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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护理专业中的法律问题,小儿手术输液过量死于手术台,案情 在年月日患儿齐,女,3岁,因“O”形腿(俗称罗圈腿)住市医院作矫正术,手术由外科医师陈主割。但被告人陈对小儿输液量根本没有计算应输多少,手术前也未请示上级医师,又未与其他同事们研究就进行了手术。手术进行中被告陈曾嫌护士输液速度慢,指示护士加快输液速度,在陈的指令下,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竟输入盐水、葡萄糖液1700毫升,使患儿在短时间内骤然增大血容量,加大心脏负何,造成急性肺水肿和急生心力衰竭,当发现了情况下不好时,被告仍指令护士继续输液,终因在短时间内患儿接受液体超量死于手术台上,使一个健康的儿童为矫正“O”形腿而丧失生命。此
2、外,患攻住院后直到手术前尚未完成病历书定,事故发生后又伪造了病历。处理 患儿家长向某市人民法院控告了外科医师陈。经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医疗责任事故,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认为陈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以重大医疗事故罪对陈进行了判刑。因此,被告人陈受应有的法律制裁。,学习目标1.了解法律的分类、法律行为分类、举证倒置的基 本含义、中国的法律体系及立法程序。2.熟悉法律的概念、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医疗事故的特征及医疗事故的处理、护理工作中 的违法与犯罪。3.掌握医疗卫生法规的概念及特点、医疗事故的概 念及医疗事故的分级、护士与护生的法律责任、护士与病人之间特殊的法律关系、护理发展
3、中的 法律问题及防范措施,第一节 法律概述(自学),一、法律的定义与分类(一)法律的定义狭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是泛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 力保证执行的各种行为规则。,一、法律的定义与分类,(二)法律的分类依据法律是否具有文字表现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依据法律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不同:实体法、程序法依据法律的内容和效力不同:根本法、普通法 依据法律调整范围不同:一般法、特别法依据制定和实施主体不同:国内法、国际法,(二)法律的分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成文法 又称制定法,具有文字表现形式。不成文法 又称习惯法,由国家机关认可,但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 规定
4、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 等方面的社会关系中所具有的 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 是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和义 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上 的法律。,(二)法律的分类,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 即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规定 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国家机构的设置等内容。普通法 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类社会 关系,法律效力次于根本法。,(二)法律的分类,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 1.在全国范围对全国公民都有效的法。2.适用于该法律在修改或废除前的任何时期内的法。特别法 1.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法。2.只在特定时期内有效的法。3.对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二)法律的分类,(二)法律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
5、法国内法 由本国制定或认可,在本国主权 所及领域范围内适用。国际法 由不同主权国家参与制定或公认,适用于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国 际法的主要形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 惯例。,(一)法律的特征1.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2.具有国家意志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4.以权利及义务双向规定为内容5.普遍的约束性6.严格的程序性,二、法律的特征及作用,(二)法律的作用1.法律的规范作用 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及强制作用 2.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政治作用、法律的社会公共作用,二、法律的特征及作用,(一)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有关法律现象的知识、认识、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关于法律的学说、主张和理论,对法
6、律本质、作用、特征等的认识,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认识和态度,对人们行为的法律评价等 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及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要作用。,三、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1.合法行为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2.违法行为 具有一定主体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由于主观上的过错所实施的,具备一定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三、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一)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种类 法律责任指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法律责任的种类,(1)根据责任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2)根据责任的程度不同可
7、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3)根据责任的人数不同可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4)根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可分为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5)根据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2.法律责任的特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与违法法律责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法律责任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授权的机关予以追究。,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3.法律责任的归责 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二)法律制裁 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根据所应负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措施,是
