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20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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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50*-20* J*-20*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lant(征求意见稿) 20*发布 20*实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合发布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专心-专注-专业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Standard for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lantDB37/T 50*-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备案号:J*-20*主编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

2、0*年*月*日20* 青岛前 言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复核结果的通知(鲁建标字201437号)要求,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建设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安全生产;5文明施工;6环境保护;7工程质量;8工程监理;9合同履行;10施工单位管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对施工现场的要求,对原标准内容进行了调整、增加。增加一般规定章节,提炼出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合同履行等方面的核心内容;增加环境保护章节,主要包含现场

3、围挡、建筑物围挡、扬尘治理等相关内容;工程质量章节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为装配式建筑管理提供指导;增加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相关内容;修改了信息化管理、现场检查频次等要求。该标准无强制性条文。本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青岛市澳门路121号;邮政编码:266071;联系电话:0532-85068035;电子邮箱:qdzac;网址:www.e-)。本标准主编单位: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 次1总则 12术语 23

4、一般规定 44 安全生产 7 4.1 安全管理 7 4.2 基坑支护 11 4.3 脚手架 12 4.4 模板工程 12 4.5 高处作业 13 4.6 施工用电 13 4.7 起重机械设备 14 4.8 吊篮 15 4.9 起重吊装 16 4.10 施工机具 16 4.11 现场防火 175 文明施工 19 5.1 方案编制 19 5.2 可视化信息管理 19 5.3 临建房屋 19 5.4场容场貌 21 5.5 综合管理 216 环境保护 22 6.1 现场围挡 22 6.2 建筑物围挡 22 6.3 扬尘治理 22 6.4其它 237 工程质量 24 7.1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 24 7.

5、2 原材、构配件、半成品进场验收 25 7.3 建筑结构工程 26 7.4 装饰装修工程 27 7.5 外墙外保温工程28 7.6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29 7.7 装配式建筑 30 7.8 施工资料 32 7.9 质量验收 33 7.1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338工程监理 35 8.1 项目监理机构 35 8.2 进度控制 38 8.3 造价控制 38 8.4 合同管理 39 8.5 安全控制 39 8.6 质量控制 41 8.7 沟通协调 429 合同履行 44 9.1 合同订立 44 9.2 合同履行 4410 建筑队伍管理 45 10.1 承发包管理45 10.2 从业人员管理 45 1

6、0.3 工人权益保护 46 10.4 现场资料 46附录 48本标准用词说明56附:条文说明571 总 则1.0.1 为提高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实现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1.0.3 本标准是规范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行为,明确参建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要求,考核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基本依据。1.0.4 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1.0.5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主体应讲原则、守信用,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同时,应加强 “理念、技术、管理”

7、等方面的创新,推进建筑工程的科学管理。1.0.6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2 术 语2.0.1 危险源Source of Hazard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2.0.2 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2.0.3 深基坑工程Deep Foundation Excavation Engineering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8、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0.4 高大模板工程High Formwork Engineering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工程。2.0.5 危险物品 Hazardous Substance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2.0.6 起重机械设备Crane Travel Mechanism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塔机、吊篮等垂直

9、运输机械设备。2.0.7 装配式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2.0.8 值班带班 The Duty With The Class 指单位、项目领导班子成员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值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问题。2.0.9 四不放过 FourNever LetPass”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2.0.10 安全管理资料Safety Management Documents 建设单位、

10、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检测机构等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形成的工作信息资料,包括文字、图示、声音、影像等信息的纸质、电子资料。2.0.11 设备安装抽检Equipment Installation Sampling Inspection设备安装工程完毕后,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项目进行现场抽样检测。2.0.12 项目负责人 Principal Investigator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在工程施工项目上组织实施施工合同的代表人(甲方代表)。2.0.13 本单位人员Personnel of the

11、Unit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3 一般规定3.1.1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3.1.2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及时提供地下管线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当有效协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施工。3.1.3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环境标准、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进入施工

12、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拒绝、检举和控告。3.1.8 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要的分项(专业)工程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应单独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应针对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监理单位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监控工程实体质量,参与对建筑材料的检验和验收,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核查施工资

13、料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3.1.9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置质量、全管理机构,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工程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体检和资格证书复审。施工单位项目部应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编制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施工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1.10 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工程项

14、目负责人;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明确应该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承包地基处理、桩基础、钢结构、幕墙、外墙保温等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应签署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应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变更前由原项目负责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变更后由现项目负责人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布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3.1.11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齐全完整的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图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

15、更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3.1.12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建“精品工程”。3.1.13 建设工程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需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1.14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原件放在施工现场监理项目部。3.1.15 建筑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协同配合,进行工程合同管理,包括合同订立(备案)、履行、变更、索赔、终止和争议解决等。4 安全生产4.1 安全管理4.1.1 安全报监1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建设

