。4. 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间与交存形式4.1 对新销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按照购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存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前)、交存金额等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对已销售的商品房,业主或者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或足额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或补交。3 .2新出售公有住房的,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的专用账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银行的专用账户。已办

42、结入住手续的公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和售房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交存。4 .维修资金使用4.1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使用根据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4. 2维修资金必须在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专户管理银行、业主共同参与的全过程监管下使用,任何一方(或其他部门)不可擅自动用。4.3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4.4 .1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该区域全体业主均为相关业主。4.3.2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涉及单

43、幢物业的,该幢全体业主为相关业主。4.3.3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4.3.4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4.3.5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44、4. 3.6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5.维修资金的监管5.1 业主可以查询本账户的资金交存、使用、利息和结余情况,但不可自行提取资金。5. 2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注销证明,到专户管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维修资金注销退还手续,手续办结后,业主可从账户内提取结余的资金。5.3 维修资金自存入专用账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和管理,并核发到每个业主的账户上。5.4 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物

45、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物业服务公司、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5.5 .1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5.6 .2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5.7 .3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5.4.4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5.4.5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委员会、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送维修资金对账单,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公布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分户账中维

46、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等情况,并接受广大业主和市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5.4.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六、招标要求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的要求1. 1.资金增值方案存款类型包括协定存款、定期存款,实行全市统一的维修资金存款利率。1.1.1投标人须签订资金增值承诺书(按招标文件格式进行提供,内容不得修改),不签订或已签订但内容有修改的为无效投标人,服务期内严格执行不低于承诺的利率,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1.1.2专户管理银行应提供切实可行的资金保值增值方案并适时进行修订,按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益水平、期限,为维修资金进行计息,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服务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专户管理银行承担。1.2资金安全要求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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