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厂建筑物维护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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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 工 建 筑物 维护 管 理(水电厂)被阅:1414次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工建筑物维护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XX 水电厂水工建筑物的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XXX 2039-2003 绩效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 3 管理职责 3.1 观测队职责。 观测队是发现水工建筑物缺陷的直接责任班组。观测队队长是发现水工建筑物缺陷的第一直

2、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3.1.1 负责定期对水工建筑物进行详细检查,及时发现水工建筑物的缺陷。 3.1.2 负责对发现的水工建筑物缺陷做好详细记录和统计。负责对缺陷进行专项检查、整理资料、提出对缺陷的初步评价和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汇报。 3.1.3 负责做好水工建筑物缺陷的资料记录、统计、资料保管、存档工作。负责建立“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及时将检查记录记入“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内,并归入年度资料整编中。 3.1.4 负责对发现的水工建筑物缺陷进行监视和观测,及时掌握缺陷的最新情况并向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汇报。 3.1.5 负责在现场及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预防

3、或阻止水工建筑物缺陷的恶化或扩大,以保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 3.1.6 负责涉及本队观测设施范围内水工建筑物维护工程中的监护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工建筑物(原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观测队所辖区域)的卫生工作。 3.1.7 负责及时掌握水工建筑物缺陷的消缺情况,并向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汇报。 3.1.8 负责参加水工建筑物缺陷处理的验收工作,及时做好水工建筑物缺陷处理验收记录,并将记录记入“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内。 3.1.9 对水工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后的效果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 3.1.10 负责完成由厂部安排的其他配合工作。 3.2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是水工建筑

4、物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3.2.1 负责组织、安排水工建筑物日常维护、修理和缺陷消缺。 3.2.2 负责水工建筑物维护工程的监理和验收工作。负责建立“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 3.2.3 负责组织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预防或阻止水工建筑物缺陷的恶化或扩大,以保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 3.2.4 负责提出水工建筑物缺陷的处理方案,经审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3.2.5 负责组织对水工建筑物进行年度详查及专项问题的详查,评价水工建筑物的运行状况,提出处Q / XXX 2057 - 2003 理意见,制定水工建筑物维修计划,并报厂部审批。 3.2.6 负责检查、督促观测队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对观测队履

5、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3.2.7 负责及时通知、安排、检查、督促维护部门及时对水工建筑物进行维护、修理和缺陷消除。 3.2.8 负责审查维护部门上报的各种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工程概预算、工程决算及竣工图纸等相关工作。 3.2.9 负责组织对水工建筑物维护和修理效果提出评价意见。 3.2.10 负责重要水工建筑物维修材料的部分储备,以备在非常情况下使用。 3.2.11 负责全厂水工建筑物维修工程中的技术管理、技术监督。 3.2.12 负责审定水工建筑物较大缺陷的处理方案,遇重大水工建筑物缺陷时提出处理方案或审核委托设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方案并交总工程师批准。 3.2.13 负责统计水工建

6、筑物缺陷消除的重要数据和资料。建立全厂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 3.2.14 负责全厂水工建筑物维修工程技术图纸的归档工作。 3.3 基建公司是负责水工建筑物维护、修理和缺陷消除的责任部门。基建公司维护班是负责水工建筑物维护、修理和缺陷消缺的直接责任班组。维护班班长是负责水工建筑物维护、修理和缺陷消除的第一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3.3.1 负责及时对水工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修理和缺陷消除。 3.3.2 负责水工建筑物维修工程的工程准备、组织、协调、工程管理和监护(主要指非带电设备区域内的工程监护)工作。在施工中提出相应的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施工完成后应提交相应的竣工资料上报水

7、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审查。 3.3.3 负责审查本部门组织的水工建筑物维修外包工程的各种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竣工图纸及工程概预算、工程决算等相关工作。 3.3.4 负责配合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预防或阻止水工建筑物缺陷的恶化或扩大,以保证水工建筑物的安全。 3.3.5 负责建立“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将水工建筑物缺陷处理情况及时记入“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内。 3.3.6 负责完成由厂部安排的其他配合工作。 3.4 机电公司职责 3.4.1 负责公司所辖范围带电设备区域内维修工程的监护工作。 3.4.2 负责公司所辖范围内维修工程的配合工作。 3.4.3 负责

8、完成由厂部安排的其他配合工作。 3.5 安监部职责 3.5.1 负责检查、督促影响安全运行的水工建筑物缺陷的消除工作。 3.5.2 负责审定全厂水工建筑物维修工程的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 3.5.3 负责监察全厂水工建筑物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情况。 3.6 厂部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将维修工程委托给厂内其他维修公司完成。对于由厂内其他维修公司负责完成的工程项目,维修公司应履行基建公司的职责,工程项目经理作为负责工程的直接责任人,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负责组织与安排,其他各部门均应履行本部门职责。 3.7 在水工建筑物的维修管理工作中,各级部门的行政主管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的工作负领导责任,工程项目技术负责

9、人对工程管理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3.8 为确保水工建筑物维修工程质量,各级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均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力向其主管部门反映工程质量情况。 Q / XXX 2057 - 2003 4 总则 4.1 水工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工作,是我厂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各级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水工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工作。 4.2 为了对水工建筑物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水工建筑物安全运行,延长工程使用寿命,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明确各部门、各级人员的职责,做好水工建筑物的维护管理工作。 4.3 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按附录A 给出的程序进行。 5 水工建筑物缺陷管理 5.1 水

