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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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lassified Index:U.D.C.:CODE: 10075NO: 20100307A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J.M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DrivingCandidate: LiWeiweiSupervisor: Prof. Feng HuiminProf. Shi Qingshuang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 Juris MasterSpecialty: Juris Master(Law)University: Hebei UniversityDate of Ora

2、l Examination: June ,2012摘摘要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具体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入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也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笔者在本文中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分析,它所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 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限定为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主观方

3、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危险,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是看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是立法者基于法益前置性保护的考虑而设立的一个罪名,也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一个过渡性罪名。因此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司法实践中必然面对和必须搞清楚的问题。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已经是很大地进步了,但作为一个新罪名仍然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比如,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有待扩大;其入罪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定刑也应适当加重。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适用立法完

4、善IAbstractAbstractThe crime of dangerous driving is a new accusation which was added inCorporalpunishment amendment (eight).To speak concretely is that the finger competes to drive amotor vehicle in a road, circumstance is very bad;or driving a motor vehicle in drunk. Thebehavior of Dangerous drivin

5、g has grave society harmfulness,putting this kind of behaviorinto crime has an important practical or immediate significance,it has resolved the difficultiesthat occur in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it also makes a function to realizing corporalpunishment .I analyse the formation of the crime very conc

6、retely in the essay,The object thatthe crime infringe upon is highway traffic transports safety;Objective aspect behaviour isdriving in danger and circumstance is very bad or driving a motor vehicle in drunk;The mainbody putting the blame on originally is the general main body,Be 16 annual full year

7、s of life ,the natural men who have the criminal capacity for duties,Set a limit to the person who is adirect driving mechanically-propelled vehicle at the same time;Subjective aspect behaviour isdeliberately,and can only be composed of indirect intent, that the behavior people is fullyaware of bein

8、g drunk of driving a car or competing to drive ,still let this critical condition gounchecked.The difference of crime of driving in danger being putting blame on or not is todistinguish this crime from general illegal activities.The front is already mentioned,alegislator set up this crimeowing to pr

9、otecting the social benefits earlier, it is also atransition nature accusation between traffic accident crime and crime of endangering publicsecurity.Therefore the relation between this three accusations certainly becomes a problemthat must be Facedandbeat out in actual judicial practice inevitably.

10、 Though corporalpunishment amendment (eight) put lame on the behave of driving in danger is already veryprogressive,but there are still somethings need to be promoted,for instance,the range ofdangerous driving behaviorremains to be expanded;The standardof putting a person whodrives in danger into pr

11、ison also needing to go a step further;Legal punishment also needsaggravations.Key worddangerous driving crimeformationjudicial applicationlegislation perfectII目目录录引言 1第 1 章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背景 21.1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原因 21.1.1 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21.1.2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符合民众的普遍要求 31.1.3 国家有关机关的积极推动 31.1.4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符合国际潮流 41.2 危险驾驶

12、罪的立法进程 51.3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重要意义 61.3.1 有效地弥补了刑事立法中的空缺 61.3.2 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71.3.3 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 8第 2 章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92.1 犯罪客体 92.2 犯罪客观方面 92.2.1 行为人必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 92.2.2 醉酒驾驶行为界定 102.2.3 追逐竞驶行为界定 112.3 犯罪主体 122.4 犯罪主观方面 132.4.1 间接故意说 132.4.2 过失说 132.4.3 故意与过失并存说 142.4.4 本文的观点 14第 3 章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173.1 罪与非罪的界限 1

13、7III目录3.2 本罪与相关犯罪之间的界限 193.2.1 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193.2.2 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20第 4 章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224.1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 224.1.1 危险驾驶行为涵盖的范围过窄 224.1.2“情节恶劣”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224.1.3 本罪的法定刑过轻 234.2 完善危险驾驶罪的建议 234.2.1 进一步扩大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 234.2.2 危险驾驶入罪标准的细化与完善 244.2.3 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需适当加强 25结论 28参考文献 29致谢 31IV引引言言危险驾驶罪是 2011 年 2 月 25

14、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具体内容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全面贯彻了立法的民主性原则。随着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汽车拥有量也大幅度提高,酒后驾驶行为和追逐竞驶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加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不争事实。基于回应民众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满足民众对于惩处危险驾驶行为的迫切心理需求,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刑法加强民

