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XX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精品管理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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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华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总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收入分配制度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总体规划、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即“两低于”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

2、资、控股子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二章 工效挂钩 第四条 具有明确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子公司,均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即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正在进行基本建设或年度主要工作为基本建设、技改技革的子公司,参照工效挂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的应提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增人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 (一)工资总额基数是经集团公司审核确定的、用于计算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准。 (二)新增效益工资是依据当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在工资总额基数的基础上计提的工资。 (三)增人单列工资是因成建制划入人员或在定员标准内增加人员,在当年工效挂钩工资

3、外单列的工资。 第六条 子公司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子公司上年度应提挂钩工资总额为准。 第七条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一)子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接收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本公司上年度人均应提工资水平的70%核增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二)子公司上年度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单位和人员,应按所划入划出单位上年度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含动用的工资储备及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相应增减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八条 新扩建项目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一)子公司列入集团公司计划的新扩建项目(下同),在定员标准范围内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增加的人员,应按本公司人均工资水平结合市场工资价位相应核增工资

4、总额基数。 (二)新扩建项目基建期所发生的工资,应在公司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将该项目上年度所发生的工资一次性核定为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三)新扩建项目基建期工资的增长水平,一般不超过本公司同期人均应提工资的增长水平。 第九条 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与新扩建项目增人不得重复计算增资。 第十条 子公司或新扩建项目达到定员标准后增加的人员,不再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子公司或新扩建项目在定员标准范围内非建制减少的人员,不再核减挂钩效益指标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效挂钩效益指标由基本指标和约束指标构成。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是初步计算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

5、,具体指标根据公司性质和类型确定: (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能源公司)为利润总额。 (二)以煤炭、电力等生产为主的生产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要产品产量、净资产收益率。 (三)以贸易、流通、生产服务等为主的经营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 (四)以基本建设为主的基建型子公司为当年投资完成率、工程进度完成率、工程质量合格率。 第十三条 约束指标是最终确定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主要有: 神华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神

6、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总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收入分配制度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总体规划、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即“两低于”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二章 工效挂钩 第四条 具有明确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子公司,均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即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7、正在进行基本建设或年度主要工作为基本建设、技改技革的子公司,参照工效挂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的应提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增人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 (一)工资总额基数是经集团公司审核确定的、用于计算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准。 (二)新增效益工资是依据当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在工资总额基数的基础上计提的工资。 (三)增人单列工资是因成建制划入人员或在定员标准内增加人员,在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外单列的工资。 第六条 子公司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子公司上年度应提挂钩工资总额为准。 第七条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一)子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接收复转军人

8、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本公司上年度人均应提工资水平的70%核增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二)子公司上年度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单位和人员,应按所划入划出单位上年度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含动用的工资储备及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相应增减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八条 新扩建项目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一)子公司列入集团公司计划的新扩建项目(下同),在定员标准范围内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增加的人员,应按本公司人均工资水平结合市场工资价位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二)新扩建项目基建期所发生的工资,应在公司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将该项目上年度所发生的工资一次性核定为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三)新扩建

9、项目基建期工资的增长水平,一般不超过本公司同期人均应提工资的增长水平。 第九条 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与新扩建项目增人不得重复计算增资。 第十条 子公司或新扩建项目达到定员标准后增加的人员,不再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子公司或新扩建项目在定员标准范围内非建制减少的人员,不再核减挂钩效益指标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效挂钩效益指标由基本指标和约束指标构成。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是初步计算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公司性质和类型确定: (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能源公司)为利润总额。 (二)以煤炭、电力等生产为主的生产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要产

10、品产量、净资产收益率。 (三)以贸易、流通、生产服务等为主的经营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 (四)以基本建设为主的基建型子公司为当年投资完成率、工程进度完成率、工程质量合格率。 第十三条 约束指标是最终确定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主要有: 神华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规范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资总额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收入分配制度与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人力资源总体规划、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

11、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公司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即“两低于”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激励和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二章 工效挂钩 第四条 具有明确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的子公司,均实行工效挂钩管理,即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正在进行基本建设或年度主要工作为基本建设、技改技革的子公司,参照工效挂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的应提工资总额由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增人单列工资三部分构成

