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空调进高校”工程高低压配电柜采购招标文件初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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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建筑大学“空调进高校”工程高低压配电柜采购招标编号:GN2014-09-0068招标文件公开、公平、公正招标人:安徽安徽建筑大学招标代理: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二月目 录目 录2第一章 招标公告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投标人须知8一、说明8二、招标文件9三、投标文件的编写10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3五、开标和评标14六、授予合同14第三章 合同条款16一、合同通用条款16二、合同专用条款23三、合同格式24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251.投标书262.开标一览表273.投标分项报价表284.货物说明一览表294-1材料的分包商清单(若有)304-2设备制造的详细进度表

2、及投入的人员情况304-3投标设备使用期内的运行费和维护费表305.供货范围表316.技术规格偏离表317.商务条款偏离表328.资格证明文件338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3482 投标企业情况表3583 法人代表授权书3784 投标设备代理证书3885 法人营业执照3886 生产、销售、服务许可证3887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3988 投标人近三年财务报表4089 投标人类似设备的业绩409. 投标保证金4010.投标产品的产品资料样本等其他资料4011、售后服务承诺401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40第五章 评标办法411、评标原则412、评标委员会413、评标程序414、资格后审及初步审查415

3、、投标文件的评估、比较和打分436、投标文件的澄清447、否决所有投标和重新招标448、保密449、附则44第六章 技术规格书46技术规格书47第一章 招标公告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安徽建筑大学的委托,现对“空调进高校”工程高低压配电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一、项目名称及内容:1、招标编号:GN2014-09-00682、项目名称:“空调进高校”工程高低压配电柜采购3、项目概况:招标内容包含安徽建筑大学南、北校区三座开闭所内高低压配电柜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中标人负责招标内容所要求设备的设计、制造、集成、检验、运输、装卸及现场交货、指导安装、售后服

4、务、技术资料等全部内容。二、投标人资质要求:1、投标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检合格有效且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含8000万),提供营业执照原件;2、投标单位应为电力设备制造商,具有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须有型式试验报告/检测报告,属于强制性认证范围目录内产品须提供CCC强制认证证书,提供相关资料原件;3、投标单位须提供三份合同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类似业绩(所谓类似业绩是指合同内容至少包括高低压开关柜),提供合同原件;4、财务要求:提供2年会计事务所经审计的报表原件。三、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时间及地点:1、报名时间:2014年1月24日-2014年1

5、月28日 (每天上午:09:00-11:00 ;下午:14:00-17:00)2、报名地点: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九部 (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9楼902室)3、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请携带企业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原件和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全部报名材料在报名时间内至指定报名地点报名,报名资料留存装订成册且加盖报名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份。招标代理机构仅向报名资料齐全的投标申请人发售招标文件。四、联系方式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安徽省招标集团大厦902室联系人:袁工电话:0551-62220294 传真:0551-62220295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

6、限公司财务信息:开 户 名: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市芜湖路支行帐 号:34001474708050043497五、重要说明:1、安徽省招标集团会员库已正式启用,以后的项目将采用网上支付费用、网上下载标书、网上进行答疑澄清。请未入库的投标人及时办理入库手续(会员办理网址请参见(http:/www.ah-)栏目中“会员专区”,联系电话:0551-62220159、62220158)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导致无法报名的,责任自负;2、会员入库流程请登陆安徽省招标集团官网(www.ah-)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会员专区”栏目-“注册审核须知”);3、会员报名成功后直接采

7、用网上支付系统支付标书费用,直接下载招标文件及其它资料(含澄清和补充说明)。网上支付采用银联快捷支付方式,只要个人银行卡上有银联标志,并登记了手机号码,即可通知手机验证码实现快捷支付,无需开通网上银行。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序号内 容1项目名称:安徽建筑大学”空调进高校”工程高低压配电柜采购招标编号:GN2014-09-00682项目实施地点: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291号(南校区),金寨路856号(北校区)建设规模:本项目是为配合安徽建筑大学”空调进高校”工程的建设需要,对安徽建筑大学南北校区3处开闭所的高低压配电柜、直流屏、综保和微机自动监控后台等设备的供货、指导安装、培训、售后、

