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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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保障失独家庭,梦想何时成为现实?2012年6月,两千多名失独父母联名向国家计生委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希望针对失独家庭建立保障制度。近日,国家卫计委答复称,给予失独家庭国家行政补偿没有法律依据,将继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关怀工作。暂无规定不是继续遗忘失独者的理由两年前,部分失独父母向当时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但一直未等到正式书面答复。日前,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回复。对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访处宋处长称,就失独者提出的补偿,现行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没

2、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以后是否完善,还需由具体部门进行商议。但对于失独家庭来说,暂无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偿,并不是继续被这个国家和社会遗忘他们的理由。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数以亿计的中国父母响应计划生育号召,诞下唯一的孩子,将所有希望寄予其身上。这些失独家庭为可能出现的人口爆炸阻扰中国前行,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却增大了自己生活的风险。现在,有超过1000万独生子女家庭遭遇丧子,造成2000万失独父母。这样的家庭中,同时存在养老、精神疾患、返贫等诸多的问题。他们的遭遇,正如同英国古装剧唐顿庄园中,克劳利夫人失去独子马修时所说的痛苦,“当你唯一的孩子离世之时,你就不再是一个母亲了。你其实什么也不是了。这就是

3、我正竭力适应的现实。”于是,失独父母便有了申请国家补偿的强大理由个体与家庭曾经为国分忧,国家也到了该为这些家庭分忧解难的时候了。否则,当他们年老体衰,需要孩子照顾时,不仅孤立无援,甚至连养老院都进不去。他们的后半生,将于何处安放?尽管不幸的人各有各的不幸,但从总体上看,失独家庭作为一个问题群体,大多精神痛苦、空巢孤独、生活无助。“失独”之痛应得到国家人性化的关怀,比如出台“失独”家庭的国家补偿政策,建立专项扶助基金,为“失独”家庭专门建立精神家园,解决失独家庭老人在经济、精神层面的实际困难等。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都有义务通过再社会化来帮助他们完成精神重建、自我重建和生活重建。在这个过程中

4、,民政、计生部门对失独家庭的扶助关怀便能体现国家职能部门的民生责任。比如,最早有所行动的城市是重庆,目前那里的失独家长每人每年能领取3120元的扶助金;而郑州即将把扶助金的金额从1200元提高到3240元。另据报道,北京每年将为每位失独者出资2800元,购买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综合性保险。但在这些经济层面的补偿措施之外,失独养老院的建设又是另外被广为呼吁的关爱之点。目前,北京市、浙江宁波市、广东惠州等地方,失独老人养老院已经开张运行,但问题依旧有不少,比如失独者入住养老院的第一道门槛是担保人。像北京,目前老人入住养老机构需要监护人签订担保协议,以明确医疗费用的承担、老人就医的责任等问题。无人进行

5、担保,曾使失独者们被拒于养老院的门外。此外还有地点设置偏远、运作资金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各方面的难题。而对于失独老人来说,这些环节中只要有一处不能尽善尽美,那便会增加他们晚年的孤独。失独父母那柔弱的心,需要在细节之处得到温暖。对于他们来说,有的人有经济困难,有的人家境很好。而他们都需要跟人说说话,他们最需要的是支持和交流。所以,要分忧也绝非单纯经济意义上的,更多的是心理层面的孤独与创伤。所以,即便暂无相关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但行政力量和社会都有责任关爱他们的心理创伤,给予他们生活的温暖与信心。尤其是,在社会化的失独养老中心建设并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力量的介入则尤为必要。比如,国家出台帮扶政策,

6、建立针对“失独群体”的专门社会救助制度,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减轻“失独群体”,特别是失独老人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以政府职能部门的名义,加强养老院、家庭护理、心理辅导人员队伍的建设,给民间失独养老中心的建设提供选址等各方面的优惠,确保失独老人身心能够得到亲人般的关怀和照料,让他们都能够与普通老人一样,充分感受着晚辈与这个社会应有的温暖。失独余悲,空巢一生。那些失独的父母,被人遗忘在尘世的角落。保障失独者“老有所尊”是一种国家责任获得困难补助相当于得到慈善救助,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义务,获得权益受损补偿则是获得权利保障,体现的是一种国家责任。如果说前者重在让失独者老有所养、身有所依,那么后者就是重在让失独

