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买卖合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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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130条)1标的物:物与所有权?财产与财产权?(P270)标的物应为流通物。如为禁止流通物,则买卖合同无效;如为限制流通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具体分析。2出卖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9、132条)3买受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他法律,某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P268),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二、买卖合同的特征(参见P267)1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

2、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第174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5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三、买卖合同的内容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订立合同请尽量参考相应的示范合同文本。如:2000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一节买卖合同概述,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

3、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第二节买卖合同的效力,一、出卖人的义务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一)交付标的物 1、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两大类。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第140条)、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第135条)。(物权法第2527条)2、交付标的物的范围。包括标的物本身、从物、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第136条)。(P278),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3、按约定的期限或期间交付标的物。(第138、139条)关于提前履行的问题(第71条)4、按约定的地点交付标

4、的物。(第141条)5、按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第162条)。关于部分履行的问题(第72条)6、按约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第153、154、155条)7、按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第156条),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动产登记的时间、动产交付的时间是买卖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2所有权保留(第134条)。所有权保留只适用动产不适用不动产在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交付买受人,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保留的几个法律规定P119,二、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两种特别情形 1所有权保留(合同法第134条)(1)动产出卖人依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在买

5、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支付价金之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应认定在买受人支付全部价金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非自交付时转移。【例】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有。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到乙家中。后乙于11月28日付清所有价金。问:母牛何时归乙所有?A5月31日 B6月1日 C12月1日 D 11月28日,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3不转移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知识产权的特别规定。4一物数卖的处理(1)普通动产的一物多卖受领交付-支付价款-成立在先(2)特殊动产的一物多卖受领交付-登记-成立在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

6、合同,A公司出售给B公司一些货物,具体包括公司的一辆轿车;50台电视机。此前,A公司有20台电视机寄存在B公司的仓库里。合同成立后,B公司立即支付了所有价款,并于第二天派人将轿车开走。A公司仓库里海剩下的30台电视机,B公司打算过几天再提货。于是B公司就跟A公司商量:待B公司再度提货时,一并办理轿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A公司满口应承。然而,一个星期之后,因为C公司出价更高,A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包括那辆轿车以及仓库中的30台电视机。为了顺利签下买卖合同,双方谈判时A公司隐瞒了此前与B公司的协议,并向C公司出示了轿车的所有权证等材料,C公司深信不疑,合同成立第二天即交付了所有价款,并

7、同时派人搬走30台电视机。,第三天,双方来到车辆登记机构办理了机动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B公司发现后,派人来到C公司,以其签订合同在先、所有货物已经归自己所有为由,要求归还30台电视机,并将轿车变更登记在B公司名下。C公司则称自己才是轿车和30台电视机的所有人,自己有该车的所有权证,30台电视机也已经支付了价款,拉进自己仓库了。双方争执不下,B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三)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包括物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其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

8、所存在的瑕疵而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物的质量、数量、价值、效用,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要件:a、标的物的瑕疵于交付时存在。b、买受人不知标的物有瑕疵且在其不知上无重大过失。c、买受人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就标的物的瑕疵通知出卖人。-品质瑕疵异议期(3)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第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第155条)第二,解除合同、违约责任,品质瑕疵异议期(买受人),1、有约从约-例外(1)约定期间过短,难以完成全面检查,为相应的合理期间(2)约定时间小于法定检验期、质保期-以法定或质保期为准(3)约定时间大于法定检验期、质保期-以当事人约定为准2、无约从法没有约定,应当收到货

9、物之日起,2年内提出,3、品质瑕疵异议期的例外(1)出卖人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异议期的限制。,从商场促销赠送商品的质量问题看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如何承担,年月,某企业在某商场搞促销活动。商场承诺,凡是在月前名购买空调的消费者将会得到商场赠送的价值元的电饭煲个。宋某在购买空调时得到了个电饭煲。个月后,宋某拿着电饭煲找到商场,声称电饭煲只用了不到个月的时间就发生故障,要求商场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商场则认为,电饭煲是无偿赠送的,商场不承担包修、包换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从本案例看,电饭煲虽然属于赠品,但仍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因某商场促销赠