15、生保护的具体体现,对推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起到重要作用。国家出台这一危险驾驶罪名的根本目的就是减少进而杜绝社会现实中出现的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危险驾驶现象。通过将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可以从刑法的角度全面评价危险驾驶行为,从而充分发挥刑罚的警示和威慑作用,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充分保障民众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作为新出台的罪名,怎样理解并准确适用是非常关键的也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另外鉴于是新罪名,其在立法上的不成熟性会给司法实践中的罪名认定和定罪量刑带来一些困难,这也就需要对危险驾驶罪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具体而言,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如何界定?客观方面,对醉酒、追逐竞驶以及情节恶劣又

16、应该如何理解?如何区分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分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因此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研究有利于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促进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增强刑罚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并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1河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第 1 章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背景近年来,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两类驾驶行为已经给当今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它们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要求对醉驾和飙车行为进行严厉惩治的呼声此起彼伏,国家机关在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及时将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于 2011 年 2

17、 月 25 日出台。1.1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原因21 世纪以来,我国汽车的数量大幅度增加,一方面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便利,但另一方面随之而来的大量交通事故也成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怕杀手。2009年 8 月以来,我国也加大了打击醉酒驾车的力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亟需法律乃至刑法的切实保护。然而,在我国刑法中直接规定这方面的内容的仅有交通肇事罪,并且相关条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显出诸多不足,相关刑法规范亟待加以补充。因此 2011 年 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从切实维护交通安全,防患于未然出发,对驾车追逐竞驶以及醉酒驾车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增设为新的犯罪加以整治防范,以图使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

18、上有所缓解。具体而言,这次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1.1 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近年来,“危险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现象非但屡禁不止,而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业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仅 2009 年 1 至 8 月份,全国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多达 3206 起,共造成 1302 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 2162 起,造成 893 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 1044 起,造成 409 人死亡。对于像醉酒、飙车等典型的危险驾驶行为所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更是比比皆是,如成都孙伟铭案、广州黎景全案、南京张明宝案、杭州胡斌案、保定李启铭案等。以上这些案件都造成

19、了一人乃至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充分说明了醉酒、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威胁着公众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这里列举的只是最终造成了人员伤亡的重大案件,对于一些情节恶劣却没有发生危害后果的醉酒、追逐竞驶却只能以道路安全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行政制裁惩罚力度明显公安部交通管理局.2009 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2010 年 1 月 11 日.2第 1 章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背景不足,无疑留下了无穷的后患。以上这些案件在引发社会关注和热议的同时也带来了刑法理论上的分歧和争议,还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工作的难题,进而导致了罪名认定不统一,刑罚处罚不协调的局面。现行刑法典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只有造成

20、危害后果的才能定罪。诚然,上述案件中有一些最终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给行为定性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这样处罚的只有少数个案,而且都是造成重大伤亡的案件,并没有对未造成后果的案件进行处罚的实例。或许生命的成长需数十年,但生命的陨落却只有一瞬间,血淋淋的事实在向我们敲响警钟,该是国家各个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和采取行动的时候了。1.1.2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符合民众的普遍要求近年来酒后驾驶造成严重后果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尤其是一些情节极度恶劣的案件在获取信息渠道如此发达的今天也引起了广大民众的高度关注,上文所提及的几起由危险驾驶所引发的严重事故,一经报道就引起了人民群众的热烈回应。许多人通

21、过网络等途径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也对醉酒驾驶案件的传统处理标准提出了质疑,除了表达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同情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外,都强烈要求将危险驾驶行为作为犯罪在法律上加以明确。以前以交通肇事罪论处的醉酒驾驶案件,也常常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此类案件,毕竟存在着“不典型”问题,难免有“变通”的嫌疑。于是,在面临刑法讨论修订之机,提出增设新罪名并加重刑罚幅度,便又成了一种必然的选择。凤凰网曾就增设危险驾驶罪问题对 16341 人进行了在线调查,结果显示:支持的”15042 票,占 92.1%;“不支持的”1059 票,占 6.5%;

22、“说不清楚的”240 票,占 1.5%。这种几乎一边倒的调查报告表明,民众普遍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风险”难以容忍,对其社会危害性作出了较重的评价和强烈的不满。立法者在以人为本的我国应当重视这种民意,尊重并努力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意愿适时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1.1.3 国家有关机关的积极推动在 2010 年 4 月 28 日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受国务院的委托,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代表国务院作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孟建柱在报告中指出:“针对事故高发、多发态势,对酒后驾驶、使用假凤凰网对危险驾驶行为应否入罪的调查。2011 年 1 月 10 日3“

