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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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P 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20010405 发布 20010701 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 GB 500842001 (2005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5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1、5.0.1A、5.0.5、5.0.6、5.0.7、6.2.7、6.5.1、7.1.3、8.0.2、10.3.2、12.0.1、12.0.2、12.0.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68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

3、B500842001,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款)4.2.10、5.0.1、5.0.2、5.0.3、5.0.4(1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

4、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

5、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五日 前 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19951996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第一设计院、天津大学、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成果、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

6、织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技术要求;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

7、科学研究所负责(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 邮政编码300381)。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四川省消防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大连市消防局 深圳市消防局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天津大学 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占先 何以申 王万钢 韩 磊 马 恒 赵克伟 曾 杰 陈正昌 刘淑金 张兴权 刘跃红 刘国祝 章崇伦 黄建跃 于志成 万雪松 孔祥徵 目 次 1 总 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 语 2 2.2 符 号 4 3 设置场所火

8、灾危险等级 6 4 系 统 选 型 7 4.1 一 般 规 定 7 4.2 系 统 选 型 7 5 设计基本参数 10 6 系 统 组 件 18 6.1 喷 头 18 6.2 报 警 阀 组 19 6.3 水流指示器 20 6.4 压 力 开 关 20 6.5 末端试水装置 20 7 喷 头 布 置 21 7.1 一 般 规 定 21 7.2 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24 8 管 道 28 9 水 力 计 算 30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30 9.2 管道水力计算 31 9.3 减 压 措 施 32 10 供 水 34 10.1 一 般 规 定 34 10.2 水 泵 34 10.3 消 防 水

9、 箱 34 10.4 水泵接合器 35 11 操作与控制 36 12 局部应用系统 37 附录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39 附录B 塑料、橡胶的分类举例 41 附录C 当量长度表 42 附录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43 本规范用词说明 44 1 总 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

10、,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 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11、。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dry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

12、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和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cooling protection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

13、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 system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7 标准喷头 standard sprinkler 流量系数K=80的洒水喷头。 2.1.8 响应时间指数(RTI) response time index 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2.1.9 快速响应喷头 fast response sprinkler 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

14、.5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0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extended coverage sidewall sprinkler 流量系数K=115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 2.1.11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 sprinkler(ESFR) 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 2.1.12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area of one sprinkler operation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乘积。 2.1.13 配水干管 feed mains

15、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14 配水管 cross mains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15 配水支管 branch lines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2.1.16 配水管道 system pipes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2.1.17 短立管 sprig-up 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2.1.18 信号阀 signal valve 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2.2 符 号 a 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 b 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 c 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 d 管道外径 dg 节流管的计算内径 dj 管道的计算内径 dk 减

16、压孔板的孔口直径 e 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 f 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的垂直间距 g 重力加速度 h 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 H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 Hg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k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 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 k 喷头流量系数 L 节流管的长度 n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P 喷头工作压力 P0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q 喷头流量 qi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 Qs 系统设计流量 V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g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k 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Z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

17、程差 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3.0.1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级 级 3 严重危险级:级 级 4 仓库危险级: 级 级 级 3.0.2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 统 选 型4.1 一 般 规 定 4.1.1 自动喷水

18、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

19、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 统 选 型 4.2.1 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4.2.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4.2.5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

20、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6.1.1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级。 4.2.6 符合本规范5.0.6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

21、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湿式系统,并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4.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4.2.10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防火分隔水幕不宜用于尺寸超过15m(宽)8m(高

22、)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 设计基本参数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的规定。 表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喷水强度作用面积(m2) 轻危险级84160中危险级级6160级8严重危险级级812260级16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 表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适用场所净空高度喷水强度(L/minm2)作用面积(m2)喷头选型喷头最大间距中庭、影剧院、音乐厅

23、、单一功能体育馆8126260K=803会展中心、多功能体育馆、自选商场等81212300K=1153注:1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7.1.3的规定。 2 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的自选商场应按16L/minm2确定喷水强度。 3 表中“”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 5.0.2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值的1.3倍确定。 5.0.4 干式系统与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规定

