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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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总结火灾事故教训,强化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促进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其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可以参照执行。生

2、产安全事故和铁路、港航、民航、国有林区、矿井地下部分、军事设施等发生火灾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及时、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有关证据。第五条鼓励火灾协查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章火灾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职责任务第六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下列情形成立火

3、灾事故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二)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三)有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过程中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由相应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最先起火地的人民政府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组织调查处理,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予以协助。有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决定。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

4、事故。第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工会派员组成,可以视情邀请有关人员参与。第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指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或者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存在可能影响火灾事故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应当回避。第九条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成立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组,由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确定工作组职责、分工和任务。第十条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火灾

5、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四)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一条综合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组织调度、后勤保障和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并实施调查工作方案,掌握各工作组工作进度,提示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二)对火灾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三)调度和存储火灾事故调查资料,统一报送和处理火灾事故调查有关信息;(四)根据各工作组调查报告,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彳壬务。第十二条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6、,履行下列职责:(-)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二)开展火灾事故现场勘验,收集有关证据,依法开展有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火灾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火灾事故直接原因,统计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提出对火灾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针对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四)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五)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任务。第十三条管理组主要负责开展火灾事故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的调查,履行下列职责:(-)查明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查明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

7、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二)查明火灾事故涉及的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三)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建议;(四)提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五)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组;(六)完成火灾事故调查组安排的其他任务。第十四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火灾事故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原因进行分析,出具专家意见。第三章组织实施和信息通报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负

8、责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六条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按照涉火案调查协作工作机制,分级响应,共享调查信息,集体议案。第十七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批准成立后,应当及时书面邀请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通报信息和火灾事故调查组有关情况。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提交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So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

9、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应当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处置情况;(三)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四)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五)火灾事故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六)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七)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带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

10、由和依据。第二十条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对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等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有关资料,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检察机关。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第四章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第二十三条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尚缺乏管理和

11、技术依据或者现行规范标准不满足火灾防控需求的,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建议有关部门提请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技术标准。第二十四条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在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结案后10-12个月期间,由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整改评估组,组织开展火灾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第二十五条整改评估组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火灾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有关政府和部门落实火灾防范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二)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整改评估组形成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

12、展情况;(二)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四)评估意见;(五)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对火灾防范整改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或者拖延滞后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整改评估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未经火灾事故调查组、整改评估组组长允许,不得擅自发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信息。第二十九条火灾事故调查组、整改评估组成员违反有关规定阻碍火灾事故调查或者出现重大过失的,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1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导督办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省、州市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建本级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完善日常管理的制度办法,为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开展科研、专项调研等提供保障。第三十二条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食宿、交通出行、检验鉴定、现场实验、专家论证等调查评估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三十三条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工作有关文件、证据、资料等归档保存。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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