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消防专项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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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消防专项规划(20132030)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消防专项规划(20132030)u 文本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院二零一三年十二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规划目的1第二条适用范围1第三条规划依据1第四条规划期限2第五条规划范围2第六条规划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2第七条规划指导思想3第八条基本原则3第九条规划重点3第二章城市消防发展目标3第十条近期目标与重点3第十一条远期目标与重点4第三章消防安全布局规划4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原则4第十三条防火隔离、疏散5第十四条居住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6第十五条工业区布局规划6第十六条仓储用地

2、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7第十七条市场体系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7第十八条公共设施及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7第十九条商业金融、文化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8第二十条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8第二十一条石油库、加油(气)站、燃气储配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9第四章消防站与消防装备规划9第二十二条消防站规划布局与选址原则9第二十三条消防站建筑标准10第二十四条消防站建设用地13第二十五条规划消防站13第二十六条消防站用地管理14第二十七条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14第二十八条消防站的装备标准和人员配备14第五章消防供水规划18第二十九条规划原则18第三十条消防水量与水压19第三十一条消防给水管网系统19

3、第三十二条消防供水设施设置要求19第三十三条规划新建消防供水设施20第三十四条规划改造消防供水设施21第六章消防通信规划21第三十五条规划原则21第三十六条消防通信规划方案21第七章消防车通道规划22第三十七条消防车通道改造计划22第八章消防供电规划23第三十八条消防供电23第九章消防教育与防灾规划24第三十九条消防教育规划24第四十条消防防灾规划25第十章环境保护规划25第四十一条消防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25第四十二条环境保护的措施2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了完善乌兰察布市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城市预防和抵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提高消防队伍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

4、险救援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火灾及其它灾害事故的损失,指导城市消防建设协调有序发展,适应乌兰察布市城市消防安全保障的需要,特编制乌兰察布市城市消防专项规划(2013-2030)(下称本规划)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划由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乌兰察布市规划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乌兰察布市土地局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土地管理,乌兰察布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设施建设和实施。凡在本规划范围内进行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各项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第三条 规划依据1、现行有关国家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规划编制

5、要点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50013-2006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50016-2006;2、有关城市规划资料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1年3月编制乌兰察布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公共交通规划(20132030年)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新城一期控制性详细规划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桥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集宁现代物流园区总体规划(2

6、0122030)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河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规划期限与总体规划相一致,本规划时间期限为2013年2030年,分近、中、远三期如下:近期: 20132015年中期: 20162020年远期: 20212030年第五条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东至规划东绕城高速,西北至二广高速,南至京新高速,涵盖“一市两区三园区”消防规划范围总用地约350平方公里。(详见远期用地规划图)。第六条 规划人口和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各规划期限内规划人口如下:近期2015年规划人口5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为117平方千米中期2020年规划人口7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为204平方千米远期2

7、030年规划人口10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为350平方千米第七条 规划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从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优化整合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资源,编制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指导城市消防专项建设和管理,便于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进行管理控制的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不断地完善城市消防功能,满足城市消防安全的需要,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第八条 基本原则一、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乌兰察布市城市性质、规模、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规划形成相适应的消防安全体系。 二、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创造良好的消防

8、安全环境,采取以专业消防为主,企业消防协同作战的消防体系。三、注重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根据新阶段要求,使消防队伍向多功能发展,使城市消防的救灾功能逐步增加紧急抢险功能。四、突出规划的可操作性,从乌兰察布市实际情况出发,把握全局,突出重点,解决主要问题。五、在乌兰察布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的指导下,结合相关专业规划,做到近期与远期规划相结合,统筹兼顾、分期实施。第九条 规划重点 科学规范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改善消防处置条件;优化城市消防站点布局,具体落实消防站点建设用地并严格管理控制;加强消防供水、供电、消防通信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建设,实现消防运转安全;制定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近期建设

9、规划,适应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需要。第二章 城市消防发展目标第十条 近期目标与重点以达到国家有关的消防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的主要要求为近期目标,逐步建立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基础设施基本完备、技术装备较为先进、体制合理、保障有力,能够适应乌兰察布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发展要求的城市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到2015年,宏观层面上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灾害事故救援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消防工作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和其它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具体方面从灭火

