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检测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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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验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试验检测中心及现场试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试验检测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是依据北京市和城建集团总公司的试验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第三条 凡公司所属的市政公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和公路工程及其它工程所涉及的试验检测及相应的管理工作均按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级试验人员需熟练掌握试验业务,严格按试验规程进行试验操作,经规定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从事试验工作。第二章 试验检测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限第五条 公司设试验检测中心,混凝土拌和站、沥青拌合站和工程项目部设现场试验室,并按规定或工程

2、情况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第六条 外埠工程项目设中心试验室,并配备相应的试验人员。外埠项目中心试验室设试验室主管一名,试验室应符合合同文件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要求,并验收审批通过。第七条 中心试验室职责和各级试验人员的职责按试验室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中心试验室权限1、试验人员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按检验和试验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任何人无权要求试验人员为其变更试验结果或增减试验资料。2、对无上岗证书的试验人员所送试样有权拒绝。3、现场试验室不具备试验条件的,中心试验室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以保证试验的准确性。4、中心试验室对现场试验工作情况有奖罚的权利。第九条 现场试验员的权限1、按

3、规定要求取样,任何人无权要求试验人员次中选优,送假试样或造假数据。2、对同批进场的原材料前后有明显差异时,有权重新取样进行试验。3、对无质量合格证明的原材料,有权拒绝送样试验。4、 对本工序中试验未达到标准要求,即进行下道工序,劝而不听的有权向主任工程师建议暂停施工。5、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工序,有权拒绝在试验记录上签字。第三章 试验管理中心试验室受公司总工程师领导,现场试验室和外埠工程试验室受所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领导,中心试验室采用现场检查和召开试验系统会等形式对现场和外埠工程的试验工作在业务上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凡列入竣工文件的试验资料必须由持证的试验员填写和签名,第十一条 中心试验室负

4、责竣工文件中试验资料的审查。第十二条 中心试验室负责本系统试验人员的取、换证的组织工作。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对试验工作应有控制措施,应积极支持试验人员的工作,经常了解并解决他们工作中存在的技术问题,以保证试验资料的规范、完整。第十四条 试验人员的工作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凡需撤换时,新上岗的试验员必须是经培训取证的,方可接替原试验员的工作。其交接适应过程要求持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原试验员方可离岗。第十五条 现场试验人员必须建立试验报告单登记台帐,对于何时向中心试验室或监理送何种试件,何时取回报告单,一式两份分别由谁保存等要有详细记录。第十六条 每个工程开工前技术负责人及现场

5、试验主管要做试验目标设计并写入施组中,明确工程项目所必须的各种试验最基本的取样频率,但在具体工作中结合实际情况有权(总工同意后)进行调整。第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工程项目部须将现场试验室建好,现场试验室须建立标养室、(标养池),试验设备、试验用品要齐全,并经中心试验室验收合格。第十八条 中心试验室试验发现不合格品后,应立即通知委托单位送试备用试件或原材,再试验仍不合格的执行不合格品控制工作程序。第十九条 中心试验室应及时对委托项目进行试验,提供准确试验数据。第四章 委托、试验及要求第二十条 现场试验员按规定要求进行取样,送中心试验室后及时填写试验鉴定申请单(即委托单)。第二十一条 填写委托单时应注

6、意使用材料与质量合格证明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并填全委托单上所规定的内容。工程名称必须按合同工程名称填写,所送试样、试件要标注明确。第二十二条 中心试验室在接到委托单后,依据委托试验项目,按检验和试验工作程序进行各项试验。第二十三条 中心试验室提供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中所使用的水泥是指送试配时所代表的该批水泥。此后进场的不同时间,不同厂别、不同品种、不同标号的水泥使用前必须重新做原材试验和申请配比,不得相互代用。对于安定性或凝结时间不合格以及性能、牌号不明的水泥禁止使用。第二十四条 国产钢筋在加工中发现脆裂、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做化学试验,进口钢筋必须做机械性能及化

7、学分析试验,需要焊接时,应做可焊性试验。第二十五条 砖的取样应在现场随机抽取。第二十六条 土、无机混合料、沥青混凝土分别用环刀法、灌砂法、蜡封法进行现场密实度测定。第五章 试验资料第二十七条 中心试验室试验员严格按试验室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填写试验记录、试验报告和试验台帐。第二十八条 现场试验员填写的市政工程土壤压实度试验记录备注栏内要画示意图,并注明夯实机具、夯实遍数。砼抗压强度试验报告的表头与砼配合比通知单的内容要一致,商品砼应注明生产厂家。第二十九条 中心试验室出具的各种试验报告单,现场试验员出具的各种密实度试验记录(石灰剂量、含水量记录等)均做好存档。第三十条 中心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

