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专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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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本科专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科专业建设工作是学校教学基本建设中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为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加强本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优化专业结构,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规划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二条学校建立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统筹指导,管、评、办协调的专业管理体制。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业设置、调整与撤销、专业建设与规划、专业评估与认证进行评议,提交学校决策。第三条教务处是学校本科专业管理部门,

2、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对各学院本科专业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提出新增设或调整专业的建议,组织新专业申报工作;组织各类各级专业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工作。第四条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学校的专业评估、专业认证。第五条学院是专业办学主体,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布局与结构调整要求,制定本院的专业发展规划及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学校专业评估的要求组织开展专业检查评估。第六条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将专业负责人纳入学校岗位聘任体系,由学院负责聘任。专业负责人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在相关学科领域及行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教师担任,直接负责本专业的建设工作,组织制定专

3、业建设规划,组织制定或修订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组织制定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国内外教学交流活动,负责本专业的教学评估工作。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七条专业设置申报工作每年一次,以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评议,校长办公会审定。第八条专业设置应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强化特色,注重实效,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第九条专业设置应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与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相协调,有利于教育教学改革,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有利于

4、学生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与布局。第十条专业设置应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优先发展已列入学校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专业,优先发展具有一定办学基础和条件、有相关学科专业依托、能体现我校办学优势和特色的专业,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相关专业,尤其是要密切与地方经济建设和行业的联系,扶持、培育国家和地方急需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加强紧缺人才培养。第十一条新专业设置(一)新专业设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学校和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思路、专业培养目标、专业发展规划;学院现有专业在专业评估中全部合格;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具有一定的学科优

5、势和特色;有较充分的社会需求论证报告;有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方案;具备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结构合理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二)新增专业申报程序及提交材料学院提交申报新设置专业申请报告;教务处会同研究生院,组织召开申报新设置专业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对申报新设置专业进行评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报审批;专业申报(含专业备案)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当年或教育厅文件要求为准。第四章专业调整与撤销第十二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才需求的变化,调整和撤销已设置的专

6、业。注重传统专业升级改变,控制增设新专业。对于更改专业名称、改变学制的专业调整情况,按新设专业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建立以专业评估结果、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等为主要依据的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教育投入与教育绩效的考评办法,将专业建设质量、社会需求和就业质量与专业招生计划、专业建设经费挂钩。第十四条对社会需求低、招生困难、师资队伍和教学条件严重不足、声誉差的专业,实行预警、减少招生、暂停招生、停止招生或撤销专业。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学校将组织向、履行专业撤销备案手续。第十五条专业预警、减少招生、暂停招生由教务处、招就处、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会商提出。停止招生和撤销专业由

7、教务处、招就处、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生院、学工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进行评议,拟定后续工作计划,报学校审批。学院申请撤销已设置的专业,应写出书面报告,申述停办理由,提交论证材料。第五章专业建设与规划第十六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研究生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相协调,保持学校整体发展和优势。第十七条专业建设的主要依据是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学校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第十八条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适应性原则,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人才需求间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坚持前瞻性原则,适度超前设置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改善民生急需的相关学科专业;坚持特色性原则,

8、突显学科专业建设的区域特色和学校特色;坚持整体性原则,努力实现学科专业的层次、数量、类别等结构上的整体优化。第十九条本科专业建设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目标、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专业特色等。第二十条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计划。高度重视专业筹建期(一般为13年)、新专业建设期(一般为14年)的经费投入,合理安排各专业年度建设经费投入。第六章专业评估与认证第二十一条学校定期开展专业自评估(认证),公布各专业年度发展数据。切实支持各专业参加国家、省级专业评估,有序推进国家或国际专业认证工作。第二十二条自评估(认证)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评估数据作为加强专业建设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学院和专业负责人每年进行专业建设工作总结,专业建设工作绩效作为学院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对参加国家、省级评估(认证)结论优秀的专业,学校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大学新办专业管理办法、大学本科专业设置办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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