10、救援的实战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重点解决消防水源不足、消防装备量少质差以及消防设施、消防站点稀少等影响消防灭火救援能力的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在国家规定的报警时间内,消防队伍的可达性,切实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第十一条 远期目标与重点远期将增强全市抗御火灾,尤其是抗御重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抗御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场及化工火灾能力。消防通信建成全市域范围内的报警、调度、指挥和信息处理计算机自动化管理系统,消防车通道畅通,全民消防素质普遍提高,消防法制健全,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完善,装备先进。第三章 消防安全布局规划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布局规划原则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

11、(包括储罐和堆场),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合理控制危险品总量及分布状况。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必须布置在城市的独立安全地段。三、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燃气储配站、调压站和汽车加油、加气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四、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五、对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性质、使用功能等措施,消除因

12、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而存在的各种火险隐患。六、对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毗连的建筑密度大的旧城区,必须纳入城市近期改造规划,积极采取防火分隔、开辟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等措施,逐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七、城区内新建的各类建筑,要严格控制耐火等级,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建筑,确保其与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八、在城市设置物流中心、集贸市场和营业摊点时,应合理确定其设置地点和范围,不可堵塞消防车通道和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九、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应远离工业区和仓储区。为了保障火灾时大规模人流、车流、物资的疏散避难和消防车的顺利通行,城市中心区和商业区要合理布置道路,加强广场

13、、停车场和绿地等的规划和建设。十、城市地下交通隧道、地下街道、地下停车场等地下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应与城市其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合理设置其防火分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十一、考虑到战争和地震等特殊情况下发生城市大火时人员避难的需要,应充分利用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和耐火等级高的建筑群和住宅小区,按人口密度规划避难设施。其布置应考虑分期建设,远近结合,留有发展余地。十二、相对集中地规划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和转运设施,大力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避免中心城区内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单位)过于分散的不合理布局,减少火灾隐患。同时,危险品仓储区内不得布置与危险品无关的单位或设施,禁止在非危险

14、品车站装卸危险品。十三、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应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规定的防火间距。十四、将城市广场、步行街道、绿地及其它公共开敞空间作为避难设施。十五、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公共加油加气站安全布局半径宜为1.2公里。第十三条 防火隔离、疏散规划应有城市的防火隔离带、疏散避难设施及特殊危险场所的防灾缓冲绿地结合城市公园、街头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以及耐火等级高的大型建筑物形成城市的防火隔离带,把城市分隔成区域防火分区,防止火灾从一个分区往另一个分区蔓

15、延,阻止城市大面积火灾燃烧。结合城市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及运动场规划疏散避难设施。结合城市的自然生态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规划防灾缓冲绿地。第十四条 居住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城市居住区总体布局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居住区内各种功能不同的建筑群之间要有明确的功能分区。二、城市各居住区应合理布置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生产及公用设施等。居住区边缘或邻街建筑物要采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物,居住区之间设置城市的主要干道,居住小区之间设置城市干道或居住区级道路,居住组团之间设置居住小区级道路,以此形成防火隔离带,一旦发生火灾,便于阻止大面积火势扩大蔓延,并有利于人员物资疏散、救灾和

16、避难,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危害程度。三、为了居民生活方便,居住区内一般还设置一些生活服务设施,如燃气调压站等。根据居住区建筑物的性质和特点,各类建筑物之间应有必要的防火间距。居住区内设置的工业企业应属于非易燃易爆和无毒性、无噪声、无污染、运输量不大的无灾害工业。第十五条 工业区布局规划一、规划限制城市中心地区的工业发展,对这一地区的现有工业进行有计划的搬迁和用地的置换;对城市中心区内的工业,规划鼓励搬迁和工业转型。二、对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采用近远期相结合的办法治理,近期控制其规模,进行技术改造或转产、转向,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第344令),拆除邻近部分有影响的民居,

