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川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办法淄博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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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川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和品牌意识,鼓励和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做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淄川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第三条 综合考核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中的开发经营业绩、开发经营行为等进行全面考核

2、,量化评分,确定企业在考核期内综合实力的活动。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二)企业信用情况考核。第四条 淄川区房地产综合开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开发办)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考核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第五条 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中的开发建设情况、经营销售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开发建设情况包含完成投资、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商品房竣工面积,经营销售情况包含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预售面积与商品房现售面积)、经营税金。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分为五项指标考核分之和。第六条 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

3、况考核总分为1000分,考核得分详见表一。表一 淄川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表考核内容最高分值得分完成投资300(企业单项完成额全区单项最高额)单项最高分值新开工面积100竣工综合验收备案面积100销售面积200经营税金300第七条 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数据以日常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收集数据为准。第三章 企业信用情况考核第八条 企业信用情况考核主要包括优良信用信息考核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考核减分,企业信用基本分为100分,考核得分详见表二。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实行通报制度,开发企业于每月月底报送企业本月信用信息至区开发办,区开发办核实后于每季度起始月10日前公布全区企业信用信息情况。第

4、四章 综合考核第十条 综合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考核时间为下年度1月份。第十一条 企业的综合考核分为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分和企业信用情况考核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考核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考核分)之和,即:企业综合考核分=企业开发建设经营情况考核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考核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考核分。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用于对全区企业进行年终考核,原则上综合考核排名靠前的企业有资格参与年度先进单位评选工作,原则上信用情况考核排名靠前的企业有资格参与年度诚信企业评选工作。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表二 淄川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考核表分类名称加减分值优良信用信息捐赠捐赠300

5、0元(含)以上加1分,5000元(含)以上加2分,1万元(含)以上加5分,4万元(含)以上加10分,7万元(含)以上加15分,10万元(含)以上加20分,超过10万元每5万元加10分。荣誉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50分、30分、20分、10分;获得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分别加30分、20分、10分、5分。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AAA级加10分、AA级加8分、A级加6分。积极参加各类征文活动的加5分,论文在相关报刊、杂志发表的加10分/篇。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获得其他荣誉,经审查认定的,可按照相应级别加分。住宅产业化推广应用开发建

6、设的项目被列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每项目加50分;列为国家级、省级单项示范项目的,每项目加30分、20分;受到建设部、建设厅单项表彰的,每项目加20分、10分。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广厦奖的,每项目加50分;被评为省级优秀住宅小区的,每项目加30分;被评为市级优秀住宅小区的,每项目加20分。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每项目加10分,评价年度通过预审的,每项目加20分;评价年度通过中期检查的每项目加20分;评价年度通过终审的,每项目加50分(3A)、30分(2A)、20分(1A);预审、中期检查、终审中有两项在同一年度的,只按最高值加一次分。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四新”技术

7、或部品、产品,经企业申请认定后,每项加5分,最高加20分。不良信用信息开发经营行为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减50分/次。拖欠工程款,情节严重的,减50分/次。因开发企业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减50分/次。开发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要求和开发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减50分/次;私自改变规划、乱搭乱建的,减20分/次。出现违法行为,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处,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减20分/次;存在违规行为,被相关政府部门查处,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减10分/次。不履行各种合同约定或签订违法、虚假合同,被相关部门

8、查处的,减20分/次。项目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即开工建设的,减20分/次。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其他不良行为,经审查认定的,可参照相应标准减分。企业内部管理电子信息化政务落实不到位,网站公告栏及区县电子政务通知文件下载不及时、处理不规范的,减5分/次。售后服务机构不健全或未按要求开展售后服务工作的,减10分/次。商品房销售场所未按照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要求向买受人明示“五证”的,减5分/次。未按要求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议、活动,迟到的减5分/次;缺席的减20分/次。报送统计报表、资质核定(延续)资料等报表资料不符合要求,延误报送时间的减5分/次,漏报的减10分/次,擅自更换统计人员,不及时上报人员变更信息的,减20分/次。其它未按管理部门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 经审查认定的,扣5分/次。信访因企业原因造成投诉(各类公开电话、来信、来访及各种媒体曝光等)的,减10分/次。因企业原因造成上访事件的,减20分/次;造成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且情节严重的,减50分/次。备注企业因以上不良行为被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通报的,分别追减50、30分、20分、10分;被国家、省、市、区(县)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分别追减30分、20分、10分、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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