16、、监理单位对工程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填写评估表,。评估人应对评估结论的可靠性负责。2 建设单位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提供该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3 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分施工不同阶段对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4.1.2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1 施工单位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档案,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框图应悬挂于施工单位会议室。2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承包单

17、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表4.1.2-1的规定。表4.1.2-1 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现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工程规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配备人数备注M10000Z0.51-10000M500000.5Z12-50000M1500001Z53-M150000Z5每增加0.5亿元(含)1亿元或10000(含)50000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增加1人,并分别设立安全主管。根据具体面积核算注: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Z代表工程造价,单位:亿元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符合表4.1.2-2的规定。表4.1.2-2

18、劳务分包单位施工现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施工人数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低配备人数备注R501-50R2002-R2003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注:R代表施工人数4.1.3 安全生产责任制1 工程项目部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公示,相关书面资料经责任人签字确认。2 安全责任应层层分解,分解到人。3 施工单位应对拨付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单位内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指标,并含有明确的奖罚措施内容。4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

19、标准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5施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7 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8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检查、验收制度,保证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无遗漏、风险评价准确,建立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高大模板、人工挖孔桩、临建板房及高大围挡墙等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明确

20、每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内容、环节、节点、部位、监控措施、控制时间段、阶段控制责任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重点监控,并确保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4.1.4 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应按照有关编制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等规定,并结合拟建工程特点进行编制。2 工程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应填写审批意见和审批时间,并签字加盖公章。3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机械安拆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有针对性,并附计算书,

21、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批、建设单位审核签字后实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4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

22、行论证。4.1.5 安全技术交底1 对施工作业相对固定,与工程施工部位没有直接关系的工种,如起重机械、钢筋加工等操作工种,应单独进行书面交底;对工程项目的各级管理人员,应进行以安全施工方案为主要内容的书面交底。2 安全技术交底应结合施工作业场所状况、特点、工序,对危险因素、施工方案、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进行书面交底;交底应全面,具有针对性、指导性。3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者有特殊风险项目作业前,应由总承包单位有关技术人员对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相关技术人员、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相关技术人员对施工作业班组长、施工作业班组长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层级安全技术交底,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交底情况进行监督

23、。4.1.6 安全检查1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要求开展安全检查。2 建设单位应每周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3 监理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4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并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单位分管负责人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每月不少于1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应与现场施工同步。认真填写安全管理巡查记录,内容填写应规范、完整、及时,包括“安全教育情况、安

24、全检查情况、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安全验收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其他工作等内容。5 建立单位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度,每次值班带班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节假日连续生产作业期间轮流值班并定时巡查,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问题。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或分包单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轮流带班,指挥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并与施工人员同时上下班。在节假日期间深入一线工作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领导值班和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5、,对于未建立相应制度或制度不落实的,应责令限期改正。6 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4.1.7 安全教育 1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 对新入场的作业人员、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时,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3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应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4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低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要求。4.1.8 应急救援1 工程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进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应

26、制定预防高处坠落、防坍塌、防起重机械伤害、防火灾、防汛、防触电等主要内容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并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2 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3 工程施工现场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培训应急救援人员,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现场实际应急救援演练。4 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了解天气情况,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暴雨、浓雾、大雪等恶劣天气,现场应立即采取应急管理措施,必要时暂停施工。4.1.9 分包单位安全管理1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进行审查。2 当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

27、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3 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各项安全管理。4.1.10 安全标志1 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及时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2 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人性化安全警示用语牌和安全标语。3 警示用语牌应在施工现场的作业区、加工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置,数量和位置应设置得当,不得集中悬挂。4 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GB2894)的要求,其形状、图案、颜色等不得随意更改。4.1.11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1 发生事故

28、时,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2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制定防范措施。3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事故档案。项目部应每月向公司上报安全事故月报表,施工单位每月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安全事故月报表。4.1.12 安全管理资料管理1 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汇总、整理和归档应符合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规程(DB37/5063)的要求。2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资料员负责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29、3 安全管理资料应符合实际、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形成、整理及时、字迹工整、分档清楚、装订整齐、统一规范,内容真实、完整。4.2 基坑支护4.2.1 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基坑开挖前,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对基坑周边环境、土质等情况进行安全评估。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当基坑周边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进行编制、审核、审批。4.2.2 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4.2.3 基坑开挖支护施工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4.2.4 基坑周边应

30、设置防护栏,严禁堆放土石方、料具等荷载较重的物料。对周边原有建筑物、公共设施等必须设置观测点,专人负责,及时观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4.2.5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深基坑监测资格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有关规范对基坑实施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支护结构或基坑周边环境出现规定的报警情况或其他险情时,应立即停止开挖,并应根据危险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进一步发展的破坏形式,采取控制或加固措施。危险消除后,方可继续开挖。必要时,应对危险部位采取基坑回填、地面卸土、临时支撑等应急措施。当危险由地下水管道渗漏、坑体渗水造成时,尚应及时采取截断渗漏水水源、疏排渗水等措施。4.2.6 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