8、技术服务等内容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书。3招标范围: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技术规格书部分,主要包含并不限于:1) 投标设备制造、预验收、包装、运输、卸货、吊装就位。2) 投标设备指导安装、调试、检测、验收。3) 投标设备与其他系统配合调试。4) 通过校园网络平台可以在集中控制室访问三个开闭所综合保护系统。5) 开放数据接口,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可以实时采集三个开闭所的用电信息。6) 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7) 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校正工装,以及备品配件。8) 在质量保修期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修理。9) 在设备生产厂或项目现场就设备的安装、启动、

9、运行和维护对建设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履行上述伴随服务的报价应包括在投标价中。41、招标人:安徽安徽建筑大学地址:合肥市经开区紫云路291号联系人:汪涛电话:0551-638280522、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大道236号安徽省招标集团大厦联系人:袁工、秦工(902室)电话:0551-62220294(8)传真:0551-62220295开户银行:建行芜湖路支行开户名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40014747080500434975投标报价:含税到现场价(含税出厂价+货物到达目的地点的相关运输费、保险金和伴随服务费等本项目招标范围内的一切费用)。6

10、交付使用期 (交钥匙):合同生效后20日历天内。7交货、项目实施地点:安徽建筑大学南北校区内招标人指定地点。踏勘现场:投标人自行踏勘。8付款方式及其他:1. 预付款20%,设备到现场25%,安装调试完初验收合格25%,终验收合格20%,质保金10%。2.履约保证金: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签订合同前,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履行合同后无息返还。 3.合同中应约定质保期内产生的工程保修费用支付方式。如工程在质保期内需要维修,因承包方原因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维修,则发包方有权自行选择第三方来进行维修,产生的工程保修费直接从承包方工程质保金中扣除。9质保期:所供货物只有在

11、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正式投入使用后才被视为接受,质量保证期自本次招标设备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计24个月。10招标方式: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整开户名: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市芜湖路支行帐号:34001474708050043497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保证金应采取电汇或转账的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现金、支票、汇票等)递交的保证金。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底单清晰复印件及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明。投标人应在汇款备注栏写明“编号 保证金”,否则导致无法核查投标保证金到款情况,后果由投标人

12、自负。12履约保证金金额: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后,签订合同前应向招标人提供10%履约保证金。项目履行合同后无息返还。形式:转账或保函。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设备安装、调试并经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13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免费维修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维修人员到达现场。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14投标有效期:开标后120日历日15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14年3月 日13:00至14:00 (北京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楼第 开标室16开标时间:2014年3月 日14:00 (北京时间)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17正本份数:1

13、份副本份数:4份电子版(U盘):完整投标文件1份(文字版格式为Microsoft Word版)18代理机构内部监督电话:0551-62220155陈工、0551-62220203秦工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适用范围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招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此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招标项目的货物及服务的采购及合同。2.定义2.1“招标人”系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也称“买方”。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14、2“招标代理机构”系指取得有国家有关招标主管部门授予的招标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法人。本次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3“投标人”系指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制造商或供货商。2.4“中标人”系指最终被授予合同的投标人,为便于招标文件及附件直接转化为合同,在招标文件中也称“卖方”。2.5“货物”系指“中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设备、备品备件、工具、材料、手册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2.6“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人”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2.7“项目地点”系指本招标合同项下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

15、点。本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8“招标范围” 本招标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技术规格书。3.合格的投标人3.1凡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国内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在国内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符合并承认和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者,均可参加投标。3.2若联合投标,但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当联合投标时,须向招标人提交联合各方签订的联合投标协议书,联合投标协议书应对所有合伙人在法律上均有约束力。同时,全权代表一方自身的行为能力和经济实力应符合投标资格要求。联合投标按

16、资质较低一方考核和审定。3.3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本公司满意的资格文件,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3.4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公告第2条投标人资质要求。4.投标费用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5.投标人代表5.1投标人代表是指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见附件格式)。二、招标文件6.招标文件的组成6.1招标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和合同条款。招标文件组成内容详见目录。6.2招标