12、。 (一)工资总额基数是经集团公司审核确定的、用于计算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提取量的基准。 (二)新增效益工资是依据当年经济效益增长情况,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在工资总额基数的基础上计提的工资。 (三)增人单列工资是因成建制划入人员或在定员标准内增加人员,在当年工效挂钩工资外单列的工资。 第六条 子公司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子公司上年度应提挂钩工资总额为准。 第七条 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调整 (一)子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接收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本公司上年度人均应提工资水平的70%核增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二)子公司上年度成建制划入划出的单位和人员,应按所划入划出单位上年度的实发工资总

13、额(不含动用的工资储备及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相应增减本年度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八条 新扩建项目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一)子公司列入集团公司计划的新扩建项目(下同),在定员标准范围内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增加的人员,应按本公司人均工资水平结合市场工资价位相应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二)新扩建项目基建期所发生的工资,应在公司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将该项目上年度所发生的工资一次性核定为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三)新扩建项目基建期工资的增长水平,一般不超过本公司同期人均应提工资的增长水平。 第九条 接收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与新扩建项目增人不得重复计算增资。 第十条 子公司或新扩建项

14、目达到定员标准后增加的人员,不再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子公司或新扩建项目在定员标准范围内非建制减少的人员,不再核减挂钩效益指标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工效挂钩效益指标由基本指标和约束指标构成。 第十二条 基本指标是初步计算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具体指标根据公司性质和类型确定: (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能源公司)为利润总额。 (二)以煤炭、电力等生产为主的生产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要产品产量、净资产收益率。 (三)以贸易、流通、生产服务等为主的经营型子公司为利润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净资产收益率。 (四)以基本建设为主的基建型子公司为当年投资完成率、工

15、程进度完成率、工程质量合格率。 第十三条 约束指标是最终确定子公司新增效益工资的指标,主要有: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与本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协调进行。 第三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要本着可控、有序、节约以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紧密结合的原则进行。 实行工效挂钩的子公司,可在集团公司核定的上年度应提工资总额及工资储备范围内,结合本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制订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子公司,可在集团公司批准的上年度应提工资总额(不含动用的工资储备和补发以前年度的工资等)基础上,结合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及年度经营工作目标,制订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三十

16、七条 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时,各子公司应根据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目标值水平确定工资总额增幅。 (一) 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目标值同比超过上年度目标值120%以上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工资增幅应控制在上年度应提工资总额的10%以内。 (二)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目标值在上年度目标值110%120%之间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工资增幅应控制在上年度应提工资总额的5%以内。 (三) 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目标值在上年度生产经营指标目标值110%以内的,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不予考虑工资增幅。 第三十八条 公司当年的政策性增人增资不在工资总额预算工资增幅控制范围内,但需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五章 工资总额清

17、算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的工资总额清算与财务决算工作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第四十条 公司当年的应提工资总额和上年度绩效奖罚工资额是公司年度成本列支和工资发放的最终依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当年的实提工资总额超过应提工资总额及绩效奖罚工资额之和的,其超出部分应在财务决算中扣除。如因特殊情况当年未予扣除的,应从下年度实提工资总额中扣除。 公司当年的实提工资总额低于应提工资总额及绩效奖罚工资额之和的,其差额部分不得补提。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计算新增效益工资所依据的挂钩效益指标实际完成数,以经中介审计机构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未实行工效挂钩的子公司,年终以集团公司年初下达的工资总额预算为基础,

18、综合考虑公司的年度工作业绩、人均工资水平及集团公司工资总额清算情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应提工资总额。 第六章 有关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 子公司在编报本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要一并编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具体内容包括本公司上年度效益指标目标数、实际完成数、本年度效益指标目标数及本年度与上年度有关数据的对比情况、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人员增减变化、财务合并报表范围的变化及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人均实发工资水平及人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幅度、各类人员的人均工资水平等。 (二)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将各子公司的工资总额预算汇总后,根据集团公司的年度发展目标、年度工资总

19、额预计提取情况及子公司的效益状况、人均工资等情况,提出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的初步意见,经与子公司沟通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三) 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的调整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工效挂钩方案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下达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后,实行工效挂钩的子公司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申报本公司的年度工效挂钩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公司上年度挂钩指标的实际完成数、人员增减变化、挂钩范围的变化及上年度公司人均应提工资水平、人均实发工资水平等。 (二)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各子公司工效挂钩情况进行汇总后,根据集团公司工效挂钩总体情况,提出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工效挂钩方案的初步意