31、、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4.2.7 深基坑深度的两倍范围内严禁设置宿舍、机械机具设备,特殊情况必须设置临时办公用房、库房等临时建筑设施的,应由具备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安全计算书后方可设置。4.2.8 对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寿命的,建设单位要委托基坑原设计方案评审机构组织专家会审,专家组要在全面审阅基坑技术和安全管理资料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查看情况,参考原设计单位踏勘现场书面意见,认真听取施工、监测等单位建议,出具专家会审评定意见。评定可以延期使用或加固后可以延期使用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4.2.9 在支

32、护结构施工、基坑开挖期间以及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应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状况随时进行巡查。4.3 脚手架4.3.1 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落实标准规范和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场钢管扣件严格实施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宜按批次进行抽样检验。4.3.2 脚手架的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4.3.3 当脚手架搭设超过相关规定高度时,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4.3.4 操作平台应进行设计计算,架体构造与材质应满足相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定,面积、高

33、度或荷载超过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规定的,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操作平台投入使用时,应在平台的内侧设置标明允许负载值的限载牌,物料应及时转运,不得超重与超高堆放。悬挑式操作平台应编制专项安全方案,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承载力需经设计验算,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4.3.5 门式、碗扣式、承插型盘扣式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规定要求。4.4 模板工程4.4.1 模板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后浇带部位模板支撑的受力计算应考虑上部荷载的

34、影响,并单独编制搭设与拆除的方案。4.4.2 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4.4.3 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4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4.4.4 高大模板施工完毕,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现浇混凝土的浇筑。4.4.5 模板施工荷载不得超过设计要求,堆料应均匀,混凝土浇筑时严禁在模板下方有人进出或停留,并设专人进行监护。4.4.6 模板存放高度不得超过1.8m,大模板存放必须有防倾倒措施。4.4.7 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经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拆除时必须划定警

35、戒区域,设置监护人。在地下室、孔、井、洞内进行拆装模板等施工活动时,应先进行通风,经检查无有害气体等隐患后方可施工,周边应设监护人。拆模的顺序和方法应按模板的设计规定进行。当设计无规定时,可采取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模板、后拆承重模板,并应从上而下进行拆除。4.5 高处作业4.5.1 凡在2m(含2m)以上高处进行作业必须正确系挂安全带,安全带的挂置应遵循高挂低用的原则,其挂置点应符合专项高处作业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应悬挂在牢固的结构或专用固定构件上。4.5.2 建筑物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实施封闭,严禁擅自拆除密目式安全立网等安全防护设施。架体内按规定设置安全平网。

36、 4.5.3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安全门,井内每隔两层且高度不超过10m应设安全平网,网内不得有杂物。4.5.4 通道口必须搭设防护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塔吊覆盖半径范围内,防护棚顶板应设双层。 4.5.5 临边防护栏、各类防护棚、安全门、各种洞口盖板等安全防护设施,宜使用定型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4.6 施工用电4.6.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电气工程师编制,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4的要求。4.6.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采用TN-S系统,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达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要求。电箱设置、线路敷设、保护接零、接地装置、电气联接、

37、漏电保护等各种配电装置应符合规范要求。4.6.3 配电箱、电缆、漏电保护器等电气产品必须符合标准要求。4.6.4 外电线路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防护,防护措施应同时满足供电部门要求。4.6.5 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电气测试仪器,电工必须每天巡回检查。漏电保护器测试每月不少于1次,各类电气的绝缘、接地电阻测试每半年不少于1次。4.6.6 各级电箱设置位置、高度、稳定性、电箱接线等应符合规范要求,配电箱应设置防护棚,配电箱前后应设置绝缘垫,配置干粉灭火器、防触电警示标志。开关箱应采取防雨措施。4.6.7 漏电保护器等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机械机具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30mA,潮湿和有腐蚀介

38、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小于15mA。4.6.8 地下室、潮湿场所及密闭容器内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4.6.9 宿舍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棒、电炉子等大功率用电器具,每间宿舍总用电负荷不得超过2kW,并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和限时继电器;严禁乱拉、乱接用电设施,防止发生电器火灾事故。宿舍照明宜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4.7 起重机械设备4.7.1 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安装拆除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4.1.4的要求,并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内爬式等特殊型式的塔式起重机及群塔作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等情况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4.7.2 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应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产品备案登记、出租、安装拆卸、检查验收、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流程。4.7.3 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注册手续,取得登记注册铭牌和证书。安装完验收后,使用单位应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标志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信息。4.7.4 安装拆卸单位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4.7.5 安装拆卸作业前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安装拆卸过程中,应划出警戒区域,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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