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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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管理规定的通知南机事规20221号市直各有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各交易主体: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规范招标采购开标评标管理,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现将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2022年11月28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评标管理,维护开标评标正常秩序,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2、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委办法规(2019)509号)等以及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结合南宁市实际,修订本规定。第二条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各县(市、区)交易平台分支机构开展招标采购的开标评标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开标评标活动的服务管理,包括:平台系统运行服务保障、开标评标活动见证、全程音视频电子监控、开标评标过程异常情况记录和报告等。第四条招标(采购)人(以下称招标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

3、负责开标评标活动的组织实施。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投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应自觉遵守开标评标管理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开标评标活动正常秩序。第二章现场开标第六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项目开标时间截止前20分钟到达开标现场,并做好开标各项准备工作。第七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交易平台系统提前预约开标场地。开标日期如有变更,在发布变更公告的同时应在交易平台系统上修改开标场地预约,否则,引起的后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承担。第八条进入开标现场的投标人代表原则上不超过2人,具体按交易中心外来人员进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4、参加现场开标的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开标纪律,自觉关闭手机或设置为静音、振动状态,严禁吸烟、大声喧哗,共同维护开标现场秩序。第十条开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程序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采购)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交易中心应当在开标场所公共区域准确发布当天开标信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招标文件规定主持开标活动,不得随意提前或延迟开标。第十二条项目投标时间截止时,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第十三条主持人主持开标会,主要包括:(一)宣布开标会场纪律;(二)介绍与会人员;(三)简要介绍项目情况和投标文件接收情况;(四)介绍唱标程序并唱标;(五)有

5、关事项告知等。第十四条唱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唱标,不得出现错误或遗漏。开标记录应如实记录唱标内容。第三章网上开标第十五条全流程电子化招标的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项目实行网上开标。开标活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须在项目开标前20分钟到达交易中心开标室,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人员须提前20分钟到达交易中心指定场所,按相关规定及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网上主持项目开标会。第十七条投标人(供应商)应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通过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进行网上解密投标、响应文件。第十八条投标人等可在交易中心指定区域场

6、所观摩网上开标过程。第四章评标(评审)第十九条交易中心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评标区人员须按管理规定进行身份核验,各类通讯工具及设备(如手提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智能手表手环等)统一存放在评标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严禁带入评标区。评审工作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第二十条工程建设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不能进入评标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进入评标区人数,一般项目原则上项目负责人限定为1人,复杂或重大项目可派1人主办,1-2名人员协办,超过的需报行业监督部门批准。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第二十一条评标区内实行通讯信号屏蔽管理,进入评标区人员不

7、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如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使用评标区服务前台固定电话,并对通话进行录音。评标区服务前台工作人员应如实做好相关记录,通话录音作为项目备查档案资料一并归档。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类项目评标专家在规定时间内凭身份证或刷指纹进行签到,按系统签到信息提示进入指定评标室开展项目评标。第二十三条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在规定时间内凭身份证进入评标区指定区域等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资格评审代表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后,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下离场,专家评委进入评标室进行评审,采购人评审代表(与资格评审代表不能为同一人

8、)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指定评审区域进行评审;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导评审专家(包括采购人评审代表)进入评标室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第二十四条评标(评审)专家及其他人员不得在评标室内谈论与评标无关事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过程中发表任何倾向性或暗示性的言语。评标区各评标室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事项有关内容。第二十五条隔夜评标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统一安排在交易中心隔夜评标休息区休息。具体按隔夜评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非全流程电子化项目评标委员会就评审有关内容需要投标人澄清时,应在交

9、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要求投标人提交书面澄清文件,投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区。全流程电子化项目评标委员会就评审有关内容需要投标人澄清时,投标人在相关电子招标(采购)平台系统提交澄清文件。第二十七条评标现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应快速做出应对处理,并及时向交易中心和项目管理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如影响交易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的,应暂停项目评标、封存相关文件资料、做好书面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如实填写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一标一评现场评标打分表和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综合评价表,对项目开标评标活动进行评价。第二十九条项

10、目评标(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认真细致审核投标文件,客观评价投标文件,独立完成评标工作。第三十条评标过程中评标(评审)专家不得随意走动、中途离开或提前离场,不得随意与其他人员交流。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的,应征得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同意,并现场登记进出时间和进出原因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三十一条推行建设工程项目评标“电子见证,及时处置评标区及项目评标异常情况,提高见证质量和效率。具体按照交易中心评标电子见证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严重的,除在相关网站上通报外,暂停或终止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中心、行政主管部门等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交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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