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工作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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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推进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工作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促进消费、繁荣夜间经济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和夜间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强消费对我市经济的拉动作用,制定本措施。一、鼓励培育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对月度新增纳统的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对年度新增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限额以下贸易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鼓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工作积极性,对各地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已兑现奖励资金的,以奖代补,由市财政按上述标准给予100%奖励;新增新上限上贸易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的增量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该企业50%奖励。牵头单位:市

2、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二、发挥大中型商贸企业对消费的拉动作用。对在市设立限额以上贸易业独立法人企业并纳统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且增幅(正增长,下同)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批发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1亿元、3亿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零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当年度营业额首次达到500万元、IOOO万元、2000万元,且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住宿、餐饮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

3、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三、鼓励商贸业发展连锁经营。对在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零售业统计,且当年度销售额增幅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每家新增直营门店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超过60万元的,每家门店给予补助3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四、鼓励生产企业实行产销分离。对生产型企业自2021年起实行产销分离,在市成立独立法人企业纳入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的,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4、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五、鼓励重点商品消费和夜间促消费活动。鼓励组织开展汽车、家电、家具、家装、数码产品等重点商品促销和举办美食嘉年华、餐饮品鉴、夜间购物节等夜间促消费活动,对组织商户30家以上(其中纳统商贸企业不少于15家),活动连续举办不少于3天,参与促销的纳统企业活动当月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增幅正增长,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活动实际支出给予主办方不超过40%的经费补助,每场活动最高补助2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六、支持创建

5、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支持各地立足本地特色,积极打造一批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的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整合各部门资源,加大对示范区宣传和政策支持力度。对于主商业街150米以上或商业经营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开业商户不少于50家(其中开展夜间经营商户数不低于50%),具有餐饮、旅游、购物、文娱、健身、养生等配套功能的街区(商业综合体),从中择优评定市夜间经济聚集示范区(街区),并给予示范区管理机构或属地镇(街)20万元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七、鼓励商家开展夜

6、间延时经营。鼓励限上餐饮、零售业企业延时经营到零点,对当年度开展夜间延时经营活动合计超过6个月,用电量增长超过30%,且当年度营业额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新增电量费用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城管局,国网供电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本文件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根据“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第一条除外)。年初预算有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的均从相应专项资金中支出;年初预算未安排专项资金的,跨年度统筹解决。本文件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销售额、营业额数据以企业上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据为准。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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