17、文件如不单独提供招标货物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如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进行现场踏勘的,费用投标人自理。除招标人的原因外,现场踏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投标人自行负责。现场踏勘和介绍的情况,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7.招标文件的澄清7.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领取招标文件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提交电子档至招标代理邮箱。7.2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对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收到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予以澄清。7.3澄清将按招标文件的规

18、定举行答疑会(如有),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如不举行答疑会,澄清的书面答复,将寄送或传真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投标人查收书面澄清答复。投标人收到上述查收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收到书面澄清;如未收到书面澄清答复文件,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收到书面澄清,否则视为已收到书面澄清答复文件。8.招标文件的修改8.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8.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同时招标代理

19、机构将通知投标人查收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投标人收到上述查收通知后,如未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立即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未收到修改文件,否则视为已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8.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推迟投标截止期。三、投标文件的编写9.提示9.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包括澄清文件、修改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可能被拒绝。10.计量单位10.1除非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

20、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投标文件的组成11.1投标文件组成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部分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装订成册,编写页码,并编写“投标文件清单目录”。12.投标文件格式12.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及供货范围表,注明提供的货物名称、货物简介、原产地、数量、规格型号和价格等(见附件格式)。13.投标报价13.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所附的开标一览表(见附件格式)和投标分项报价表(见附件格式)上写明投标货物的分项价格和投标总价。如果单价和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价格与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投标价格有出入,以开

21、标一览表为准。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除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有规定,允许采用备选方案外,招标人不接受任何有选择的报价。13.2填写投标分项报价表时应注意下列要求:(1)技术规格中要求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费用。(2)技术规格中要求的培训、试运行及其它附带服务的费用。13.3投标人对投标货物及服务报价,应报出最具有竞争力的价格。13.4备品配件,列出清单(注明品牌和单价)。13.5投标应在投标文件所附的合适的投标报价表上表明投标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种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报价表上全部货物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货物者投标文件无效。13.6最低

22、投标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保证。13.7投标人按上述要求填写报价供评标委员会评标方便,但不限制招标人以其它方式签订合同的权力。14.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4.1投标人须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4.2上述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1)货物主要技术性能的详细描述;(见附件格式)(2)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应由投标人提供的主机、标准附件和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见附件格式)(3)投标设备使用期内的运行费和维护费表;(见附件格式)(4)技术规格偏离表(见附

23、件格式);(5)商务条款偏离表(见附件格式)。14.3本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所指出的设计、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的参考资料仅系说明并非进行限制。投标人可提出改进设计、替代标准、商标或样本目录号码,但该替代应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规定,以使招标人满意。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列出。15.投标人资格的证明文件15.1投标人必须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见附件格式),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投标人须具有有法人资格,投标文件须提供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生产或拥有的,则必须得到货物制造商和/或技术

24、拥有者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及服务的正式授权。(3)投标人生产、销售或服务范围必须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准许。(4)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5)投标人应有能力履行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和技术要求规定的由投标人履行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6)本章关于合格投标人的要求。16.投标保证金16.1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16.2投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16.3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引起的风险。16.4投标保证金采用电汇或转账形式。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1

25、6.5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16.6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按本须知33.2款的规定予以退还。16.7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交纳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16.8发生以下情况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2)如果中标人未能做到:a、按本须知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b、按本须知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17.投标有效期17.1从开标之日起,投标有效期为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若有变更,将另行通知。17.2特殊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

26、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对于同意该要求的投标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但将要求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8.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8.1投标人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准备正本和副本。在每一份投标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副本和正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18.2投标文件正本须打印,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副本可以用正本的复印件。18.3除投标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若

27、有修改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人进行签字。18.4电报、电传、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9.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投标货物名称及正本和副本。19.2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 (开标日期和时间) 之前(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19.3如投标文件由专人送交,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19.119.2中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地址送达。19.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或提前拆封不负责任。20.投标文件的递交20.1所有投标文件不论派人

28、送交还是通过邮寄,都必须按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20.2 出现第8.2款因招标文件的修改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时,则按招标代理机构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20.3除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21.迟交的投标文件21.1招标代理机构拒绝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投标文件。2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销22.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但招标代理机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该修改或撤销的书面通知。22.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销的通知应按第18和19条规定进行