7、者老有所尊、心有所系,国家责任在这里不可缺位。多名失独父母近日向国家卫生计生委陈情,希望得到关于卫计委对他们提出国家补偿申请的答复。失独者代表认为,国家以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名义向失独者发放特别扶助金,去年底提高扶助金标准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但这只是给予困难扶助,而不是补偿公民权益受损。他们要求建立失独者权益保障制度,对失独者给予国家行政补偿。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成为一个日渐庞大的社会群体。近些年来,随着失独家庭问题的逐渐凸显,社会开始注意到失独父母这个特殊的群体,注意到国家在失独家庭权益保障上存在的欠缺。失独父母失去了他们唯一的子女,失去了他们最重要的

8、亲人,已是人世间极大的不幸,如果在后半生陷入老无所依、心无所系的困境,无疑更是最大的不幸。让失独老人免于这种厄运,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课题。正确认识失独家庭问题,首先应当承认一个基本的道理今天的失独者当年响应国家号召,自觉按照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只生育一个子女,他们为国家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资源优化配置作出了贡献。现在他们因失独陷入人生的困境,按照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他们理当享有获得国家保障救济的权利,国家负有为失独父母提供保障救济(主要是物质保障)的责任。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家如果在某方面限制公民的自由,就应当为公民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弥补公民因自由受限导致的损失计划生育政策限制

9、了公民生育多胎的自由,客观上使公民面临失独的风险,因此理当为公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对那些为计划生育政策付出了巨大牺牲的失独家庭,国家理当提供更加全面、完备的社会保障,履行完整、到位的国家责任。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里的“必要的帮助”只是原则性规定,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保障作用难以得到体现和落实。此外,现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规定,49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才能获得特别扶助,但不少失独父母在三四十岁甚至更早就失去了孩子,距离获得特别扶助尚有较长的时间,他们最为揪心痛苦、最感孤立无助之际,却得不到国家的“

10、特别扶助”,不能不说是失独救济制度的一大缺陷。具体到一些失独者提出国家补偿申请,他们的意见应当引起足够的尊重和重视。卫计委有关负责人认为,国家政策直接造成公民损失才给予补偿,国家政策与失独者失去子女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给予国家补偿没有依据。这个解释在法律和政策上都没有问题,但失独者申请国家补偿,已经超越了单纯希望物质救济的层面,而是要求以国家名义弥补他们为社会、为历史作出的牺牲。在失独者看来,获得困难补助相当于得到慈善救助,体现的是一种国家义务,获得权益受损补偿则是获得权利保障,体现的是一种国家责任。这两者的确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如果说前者重在让失独者老有所养、身有所依,那么后者就是重在让失独者老

11、有所尊、心有所系。国家责任在这里的确不可缺位。“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自古以来是中国人对大同社会的美好憧憬。失独父母是特定国情条件下产生的特殊“独”者,国家应当以高度的诚意和坚定的决心,以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他们的权益、补偿他们的缺失,方能体现国家对“鳏寡孤独废疾者”的保障责任,体现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基本国策对失独家庭的国家责任。对失独家庭要有全面保障机制独生子女政策出台以来,失独家庭便是随之而来的一个社会问题。据悉,我国2002年第一次做失独家庭调查,当时大概有30多万户失独家庭;如今,专家测算有100万户失独家庭,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递增。这意味着,失独家庭已

12、经演变成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政府部门应该有所作为,不能任由问题逐渐扩大、日益严重。哀莫大于心死,这话用来形容失独家庭,怕是再恰当不过了。他们履行了必要的义务只生了一个孩子,却没有获得足够的权利变成失独者后,我国现行的法律与政策并没有补偿的具体规定。本来,三代甚至四世同堂是可以预期的,但因为出了意外,不仅要承受没有后代的痛苦,还要饱受精神上的折磨,更可能遭遇老无所依的绝望。自己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却要独自承担履行义务所带来的风险,这样的规定本身,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必须纠正的。自然,我国对失独家庭也并非毫无规定与政策,但有的仅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注,而不是对失独父母权利的一种赋予。根据我国200