8、国家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形式。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违宪制裁,四、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2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物、精神产品和行为结果。3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五、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种类 依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 一般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可以将
9、其划分为 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依据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将其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 依据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可分为 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三)法律关系的种类和特征,2.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 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形式与社会内容的统一,(四)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法律事实引起。,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法律行为,六、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一)法律与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也会阻碍或破坏社会经济的发展,(
10、二)法律与国家的关系 法律既是组织政权,建立国家机构的有效手段,又是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工具,(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相同点 法律与道德的本质是一致的,均是为相同的经济基础服务,体现了同一阶级的意志和历史使命,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次序法律与道德的不同点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而道德伴随着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法律侧重于调整人们的具体行为。而道德的调整范畴比法律更广泛;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实施,而道德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道德主要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习惯之中;同个社会中,各个阶级的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但道德体系却广泛并存。,第二节
11、 中国的法律体系及医疗卫生法规,一、中国的法律体系及立法程序(一)中国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由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包含宪法 行政法 民法 经济法 劳动法 刑法 诉讼法 卫生法等,(二)中国的法律形式 宪法、法律、最高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时所遵循的法定程序及方式。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讨论及审议 3.法律草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三)中国的立法程序,二、医疗卫生法规,(一)医疗卫生法的概念 医疗卫生法是由国家
12、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医药卫生方面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规范形式: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宪 法和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卫生的条款,其中行政法律规范构成卫生法主体,1.以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利为宗旨 2.调节手段多样化 3.技术规范和法律结合,(二)医疗卫生法的特点,1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体指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单位及个人。2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3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础。,(三)医疗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医疗卫生违法行为是指个人、组织所实施的违反医疗卫生
13、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及法律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可分为:1.行政责任 是指个人、组织实施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一般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分为医疗卫生行政处罚和医疗卫生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指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医疗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四)医疗卫生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2.民事责任 指根据民法及医疗卫生专门法律规范的规定,个人或组织对实施侵害他
14、人人身、财产权的民事不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中以财产责任为主.3.刑事责任 指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侵犯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五)医疗事故及处理,1.医疗事故概念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病人人身损害的事故。,2.医疗事故的特征 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必需有直 接的因果关系,2.医疗事故的特征,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
15、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务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信任而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病人人身损害。注意:1.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不是故意伤害病人。2.对病人有“人身损害”的后果。这是判断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依据,包括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产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危害行为和危害后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因过失行为而造成病人的损害后果,应视为医疗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紧急的情况下为抢救垂危病人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病