20、见,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工效挂钩方案经审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国资委申报集团公司工效挂钩方案,并批复各子公司年度工效挂钩方案。 (四) 子公司挂钩指标基数的调整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 工资总额清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 子公司在中介审计机构审定本企业财务决算前,应就工资总额提取情况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 (二)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将各子公司工资总额清算情况进行汇总后,提出子公司工资总额清算的初步意见,经与子公司沟通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三)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清算结果经审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将最终结果随财

21、务决算报告一起报国资委审批。 (四)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清算结果经国资委审批确认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下达子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清算结果。 第四十七条 中国神华能源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工资总额基数、工资总额的清算由中国神华能源公司负责下达和审批,并由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将审批的结果统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公司内部的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后施行。 第四十九条 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公司执行本规定,如有必要,应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神华集团公司工效挂钩管理办法(神华劳字2003307号)即行废止。 神华集团

22、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人力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1-07-20 点击量:13 次【字号】:大 中 神华集团公司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收入分配的方针政策,进一步深化薪酬制度改革,大力推进薪酬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神华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和独立核算的直属机构(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薪酬,包括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中长期激励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工资性收入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列入工资总额范围的全部货

23、币性收入。 第四条 薪酬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 (二)坚持“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过分悬殊。 (三)坚持绩效导向的原则。逐步健全和完善以绩效导向为核心的薪酬分配体系,以工作绩效作为薪酬分配的主要依据。 (四)坚持外部竞争性和内部公平性的原则。薪酬政策既要有利于保持公司在人才竞争中的优势,又要合理规范内部分配,提高员工的满意度。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薪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薪酬制度建设与

24、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基层单位的薪酬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薪酬分配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制为主的基本薪酬制度,员工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直接相关,子公司工资总额中用于绩效工资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 第八条 集团公司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集团公司总部人员的薪酬按总部薪酬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子公司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年薪收入管理与本单位员工的工资收入管理相分离,年薪根据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集团公司可根据情况对子公司负责人实行中长期

25、激励,一般根据任期业绩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集团公司统一规范子公司负责人的职务消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可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采取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定额工资、科研项目工资、销售收入提成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按照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等不同的岗位序列,制定相应的薪酬体系及分配办法。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建立能增能减的薪酬调节机制。年度新增效益工资清算结果为负数的子公司要相应降低员工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 子公司在工资总额范围内,依据岗位评价结果,参照地区、行业劳动力市场薪酬指导价位合理确定本公司的基本薪酬标准和各类人员的薪酬差距,要重点向关键管理、技术、

26、技能岗位和生产一线倾斜。高素质或奇缺人才的薪酬可以协商确定。基本薪酬标准应随公司经济效益、工资额度、人工成本情况、岗位评价结果等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子公司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应与公司的劳动定员、定额、经营核算、职业资格等政策合理衔接和配套,以充分发挥薪酬分配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主要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与集团公司总部部门正职平均工资性收入的比例,一般按1 :0.75-0.85掌握。 第十六条 子公司内部各类员工的工资性收入比例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子公司内独立核算单位(矿、厂、二级公司,下同)主要负责人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比例关系为1 :0.5-0.8;

27、 (二)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子公司本部部门正职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比例关系为1 :0.4-0.6; (三)子公司所属主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子公司本部部门正职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比例关系为1 :0.75-0.85; (四)子公司内独立核算单位、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应掌握在本公司一般员工的4-6倍; (五)特殊情况下需要突破上述比例上限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子公司对于目前已经突破上述比例上限的群体,不得再调增其薪酬标准,并逐步达到上述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高技术、高技能及具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其薪酬待遇可参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岗位的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子公司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和工资调

