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选拔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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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选拔实施方案的通知(淄人社字(2023)17号)各区县、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社中心、财政金融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行业、企业: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要求,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培养选拔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现将新修订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选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淄博市财政局2023年1月28日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选拔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2、和开发,进一步提高技能劳动者技术技能水平,根据关于开展技能兴淄行动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淄人社发(2022)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是指在各行业发挥骨干作用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第三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人左右,管理期3年。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四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选拔范围:全市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并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第五条推荐人选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

3、业精神,符合第四条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职业技能在全市范围内处于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大影响和突出贡献;2 .近3年来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3 .获评区县(或行业、部门)优秀高技能人才的。推荐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第六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公示考察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分配名额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及中央、省驻淄有关单位通过属地区县进行申报。各区县、市直部门(单位)受理申请后,组织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

4、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受理个人申请。(一)印发通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标准条件、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二)组织推荐。各区县、市直部门(单位)根据分配名额组织推荐申报工作,市属企业及中央、省驻淄有关单位通过属地区县进行申报。各区县、市直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荐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申报表;2 .相关证明材料。推荐人选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推荐人选突出贡献、技能技艺以及先进操作法等佐证材料。(三)资格审查。根据选拔条件和

5、标准,对推荐人选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建议人选名单。(五)公示考察。将建议人选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六)颁发证书。公示考察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第四章待遇第七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500元津贴。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新选拔的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第八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和“淄博精英卡”服务范围,享受高层次人才绿色服务通道相关服务。第九

6、条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业务创新、技术交流等活动,并为其发挥技术特长创造优良环境。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在项目申报、技术技能成果推广应用和开展技术革新等活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第五章管理第十条每年底对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所在单位提供支持情况和本人取得的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等。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依据,年度考核由所属区县、市直部门(单位)负责,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十一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7、。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不列入选拔范围(一)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不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二)事业单位中兼职聘用(任)在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的;(三)处于管理期内的淄博英才计划(技能领军人才)、淄博市首席技师、淄博市技术技能大师;(四)已被选拔为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五)其他不适宜申报的情形。第十三条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资格的;(四)其他应当取消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资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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