16、人病情异常或者病人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因为病人及其家属方面的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人死亡、残疾、功能障碍。,3.医疗事故的分级,(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重度残疾的属于一级医疗事故。重度残疾指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形。如植物人状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属于二级医疗事故。如病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
17、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等。(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三级医疗事故。如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等情形。(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了病人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如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的情形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8、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
19、,用透析替代治疗;4、四肢肌力级(二级)以下(含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 力0.02,视野半径5;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
20、胸改术;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食管闭锁,摄食依赖造瘘;10、肝缺损3/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1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12、全胰缺失;13、小肠缺损大于3/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1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15、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16、阴茎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17、双侧卵巢缺失;1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19、四肢瘫,肌力级(三级)或截瘫、偏瘫,肌力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21、肩、肘
21、、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2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型)。,(三)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面部重度毁容;2、单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3、一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缺失,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失;5、双侧甲状腺或孤立甲状腺全缺失;6、双侧甲状旁腺全缺失;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
22、级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9、全胃缺失;10、肝缺损2/3,并肝功能重度损害;11、一侧有功能肾缺失或肾功能完全丧失,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1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13、膀胱全缺失;14、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5、双上肢肌力IV级(四级),双下肢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17、一侧上肢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0、双手拇、食
23、指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无法矫正;21、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行关节置换;22、一下肢膝上缺失,无法装配假肢;23、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II型)。,(四)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中度智能障碍;2、难治性癫痫;3、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双侧重度周围性面瘫;5、面部中度毁容或全身瘢痕面积大于70%;6、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5ms(毫秒),矫正视力0.05,视野半径10;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
24、91dBHL(分贝);8、舌缺损大于全舌2/3;9、一侧上颌骨缺损1/2,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0、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11、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2、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3、吞咽功能严重损伤,依赖鼻饲管进食;14、肝缺损2/3,功能中度损害;15、肝缺损1/2伴有胆道损伤致严重肝功能损害;16、胰缺损,胰岛素依赖;17、小肠缺损2/3,包括回盲部缺损;18、全结肠、直肠、肛门缺失,回肠造瘘;19、肾上腺功能明显减退;20、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1、女性双侧乳腺缺失;22、单肢肌力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3、双前
25、臂缺失;24、双下肢瘫;25、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6、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7、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8、一侧下肢膝上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双足全肌瘫,肌力级(二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三级医疗事故,三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一)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
26、、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4、面部轻度毁容;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 cm2;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8、鼻缺损1/3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38略,(三)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
27、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20;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37略,(四)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
28、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边缘智能;2、发声及言语困难;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5、耳郭缺损2/3以上;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9、腹壁缺损小于1/4;,(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