23、河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牌假证、违法告诉驾驶机动车竞逐、客车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研究增加拘留处罚措施,提高财产罚、资格罚幅度;同时,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镇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刑法,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1国务院的上述刑法立法建议,是针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之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立法治理主张,也是对要求强化交通安全之刑法保护的民众呼声的积极回应。1.1.4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符合国际潮流在英国,酒后驾驶罪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酒后驾驶者,还包括试图酒后驾驶者,拒绝接受呼吸检测、拒绝提供血尿样本者和酒后

24、汽车责任人。而且根据英国的法律规定,即使酒后驾驶没有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任何损失的情况下也是刑事犯罪,可见,英国的法律在醉酒驾驶方面的规定是很全面也是很严苛的;在美国,醉酒驾驶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定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并可能需要接受法院的审判,最高可面临 1 年以上监禁。日本法律 2002 年修改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规定了五种定罪情形:(1)酩酊驾驶致死伤。指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驾驶四轮以上的汽车致人死伤的;(2)超速驾驶致死伤。指以难以控制行驶的高速度驾驶四轮以上汽车,致人死伤的;(3)无技能驾驶致死伤。指无驾驶

25、技能而驾驶四轮以上汽车致人死伤的;(4)妨害驾驶致死伤。指以妨害人或车的通行为目的,明显接近通行中的人或车,并且以可能产生重大交通危险的速度驾驶四轮以上汽车致人死伤的;(5)无视信号行驶致死伤。指故意无视红色信号或者与之相当的信号,且以可能产生重大交通危险的速度驾驶四轮以上汽车致人死伤的。对构成此罪者,根据致人伤害或致人死亡的后果不同,规定了轻重有别的法定刑,即致人伤害的,处 15 年以下惩役;致人死亡的,处 15 年以上 20 年以下惩役。德国刑法典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则显得更为严格:21 岁以下或尚在实习期的驾驶员,一旦被发现饮酒,即便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也要被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只有其再次

26、参加交通法规培训,才有可能重新获得驾驶资格,之后还需要经过加倍的实习驾驶期,才能转为正式驾驶员。在法国,超速 50 公里/小时以上都是犯罪行为,即便你未造成任何危害结果。2对于当前我国目前此类案件多有发生的事实,我国刑法有必要借鉴上述国家,对危险驾驶加大打击力度。4第 1 章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背景1.2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进程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是于 2010 年 8 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的。3当时,危险驾驶的表述与现在并不一致,有着较大的区别。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 22 条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

27、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就是本罪最初的雏形。2010 年 12 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具体到危险驾驶罪,本次会议主要就两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将追逐竞驶的行为与醉酒驾驶的行为交换了位置;二是增加了涉及到数罪问题的处罚原则。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有关说明中指出“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界限,并处理好危险驾驶犯罪与交通肇事罪等犯罪的关系。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

28、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即作了上述修改。2011 年 2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三次审议稿并没有对第 22 条危险驾驶罪再做任何修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中就各方面提出的有关问题一一给予了答复。该报告指出,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醉酒”的概念,还有的提出,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实践中可能涉及面过宽,建议增加“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对此,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后认为,醉酒驾车标准是明确的,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

29、晰,并已执行多年,实践中没有发生大的问题。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这种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是必要的,如果再增加规定“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具体执行中难以把握,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建议维持草案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决定不再做修改。至此,也就形成了最终的刑法修正案(八)第 22 条危险驾驶罪。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第 22 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5“河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

30、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以上对危险驾驶罪立法进程的介绍可以看出,一个新罪名的正式出台并颁行是需要多次斟酌讨论的,这其中凝聚了普通群众和有关部门的各方面的努力。毕竟是事关整个国家利益和民众利益的刑事罪名,要顺民心,听民意,准确定位,严格界定。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其实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进程只是告一段落,远未结束。它还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打磨,任何事物都没有完美的,都有不足,我们能做的就是努力使它慢慢完善成熟。危险驾驶罪也是一样的道理,需要慢慢发现不足,慢慢进行完善,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1.3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重要意义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醉酒驾驶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成为我国交通安全

31、的重大隐患,而修订之前法律只是给予这些行为以行政处罚。在现行刑法对近期激增的案件不能进行合理的定罪量刑,引起公众质疑时,刑法修正案(八)及时地加以补充,使得我国刑法体系更加完善。具体来说,其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3.1 有效地弥补了刑事立法中的空缺我国刑法第 133 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缺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亦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从此条文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只有在交通事故产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有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和超速驾驶等行为是给予行政处罚。然而醉酒驾驶与追逐竞驶显然比一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也更易威胁到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就是说,醉驾和追逐竞驶即使造成了现实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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