24、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5.0.1中的作用面积。 5.0.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1、表5.0.5-2的规定; 2 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3表5.0.5-5的规定; 3 当级、级仓库中混杂储存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5.0.5-6的规定。 4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5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5.0.5 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储

25、物高度喷水强度(L/minm2)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仓库危险级级3.03.581601.03.54.582001.54.56.0106.07.514仓库危险级级3.03.5102002.03.54.5124.56.0166.07.522注:本表及表5.0.5-3、表5.0.5-4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9.0m的仓库。 表5.0.5A 分类堆垛储物的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最大储物高度最大净空高度喷水强度(L/minm2)A BCD1.57.58.03.54.516.016.012.012.06.024.522.020.516.59.532.528.524.518.54.56.020.51

26、8.516.512.07.532.528.524.518.56.07.524.522.518.514.59.036.534.528.522.5 7.59.030.528.522.518.5注:1 A 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B 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C 箱装与袋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D 无包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2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40 m2。 表5.0.5B 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持续喷水时间 仓库危险级级 3.03.5 8 200 1.5 3.54.5 12 200 1.54.56.0 18 200 1.5仓库危险级 级 3.03

27、.5 12 240 1.5 3.54.5 15 280 2.0 表5.0.5C 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火灾危险等级 储物高度 喷水强度 作用面积 持续喷水时间 仓库危险级级 3.54.5 12 200 1.5 4.56.0 18 200 1.56.07.5 12+1J 200 1.5仓库危险级 级 3.03.5 12 200 1.53.54.5 18 200 1.54.56.0 12+1J 6.07.5 12+2J 表5.0.5D 货架储物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序号室内最大净高货架类型储物高度货顶上方净空顶板下喷头喷水强度货架内置喷头层数高度流量系数1 单、双排 3.06.0 1

28、.5 24.5 2 6.5 单、双排 3.04.5 - 18.0 3 单、双、多排 3.0 1.5 12.0 4 单、双、多排 3.0 1.53.0 18.0 5 单、双、多排 3.04.5 1.53.0 12.0 1 3.0 80 6 - 单、双、多排 4.56.0 1.5 24.5 - - - 7 8.0 单、双、多排 4.56.0 - 24.5 - - - 8 - 单、双、多排 4.56.0 1.53.0 18.0 1 3.0 80 9 - 单、双、多排 6.07.5 1.5 18.5 1 4.5 115 10 9.0 单、双、多排 6.07.5 - 32.5 - - - 注:1 持续喷

29、水时间不应低于2h,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00 m2。 2 序号5与序号8: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3.02.4(m)。 3 序号9:货架内设置一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m,设置两排或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的间距不应大于2.42.4(m)。 4 设置两排和多排货架内置喷头时,喷头应交错布置。 5 货架内置喷头的最低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1MPa。 6 表中字母“J”表示货架内喷头,“J”前的数字表示货架内喷头的层数。 表5.0.5E 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危险等级储存方式储物高度喷水强度最大

30、净空高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储物中包括沥青制品或箱装A组塑料橡胶堆垛与货架1.59.081601.51.53.04.5122402.01.53.06.0162402.03.03.55.0堆垛3.03.58.0162402.0货架1.53.59.08+1J1602.0危险等级储存方式储物高度喷水强度最大净空高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储物中包括袋装A组塑料橡1.59.081601.51.53.04.5162402.03.03.55.0堆垛1.52.59.0162402.0不发泡A组塑、胶堆垛与货架1.53.06.0162402.0发泡A组塑、胶货架1.53.06.08+1J1602.0含轮胎、纸卷堆

31、垛与货架1.53.59.0122402.0注:1 无包装的塑料橡胶视同纸袋、塑料袋包装。 2 货架内置喷头应采用与顶板下喷头相同的喷水强度,用水量应按开放6只喷头确定。 5.0.6 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的规定。 表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储物类别最大净空高度最大储物高度流量系数喷头最大间距作用面积内开放数最低压力级、级、 沥青制品、箱装不发泡9.07.5200/3603.7120.35/0.1010.59.0200/3603.0120.5/0.151210.5200/3603.0120.5/0.213.512.03