29、,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
30、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3.医疗事故的处理,(1)医疗事故的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及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规定逐级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地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病人通报、解释。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如导致病人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
31、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等情况时,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发生医疗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对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4)医疗事故
32、的赔偿与处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病人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赔偿的具体数额,在考虑以上三方面因素后确定。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警告,情节严重者,限期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护理立法,护理法是由国家规定或认可的关于护理人员的资格、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有:
33、护理活动范围及内容、教师资格、考试及注册制度、护士的执业及行政处分原则等。,一、护士的法律地位及法律依据,(一)执业考试和执业注册制度 建立护士执业考试制度和护士执业许可制度,是通过法律手段来保证护理质量和公众的就医安全。执业考试合格即获得护士执业的基本资格,获得护士执业资格的人须经护士执业注册后,才成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护士,履行护士的义务,享有护士的权利。,(二)护理质量标准 1护理法规 2专业团体的规范标准 3工作机构的有关要求、政策及制度,二、举证倒置与护士的法律责任,(一)举证倒置 1举证责任 指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共证据予以证明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两方面内
34、容一是举证的行为责任,即由谁承担提供证据的义务;二是双方当事人均提不出证据的后果,即举证的后果责任,由负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2.举证倒置 指当事人提出的主张,由对方当事人否定其主张而承当责任的一种举证分配形式.在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通过举证来证明自己无医疗过错。在护理方面,护士要证明发生的护理行为合法,规范的护理行为会成为极其重要的举证依据。,3举证倒置与护士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护士在实践工作中应该具备举证倒置的相关法律意识在日常医疗护理下作中正确维护病人及自身的权益。在日常医疗护理下作中正确维护病人及自身的权益。注意收集记录的资料以证
35、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且合乎法律法规,以降低职业风险。,案例:输血感染艾滋索赔医院举证不能赔偿,1995年12月,原告李兰因患宫外孕,住进被告阜南县某医院施行手术治疗并输血,后病愈出院。2002年以来,李兰出现体质明显下降,消瘦、易感冒,对症治疗服药无效症状,持续至今。2005年2月23日,李兰到被告医院查问,被安排进行血检,并提取其血样。后该血样被送经安徽省疾控中心检验,结果为李兰已感染艾滋病毒。随后李兰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38.18万余元。被告医院认为,李兰没有提供其感染艾滋病毒系在1995年住院手术输血所致的证据,且未能证明在此后10年期间其未再在
36、他处输血,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阜阳中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医院住院手术输血有病历、配血单证明,以及安徽省疾控中心的检验结果报告。而被告方提供不出证明原告不系在该院输血感染的证据,故应承担赔偿责任。,1处理及执行医嘱 2.执行独立性及合作性护理任务 3护理记录 4.入院与出院 5.麻醉药品及其他药品的管理,(二)护士的法律责任,1处理及执行医嘱,医嘱是护士对病人实施评估及治疗的法律依据。执行医嘱时,护士应熟知各项医疗护理程序、药物的作用、副作用及使用方法。护士处理医嘱时。经仔细核查,确信无误时,就应准确及时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如果护士对医嘱有疑问,应向医
37、生询问以证实医嘱的准确性。如果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护士有权拒绝执行。护士向医生指出了医嘱中的错误,医生仍执意要求护士执行医嘱,护士应报告护士长或上级主管部门。明知医嘱有错误,但护士不提出质疑,或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护士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病人对医嘱提出疑问时,护士应证实医嘱的准确性;病人病情发生变化时,护士应及时通知医生,并根据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判断是否应暂停医嘱;慎对口头医嘱及对待“必要时”等形式的医嘱,尽可能避免口头医嘱。在急诊等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向医生重复一遍医嘱,确信无误后方可执行。在执行完医嘱后,应尽快记录医嘱的时间、内容
38、、当时病人的情况等,并让医生及时补上书面医嘱。,处理及执行医嘱注意以下几点:,2执行独立性及合作性护理任务,根据自己的工作要求实施护理。正确判断护理工作范畴。严格依据规范实施护理行为。,护理记录是病历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衡量护理质量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生观察诊疗效果、调整治疗方案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避免漏记、错记、随意涂改、不认真记录。记录原则:及时、准确、完整、简要、清晰。,3.护理记录,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病人有权复印或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在出现医疗纠纷时,病案将
39、作为原始记录成为法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断是非、分清责任的法律依据。各种护理记录的书写应该工整、清晰,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应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能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病人,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及时补记,并就此情况加以说明。,入院:热情接待严格按照医院的规章制度对病人进行正确处理。接待急需抢救的危重病人时,应以高度的责任心,配合医生及其他医务人员对病人进行救治。若因护士拒绝、不积极参与或工作拖沓而使病人致残或死亡,可被起诉,以渎职罪论处。出院:热情护送,并做好出院指导。病人拒绝继续治疗要求出院,耐心说服,坚决要求出院者需病人或家属
40、签字,护士做好记录,4.入院与出院,护理人员若利用自己工作之便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麻醉药品,则犯了贩毒、吸毒罪。临床上使用的其他药品、医疗用品、办公用品等占为己有,对情节严重者可被起诉犯盗窃公共财产罪。,5.麻醉药品与物品的管理,从法律角度来讲,护生只能在专业教师或注册护士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护理操作规则对病人实施护理。如果脱离专业护士或教师的监督指导,擅自行事并损害了病人的利益,护生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法律责任。护生的法律责任包括:1.为临床实习做好充分的准备 2.熟悉医疗护理政策和操作规程 3.对不熟悉的操作或尚未做好准备时应告知 4.及时汇报病人病情的变化 带教护士对护生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责任。
