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局警车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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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公安局警车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根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所称警车是指挂有警用牌照的机动车。(辽)2、警车只能用于案件查处、警卫、警戒、治安、交通巡逻、勘察、护卫及执行其它公务,禁止用于其它非警务活动。3、警车只能由具有驾驶证的民警驾驶,其日常的维护和保养由专门民警负责,由专门民警负责对警车按规定进行年检4、驾驶警车必须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5、警车应按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不得滥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救死扶伤的有关规定,并敢于伸张正义,制止不法行为。6、使用警车必须经局长或值班

2、领导批准。7、警车驶出辖区必须按规定登记,登记内容应包括出车事由、出车地点、用车人、批准人、出车时间、返回时间等,在辖区内出警巡逻等常规出车除外。8、驾驶警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道路安全法程序处理,并立即通知局领导及督察部门。9、驾驶警车必须穿着警服,携带人民警察证,严格按照交通道路安全法规定使用安全带。10、驾驶警车必须严格按照交通道路安全法规定驾驶,不得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11、警车夜间必须停放在单位,不得停放在其他地点。至外办案确需在外停放需经局领导批准并登记备案。12、违反上述规定按违纪处理。13、酒后驾驶警车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规定予以辞退,造成后果的予以开除。14、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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