10、送的该电饭煲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宋某受到物品故障的损失,该损失属于民法的直接损失,那么商场应当承担“修理、重作、更换”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进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由商场在该电饭煲市场价值以下适当合理给予宋某一定经济赔偿。毕竟该电饭煲是赠品,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低于出卖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更低于违约责任。,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责任。(第150条)表现为:a、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b、标的物所有权受有限制。c、第三人对标的

11、物的出卖有撤销权。,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a、权利瑕疵于标的物交付时存在。b、买受人于合同成立时不知情。(第151条)(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A、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第152条)B、出卖人以自己的责任除去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保证买受人取得清洁的所有权。C、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瑕疵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2000年4月20日,某商场与某经贸公司签订价值450万元的空调器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从经贸公司购买空调器1000台,总价款4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商场应当向经贸公司支付首期货款1

12、50万元;经贸公司应于2000年5月25日前将1000台空调器送至商场;货到后5日内商场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商场于2000年4月21日支付了150万元首期货款。2000年5月20日,经贸公司将约定的1000台空调器送至商场中,商场于次日支付了余下的300万元货款。2000年6月2日,某商业银行向商场发出通知,以商场所取得的空调器已经由经贸公司于2000年3月向商业银行设定抵押为由要求商场停止销售,同时向商场出具了经过公证的抵押合同等资料。商场经过协调后不能解决问题,遂将经贸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经贸公司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商场的诉讼请求。,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二、

13、买受人的义务(一)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和时间支付价款。(第159、63、160、161条)(二)接受标的物 兼具权利和义务之性质,以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和法定为前提。(三)检查和通知义务,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四)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属于附随义务)条件:1、标的物为异地交付,且出卖人在交付地没有代理人;2、买受人已向出卖人为拒绝受领的通知。处理:保管,应急处置。,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分为四种情况:1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从约定;2法律另有规定的,从规定;3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从其规则;4除以上三种情形外,动产

14、-以交付为准(观念交付以达成物权性合意为准)不动产-以所有权的已转为准,(一)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二)动产依当事人约定转移所有权 1约定特定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所有权的【例1】甲乃一著名画家,乙拜访甲,见一幅名画,欲买之,甲允诺。当晚二人订立一买卖合同,价值5 0万元。但乙身上未带钱,又恐走后甲将画卖与他人,遂与甲约定:该幅名画于今晚即归乙所有,乙明日带钱来取回。买受人的所有权亦未经公示,若出卖人后又卖出,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买受人的所有权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例2】设例1中乙刚走,丙愿出80万元购买此画,并当场付款。则丙取得所有权,乙可以请求甲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承担违约责

15、任)。,2约定标的物在交付完成一定期限后转移所有权的 3约定标的物在特定条件成就时转移所有权的,2分期付款买卖(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依当事人约定;(2)无约定的,适用“交付主义”,即自交付标的物时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定 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转移所有权 1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以登记簿记载的时间为准;2当事人以特殊约定排除登记规定的,约定无效,三、买卖合同的孽息归属 1依合同法第163条,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孳息归属,亦采“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例1】甲、乙于集贸市场为买卖一母鸡,讨价还价,定好价位后

16、,甲欲将母鸡递与乙,母鸡下一蛋。问:蛋应归谁所有?甲。【例2】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每月付款500元,于半年内付清,母牛归乙所有。6月1日,甲将牛交与乙。8月5日,母牛生一牛犊。问:牛犊应归谁所有?乙。2买卖合同的孳息归属规则,同样适用于互易、赠与、借款等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第163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三、标的物风险负担(一)风险,是指非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的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要点有二:1、发生了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之事实;2、发生的原因是非基于当事人的过错,否则就不是风险,而属于过错导致的损失。(二)动产风险