17、开辟消防通道,留出一定防护间距,四周应不再开发居住区建设。远期创造条件搬迁。工厂、仓库应设置消防车道。甲、乙、丙类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或乙、丙类库房的占地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6米的平坦空地。三、工业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丙、丁、戍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18米。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与厂外铁路(中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米

18、,与厂外道路(边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米。第十六条 仓储用地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仓储用地布局的类型和用途、火灾危险性、仓储物品的性质和规模等,结合工业、对外交通、生活居住等的布局,对规模及与周围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防火分隔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划。二、针对城市仓储区大量物资集散的特点,在布局上宜采取相对集中、分类储存的方式,并在运输上应规定交通道路和通行时间。三、煤炭、木材等易燃、可燃材料仓库、堆场,宜布置在城郊或城市边缘的独立地段。且必须布置在大风季节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储罐和堆场的布置,要注意与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方向一致,避免运输时穿

19、越城市。五、仓库、易燃可燃气体、液体储罐、堆场应靠近消防水源充足的地方,满足消防水量的需要。第十七条 市场体系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根据整合提升现有中心区批发市场,发展中心区外围大型批发市场的原则进行市场建设。规划提出取缔马路市场,按服务半径退路进厅,将位于城区内的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居住有干扰的大型批发市场逐步外迁,在专项规划的物流园区内交通便捷区域选址建设大型批发市场用地。新建或改建大型物流企业、专业市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第十八条 公共设施及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沿街线状布置。沿城市主要道路布置公共建筑时,应注意将功能上有联系的建筑成组布置在道路一侧

20、,或将人流量大的公共建筑集中布置在道路一侧,以减少人流频繁穿越街道。在人流量大、人群集中的地段应适当加宽人行道,或建筑适当后退形成集散场地,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在过街人流较大的区域,应根据具体环境设高架或地下人行通道。商业中心可开辟步行街,避免人车混行。二、在街区内呈组团状布置。在城市干道划分的街区内,根据使用功能呈组团状布置各类公共建筑组群,使步行道路、场地、环境设施、绿地与建筑群有机结合在一起。这种组团式的集中布局,有利于城市交通的组织,避免城市交通对中心区域公共活动的干扰。三、城市的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影剧院、大型商贸建筑等人员密集的建筑,应设置集散广场或场地,广场或场地宜与城市

21、干道有良好的联系,便于平时人流和车流的集散和火灾时人员及物资的安全疏散。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与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裙房与高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小于9米;裙房与裙房间距不小于6米;裙房与其它非居住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不小于6米。多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0米。低层非居住建筑与多、低层非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第十九条 商业金融、文化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商业设施、金融、文化娱乐设施设计和施工必须

2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同步建设消防设施。有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8米。第二十条 城市对外交通运输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铁路、公路和航空的城市对外交通区应尽量减少对城市的干扰。铁路、公路应尽量避免分割城市、穿越居住区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工厂、仓库集中的地区,防止对这些地区带来不安全因素和一旦发生火灾后,影响救灾活动。二、铁路客(货)运站和货场:铁路客运站是人员经常密集的场所,应合理确定其位置。要远离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储罐区及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应布置

23、在散发易燃易爆气体、粉尘工业企业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以保安全。货运站和货场应设置在避开易燃易爆的工厂、仓库、储罐区的安全地带。编组站应设置在城市郊外的安全地带。以大宗货物为主的专业性货运站,一般应设在城市外围,接近其供应的工业区、仓库等货物集散点;易燃、易爆物品的货运站应设在城市郊区,并有一定的安全隔离带。三、公路汽车客、货运站:其布置应方便与城市主要道路系统的联系,车流合理,出入方便,地点适中,便于旅客和货物的集散,同时又不影响城市的生产和生活。四、民用机场:宜设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两侧,即机场跑道轴线方向宜与城市市区平行或与城市边缘相切,不宜通过市区。若受自然地形等条件限制,无法达到上