13、1年12月出台的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第27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一个模糊其词的“帮助”,似乎什么都蕴藏在里面,但其实里面没有具体措施。就当前对失独家庭“暂无法律规定国家必须补偿”这一现实状况而言,就是对失独家庭的漠视。众所周知,权利与义务从来都应该是对等的,既然失独家庭一开始履行了国家规定的义务,那履行相应义务需要承担的风险,显然应该由政府部门来承担,这不是一种恩泽,而是权责对等的应有之义。但很显然,卫计委一句“以后是否完善,还需由具体部门进行商议”,显然无法给人太大的信心。失独家庭的风险,是摆在眼下的现实难

14、题,对其进行必要的补偿,显然是题中之义,又怎能容后再议呢?可以说,对失独家庭不仅需要补偿,更需要有全面的保障机制,这是失独家庭理应获得的权利。一则精神层面的慰藉不可缺失。孩子的离去对失独父母而言,是很大的打击,那政府部门理应有专人做必要的安抚工作。二则失独父母进入一定年纪后,必须的生活照料应有政策兜底。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那就是经济补偿不可或缺,至于资金的来源,农工党中央也曾在全国两会上提交提案,建议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这样的建议就很有操作性。这些常识,相关部门肯定都知道,相关的决策,也可能会跟上,但我们希望步子能迈得快一点、大一点,能让失独家庭现在就看得

15、见希望。可考虑用社会抚养费补偿失独家庭既然有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惩罚性条款,那相对应的,也要针对承担计生政策风险的失独家庭,制定完善补偿条款,如此才是体现出政策的公平与周密。两年前,部分失独父母向当时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递交了关于要求给予失独父母国家补偿的申请,但一直未等到正式书面答复。4月21日,来自全国的240余名失独父母代表再次进京,等待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给予回复。对于独生子女家庭而言,孩子是父母唯一的寄托和希望。一旦孩子早逝,那几乎等于家庭大厦的崩塌,由此带来的痛苦、煎熬、绝望,任何文字都难以描述。统计表明,中国的“失独家庭”至少有100万个,并且这个数字正以每年新增

16、7.6万的速度在增加。失独家庭,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应当说,近几年来,国家对于失独家庭的保障越来越重视。就在今年初,卫计委、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文,要求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力度,扶助金从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失独家庭生活水平。但也要看到,在目前的物价水平下,农村一月一百多元,城镇一月两三百元的扶助金,对于失独家庭而言,仍然标准偏低。失独家庭为计划生育作出巨大牺牲,国家有责任给他们更多的帮助和接济。实际上,2012年这些失独父母与相关部门座谈后,就得到过承诺,三四

17、个月内研究出一个“制度框架”,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制度框架”仍只停留在扶助金的有限调整上。提高失独家庭待遇,钱从哪出,是最直接的问题。而失独父母们提出将社会抚养费用于补偿失独家庭,无疑是个好思路。此前,农工党中央也曾在全国两会中提交提案,建议每年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帮助失独者解决实际困难。按照公开的数据,中国仅20多个省一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已超过200亿,但这些钱是如何使用的?公众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和使用的不公开不透明,一直深恶痛绝,但如果这笔钱能用于补偿失独家庭,显然符合民心。计生政策,惩罚违规和保障守法应是硬币的两面。既然有对超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惩罚性条款,那相对应的,也要针对承担计生政策风险的失独家庭,制定完善补偿条款,如此才是体现出政策的公平与周密。失独家庭面临着从生活保障、心理救助,到医疗、养老保障等一系列问题。对于这一特殊群体,如果只是当作一般“困难家庭”对待,将难以给他们充分的照顾,让他们获得更好抵御风险的能力。从“失独”越来越成为公共政策关键词的情形看,可以预料,未来,国家相关部门将会进一步提高失独家庭保障待遇,并一揽子解决失独家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希望这样的步子走得快些、再快些,让失独家庭补偿和全面保障制度早日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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