17、负担的基本规则:交付主义 1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2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140条);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例】1997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居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但6月10日,该头耕牛失脚坠落山崖摔死。对于该头耕牛死亡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A杜某 B 刘某 C杜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 D杜某承担13,刘某承担23,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由买受

18、人承担。(合同法145条)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该法第141条第2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四、不动产风险负担基本规则:交付主义 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与买受人占有时,风险移至买受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可见,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不是风险移转时间。这就意味着,不动产买卖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所有权人并非一人之现象。【例】甲将A城B区楼房一幢卖与乙,二人于8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8月7日甲交钥匙与乙,乙当天搬进居住。二人相约在8月20日之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尔

19、后付款。8月11日晚,楼房遭雷击起火,焚于一旦。后甲要求乙付房款,乙拒绝,遂生纠纷。乙应否付房款?应当。,【例1】A城之甲与B城之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送货至乙处。8月27日,甲启程送货,预计8月30日至乙处。但在8月29日途经一山区时逢山体滑坡,货物全被冲埋。谁承担货物损失?甲【例2】设例1中由乙于8月27日到甲处自提货物,返回时遇“829事件”。谁承担货物损失?乙【例3】设例1中没约定交付地点,约定交货方式为托运,甲于8月27日办妥委托丙运输公司之手续,丙于当天启运,途中逢“829事件”。谁承担货物损失?乙,(四)交付主义在几种特殊场合下的应用 1所有权保留

20、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部价金时移转,但风险适用合同法第142条之“交付主义”,自交付时起移转。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归乙。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家中。此后每月乙依约付款。但在10月5日,母牛遭雷击身亡。谁承担风险?乙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所有权享有与风险负担的主体不一致,2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分两种,一种是因试用而交付标的物与买受人占有的,则:(1)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例1】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与乙。8月18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

21、承担风险?甲(2)试用买卖合同生效后,包括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的,风险归买受人负担(此时发生了简易交付);【例】设例1中到了9月1日,乙未向甲作出购买表示,也未作出不购买表示。9月2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乙。,(3)试用人明示不购买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例】设例1中乙于8月31日向甲表示不购买。甲未及时取回。9月2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甲,3在途买卖(合同法第144条)在途买卖合同,指出卖人已将标的物交付承运人运输后,再寻找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此时标的物正在运输途中。【例】甲、乙订立一运输合同,委托乙将一批货物从大连港运往广州黄埔港。乙于8月1日启运。8月3日,

22、甲、丙订立该批货物的买卖合同。8月4日,乙船行至广东海域遭强风暴袭击而沉,货物全损。谁承担风险?丙。在途买卖合同之动产风险,自合同成立时即由买受人承担。,4一方违约在先的(1)因买受人原因致标的物不能按期交付的,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3条)。【例1】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于9月1目前送货至乙处。9月1日上午,甲之车队准时送货至乙处,乙称:“仓库未腾出,三天后再验收:”甲车队只好将载货汽车停在一停车场。当晚,风雷大作,货物遭雷击起火而烧毁。问:谁担风险?乙。(2)因标的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买受人拒绝受领或解除合同的,其后风险归出卖人承担。【例2】设例l中乙于9月1日上午

23、组织验货,发现货物已出现严重霉变,遂拒绝卸货:当晚发生雷击。问:谁承担风险?甲。,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二)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1原则性规定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首先考虑当事人约定、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2)采“交付转移风险”的原则。(3)对于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一般一致。(4)对不动产,其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难以一致。(5)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其风险何时转移?,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2具体规定(1)路货交易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

24、起由买受人承担。(第144条)(2)履行地点不明确,标的物又需要运输的,风险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第145条)(3)出卖人违约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第148条),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利益承受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注意:1风险与利益同在。2其与物权法第116条的协调。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五、互易合同的法律适用(一)互易合同的概念 互易合同,又称以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的财物进行交换的协议。(二)互易合同的种类