41、如对护生所指派的工作超出其能力,发生护理差错或事故,带教护士应负主要的法律责任,护生自己也负相关的法律责任,其所在的医院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护生的法律责任,三、护理工作中的违法与犯罪,(一)侵权与犯罪侵权行为侵权指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利。侵权可分四种: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利;侵害公民的姓名权、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及荣誉权等;侵害知识产权等。护理工作中常有潜在的侵权行为发生,例如在护理卧床病人时,护士在获得其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被同意检阅其信件,但对病人的个人隐私,应为之保密,如果随意谈论,造成扩散,则应视为侵犯了病人的隐私权。侵权行为可通过民
42、事方式,如调解、赔礼、赔物及赔款等方式来解决。,犯罪是指一切触犯国家刑法的行为,会依法受到惩处。犯罪可根据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内容不同而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故意犯罪有两种,直接及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视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良结果而构成犯罪。例如注射青霉素的过敏反应可导致死亡,护士必须在注射前给病人做皮试。如果护士认为病人不可能发生过敏反应,没有给病人做皮试而导致病人死亡,则属过失犯罪行为。,从护理的角度来看,有时在同一护理活动中
43、,侵权行为与犯罪可能同时存在。侵权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犯罪必然有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因此,对护理行为的目的及结果的准确鉴定是分清侵权与犯罪的关键。从法律后果的角度来看,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多为民事责任,而犯罪行为既有民事、也有刑事责任。,(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与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给病人带来损失和痛苦,未构成法律上的损害。例如,护士在工作中不专心细致而发生差错过失,如给药错误、热水袋过热而烫伤病人等,但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如果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病人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构成
44、了犯罪。我国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刑法,增加了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例如。护士因疏忽大意而使病人残废或死亡,则属于医疗事故罪。,三、护理工作中的违法与犯罪,受贿罪是指国家下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而非法索取、接受其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必须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作过程中若是护士主动向病人及家属索取巨额红包等不义之财,则犯了索贿、受贿罪。但病人在病愈后。出于对护士优良服务的感激向护士赠送一些纪念物品不属于
45、贿赂范畴。,(三)收礼与受贿,(一)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病人必须对所接受的诊断、治疗或护理完全知情。即了解其原因、方法、优点及缺点,可能出现的反应或副作用等;同意必须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强迫病人同意或病人由于害怕报复而同意的均不属于知情同意;病人或家属是在完全清楚、有能力做出判断及决定的情况下同意的。,四、护士与病人之间的 某些特殊的法律关系,通常对病人所进行的特殊检查、治疗及手术等,是由医生负责获取病人的书面知情同意的。有些医院可能规定由护士去完成或协助医生去完成这项任务,如向病人解释或给病人有关的信息保证病人完全了解所接受的检查及治疗。因此,护士在对病人实施护理时,应
46、注意按照有关的规定获取病人的知情同意。如违犯了知情同意的有关原则,可能产生侵权或犯罪。,1病人遗嘱的处理 遗嘱是病人死亡前的最后嘱托如果护士作为病人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明确以下程序:应有2-3个见证人参与;见证人必须听到或看到,并记录病人遗嘱内容;见证人应当场签名。证实遗嘱是该病人的;遗嘱应该有公证机关的公证。护士在作见证人时应注意到病人的遗嘱是在其完全清醒、有良好的判断及决策能力的情况下所立的。并对病人当时的心身情况等加以及时、详细准确地记录,以防以后发生争端时,对其法律价值做出合理公正的判断。如果护士本人是遗嘱的受惠者,应在病人立遗嘱时回避,且不能作为见证人。否则会产生法律及道德上的争端。,
47、(二)病人死亡及有关问题,2安乐死 目前,世界上少数国家的法律允许实施安乐死,但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安乐死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法理学的逻辑分析实施安乐死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我国现行刑法第132条以概括性的条款规定了故意杀人罪。因此,不论有无医嘱,护士均不能对病人实施安乐死。,3病人尸体处理及有关文件记录的书写当医生经检查并确认病人已经死亡,在有关的录上签字后,护士应填写有关卡片,作好详细准确的记录,特别是病人的死亡时间,以防产生法律纠纷。并依常规做好尸体料理。如病人生前同意尸检,捐献自己的遗体或组织器官时应有病人或家属签字的书面文件。如病人在紧急情况下住院,死亡时身旁无亲友时,其遗物应在至少
48、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加以清点、记录,并交病房负责人妥为保管。,(三)护士与病人交往及保密问题,病人的隐私指病人不妨碍他人及社会利益的个人心中不愿告诉他人的秘密。它主要包括个人的身体秘密、身世及历史秘密、有关家庭生活秘密、财产方面的秘密等。护士除非因治疗或护理的需要,否则不能向他人泄露病人的秘密。侵犯隐私权即非法侵入他人私生活,伤害他人感情,不考虑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如果护士将病人的隐私进行传播,发表不利于病人的虚假信息等均为侵犯病人的隐私权,根据具体情节会受到法律制裁。护士在与病人沟通过程中应尽量使自己与病人的交往限于职业范围,以防产生不必要的道德或法律问题。,(四)病人权利及有关法律问题,病人权
49、利由病人和权利两方面概念构成。病人拥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医疗权自主权知情同意权保密权隐私权,五、护理发展中法律问题及防范,(一)护理发展中的法律问题1科技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 如试管婴儿、精子库等涉及家庭关系及身份归属的法律问题,器官移植、胎儿性别鉴定、精神病人的行为控制的法律问题等。,2护士角色及功能变化带来的法律问题,(1)社区保健护理:(2)临床护理:急诊科是接受和救治急症病人的场所,医护人员应对病人进行及时、准确的处理。在病人病情未稳定之前,不得让其出院或转院,除非病人或家属在完全知情的情况下,坚持出院或转诊,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或医院有足够的证据认为转院对病人有利。如果病人确实需要转诊,应
50、保证转院过程的安全。对于无判断力,意识不清的病人,护士必须正确使用约束器械,病人发生坠床或因不恰当的约束而受伤都将导致护士和所属医疗机构面临法律诉讼。精神科护理中,如果护士未能防止病人私自出走而导致病人受到伤害,或病人有自杀倾向而没有提供完善的监护设施,则可能受到法律诉讼。(3)家庭保健护理:,1.强化法制观念 2.规范护理行为 3.选择安全的工作环境 4.建立及维持良好的护患关系 5.促进信息沟通 6.做好各种护理记录 7.参加职业保险,(二)护理发展中法律问题的防范,四、护理工作中常见导致过失的原因,(一)违反有关的规章制度 1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 常见的有药物查对失误,病人姓名、床号查对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