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下管线竣工测绘管理规定03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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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地下管线竣工测绘管理规定绍 兴 市 管 线 管 理 办 公 室二O一二年二月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地下管线竣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绍兴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是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和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对经规划审批的新建、改扩建(含市政维护)管线进行工程测量,现场查明各种地下管线的敷设状况,即管线在地面上的投影位置和埋深,同时查明管线类别、材质、规格、载体特征、电缆根数、孔数及附属设施等,绘制管线竣工图和编制管线

2、点成果表,生成符合管线信息平台要求的电子数据文件。第四条 管线竣工测绘的范围为绍兴市规划区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包括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监控等)、工业、综合管沟、管廊、其他用途管线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和架空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的人防、地下立交通道等。第五条 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前应进行管线工程的放、验线工作。放、验线工作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资质测绘单位实施,定线测量应依据经批准的线路设计施工图和定线条件进行,定线测量宜采用解析法。第六条 不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管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资质测绘单位进行管线竣工测绘,测绘技术要求按绍兴市地下管线探测规程,并

3、向管线办进行项目备案。第2章 管线竣工测绘的管理第七条 市管线办负责竣工测绘的管理工作。对竣工测绘进行监督指导,接受并审核建设单位的市政工程管线竣工测绘申请,对管线工程施工、竣工资料进行备案与存档管理。第八条 管线建设单位(或权属单位)在管线工程竣工后,向市管线办提出竣工测绘申请。申请时,应将施工图资料与管线放线资料提交管线办。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管线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测量,出具放线报告。第九条 市规划测绘院负责具体的管线竣工测绘工作。接到市管线办的竣工测绘任务单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管线竣工测绘,并在约定时限内,将竣工测绘成果资料向管线办备案。竣工测绘的时限

4、规定为:01km管线长度,为5个工作日。以上每增加0.2km管线,增加一个工作日。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市政管线时,根据施工进度及挖掘覆土情况,及时联系管线办,做好竣工测绘工作。其它相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协调工作。特别是非开挖管线、非金属材料(如给水砼管、PVC管、燃气PE管等)、球墨铸铁管等覆土后探测难度大,应在覆土前或施工中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特别是非开挖管线,施工单位应须提交导向仪管线成果图,其成果的三维坐标须与绍兴市城市坐标系一致。第十一条 非规划管理(单位院落、住宅小区内)管线竣工测绘资料在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资质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接受地下管线竣工测量委托的单位

5、必须是经市测绘主管部门认可,持有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凡承担自身管线工程竣工测绘任务的,要求建立专门的测绘队伍,并持有省、市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经管线办认可后方可承担本单位的专业管线竣工测绘任务。第十二条 市财政每年度根据财政状况、市政管线年度计划施工量,拨付一定量资金用于市政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工作。单位、企业及住宅小区内非规划管理管线的竣工测绘,建设单位应在管线工程覆土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的竣工测绘。我市的管线竣工测绘收费指导价为0.53万元/km,由建设单位支付。单项工程0.5km时,按0.5km计取费用,单项工程0.5km时,按实际长度收取费

6、用。第3章 管线竣工测绘的实施第十三条 市规划测绘院组织管线测绘工程师进行测绘,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管线探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并对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审核,对计算成果、数据文件进行检查,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十四条 坐标系统和成图规格:(1) 平面坐标系采用绍兴市城市坐标系;(2) 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二期);(3) 管线竣工图比例为1:500,图幅分幅按照绍兴市1:500基本图图幅分幅,规格50cm50cm。第十五条 管线竣工测量取舍标准:表1 管线竣工测量取舍标准管线种类市政管线单位及住宅小区内管线备注给 水内径100mm内径100mm排

7、 水方沟400mm400mm,内径300mm方沟400mm400mm,内径300mm污、雨水通雨水篦子的支管全测(市政管线)燃 气全测内径100mm电 力全测电压10kV路 灯全测全测地灯除外通 讯全测管径2孔(单管管径100mm除外)包括军用通讯、监控信号等热 力全测内径100mm包括架空管道工业管道全测全测包括架空管道综合管沟全测全测第十六条 探测精度要求:(1)地下管线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平面位置限差:ts:0.10h;埋深限差:th:0.15h。式中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厘米,当h100cm时以100cm代入限差公式计算。(2)地下管线明显管线点的量测精度:中误差td不得大于

8、2.5厘米。(3)地下管线点的测量精度:平面位置测量中误差,不得大于ms5cm(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高程测量中误差,mh不得大于3cm(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4)地下管线图测绘精度:实际地下管线的线位与道路边线及相邻管线的间距中误差不得大于实地5cm。第十七条 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跟踪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及时通知测绘单位跟踪测绘,并在项目竣工后采用物探、测绘等方式补测部分特征点。当开挖方式施工的不能在覆土前施测时,建设单位应在覆土前设置管线待测点并将设置的位置准确地引到地面上,同时记录埋深、管径、材质等属性信息,做好点之记。待测点宜设置在管线的特

