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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齐齐哈尔市龙江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为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行政处罚操作流程。一、一般程序(一)立案1 .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污染源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拒绝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立案,并组织对立案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 .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包括信访举报、上
2、级部门批转、执法检查等,之日起7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法制科备案,实行每周备案制。3 .对日常环境监督管理以及与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先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二)调查L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对立案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收集、调取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调查工作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0日内结束,并将材料报送法制科。如因特殊情况调查时间确需延长的,经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的分管局长同意,可延长20个工作日。2 .立案后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3 .调查工作应由两人以上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
3、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内容:L环保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2.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3.询问人、记录人基本信息,姓名、执法证号、工作单位;4.被询问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公民身伴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地址、不本案关系,指被询问人在本案中的身伴,如违法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污染受害人、证人等;5.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伴的记录和当事人的确认记录;6.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7.询问内容应当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动机、后果等;8.被询问人要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如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有被询问人
4、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9.询问人、记录人应当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10.有其他参加人的,填写其他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居住地址。其他参加人也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11.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签名或者压指印;12.笔录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环保部门名称和文书名称;2.现场检查,勘察,的起止时间、地点;3.检查,勘察,人、记录人基本信息,姓名、执法证号、工作单位;4.被检查,勘察,人、当时在场的现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年龄、公民身伴号码
5、、工作单位、不本案关系,指现场负责人在本案中的身伴,如违法嫌疑单位的工作人员、污染受害人、证人等,。现场负责人不在场的,可不填写现场负责人信息;5.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伴的记录和现场负责人的确认记录。暗查等无法出示和确认的情形除外;6.告知现场检查人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的记录。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外;7.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设施物品名称、数据、位置、状态等,可附示意图;8.被检查,勘察,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并逐页签名、注明日期。被检查,勘察,人无异议的,注明“以上笔录已阅无误”;被检查,勘察,人有异议的,注明异议内容。被检查,勘察,人拒不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9.检查,
6、勘察,人、记录人的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10.有其他参加人的,填写其他参加人姓名、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填写居住地址。其他参加人也逐页签名,并注明日期;IL笔录必须当场制作,不得事后补记、增删。当场有修改的,由检查,勘察,人在修改处签名或者压指印;12.笔录不能随意空行,空白处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证据的收集应注重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主要包括:1,证明当事人身伴的材料;2.证明违法事实及其性质、程度的材料;3.证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4.证明执法程序的材料;5.证明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已经实施的材料;6.证明案件管辖权的材料;7.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伴的材料;8.
7、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的主要形式有:书证、物证、规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环境监测报告、自励监控数据、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较为详细地叙述案件的由来、调查的过程、已查明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调查报告应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处理意见。调查终结后,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应立即将案件的所有材料移送案件审查部门审查。(S)审查L生态环境局的法制科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机构。负责对环境违法案件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制发行政处罚文书;处理不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事务。2.案件审查部门首
8、先审查案件是否在网上同步运行,对于已在网上运行的案件,在接到移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个案的初步审查工作,对于集中移送的案件,15日内完成所有案件的材料审查工作。对于未在网上同步运行的案件,退回案件调查部门并要求其网上运行,审查期限自网上运行后再次移送时间起算。审查内容主要包括:(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单一证据不能认定违法事实,;(3)调查程序是否合法;(4)拟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5)处罚内容是否适当。法制科经审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案件,要求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重新或补充调查。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在收到退回材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补充调查工作,并移交审查部门审查。
9、行政处罚案件,首先由行政处罚审议小组以案审会的形式进行集体初审。审议小组成员对审议结果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初步意见。审议情况记录在册备查。对环境违法行为量罚时,应避免自由裁量幅度过大,防止显失公正,根据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参照量罚。(四)撤案1,案件调查环节:经调查后确定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报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分管领导及局主要领导批准后,送法制科备案。2、案件审议环节:经审议确定不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填写撤销案件审批表,报法制科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法制科备案。(五)告知、听证1,行政处罚案件经行政处罚
10、案审会审议后3日内,案件审查部门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或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行政处罚告知书由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负责送达。3,听证按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由局法制科组织,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调查人员参加。(六)决定L案件审查部门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后,举行听证的案件,在听证会结束后,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所有案件并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号码、地址等;(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11、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理由;(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3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由需要延长时间的部门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七)送达L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人。4 .案件审查部门将副本抄送相关部门。(A)执行1.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2
12、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配合案件审查部门,检查、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并依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履行相关职责。3.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局法制科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九)复议1 .在收到上级复议机关发送的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局法制科负责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及复议答辩状。2 .根据上级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决定维持。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局法制科负责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决定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局法制科负责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十
13、)诉讼L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局法制科负责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所有证据材料,并提交答辩状。3 .局法制科会同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准备应诉材料并到庭参加诉讼。4 .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判决维持。被处罚人没有履行的,由局法制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局法制科在法定时限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提出上诉和申诉的案件,由局法制科会同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应诉。(十一)结案执行终了的案件,由局法制科编写结案报告,将案件有关材料立卷归档,案卷按年度移送档案室存档。二、简易程序L违法事实确凿、情
14、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IOOO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遵守以下简易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2)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3)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环保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6)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15、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3 .对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市生态环境局法制科备案。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流程为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提高立案调查的故率和质量,确保查处工作无遗漏、无死角,立案依据正确、条件充分、证据齐全、案卷规范,现制订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工作规程如下:一、本规程所指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各部门、各中队在实施环境管理过程,包括信访调查、应急管理、监督监测和在线监控、现场检查及与项行励,中发现的、上级部门交办要求查处的、群众举报经核实的违法行为。二、执法队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登记,建立案源档案,负责案件调查过程跟踪督办。三、
16、信访办、监控中心、应急办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立案原则报大队备案。四、信访办对执法队报送的信访调处材料进行审核,对照本部门立案原则,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环境违法行为案源登记审批表,不初步认定的违法行为材料,直接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执法队进行调查。五、监控中心负责对所有监测报告、自动监控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对照本部门立案原则,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环境违法行为案源登记审批表,不初步认定的违法行为材料,直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执法队登记进行调查。六、应急处置中心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对照本部门立案原则,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填写环境违法行为案源登记审批表,不初步认定的违法
17、行为材料,直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交执法队进行调查。七、中队在现场监察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7个工作日内填写环境违法行为案源登记审批表,不初步认定的违法行为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并交执法队进行调查。八、上级领导交办案件,由执法队交办之日填写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并交执法队进行调查。九、执法队案源审批登记当日,制作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按规定报局领导审批。十、中队收到执法队环境违法行为案源登记审批表和初步认定违法行为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将案件调查材料报执法队。十一、中队对交办件、信访件、自查件需要有监测报告作依据的,从收到监测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上报调查材料。十二、中队调查后,认为环境违法行为轻微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处罚的,填写环境违法行为调处建议表,不予处罚的案卷调查材料由执法队报主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十三、集体讨论作出同意执法队建议的案件,由执法队根据集体讨论结果,发出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整改到期或整改到位后由执法队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执法队填写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核查报告。违法行为按期改正的,中队填写环境违法行为案源撤销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审批后交执法队存档,违法行为未按期改正的,执法队按程序报送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