28、整方案,应与集团公司事前沟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本着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合理制定本公司的年度工资分配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前备案。 第二十条 员工的工资性收入,必须在工资总额中列支。子公司向劳务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含提取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劳务费,并在工资总额外据实列支、上报。 第二十一条 相关方案的报批程序: (一)集团公司总部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工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部提出,报集团公司领导研究决定。 (二)子公司申报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等,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研究提出审批建议,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29、 第三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二条 员工的保险福利,分为法定保险福利和公司根据人才战略及经济效益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实行的保险福利项目。保险福利分配要着重体现“注重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为员工建立法定保险福利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子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及企业所在地保险福利政策,不得通过擅自提高缴费比例或突破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等形式来提高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在法定保险福利外,可结合公司实际,自行制定员工福利计划。但以货币形式发放的福利补贴(不含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0、住房补贴及职务消费,含其它商业保险)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0%。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可根据企业实际设立的非法定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企业年金。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在基本养老保险以外依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子公司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与集团公司事前沟通,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二)补充保险。子公司可根据企业所在地相关政策及自身实际情况,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三)住房补贴。子公司如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应符合国家住房改革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31、,且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福利性补贴。子公司可结合实际,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不突破福利费总额的前提下,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自主制定福利性补贴项目和标准。各项目的列支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的年度保险福利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须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事前备案。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按年度与子公司进行保险福利总额执行情况的清算工作。保险福利总额清算工作与工资总额清算同步进行。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工资性收入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以任何有价证券或实物替代,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后,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工

32、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相互调动的人员及集团公司外调入的人员,一律按照新任工作岗位核定薪酬标准。 第三十条 新录用、新调入的员工,按其正式报到上岗之日起支付薪酬。员工调整工作岗位,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应从在新岗位上岗之次月起按新岗位的标准支付薪酬;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应从在新岗位上岗之日起按新岗位的标准支付薪酬。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从合同解除之日起停发薪酬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给予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具体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依法休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

33、会活动期间,公司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十三条 员工休病假、事假,公司可依据国家和地方行政法规并结合实际确定其休假期间的薪酬标准。员工旷工,除扣发其旷工期间所有的薪酬待遇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费用,可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代扣: (一)个人所得税; (二)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人工成本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积极探索以人工成本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通过开展人工成本预算、统计与分析,制定人工成本控制标准,优化人工成本组成结构,进

34、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措施,切实加强人工成本的监控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负责人工成本管理工作。子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建立本公司的人工成本预算、统计与分析体系,合理确定公司的人工成本控制标准,指导基层单位进行人工成本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工成本的构成包括从业人员(含劳务用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工会经费和其它人工成本支出等。人工成本按“谁支付、谁统计”的原则统计,统计数为统计期实际发生数。 第三十八条 人工成本核算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劳动分配率、人事费用率、年均人工成本、人工成本比重、人工成本利润率、单位产

35、品人工成本等。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人工成本预算及分析指标,要与社会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进行对标,合理把握本公司人工成本发展计划与市场水平的关系。 第四十条 劳动报酬应在人工成本构成中占主导地位,原则上可按60-70%的比例掌握。要严格控制其他人工成本的支出和无序增长。 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人工成本预算管理制度。子公司在编报年度生产经营预算时,一并编制年度人工成本预算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财务部审核后,拟提相关意见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的人工成本预算一经批准,预算期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如年度执行中受相关政策影响,生产经营、人员机构发生较大变化时,按上述程序进行预算调整的申报和

36、审批。 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在每年财务决算后,对比年初人工成本预算方案,分析总结人工成本的年度执行情况。集团公司对人工成本管理工作较好的子公司给予适当奖励,对管理不力的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内部收入分配的自查工作,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实施薪酬的程序化管理。凡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集团公司除要求其限期整改外,将对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凡未经审批,或未按审批意见进行薪酬制度改革、工资调整、超额提取和

37、发放薪酬的,集团公司除要求其限期整改、扣回违规发放额外,还将对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定期对所属单位的薪酬分配给予指导服务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薪酬政策的执行情况,工资总额的提取和支付情况,福利总额的支付情况,是否按照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挂钩办法提取工资,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列支渠道列支工资,经营者的薪酬收入情况,人工成本的执行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出具限期整改通知和处罚意见,并在期满后进行复查。集团公司按年度对子公司进行薪酬管理工作的专项审计检查。

38、 第四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认真贯彻执行制度且在薪酬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规定、管理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备案、审批的事项,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神华能源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应向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备案、报批,并由中国神华能源公司将备案、审批结果统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薪酬管理制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由集团公司控股的公司执行本规定,如有必要,应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集团公司以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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