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寓区学生违纪处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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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寓区学生违纪处理细则(试行)为加强我校学生公寓管理,规范学生住宿行为,保证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寓内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公寓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参照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结合公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一条公寓中心对学生在公寓区的违纪处理权限为通报批评。对超出以上处理权限的行为,提交学生处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二条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入住公寓,不得私自调换宿舍,若有特殊情况,可按程序申请办理调换宿舍手续。违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第三条妨碍、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寓管理公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如辱骂工作人员)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2、处理。第四条严禁留宿外来人员。留宿外来人员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五条严禁携带有毒有害物品及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麻将等进入学生公寓,违者将没收上述物品,并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六条在公寓内进行赌博活动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七条自觉维护公寓安静环境,在公寓内起哄、猜拳、酗酒等,情节、后果严重的,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八条在宿舍内点蜡烛、烧废纸,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未造成火灾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两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九条私拉乱接电源、使用电饭煲、电炉等按学校规定禁止使用的电器,未造成火灾

3、等严重后果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理。两次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十条未经批准在公寓内从事推销等经营性活动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十一条禁止在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十二条自觉爱护公寓公共财产,故意损坏门、窗、消防设施等公物者,除理赔损失外,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向窗外、楼外抛掷杂物、泼水、燃烧物品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偷盗公私财物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十五条自觉遵守寝室作息制度,每学期无故晚归一次者,通报学院予以教育,无故晚归两次者,给予通报批评

4、处理;无故夜不归宿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无故晚归三次(含三次)或无故夜不归宿两次(含两次)以上者,按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处理。第十六条违纪行为因寝室成员故意隐瞒、包庇责任人的,由寝室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第十七条对打架、斗殴等违纪行为,按照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处分。第十八条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理赔责任外,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十九条对以上未提及的违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制度)的行为,依据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参照以上规定给予处理。第二十条凡受到通报批评者,取消其在该年度内的奖、勤、助、贷及评优资格。第二十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体在校的学生。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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