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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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进一步做好高层次创新型中青年领军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关于印发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工作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开展。本办法所称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指长期在我区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

2、上工作,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拔范围:(一)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已当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三)其他不适宜列入选拔范围的。第三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年选拔1次,每次选拔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3年,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开始计算。专业技术人员当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期满后不再重复申报。第四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S)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五)以用为本、动态管理。

3、第五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六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年龄不超过50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具有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或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区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或专利奖等奖项。(二)在完成区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学术

4、造诣深厚,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获得区级及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四)长期工作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教研成绩显著;或在学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影响较大,获得区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等奖项,或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ESSCl等收录论文。(五)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技术精湛,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一定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或在卫生科研方面获得同行公认的、具有标志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区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等奖项,或作

5、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影响因子较高的SCI、EESSCl等收录论文。(六)长期在农业生产、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改进和推广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七)在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国家赢得重大荣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A)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业内同行所公认。(九)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第七条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其近三年的工作

6、实绩和教学科研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长期在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和对实施新旧动能转换等重大工程、重要产业(行业)、重点项目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优先选拔推荐。第三章选拔程序第八条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法进行。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人选。推荐时,应认真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九条各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区属企业(集团)及省属以上有关企业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的资格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将推

7、荐结果报送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5-7名专家进行评审,对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议,提出评价意见,确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公示考察人选名单及有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进行实地考察。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选拔和公示、考察情况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颁发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第四章工作生活待遇第十三条积极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有突出贡献的

8、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二)鼓励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第十四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内,享受每月600元的区政府津贴,该津贴不得与其他人才津贴重复享受。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当年新评选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津贴于次年发放。第五章管理与联系第十五条建立跟踪管理与联系制度。(一)专家所在单位应建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并于管理期内每年12月份

9、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专家年度工作总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通过走访或召开座谈会,了解和掌握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思想、工作、生活等状况,听取他们的工作情况汇报,征求他们对我区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充分发挥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高端引领作用。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和生产科研一线开展技术咨询、现场指导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发挥专家在决策中的参谋咨询作用,对重大项目的立项、实施进行论证、评估,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行业发展进行指导,为科学决策提供服务。专家每年参加服务基层活动

10、的次数应不少于1次。第十六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及时通报区政府,自情形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区政府津贴,不再享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其他待遇:(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二)调往区外工作的;(S)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离岗离职的;(四)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再享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的。第十七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报区政府取消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待遇,注销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的;(二)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03月0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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