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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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至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新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79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号)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88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和推动新征地农民融入城市社会为方向,以切实保障新征地农民根本利益,逐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主线,建立与我县经

2、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区别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又与之相衔接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参保人员范围第三条 2009年7月31日以前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称为已征地农民,2009年8月1日以后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称为新征地农民。2009年8月1日以后,全县规划区内,因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实施统一征收时享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利的18周岁以上(以户籍证明为准,以实际征地为基准日)的在册农业人员,对因城市改造扩建的“城中村”农民和因兴建大型企业和其他生产项目,建设发展小城镇,道路扩建、延伸等原因而被征地的农民

3、,均列入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18周岁以下人员不列入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偿费。下列人员不属于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了调剂土地的;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已作适当安排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口已迁往外地定居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待遇标准第四条 新征地农民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资金按照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比例各为三分之一。集体和个人承担的三分之二,由县国土资源局从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

4、和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一次性统一扣缴;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财政补助三分之一(省、市、县财政各自承担1/3),不足部分由财政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一部分资金补足。第五条 为支付新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而提高的土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标准为: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再增加2.4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上(含0.3亩)不足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再增加2万元;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在0.5亩以上(含0.5亩)的,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亩再增加1.6

5、万元。第六条 已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和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新征地农民,按照不低于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已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从缴费次月起按每月200元标准领取养老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在到达领取年龄后,亦按每月200标准领取养老金。具体标准见表(一)。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表(一)年 龄 段缴费年限(年)缴费总额(元)(含财政补助1/3)养老保险待遇(元/月)已到达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人员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512000200男年满65不满70周岁,女年满60不满65周岁1024000200男年满60不满65周岁,

6、女年满55不满60周岁1536000200接近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人员男年满50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不满55周岁17.542000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每月200元标准享受待遇第七条 对男性年龄18至50岁、女性年龄18至40周岁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新征地农民,做好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工作。根据不同年龄段,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510年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三分之一后,由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全额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企业养老经办中心计算的应缴利息,由参保人员负担),按规定的缴费标准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退

7、体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按月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体标准见表(二)。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二)年龄段年份缴费基数(元)缴费比例缴费数额(元)缴费总额(元)劳动年龄段人员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30周岁不满40周岁20082124019%4035.6020927.3420071691818%3045.2420061459818%2627.6420051292418%2326.3220041131818%2037.242003967218%1740.962002837018%1506.602001727218%1308.962000672018%1209.60199

8、9605118%1089.18男年满的18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20082124019%4035.6014072.0420071691818%3045.2420061459818%2627.6420051292418%2326.3220041131818%2037.24注:1、2008年以后的缴费基数、比例和缴费金额,随当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此类推进行调整。2、此部分人员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后,按照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到达退体年龄时,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相同的养老待遇。第八条 新征地农民未到达领取养老保险金年龄或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

9、,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集体和个人缴费储存额或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第四章 参保人数和缴费计算办法第九条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确定新征地农民保障人数和费用,其计算办法为:本次征地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征地时该组享受社会保障人员总数 本次征地面积本次征地前该组土地面积各年龄段人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该年龄段缴费标准本次征地该年龄段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各年龄段人员缴费总和为本次征地应缴纳社会保险总费用。第五章 社保基金管理第十条 政府承担的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国土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在征地过程中统一协调划拨,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由国土资源局在征地过程中统一扣缴,国土资源局自

10、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划入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资金专户,财政补助安排的,由省、市、县财政纳入预算,按规定时间统一将资金足额划入资金专户。第十一条 新征地农民养保险资金单独建帐,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财政局在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专户,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同一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存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所得利息纳入基金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财政予以支持。第六章 审核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新征地农民依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由被征地村民小组召开代表大会,确定保障人数,经村委会同意后,向所在乡(镇)

11、政府申报,统一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办理。1、申请办理养老保险人员填写周至县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附件1),由所在村委会统一收集报送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审核;2、乡(镇)政府填写周至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附件2)和周至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附件3),分别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3、乡(镇)政府持审核审批后的周至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和周至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到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4、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新征地农民建立个人信息档案。第七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是全

12、县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县上成立周至县农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具体负责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为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下属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全额安排,纳入预算管理。第十四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征地农民社保方案的审核备案工作,申报征地时,必须同时呈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的被征地农民社保方案,社保方案和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土地;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对象的审核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的收缴及划转工作;财政局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负责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做好基金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发放;被征地农民所在乡镇负责宣传动员,组织申报、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第八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若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新规定调整。第十六条 2009年7月31日以前已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仍按市政发200545号文件执行,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试行。附件:1、周至县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登记表(一)2、周至县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及缴费情况汇总表(二)3、周至县新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花名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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