32、603.0120.3袋装不发泡塑料9.07.5200/2403.7120.33/0.259.57.5200/2403.7120.4/0.3012.010.5200/2403.0120.5/0.35箱装发泡塑料9.07.52003.7120.359.57.5200/2403.7120.4/0.3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在保护最大高度范围内,如有货架应为通透性层板。 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5.0.5、5.0.6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宜在自地面起每4m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当k=115时,工作

33、压力不小于0.10MPa,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也不宜小于2m。计算喷头数量不应小于表5.0.7的规定。货架内置喷头上方的层间隔板应为实层板。 5.0.7A 仓库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设消防排水设施。 表5.0.7 货架内开放喷头数仓库危险级货架内开放喷头数12261214814105.0.8 闭式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除执行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按4L/s流量计算,不应大于3min; 2 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在流量等于和大于4L/s时符合水与泡沫灭火剂的混合比规定; 3 持续喷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

34、0.9 雨淋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期喷水后期喷泡沫的系统,喷水强度与喷泡沫强度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0.1、表5.0.5-1表5.0.5-6的规定; 2 前期喷泡沫后期喷水的系统,喷泡沫强度与喷水强度均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的规定; 3 持续喷泡沫时间不应小于10min。 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表5.0.10的规定: 表5.0.10 水幕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水幕类别喷水点高度(m)喷水强度喷头工作压力防火分隔水幕1220.1防护冷却水幕40.5注:防护冷却水幕的喷水点高度每增加1m,喷水强度应增加0.1L/sm,但

35、超过9m时喷水强度仍采用1.0L/sm。 5.0.1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5.0.12 利用有压气体作为系统启动介质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应根据报警阀的技术性能确定;利用有压气体检测管道是否严密的预作用系统,配水管道内的气压值不宜小于0.03MPa,且不宜大于0.05MPa。 6 系 统 组 件6.1 喷 头 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和设置货架内喷头的闭式系统,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表6.1.1 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

36、m)设置场所采用闭式系统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8仓库9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13.5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126.1.2 闭式系统的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30。 6.1.3 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作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 2 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3 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 4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应采用洒水喷头; 5 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 6.1.4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喷头或干式下垂型喷头。

37、 6.1.5 水幕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隔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 2 防护冷却水幕应采用水幕喷头。 6.1.6 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2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3 超出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4 地下的商业及仓储用房。 6.1.7 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喷头。 6.1.8 雨淋系统的防护区内应采用相同的喷头。 6.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1,且每种型号均不得少于10只。 6.2 报 警 阀 组 6.2.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报警阀组。

38、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闭式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水幕系统应设独立的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6.2.2 串联接入湿式系统配水干管的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3 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 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一侧的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6.2.4 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6.2.5 雨淋阀组的电磁阀,其入口应设过滤器。并联设置雨淋阀组

39、的雨淋系统,其雨淋阀控制腔的入口应设止回阀。 6.2.6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2m。安装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2.8 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 2 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其管径应为20mm,总长不宜大于20m。 6.3 水流指示器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2 仓库内顶板下喷头与货架内喷

40、头应分别设置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4 压 力 开 关 6.4.1 雨淋系统和防火分隔水幕,其水流报警装置宜采用压力开关。 6.4.2 应采用压力开关控制稳压泵,并应能调节启停压力。 6.5 末端试水装置 6.5.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直径为25mm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便于操作,且应有足够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 6.5.2 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

41、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 7 喷 头 布 置7.1 一 般 规 定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表7.1.2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喷水强度正方形布置的边长矩形或平行四边形布置的长边边长一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积喷头与端墙的最大距离44.44.520.02.26

42、3.64.012.51.883.43.611.51.7123.03.69.01.5注:1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喷头间距应按走道地面不留漏喷空白点确定。 2 喷水强度大于8 L/minm2时,宜采用流量系数K80的喷头。 3 货架内置喷头的间距均不应小于2m,并不应大于3m。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1 当在梁或其它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2 当在梁间布

43、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 3 密肋梁板下方的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00mm。 4 净空高度不超过8m的场所中,间距不超过44(m)布置的十字梁,可在梁间布置1只喷头,但喷水强度仍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7.1.4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7.1.5 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7.1.5的规定: 表7.1.4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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