10、工建筑物缺陷的分类 5.1.1 水工建筑物缺陷根据其影响安全运行程度的大小、消除的难易程度和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等方面划分为三类:一般缺陷、较大缺陷、重大缺陷。 5.1.2 一般缺陷是指不直接影响水工建筑物的正常运行,无需停机、停电等条件限制,在较短时间内即可消除的缺陷。 5.1.3 较大缺陷是指直接影响水工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可有会危及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但能通过采取措施和加强监视可维持运行的缺陷。 5.1.4 重大缺陷是指对人身和设备有严重威胁,危及水工建筑物的安全运行且修复工作量较大、技术较复杂的缺陷。 5.2 水工建筑物缺陷处理的基本工作程序 5.2.1 水工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及一般缺陷的

11、处理,由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提出处理方案,委托其他部门施工,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负责施工监理和验收。 5.2.2 水工建筑物的较大缺陷,由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提出处理方案,经厂部审定,由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委托其他部门施工,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负责施工监理,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和厂部负责工程验收。 5.2.3 当水工建筑物发生重大缺陷或损坏,且修复工作量较大,技术较复杂时,由厂部提出处理方案,或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总工程师审定批准后,由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委托其他部门组织施工,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和厂部负责施工监理和验收。 5.3 水工建筑物维护工程的验收 5.3.1 水

12、工建筑物维护工程的验收根据维护工程的大小、缺陷级别实行分级验收管理制度。对于一般缺陷,由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成员由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观测队、维护班及其他相关班组人员组成。对于较大缺陷,由厂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成员由安监部、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观测队、维护班及其他相关班组人员组成。对于重大缺陷,由厂部负责组织,验收成员由企管部、安监部、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审计部、工程使用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由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或水工副总工程师)担任组长。 5.3.2 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水工建筑物维护工程完工后工程质

13、量符合设计要求。 b)施工现场已完全清场。施工现场无废碴、堆积物以及与工程验收无关的机械设备、材料等。 c)施工单位不得任意改变设计方案,若需变更方案,必须经原方案提出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以修改通知和图纸为准。 d)具有完整的施工原始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纸、竣工资料。 5.3.3 水工建筑物维护工程验收程序 ? 由甲方或乙方负责组织召集验收小组成员查勘施工现场。 ? 召开验收会议,审查有关图纸和资料。 Q / XXX 2057 - 2003 ? 在验收会议中,施工管理单位准备所有验收资料并由施工管理单位作施工情况汇报,负责工程监理部门作工程监理情况汇报。 ? 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竣工资料、监理

14、情况结合原始记录、图纸、技术规范等进行质量评定,如有不合格工程则进行返工处理,直至工程达到合格及合格以上为止。 ? 工程验收合格后,所有资料、图纸交甲方单位归档,以便工程管理。 5.4 水工建筑物待消缺陷的管理 5.4.1 待消缺陷是指不能及时进行处理的缺陷。所有待消缺陷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应进行备案。重大待消缺陷厂部、安监部也应进行备案。 5.4.2 观测队和维护部门必须加强待消缺陷的检查、监视、观测工作,及时做好缺陷发展情况记录,提出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想。 5.4.3 待消缺陷班组必须向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汇报,由负责缺陷消除部门及相关专责工程师签署待消缺意见。 5.4.4 待消缺陷消除

15、后,维护部门应及时向待消缺陷备案部门汇报,办理相关手续,备案部门应对已消除的待消缺陷进行查实注销。 5.5 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的管理 5.5.1 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的管理是水工建筑物维护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各级部门均应重视。 5.5.2 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观测队及维护部门班组均应建立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 5.5.3 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由观测队和维护部门班组分别负责填写、保管并上报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对于较大及重大水工建筑物缺陷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应上报厂部。观测队应及时将所有水工建筑物缺陷的发现、检查、监测、处理、验收等详细情况记入技术台账内。基建维护班应将水工建筑物

16、缺陷的处理、验收等详细情况记入技术台账内。 5.5.4 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是水工建筑物缺陷管理的重要资料,任何人不得遗失或撕毁该台账,任何人不得在台账上乱写乱画。 5.5.5 已使用的水工建筑物缺陷技术台账由各台账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不得遗失,永久保存。 5.5.6 凡进行水工建筑物缺陷的处理,在办理工作终结手续时,必须向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交待和汇报缺陷消除情况和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及处理情况。 5.5.7 水工建筑物维护消缺工作完工后,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严格验收。 5.5.8 当消缺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班组时,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有权通知相关部门或班组人员到现场分

17、析诊断,做到相互配合,共同消除缺陷。 5.5.9 未经消缺和验收合格的缺陷,由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负责统计并及时安排。 5.5.10 水工建筑物缺陷编号采用六位数,前两位为年号,中间两位为月号,最后两位为水工建筑物缺陷号,如 01 07 10 表示 2001 年7 月份第 10 号缺陷。 5.5.11 水工建筑物缺陷的消除时间应严格遵守厂部有关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对缺陷的性质、缺陷类别定性、有关处理的意见和时间规定进行,越快越好。 5.5.12 其他班组人员发现的水工建筑物缺陷,均有责任向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或观测队汇报。观测队应对其他人员发现的水工建筑物缺陷及时进行详细检查,做好记录并向水工建筑物安全监测中心汇报。 6 检查与考核 6.1 由生产技术部对水工建筑物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6.2 按Q/XXX 2039-2003 进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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