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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业务工作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乌鲁木齐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审核工作。第三条 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工作。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具体业务审核。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楼盘审核和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受理、初审。第四条 乌鲁木齐的商品房实施预售许可制度。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
2、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筑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预售申请的商品房项目是多层单体建筑的,工程进度应当建设到三层以上;商品房项目是高层、小高层单体建筑的(不超过30层),工程进度应当建设到六层以上;商品房项目为30层以上(不含30层)单体建筑的,工程进度应当建设到十层以上。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供的材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提供材料
3、的承诺书;(附件一)(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受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法人受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附件二)(四)发改委的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经济适用房的应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经济适用房项目中含有商业项目的,必须提供商业部分的土地出让合同及市国土资源局缴清土地出让金的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中记载有司法、行政限制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八)属经济适用房的应当提供发改委销售价格批复文件、经济适用房预售审批通知单;(九)工程施工合同;(十)由项目施工方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和工程进度证明;(十一)预售
4、项目测绘成果报告,须由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的测绘机构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屋测量规范等规定计算后出具,并由测绘机构盖章,测绘专业人员确认签章。(十二)预售项目测绘成果报告(预测)审核意见反馈单。(十三)商品房预售方案,按照本规程附件(表三)提供的样板提供;(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位置、建筑容积率、室内外装修标准、绿化标准、总建筑面积、建筑物栋数及相应的建筑单栋面积、建筑层数、单元数、整栋房屋套数、可出售房屋套数、户型、朝向、结构、预售总面积、单栋的房屋销售均价及楼层差价、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和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
5、图、分层平面图(住宅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套型及相关尺寸;非住宅按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基本单元分割出售的,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依法科学分割基本单元的权属界线或界址点以及每个单元的固定编号和相关尺寸)。(2)房屋预售信息明细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载明的预售建筑面积等相关数据应当与经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审核并已出具测绘成果报告(预测)审核意见反馈单的测绘成果报告数据一致。(十四)由预售项目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开具的项目坐落位置证明;(十五)属双方或多方联合建设的应提交双方或多方的联合建设协议;(十六)属拆迁安置补偿的,应提交经征收办等主管部门确认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十七)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提供开发企业
6、填写并确认的施工现场进度查看单;开发企业提供上述材料,需确保复印件上证件核发部门公章复印清晰,复印件加盖开发企业公章。第七条 严格执行“一幢一证”原则,未按单栋楼整体(含所有可预售部分)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不予受理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第八条 商业部分(含办公、商铺等)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部门认可的审图中心已审核的图纸为依据确定商业部分分割情况,由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楼盘科依据以上图纸对测绘成果报告审核,确认商业分割情况与图纸一致。第九条 对于地下停车位等特定空间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时只按层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条 属于联合建设的预售项目,所提交的产权分割协议或联建协议书中必须就产权
7、划分进行详尽说明,具体到所属楼栋的层及房间号。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核程序:(一)楼盘审核。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对开发企业在乌鲁木齐市房产交易管理系统中建立的预售楼盘信息进行审核。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二)受理初审。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对开发企业提供的预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原件留复印件。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三)审核。市房产局市场处对开发企业提供的预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四)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市房产局核发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实行公示制度,公众有权查阅。网上查询地址:。公示时同时警示买受人,预售人签订预售人保留预售房产的使用权、经营权等“售后包租”或着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协议的,不受法律保护。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在官方网站公示。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销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乌鲁木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发布的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乌鲁木齐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乌鲁木齐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