24、述要求时,也要争取将机场设于离城市较远的郊区,保证其净空区域内不存在妨碍飞机起飞、降落的障碍物。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加油(气)站、燃气储配设施的消防安全布局规划一、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供应站必须远离城市、居民区、重要的公共设施、军事设施、历史建筑、风景区等,且应选择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二、气化站、混气站应选择在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应通风良好、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燃气储罐应分散布置在用户集中的安全地带。燃气调压站应根据用户分布情况,设置在居民区的街坊、绿化地等用气负荷中心安全地带。高压、中压燃气管道宜布置在城市的边缘。四、石油库及其它易燃可

25、燃液体仓库应布置在城市郊区的独立地段,远离电站、变电所、重要交通枢纽、大型水库、水利工程等重要设施,最好建立在地势低洼处,设置一定的隔离地带,并应布置在该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向。五、加油加气站应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建设中,进行合理布点。应当处理好方便加油(气)和不影响周围消防安全及避免干扰交通之间的关系。第四章 消防站与消防装备规划第二十二条 消防站规划布局与选址原则一、城市规划区内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二、消防站的辖区面积按下列原则确定普通消防站一般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

26、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三、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二)其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米。(三)辖区内有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部位一般不应小于200米。(四)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四、消防站一般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

27、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五、区别对待城市旧区、新区的消防站布点密度,视土地资源状况,城市旧区采取“小而密”的布局原则,新区采取以一级普通消防站为主的布局原则,形成疏密结合的整体布局。六、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布局、结构和各个组团的功能定位,并结合对城市各评价区域火灾风险等级的评估结果,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消防站采取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布局结构。七、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远近期结合的原则。八、重点突出消防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具体落实并有效控制城市消防站(设施)的建设用地,确保消防站近期和远期建设都能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九、消防站理想布局形态与实际可用土地资源相结合的原则。第二

28、十三条 消防站建筑标准消防站的建筑标准,应根据消防站的类别和有利执勤备战、方便生活、安全使用等原则合理确定。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普通消防站27004000平方米,二级普通消防站18002700 平方米,特勤消防站40005600 平方米;二、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可参照下表确定。消防站各种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平方米)房屋类别名 称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 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业务用房消防车库540-720270-450810-1080通信室303040体能训练室50-10040-8080-120训练塔120120210执勤器材库50-12040-80

29、100-180被装营具库40-6030-4040-60训练器材库20-402030-60被装营具库40-6030-4040-60清洗室、烘干室、呼吸器充气室40-8030-5060-100器材修理间201020灭火救援研讨、40-6030-5040-80业务附属用房图书阅览室20-602040-60会议室40-9030-6070-140俱乐部50-11040-7090-140公众消防宣传教育用房60-12040-8070-140干部备勤室50-10040-8080-160消防员备勤室150-24070-120240-340财务室181818辅助用房餐厅、厨房90-10060-80140-160

30、家属探亲用房60-1204080浴室80-11070-110130-150医务室181823心理辅导室181823晾衣室(场)302030贮藏室403040-60盥洗室40-5520-3040-70理发室101020设备用房(配电室、锅炉房、空调机房)202020油料库201020其它201030-50合计1784-25891204-17742634-3654三、消防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四、乌兰察布市的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消防站建筑物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设防烈度8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五、消防车库应保障车辆停放、出动、维护保养和非常时期执勤备战的需要。车库设备用车位及修理间、

31、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不宜靠近通信室。消防车库的设计,应有车辆充气、充电和废气排除的设施。消防车库内外沟管盖板的承载能力,应按最大吨位消防车的满载轮压进行设计。车库地面和墙面应便于清洗,且地面应有排水设施。库内(外)应有供消防车上水用的市政消火栓。六、消防站内的走道、楼梯等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米,双面布房时不应小于2.0米,楼梯不应小于1.4米。通道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楼梯踏步应平缓,楼梯倾角不应大于30度。七、消防站应设必要的业务训练与体能训练设施。八、消防站建筑装修、采暖通风空调和给排水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消防站外装修应符合

32、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宜采用体现消防站特点和不易老化的装修材料。消防站的内装修应适应消防人员生活和业务训练的需要,并宜采用明快和容易清洗的装修材料。位于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采暖设施,并应积极使用城市热网或集中供暖。炎热地区消防站的业务用房、干部战士备勤室、餐厅和通信室、体能训练室等宜设空调等降温设施。消防站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九、消防站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并应设置配电室。消防站内应设电视、网络和广播系统,宿舍、车库、通信室、体能训练室、会议室、图书阅览室、餐厅及公共通道等,应设事故照明。消防站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消防站建设用地

