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赣能:公司章程(8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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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2 年 8 月 3 日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目,录,总则.1经营宗旨和范围.2股份.2公司股份.2股份增减和证券发行.3股份转让.5股东和股东大会.5股东.5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股东大会的召集.11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2股东大会的召开.14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7董事会.21董事.21独立董事.24董事会.28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3,第五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

2、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第一节,第二节,董事会秘书.34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5监事会.37监事.37监事会.38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0财务会计制度.40内部审计.43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3通知和公告.44通知.44公告.45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5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5解散和清算.46,第十一章第十二章,修改章程.48附则.49,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3、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江西省股份制改革联审小组赣股(1997)第 06 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360000110008001。公司于 1997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600 万股,于 1997 年 11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 文 名 称: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英 文 名 称:JIANGXI GANNENG CO.LTD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

4、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大街 199 号,邮政编码 330096。,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6,677,760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1,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5、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电力投资、建设和经营为主,以开发与电力相关的产业为辅,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积极进取,不断扩大公司实力。,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业务:火力和水力发电、水库综合利用、节能项目开发;兼营业务:电力设备安装和检修、粉煤灰综合利用及相关业务、电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备维修、房地产开发、电力物质的批发、零售、房屋租赁、住宿、泊车及餐饮服务。,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公司股份,第十四

6、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证明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凭,证。,第十五条 公司现有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票。,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和江西省电力公司,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3,888 万股、8,512 万股,出资方式:以双方共同,2,投资建设的江西萍乡发电厂经评估确认后的经营性净资产折股投入,出资时间:1997 年 7 月。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46,677,760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其中:

7、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持有 377,849,7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8.43%;社会公众投资者持有 268,828,01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1.57%。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证券发行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一条,公

8、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公,开或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产品。3,第二十三条,公司发行证券,应经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方案、发行规模、发行条件、发行时机和其他有关事项,并可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批准的发行计划一次或分次完成发行。,第二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披露,发行募集文件;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有关规

9、定,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

10、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4,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11、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1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5,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

13、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书面文件,

14、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在超过正当目的限定范围内使用上述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6,(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15、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6、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如经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因行使撤销权而对其他股东、公司及其他有关人员造成损害的,行使撤销权的股东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并以一定方式公开澄清事实及道歉。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7,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17、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18、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产品做出决议;8,(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二)决定对单项标的在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20%以上的项目投资、资产收购出售、风险投资、资

19、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事项(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三)决定对单项标的在公司上年末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四)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9,(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

21、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三)、(五)、(六)规定的“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限应以提议股东、监事会、独立董事提出符合本章程规定条件的提案之日算起。,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22、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需要,公司还可提供网络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10,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经历或相关资格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23、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

24、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11,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25、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26、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1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27、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五十七条,召集人须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28、: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13,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

29、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或取消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变更原通知中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30、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1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31、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七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按公司要求办理股权确认和参会登记,手续。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32、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八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董事或由半数以

33、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15,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股东大会召开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4、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35、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16,(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36、,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7、;(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17,(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三)回购公司股票;(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五)本章程的修改;(六)现金分红政策调整或变更;(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八)股权激励计划;(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38、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18,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9、,第八十四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六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按提案提出的

40、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41、、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19,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二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股东应按会议规定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

42、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43、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20,、,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票。属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44、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董事职务。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会和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45、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和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董事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提名进行审查。如董事会审查后认为提名不符合有关要求,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相对稳定,原则上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改选的董事不超过全体董事的四分之一。(注:独立董事的选聘不受此款限制)21,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

46、)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47、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2,(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48、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第一百零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49、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3,第二节 独立董事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聘请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章第一节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本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一十一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

50、勤勉义务:,(一)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三)公司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可在除本公司外的 4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第一百一十二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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