9、征点在地面的投影位置上。管线特征点包括交叉点、分支点、转折点、变材点、变坡点、变径点、起讫点、上杆、下杆以及管线上的附属设施中心点等。在没有特征点的管线段上,市政道路上的管线点设置间距应小于或等于75m,厂区、住宅小区与施工场地内,应小于或等于50m。当管线弯曲时,管线点的设置应以能反映管线弯曲特征为原则。第十八条 新埋管线与原有管线衔接处,需从衔接处管线点探测原有管线两端各50米或做至明显点。对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暴露出的未建档的旧管线,测绘单位在竣工测量时应同时测定其坐标和高程,查明管线性质和管径、材质、连接关系等信息,并在竣工图上标明。第十九条 数据处理及地下管线图绘制:使用专业地下管线处

10、理软件对野外采集的管线信息和坐标数据进行编辑,形成符合绍兴市地下管线信息平台的信息数据库(*.mdb)和地下管线综合(专业)图(*.dwg)。第二十条 单位、住宅小区内的上水进户管;下水进户管、住宅楼厕所至化粪池管道、化粪池窖井、化粪池至干管管道,建筑物周围的雨水沟;电力、通讯房子与房子之间、房子周围的架空线路。只在图上表示,不编号,不编写成果表。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管线自行委托测绘的竣工图时,应按绍兴规程中关于数据建库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管线数据图形电子文件和数据库文件。第4章 提交资料要求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资料要求:(1)建设单位应在管线覆土前向管线办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及时通知测

11、绘院进行跟踪测绘。 (2)对于覆土后的地下管线工程承建单位应提供该段管线的竣工资料(纸质及电子资料)。第二十三条 竣工测绘单位提交资料要求:表2 竣工测绘单位提交资料要求序号目录名内 容类型份数1竣工报告管线竣工测量报告纸质3份2数据资料*.Mdb数据库文件电子1份3DWG文件1/500综合(专业)管线图DWG文件纸质3份4控制资料控制点成果(如有)纸质3份5数据光盘上述资料电子文件夹电子1份第5章 竣工资料备案及入库第二十四条 竣工测绘后,应将竣工资料及时向市管线办备案,申报资料包括:(1)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备案表;(2)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以及废弃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主体工程

12、涉及管线的项目还应提供主体工程的竣工资料,如道路、房站、气站等竣工图等;(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4) 竣工测绘审核意见书或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备案为非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办事时间为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测绘单位完成备案工作。第二十五条 市管线办受理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备案,审查管线工程竣工测绘资料,核发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备案通知书。第二十六条 市管线办归档新建和变更的管线测绘成果数据,定期将收集的管线数据移交规划局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对管线数据检查和处理,将符合数据库标准的数据入库更新,并与原有管线进行衔接。第6章 非规划管理管线测绘管理第二十七条 管线测绘信息

13、收集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于年底前向市规划局报送年度变更和废弃管线的汇总信息资料,由管线办负责具体工作。第二十八条 管线测绘计划对于非规划管理管线又无符合标准的测绘成果,管线办汇总需要管线整测的信息,由测绘管理处编制管线测绘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测绘。第二十九条 非工程类管线测绘成果汇交管线权属单位或测量单位应当将非工程类管线变更测绘成果按基础测绘成果要求在管线变更竣工后60日内向市规划局测绘管理处汇交。第7章 其它事项第三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等备案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

1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

15、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管线竣工测绘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六条 管线办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按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在绍兴市区有效。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1:绍兴市地下管线竣工测绘任务申请表(或委托书)编号 : 项目名称建设(权属)单位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项目开工日期项目竣

16、工日期管线竣工测量范围和工作量:附提交资料: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2、管线工程设计资料(工程说明、平面图、纵横断面图等);3、管线工程放样报告、验线资料;4、详细的施工计划表(书);5、如已覆土,需提供施工资料及竣工图。6、建设单位其它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市管线办经办人: 市管线办联系电话: (本表一式三份,管线办、测绘单位和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附件2:绍兴市规划局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备案申请表建设单位(盖章):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测绘单位备案时间 年 月 日测绘资质证书等级、证号备案地址单位地址行政负责人职务行政负责人职务技术负责人职务项目负责人职务行政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负责人联

17、系电话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执行的技术标 准质量情况备案材料清单1.测绘联系单或测绘合同_ 份;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及附件(复印件);3.管线竣工测绘成果表(Excel格式)_份;4.管线竣工测绘成果数据(mdb格式)_份;5.管线竣工图数据(dwg格式);6.废弃的地下管线资料_份;7.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_份。备注本申请表一式两份 附件3:绍管线补 号绍兴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材料补正通知书 :你单位报来的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备案材料收悉。经审核,你单位所上报的材料不完整,请根据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正以下材料:一、二、 绍兴市管线管理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附件4:绍管线备 号绍兴市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备案通知书 : 你单位报来的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备案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和成果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准予备案。 绍兴市规划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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