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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石楠种苗供货合同合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苗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了新发乡农业的大力发展,兴办绿色产业,振兴农村经济,保持生态环境建设。为了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种苗名称、品种、数量、质量:_二、交货方式:1、交货时间,供货方在供完订购种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2、交货地点:_。3、交货时:供货方出具品种纯度质量保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三、运输方式、运费:_从交货地点起以汽车方式运输,购方自行负责。四、交付定金:数额(金额大写)_,时间:_。五、结算方式和期限:苗款分两次付清,签订本合同时付_%定金,其余_%的苗款在需方验苗上车后立即
2、全部付给供方。六、双方责任:1.供方:保证所供种苗品种、数量、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款规定,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需方。2.需方:按合同约定按时间交付定金,保证按时收购供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要求的种苗。七、其他因素: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种苗数量或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条款的,供方应及时通知需方进行实地考查,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资料,双方协商变更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按民法典及种苗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八、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种苗或提供坏烂种苗的,供方必须向须需方赔偿一切损失(土地、人工等费用);需方必须提供相应的需求数量,因提供不准确而导致供方提供多余的种苗的,超出的种苗由需方自己承担。九、种苗质量发生纠纷:由县农业种苗机构进行技术质量鉴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双方协商的其它条款:可增加合同副本。十一、本合同未尽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苗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规定附后。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副本。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新发乡农业服务中心保存一份存档,新发乡党政办保存一份存档。甲方:_乙方:_地址:_地址:_法定代表:_法定代表:_签定地:_签定地:_签定时间:_签定时间:_ 第2页 共 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