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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如何定性处罚原文地址: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应如何定性处罚作者:工商人一、基本案情2009年8月5日,文成县工商局对文成县大?N镇赵某经营的首饰店中的黄金手链进行抽样送检。经质检部门鉴定后,鉴定报告认为:其中标识项目实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实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为无合格证明,无产品标准编号,无销售单位地址。文成县工商局于2009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扣留了涉嫌不合格的黄金手链。二、争议焦点在对当事人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贵金属首饰的处罚定性时,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无合格证明,无产品标准编号,无销售
2、单位地址等产品标识是法定要求的,对赵某销售的黄金手链经法定程序送检后,虽产品内在质量合格,但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我们应根据综合判定来作为定性依据,因此可认定上述贵金属首饰质量不合格,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二种意见认为,鉴定结论认定赵某销售的涉案贵金属首饰产品标识不合格,且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如何处理有明确规定,工商局就应以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而不应适用处理产品不合格的有关法律条文来对赵某进行处罚。三、评析意见要认
3、定某种产品为不合格品,必须有充分证据表明该产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14条、条26条的规定,否则,不能认定为不合格品。本案黄金手链经检验表明,标识项目实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实测结果符合标准要求,这说明其内在质量符合产品质量法第14、26条的规定,是合格的。尽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但也不能就此简单地得出该黄金手链属不合格产品。如果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结论当然是检验不合格;而如果检验结果表明产品不存在内在质量问题,只是标识标注不规范,检验结论同样是检验不合格,虽然前后结论都是检验不合格,但二者对产品质量的认定却有根本区别。前者是内在质量不合格(也就是产品质量不合格),后者属标
4、识不合格。因此,在办案时,我们应当对检验不合格结论作进一步分析,根据检验标准和检验结果准确认定不合格性质,只有这样,办案才能做到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笔者认为,标识不合格(一般的标识违法)不能等同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从重处罚,而因根据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项目的性质进行定性,有三种情况:待添加的隐藏文字内容3第一种情况是其他法律(指产品质量法以外的法律)对产品标识有特殊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并根据该法对产品标识不合格(不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定性处罚。如对食品包装标识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有规定,对标识不符合该规定要求的,我们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进行处罚;第二种情况是产品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5、中所规定的标识要求(强制条款)。由标准化法第七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知,只要符合这两条规定,不论是产品标准、卫生标准、环境质量标准、运输标准、包装标准还是标识标准,都属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并不仅仅指不符合产品质量强制性标准(即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还包括不符合产品包装、运输、标识等其他强制性标准。属于该种情况的,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种情况是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一般的产品标识违法(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如何处理已明确规定,我们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综上所述,本案黄金手链不是存在内在质量问题的不合格产品,而是属于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且标识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在强制性标准(强制条款)(GB 11887-200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所要求的范围内,也没有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所以我们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4646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