8、单一般一式四份,其中一份留试验室存档,另外三份交由工程项目部存档保存,现场试验员出具的试验记录全部存档保存。第三十一条 各类试验报告单,试验记录要求字迹清晰、字体工整、数据可靠,签字齐全,一切原始数据不准涂改,资料不准撤换,每一单位工程完工后,现场试验员必须及时整理好试验资料,需要纳入竣工文件的应及时交技术部门归档。第三十二条 试验资料的保管及销毁执行文件控制工作程序和记录控制工作程序。第六章 试验设备购置、使用及管理第三十三条 试验设备、用品的购置要严格执行城建道桥企发(2001)045号文件试验检测设备购置、租赁管理试行办法,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由公司出资购买,逐年向试验检测中心摊销。工程项

9、目部使用的试验设备可由使用单位上报需用计划,试验检测中心统一租赁,现有设备不够需新购置的由检测中心报公司领导审批,公司统一购买由检测中心管理。项目部和试验检测中心要及时签定租赁协议,不组成固资的试验设备可由工程项目部自行购置。第三十四条 中心试验室及现场试验室均应建立试验设备登记台帐。所使用的试验设备必须按规定时间周期检定并作好标识,严禁使用未经检定合格或精度失准的试验设备。计量部门不要求强检的计量设备按试验室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检并做好相应的记录。第三十五条 试验设备的使用要求1、试验人员必须严格按试验规程进行操作,经常检查试验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2、新购置设备,使用前熟

10、读说明书,待充分了解设备的性能及操作程序后方可使用。3、精密试验设备必须由主管技术人员或在其指导下使用。4、使用试验设备时,必须坚守岗位,以防损坏。第三十六条 试验设备的维护保养1、试验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应防止倾倒和碰撞,并按试验室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定期维护保养。2、试验人员应经常清点和保管好试验设备的附件、工具以防丢失。3、试验设备应经常保持清洁、及时擦试,精密设备要覆盖存放。4、所有计量设备,如发现误差过大或损坏时,应及时送修,送检。第三十七条 试验设备的报废1、组成固定资产的试验设备需报废时执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工作程序。2、其它试验设备需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鉴定

11、,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废。第七章 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实施的办法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试验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和京建质20005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北京市所属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施工的试验均按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有见证取样的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第四十一条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样类别: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

12、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9、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和矿渣)无机结合稳定材料;10、沥青混合料(含磨耗层、上面层、下面层)第四十二条 有见证取样和送样的频率要求:1、同一单位工程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不得少于第四条每一类别试验总次数的30%。2、重要工程或工程的重要部位可以增加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第四十三条 送检的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取,不得另外进行。对承接该项试验业务的试验室的规定为:经北京市质

13、量监督总站审核,正式发文可以对外承接试验业务的试验室均可承接有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的试验业务。本公司中心试验室不承接公司所属各单位有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的试验业务。第四十四条 取样前的准备工作:1、工程项目部确定承担该工程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报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当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承监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决定。每个单位工程只能选定一个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2、按试验有关规定及第五条的要求与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制定有见证取样的送检计划。3、建设(监理)单位填写“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经施工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承担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备案。见证人更换时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4、工程项目

14、部制作试件专用包装箱或包装袋。包装箱可为木制,既能装钢筋又能装砼试件,建议净尺寸170170500mm,顶盖加锁。第四十五条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的试验员按照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在对现场材料或试件进行取样时,应由见证人进行见证,并由见证人在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砼、砂浆试件可由见证人将“有见证取样和送检专用章”直接加盖在试件表面。2、见证人填写“见证记录”一式三份,签章齐全后随试样送有见证试验的试验室,并注意按取样的先后顺序作好编号。试验室在“见证记录”上加盖“有见证检测”专用章后,将其中一份留底,另外两份交送样人(由取样人和见证人各存一份)。3、试样送试验室后,应及

15、时填写试验委托单,并将“见证记录”和“试验委托单”一并交该试验室进行委托登记。第四十六条 有见证人和送检单位对送检应注意的问题:1、见证人和送检单位对送检试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法定责任。2、“见证记录”须列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应注意保存并做到签章齐全。3、见证人对试样所做的标识、封志在运输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以防损坏而试验室拒收。4、当试验不合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制时,加倍取样、送检程序也按本办法实施。5、工程项目部的试验员应严格掌握送检频率,不得随意减少送检次数。当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而需由法定检测单位做工程质量检测时,其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6、有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的试

16、验报告单上应加盖“有见证试验”印章,工程完工后由工程项目部填写“有见证试验汇总表”,与其它施工资料一起纳入工程竣工文件。7、各种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对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公司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并按试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处罚。8、取样人必须持北京市建委颁发的试验员上岗证书,无证者不得从事取样和送检工作。第四十七条 公司中心试验室承接有见证试验的具体要求:1、中心试验室接到有见证送检的试样后,按第九条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然后由工程项目试验员对送检进行拆封,并按“见证记录”和“申请单”中填写的内容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按标准进行试验。2、对有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试验鉴定申请单、委托登记台帐、试验记录、发放台帐应配套加盖“有见证检测”印章,试验报告单加盖“有见证试验”印章。3、当建设(监理)单位若提出对“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进行见证试验时”,中心试验室积极予以配合。4、中心试验室有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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