33、一、消防站建设用地应根据建筑占地面积,车位用地和室外训练场地面积等确定。二、各类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5600平方米;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3800平方米;特勤消防站 5600-7200平方米。第二十五条 规划消防站一、普通消防站至2015年规划近期,新建21座普通消防站,其中新建19座一级消防站,新建2座二级消防站,城市总消防站数量达23座(现状2座消防站)基本上按规范规定覆盖现状建成区,消除城市消防的空白地区。至2020年规划中期,再新建18座一级消防站,城市总消防站数量达41座。至2030年规划远期,再新建19座一级消防站,城市消防站总数达到60

34、座。二、特勤消防站至2015年规划近期新建一座特勤消防站,规划中期新建一座特勤消防站,远期新建两座特勤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设置与城市用地结构相对应,与扑救、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多功能发展目标相适应。三、高速公路救援消防站至2015年规划近期新建1座高速公路救援消防站,至2020年规划中期新建1座高速公路救援消防站。四、航空消防站规划航空消防站是经济发展对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的必然要求。随着城市发展,超高层建筑增多,空中救援显得越来越迫切。至2030年,在泉玉林水库西岸设航空消防站1座,占地面积约为5万平方米。中心城区内高层建筑密集区和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防灾疏散场所设置消防直升机临时起降点

35、。经上述消防站建设,整个城区在消防站布局形成陆上、空中相结合的立体扑救体系,统一指挥,协同作战。五、消防指挥中心消防指挥中心近期保留在消防支队综合办公楼内,中期搬迁到察哈尔东街和惠民东路处。六、消防站用地管理城市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站用地和建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站用地进行其它建设活动,不得将消防站用地与其它用地进行商业、开发性质的土地置换,对于城市重大市政工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置换消防站用地,应另行选择新的、合理的消防站用地后,才能调整置换消防站用地。第二十六条 消防站用地管理城市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严

36、格按照本规划进行消防站用地和建设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站用地进行其它建设活动,不得将消防站用地与其它用地进行商业、开发性质的土地置换,对于城市重大市政工程、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确需调整置换消防站用地,应另行选择新的、合理的消防站用地后,才能调整置换消防站用地。第二十七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本规划以城市(公安)消防站作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的主体,同时保留中心城区内现有的企业专职消防队站,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统一调度指挥。专职队站的建立与撤消,必须报经市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第二十八条 消防站的装备标准和人员配备一、普通消防站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扑救本辖区内一般火灾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特勤消防站的

37、装备配备应适应扑救与处置特种火灾和灾害事故的需要。二、消防站消防车辆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消防站的消防车辆配备数量应符合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表的规定。消防站配备车辆数量(辆)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战勤保障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车辆数5-72-48-11(二)消防站配备的常用消防车辆品种,以符合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表的规定。各类消防站常用消防车辆品种配备标准(辆)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品种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站灭火消防车水罐或泵浦消防车213水罐或泡沫消防车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干粉泡沫联用消防车干粉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l云梯消防

38、车举高喷射消防车专勤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l排烟消防车或照明消防车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或1防化洗消消防车核生化侦检车通信指挥消防车供气消防车注:表中带“”车种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选配; 考虑到部队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地区在配备规定消防车数量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选配消防摩托车。(三)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表的规定。消防站主要消防车辆的技术性能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技术性能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发动机功率(kW)132132l9l比功率(kWt)8810水罐消防车出水性能出口压力(MPa)l1.811.8l1.8流量(Ls)402040206030消防车

