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公司章程(7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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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 总则.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3第三章 股份.3,第一节 股份发行.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第三节 股份转让.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6,第一节 股东.6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0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1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2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5第五章 董事会.18,第一节 董事.18第二节 董事会.22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9第七章 监事会.31,第一节 监事.31第二节 监事会.32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3,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3第二节 利润分配政策.34第三节 内

2、部审计.36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6第九章 通知.3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3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7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38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40第十二章 附则.41,1,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3、公司。公司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同意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首都在线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京政体改股函20034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000991739。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号2010871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于 2010年 9 月 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名称: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英文名称:Net263

4、Ltd.。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超前路 13 号。邮政编码:102200。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240,000,000 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2,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5、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使用互联网技术创造并提供新的通信服务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需求。,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经营业务。一 般 经 营 项 目:电 子 商 务;设 计 和 制 作 网 络 广 告;利 用 263 网 站()发布网络广告;电子技术、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自行开发后产品;物业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

6、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京昊天信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海诚电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智诚网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利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星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90,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其中:北京昊天

7、信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5727.6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63.64;北京海诚电讯技术有3,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35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5;北京智诚网业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134.4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2.605;北京利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634.95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7.055;武汉星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净资产认购 153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1.7。,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40,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股本总额为 90,000,000 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 2010 年 9月 8 日首

8、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 股,股本总额增加至120,000,000 股。经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普通股总数增加至 240,000,000 股。,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

9、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4,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10、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修改。,第二十六条第

11、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第二十

12、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5,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十九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13、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14、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6,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15、院撤销。,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16、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7,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

17、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六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8、,(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本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8,(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9、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三十九条,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

20、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1、(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9,第四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股东大会应当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三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22、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四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五条

2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24、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时,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第四十七条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25、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五十一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26、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11,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27、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公司选举二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四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28、因。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12,第五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五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29、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五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五十九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30、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二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13,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31、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1 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1 人担任会议主

32、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六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六十七条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六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

3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14,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34、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第七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

35、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15,(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

36、;(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37、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16,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

38、十七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七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二)监事会有权提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监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

39、定执行。,第七十九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40、、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17,第八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八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41、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八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

42、节 董事,第九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8,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

43、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违反

44、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二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九十三条,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

45、其职务:,(一)本人提出辞职;(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三)不能履行职责;19,(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或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九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

46、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

47、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20,(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六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48、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其辞职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辞职报告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此条款对辞职报告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第九十七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 3 年内仍然有效

49、。本条款所述之离任后的保密义务及忠实义务同时适用于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九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九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条 独立董事应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独立董事21,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董事会,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50、 3 名。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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