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ppt

上传人:仙人指路1688 文档编号:2685659 上传时间:2023-02-22 格式:PPT 页数:90 大小:47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0页
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0页
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0页
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ppt_第4页
第4页 / 共90页
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ppt_第5页
第5页 / 共9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2年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ppt(9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1,最新税收政策解析,2,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界定,二、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三、特殊税收问题处理,四、税收优惠政策及其运用,五、营销活动纳税筹划,目 录,3,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界定,(一)实事认定实事没有确定之前,不能下达处罚或纳税通知。例:某公司被集团公司占用资金,税务检查认定企业之间因关联方占用资金未结算或少结算利息,现要求补税、滞纳金?20092号公告: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

2、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 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 天折算日利息率。,4,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界定,(二)政策依据谁主张,谁举证。政府补贴100万元,企业用于采购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金?税务政策的前提条件或时效性国税函2009585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5,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界定,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201113号公告。政策适用的逻辑

3、性或前提条件国税函2008514号: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6,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界定,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财税2008175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政策理解的准确性企业所得税法条例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7,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界定,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能不能不平均

4、摊销?(三)法律责任两类责任人:1、纳税义务的法律责任;2、扣缴义务法律责任。漏税 税务机关责任:补税纳税人责任: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8,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界定,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避税 特别纳税调整:只补税、利息,不加滞纳金、罚款。“逃避缴纳税款”与“偷税”补税、滞纳金、罚款。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9,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界定,主要变化有三处:一是取消了“偷税”的概念,用“逃避缴纳税款”概念取代。二是取消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的量刑规定。三是增加了逃避缴纳

5、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及除外规定(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10,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界定,(四)、所得税政策的一般原则1、权责发生制 2、真实性原则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3、相关性原则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4、合理性原则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11,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界定,5、谨慎性原则有条件地地执行-未经核准

6、的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银行、保险、担保等企业可以。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证券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预计费用、预计负债,环保、生态等可以。,12,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一)收入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

7、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13,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14,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8、(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15,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

9、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16,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17,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

10、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18,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 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

11、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19,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二)关于视同销售 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中国税务视野网,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201079号:1、关于债务重组收入

12、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21,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3、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

13、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思考:如果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呢?,22,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甲在乙的投资成本为1000,乙有未分配利润200。现乙用未分配利润转增甲的股本:借:未分配利润200贷:股本甲200甲不做账务处理。只做备查登记。甲的投资收益会计上为0,但计税投资收益为200,为免税收益。借:应收股利200贷:投资收益200借:长期股权投资200贷:应收股利200,23,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2008828号: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

14、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4,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5,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

15、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借:营业外支出150(外销收入200)贷:库存商品150,26,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2010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27,中国税务视野网,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

16、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28,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三)关于折扣与折让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

17、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29,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呢?国税函201056号,30,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四)搬迁或处置收入国税函2009118号: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

18、额。,31,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32,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省局规定: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的,不得再

19、税前扣除。例 A企业2009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五年内重置500万元固定资产,则1000-500=500,此搬迁收入按500万元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重置固定资产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33,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五)分期收入201019公告: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

20、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思考:除另有规定外指?国税函2009118号;财税200959号;国税函200918号,34,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六)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3号: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

21、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5,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

22、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36,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讨论:1、何为合理性工资薪金?2、年底预提工资处理。纳税调整时点是12.31或5.31?如何理解一贯性;3、发放进度与发放额度;(1)进度每月发放一次或多次;工资发放与企业考核。(2)额度税额临界点4、申报时点、地点,37,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2011.9.1个人所得税计算表应纳税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0-1500 3%0

23、1500-4500 10%105 4500-9000 20%555 9000-35000 25%1005 35000-55000 30%275555000-80000 35%550580000以上 45%13505,38,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39,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

24、、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40,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讨论: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是否进福利费?外聘人员工资或劳务报酬可否提取福利费?过节费、组织员工旅游支出;住房补贴、交通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误餐补贴;食堂等房屋折旧、维修费用。,41,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

25、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42,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43,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201079号: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

26、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44,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财税200929号: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条件,至少包括:A 企业实际发生的;B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C 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D 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E 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

27、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45,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201079号: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6,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47,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

28、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48,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777号:一、企业向股东

29、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49,二、企业

30、所得税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3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50,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 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 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

32、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51,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

33、产转让所得。,52,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

34、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3,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财税201045号: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54,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

35、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55,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56,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20

36、1125号公告:1、25号公告与原国税发200988号相比,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主要的变化有哪些?答:25号公告与原国税发200988号相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主要变化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取消审批,改为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二是资产的定义区别与88号文件,不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因为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损失也可以税前扣除。三是将资产按损失发生的实际情况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对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可在五年内追补确认,而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前提是要申报相关资料证明符合确认条件且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即税前扣除的年度是实际申报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四是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履行申

37、报义务,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损失需要清单申报,对非正常损失需要专项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五是对存货、固定资产、生物原金额较小的损失由企业,57,内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现对金额较大进行定义,且不要求一定要出具外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六是对一些损失的认定条件进一步放宽,如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存货被盗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因破产、关闭、诉讼或仲裁等发生的债权性投资损失。2、25号公告第五十条: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认定时应如何把握?答:25号公告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

38、,在税前扣除时可遵循以下五个原则:一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如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损失发生当年税前扣除的,五年内可追补确认;二是申报原则,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三是真实性原则,即需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有关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四是合法性原则,即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规定为准;五是确定性,即损失的金额,58,应当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六是合理性原则,即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符合一般经营常规或会计惯例。3、资产损失扣除所属年度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

39、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4、什么是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5、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还可以税前扣除吗?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59,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

40、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6、什么是清单申报?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7、企业无法准确判断资产损失属于清单申报还是专项申报,如何处理?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8、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怎样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

41、应上报总机构;,60,(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9、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延期吗?答: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10、企业债权投资损失(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

42、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61,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4)债务人和担

43、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62,11、其他(1)企业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

44、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该条款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2)存货损失的税收金额作了准确的描述,即损失=计税成本-残值-赔偿。(3)存货被盗损失仅要求有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即可税前扣除,而不必一律强求破案、结案。固定资产、生物资产呢?(4)取消了只有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损失才符合损失认定条件的相关规定,即对在建工程损失的认定条件作了放宽。(5)规定了无形资产四种情形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一是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二是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三是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四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均应作为法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后才能税前扣除。,63,(6)取消了原88号文件对股权投资的可

45、收回金额一律定为帐面余额的5%的规定,使损失金额更加准确。(7)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可以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8)删除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新税法

46、后,企业向企业、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其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显然自相矛盾,因此25号公告删除了相关内容,使前后政策一致,不冲突。,64,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148号: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65,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4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66,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七)特定行业政策国税发200931号文:房

48、地产企业所得税办法。关于银行、保险、证券、担保企业的特殊税收政策。,67,二、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202号: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68,三、特殊税收问题处理,1、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在实务操作中如何掌握?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指

49、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超过两年(即发生债务的持续时间累计超过730天)未支付且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可按规定作纳税调减。2、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税务处理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凡企业为所有员工或部分员工定期定额发放或报销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费用,且企业能够提供内部财务制度的,应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凡企业为员工报销的交通费用(包括汽油费、

50、过路过桥费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视为员工用票据报销了其应获得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费用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69,三、常见税收问题处理,3、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在所属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按规定税前扣除。企业为少数职工而不是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4、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自行管理(不汇入医保部门等第三方)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施工/环境 > 项目建议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