29、编写、签署、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投标文件”或 “撤销投标”字样。22.3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不得修改投标文件。22.4投标人不得自开标时间起至投标文件有效期这段时间内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五、开标和评标23.开标23.1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邀请投标人授权代表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23.2开标时,可由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唱“开标一览表”主要内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24.评标见评标办法。六、授予合同25.定标准则25.1合同将由招标人授予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30、,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对招标人最为有利。25.2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26.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26.1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27.中标通知27.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7.2招标代理机构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向其它投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27.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28.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力28.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需求一览表”中规定的货

31、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29.签订合同29.1中标人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的数额和形式,提交了令招标人满意的履约保证金后,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29.2招标文件及修改、答疑澄清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承诺文件等所有的投标资料,均为签订经济合同的依据。30.招标服务费30.1中标人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1)以中标通知书中确定的中标总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按国家计委价格20021980号招投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文件规定标准计取,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2)招标服务费的交纳方式:a.中标人

32、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按规定的标准一次向招标代理机构缴清招标服务费。b.招标服务费可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30.2 中标人如未能按30.1条规定办理, 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3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 合同条款一、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1.1“合同”系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1.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1.3“货物”系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

33、义务。1.4“服务”系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1.5“买方”系指通过招标采购,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1.6“卖方”系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供货商或制造商。1.7“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8“验收”系指买方依据技术规格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2.适用范围2.1本合同通用条款适用于不被合同其他部分规定所取代的范围。3.技术规格和标准3.1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4.专利权

34、4.1卖方须保障买方在使用其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5.包装5.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5.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6.运输标记6.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体标

35、明以下各项:(1)收货人(2)合同号(3)发货标记(4)收货人编号(5)目的地(6)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7)毛重/净重(公斤)(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6.2凡重达两吨或两吨以上的包装,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以国内贸易相宜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装点”,并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贸易标志,以方便装卸和搬运。7.交货方式及装运条件7.1交货方式为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7.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0天以电报

36、、传真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7.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8.装运通知8.1卖方应在货物装车(船)完成24小时之内,以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若货物中有易

37、燃品或危险品,卖方须将详细情况通知买方。8.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9.保险9.1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10.付款方式10.1详见合同专用条款。11.技术资料11.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卖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15天内寄送到买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寄送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11.2卖方应另备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随包

38、装好的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2.价格12.1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卖方为其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买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中标总金额一致。13.质量保证13.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免费安装调试,要采用标准件或标准样品进行试验验收,检测性能达到和超

39、过国家标准的检测要求。13.2除非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正式验收后12个月。14.检验14.1卖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提交买方作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作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14.2货物运抵目的地或现场后,买方或买方会同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合同文件规定的验收规则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果检验发现质量、数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合,买方有权在货

40、物到达卸货后90天内,凭法定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拒收货物或向卖方提出索赔。14.3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买方应申请法定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其检验证书及质量保证条款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15.索赔15.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按被拒收货物的合同金额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

41、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收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15.2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的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5.3

42、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在延付期内应按国家规定的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卖方的利息损失并给予赔偿。如果卖方还有附加损失,将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16.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16.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和提供服务(本合同第17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0.5%计算,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而卖方仍有义务支付上

43、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17.不可抗力17.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17.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8.税费18.1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买方征

44、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18.2根据现行税法,国家或地方政府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19.履约保证金详见合同专用条款。20.仲裁2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20.2合同争端的仲裁应由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20.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0.4除另有规定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20.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21.违约终止合同21.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

45、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21.2一旦买方根据第21.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22.破产终止合同22.1当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

46、条件。23.变更指示23.1买方可以随时向卖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1)合同项下需为买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图纸,设计或规格;(2)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3)交货地点;(4)卖方须提供的服务。23.2若上述变更导致卖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的变更指示后30天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24.合同修改24.1对合同条款作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25.转让与分包25.1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合同。卖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也不得将中标合同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25.2卖方应当就分包合同向买方负责,接受分包合同的人就分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26.适用法律26.1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27.计量单位27.1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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