39、出泡沫性能(类)A、BBA、B举高消防车额定工作高度(m)202030抢险救援消防车起吊质量(kg)300030005000牵引质量(kg)100001000010000(四)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不应低于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表的规定。消防站灭火器材配备标准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名称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机动消防泵(含浮艇泵)2台2台3台移动式水带卷盘或水带槽2个2个3个移动式消防炮2个1个2个A、B类比例混合器、泡沫液桶、空气泡沫枪2套2套2套二节拉梯323二节拉梯2l2挂钩梯323水带2000m1200m2800m消火栓扳下、水枪、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常规器材工具按所配

40、车辆技术标准要求配备(五)特勤消防站和普通消防站的抢险救援器材品种及数量配备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抢险救援器材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消防站消防人员基本防护装备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品种及数量不应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防护装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六)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特勤消防站可视情况装备消防搜救犬,并建设相应设施,配备相关器材。(七)消防站通信装备配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的规定。(八)消防站应设置单双杠、独木桥、板障、软梯及室内综合训练器等技能、体能训练器材。(九)消防站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

41、,应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十)航空消防站的场地、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装备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任务的需要。三、消防站的人员配备(一)消防站一个班次执勤人员配备,可按所配消防车每台平均定员6人确定,其他人员配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二)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表的规定。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人)消防站类别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一级普通消防站二级普通消防站人数304515254560第五章 消防供水规划第二十九条 规划原则一、城市给水与消防合并管网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立足于满足城市大多数单体建、构筑物消防流量的需要;特定区域的消防独

42、立给水管网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立足于满足该区域大多数单体建、构筑物消防流量的需要。二、消防给水规划应当采用多种水源互补的给水体系,如配置必要的城市消防水池、充分利用天然和其它人工水源作为消防水源。这些水源必须确保消防安全使用的条件,保证一定的储水量、设置消防车取水口,留出消防车能够靠近取水的通道以及标识特殊的醒目标志等,满足灭火时的需要。三、对于消防给水缺乏的大面积棚户区、现有消防给水管网的给水管道陈旧、管径、水量、水压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老城区,一方面要结合区域内生活、生产给水管道的改造,积极改善消防给水设施,如加大给水管径、增设消火栓和加压点,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解决消防用水量,如增设消防水池、

43、利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源和其他人工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做到有计划、按步骤进行改造。四、城市消防给水管网压力低的区域(如城市边缘)和高层建筑集中的区域,应积极规划和建设区域给水加压站。五、适当提高城市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小管径、最不利点消火栓的压力和最小流量。第三十条 消防水量与水压规划近期消防用水量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3次,一次灭火用水量为85L/s,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消防安全储水量为1836m3。规划远期消防用水量为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为3次,一次灭火用水量为100L/s,火灾延续时间为2小时,消防安全储水量为2160m3。消防供水采用低压制,即当供水最不利点发生火灾时市政消火栓供水水压

44、不能低于0.10MPa。第三十一条 消防给水管网系统一、消防给水采用以市政给水管网系统为主,其它人工和天然水源为辅的给水方式。因此,应当结合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合理规划和建设合理的消防给水管网系统,完善城市水厂、加压泵站、给水管网、消防取水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二、合理布置消防给水管网系统的配水管网、确定配水管网的尺寸和压力,满足管网所需的设计用水量。三、消火栓配水管网的布置形式配水管网应尽可能布置成环状,能使消防取水设施至少从两个方向取水,可大大增加输水的可靠性。这种设置还能够保证消防灭火时大流量消防用水的集中使用,最大程度地减少阻力损失,保证所需的供水工作压力。(一)主干管应

45、尽可能布置在两侧均有较大用户的道路上,主干管之间应设置成几个相互连通的环状,两平行干管的间距一般控制在5001000米。对于较长、较大的主干管,应在其低点安装放空阀,高点安装空气释放阀。(二)一个主干管到另一个主干管的环状管网间应设置成一些更小的环状管网。正常情况下至少沿城市街道,特别是沿商场、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大型文体娱乐设施场所等附近道路铺设的管道应环状布置。(三)环状管网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保证部分管道关闭维修时,其它管道仍能继续供水,也能保证管道破裂时仅仅影响破裂区域水的供应。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的环状配水管网,每段内消火栓数量不宜超过5个。(四)承担消防供水任务的配水管直径不得低于DN100,建议新建或改建承担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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