25、 1单纯互易合同2价值互易合同3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第二节 买卖合同的效力,(三)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要义务第175条:“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1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对方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2当事人相互对各自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3附补足金的互易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支付补足金的义务。,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的买卖(付款期限)(一)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二)出卖人解除合同或请求支付全部价款的特殊效力。(第167条)应付而未付的到期价款全部价款1/5(三)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约1所

26、有权保留的特约。(第134条)2抵押担保的特约。,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二、样品买卖(标的物的质量)(一)样品买卖,又称为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二)样品买卖的特殊效力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168条)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好于样品的,应认定为有效。3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第169条),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三、试用买卖(一)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

27、人在约定期间内认可标的物为合同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二)试用的认可认可应明示,但有下列情况的,视为认可:(1)买受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表示的。(第170、171条)(2)买受人以标的物为试用以外的行为、或者无保留地支付一部分或全部价款的。(理论观点)不认可,不需要理由。,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三)试用买卖的特殊效力1、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的“交付”不产生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2、买受人不认可试用买卖的,应及时返还标的物。3、标的物在试用期间意外毁损灭失的损失,原则上应由出卖人承担。,【2000年律考案例分析】甲有四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

28、款5000元。”乙牵回了四匹马,未付款。根据民法原理,请回答81-86题。81设马1在试用期间于某日放养时被洪水冲走,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82设马2在试用期间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A.甲 B乙 C甲和乙 D,甲或乙83设马3在试用期间逃出马圈,偷吃了邻人丙家的谷子,价值50元,对该损失应由谁承担?A甲 B.乙 C.甲或乙 D.甲和乙,84设试用期间乙将马4卖与丁,乙与丁之间买卖行为的性质如何?A有效的行为 B无效的行为C.效力未定的行为 D.可撤销的行为85设在试用买卖期间,甲又将该四匹马卖给戊,价格5000元,甲向戊说明了与乙之间试用买卖的情况。下列

29、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 B甲与戊之间的合同已成立,且生效 C.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D甲与戊之间的合同是附期限的合同,86设试用买卖期限届满,乙决定购买该四匹马,但5天前甲与戊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该四匹马卖给戊,现戊由于不能取得该四匹马,想起诉甲,依照法律戊可以向甲主张何种责任?A.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B.主张违约责任 C.主张赔偿损失 D.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四、招标投标的买卖(一)招标投标买卖的概念 招标投标的买卖,是指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招标投标,是指由招标人向公众或数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在诸多投标中选择自己最

30、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合同的方式。(二)招标投标的程序 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开标、验标阶段 4决标阶段 5签订合同,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五、拍卖(一)拍卖的概念与类型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拍卖的当事人包括:1拍卖人,即依照拍卖法、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2委托人,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特定物品或者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竞买人,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4买受人,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五、拍卖拍卖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开拍卖与封闭拍卖2委托拍卖与自己拍卖3增价拍卖与减价拍卖

31、4有底价拍卖与无底价拍卖5有声拍卖与无声拍卖6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二)拍卖的程序1拍卖委托2拍卖公告: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3竞买:(1)竞买人的限制(P288)。(2)在有保留价的拍卖中,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此拍卖。(3)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拍卖无效。4拍定: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示。,第三节特种买卖合同,(三)拍卖的效力 1拍卖人或委托人应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2拍卖人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3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佣金或者费用。(1)再拍卖(2)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3)流拍时支付费用,本章思考题,1简述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2法律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有何要求?3试论买卖合同的效力。4何为交付?交付有哪些方式?交付具有何种法律意义?5简述合同法对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定。,6简述合同法对分期付款的买卖、样品买卖、试用买卖的特殊规定。7张某买了一台电脑,该电脑硬件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在何种情况下承担维修义务?8一物数卖时,该数个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标的物的所有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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