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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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党建工作,积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以党建促业务,不断提高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规范执业。第四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加强学习,

2、提高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第五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六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业务,应由律师事务所或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第七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律师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请示报告、集体研究和检查督导制度。对代

3、理涉黑案件,按照规定向县司法局报备。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的,根据要求县司法局派员旁听。第九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发挥职业优势,志愿提供公益性调解,参与民营企业“法治体检”,开展法治宣传等。第十条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主动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收取财物。县司法局将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4、予以反映。第十一条县司法局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特别是对办理案件质量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充分利用媒体将各自领域内工作成绩、工作亮点、先进典型、好人好事等进行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展现行业风采。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及时上报各项报表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五条县司法局律师工作股应当建立管理工作台账,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定期统计上报全县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和年度管理工作总结等资料。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第十六条对违反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依法处理。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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